关于实施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附件1)

更新时间:2024-01-20 08:52: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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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市场

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对企业实施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69号),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占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总权重的60%。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机构按照管理职责和本标准的规定具体实施评价工作。

二、评价内容

(一)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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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业绩、纳税、获得的奖项等行为信息。

业绩是指企业近两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取得应办理施工许可规模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中标备案总金额和合同备案总金额。

纳税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或监理活动时累计缴纳所得税情况。

建筑业总产值申报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纳入成都市建筑业总产值统计范围,并在上一年度全年均如实按要求进行了建筑业总产值申报。

奖项是指企业近两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获得的科技进步类、工程质量类和安全文明施工类等奖项。科技进步类奖项包括国家(省)科技进步奖和国家级(省级)工法等;工程质量类奖项包括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天府杯、芙蓉杯、市级优质示范工程、省(市)结构优质工程等;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包括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市级绿色示范工地、省(市)安全文明工地等。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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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工程建设标准或合同约定等行为信息,包括招投标、综合管理、项目管理、合同履约等四类信息。

三、评价程序 (一)信息采集

市场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

企业的基本信息、纳税信息和奖项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企业的业绩信息由备案机构采集,建筑业总产值申报的情况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对应当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但未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评价加分。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之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不良行为信息应自对该信息认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应自法院判决文书正式下达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

(二)信息审核和录入

对本地市属以下(不含市属)企业基本信息的审核,应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的审核,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单位应在企业申报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将信用信息录入系统进行公示或退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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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市场信用信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核和录入程序,指定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监督机构采集的市场信用信息按照内部流程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信用管理系统统一上报到市造价站,市造价站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是否抽查复查的建议并提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口业务处(室)进行审核,审核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不进行抽查复查的,录入系统进行公示。决定进行抽查复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退回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采集、审核后再予上报,直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再录入系统进行公示。

录入的市场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自录入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异议处理流程处理。

(三)信息评价和发布

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本标准规定自动对录入的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动态评价打分和排名,并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并发布上一工作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两类分别计算排名: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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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监理企业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两类分别计算排名: 1.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 2.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企业在评价期限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可通过网络查询。

(四)异议受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异议按照“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由采集实施单位负责处理,异议人要求原采集人回避的,原采集人应当回避。

对本地市属以下(不含市属)企业基本信息的异议,应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其他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的异议,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公示期内的企业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在受理异议当日内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回复、予以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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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给出复核决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的处理意见或复核决定为最终结果。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自主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或《建筑监理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1. 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

2. 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

3. 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经批准更改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由市造价站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见证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四、计分规则

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基本信息分为50分,企业所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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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信息通过公示生效后,即可得5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为加分项,每一加分项均设置标准分,标准分总和为50分;不良行为信息分为扣分项,扣分上不封顶。

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住建部、省、市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应在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进行加分;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维稳事件等不良行为信息的,应在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进行扣分。加分后得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扣分后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业绩分分别按照近两年内应办理施工许可规模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中标备案总金额、合同备案总金额的排名计取得分,监理企业的业绩分按照近两年内应办理施工许可规模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的合同备案总金额的排名计取得分,无业绩的计为零分。排名按照企业的专业类别和级别分以下八类: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 (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 (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 (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 (五)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只计算房屋建筑业绩)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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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丙级企业,工程监理事务所(只计算房屋建筑业绩);

(七)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只计算市政公用工程业绩)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企业;

(八)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丙级企业,工程监理事务所(只计算市政公用工程业绩)。

纳税分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或监理活动时累计缴纳所得税总额的排名情况计取得分。

建筑业总产值申报分根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已纳入成都市建筑业总产值统计范围,并在上一年度全年均如实按要求进行了建筑业总产值申报来计取得分。

奖项分由企业近两年内获取奖项对应总分计算得到,奖项分最高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的计算公式为:(奖项分/奖项分最高分)×标准分。

不良行为信息的计分无标准分,采取扣分累计,上不封顶。 外地新入蓉企业或本地新办企业自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首次注册成功开始到取得信用信息初次评价(不包含企业注册时的基本信息评价)期间,其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初始分为其基本信息分50分,此后企业的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以实际得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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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罚则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出现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在法院判决文书正式下达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后才完成对该信用信息的自主诚信申报的,自其完成申报之日起按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1.5倍实施扣分;超过一年仍未完成申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取该类信息后录入系统的,自录入系统之日起按评价标准2倍扣分。

企业虚假申报信用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按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发现一次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现一次扣20分。

企业在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变更申报的,按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对其实行扣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六、其它

对于联合体承接的工程,其业绩的总金额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注明的联合体各方所占比例进行划分,联合体协议未注明联合体各方所占比例的则由联合体各方均分,并须联合体各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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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表

序号 评价 分类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标准分 评价期限 采集单位 1.1 企业需登记的相关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二)企业资质信息; 1.基(三)安全许可证; 本信息 (四)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五)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50分。 50 企业存续期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最近2年内累计中标备案总金额按照分类排名第1-20名2.良2.1 好行为信息 业绩(近2年在蓉取得应办理施工许可规模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的中标备案与合同备案总金额,取得准予开工手续后2个月内未完成合同备案的不计入业绩) 的得5分;第21-40名的得4.6分;第41-60名的得4.2分;第61-80名的得3.8分;第81-100名的得3.4分;第101-140名的得3分;第141-180名的得2.5分;第181-220名的得2分;第221-260名的得分1.5;第261-300名的得1分;300名以后有中标备案项目的得0.5分,没有中标备案项目的得0分。 5 自完成中标备案之日起24个月 中标或合同备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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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2年内累计合同备案总金额按照分类排名第1-20名的得10分;第21-40名的得9.5分;第41-60名的得9分;第61-80名的得8.5分;第81-100名的得8分;第101-140名的得7.5分;第141-180名的得6.5分;第181-220名的得5.5分;第221-260名的得4.5分;第261-300名的得3.5分;300名以后有合同备案项目的得2.5分,没有合同备案项目的得0分。 每年6月30日前由企业一次性申报上一年度累计在蓉缴纳所得税总额排名第1-50名的得8分;第51-100名的得7.5分;第101-150名的得7分;第151-200名的得6.52.2 纳税(上一年度在蓉缴纳所得税情况) 分;第201-300名的得6分;第301-400名的得5.5分;第401-500名的得5分;第501-700名的得4分;第701-900名的得2.5分;900名以后已申报并缴纳了所得税的得0.5分,未申报或未缴纳所得税的得0分。 1、科技进步类奖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二2.良好行为信息 奖项(近2年在蓉从事建筑活动获得的科技进步类、工程2.3 质量类和安全文明施工类等奖项) 等级的奖项分别加3、2分,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等级的奖项加1分,国家级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加0.5分,省级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加0.3分; 2、工程质量类奖项。获得鲁班奖加4分,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加2分,天府杯、芙蓉杯加0.8分,市级优质示范工程加0.5分,省市结构优质工程加0.3分(房建工程参评面积应大于等于该工程总面积70%); 3、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加1分,市级绿色示范工地加0.5分,省市安全文明工地加0.3分;

自完成合同10 备案之日起24个月 自本次评价8 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自奖项认定22 材料发布之日起24个月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11—

4、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以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计分。奖项分最高分小于等于标准分23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的计算公式为:(奖项分/奖项分最高分)×22。 建筑业总产值申报(上一年度在蓉建筑业总产值申报情况) 每年3月1日前统一从市统计局获取数据信息,纳入成都市建筑业总产值统计范围,在上一年度全年均如实按要求进行建筑业总产值申报的得5分,否则得0分。 每次扣4分。 5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4 3.1 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造成开标混乱或中断的。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捏造事实、伪造证明3.2 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以其它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资金交纳投保保证金或者互作投标担保;使用其他投标人的标段识3.招投标不良行为信息 别号缴纳投标保证金;或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的。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除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可变动的项目外,不同投标人投标文每次扣4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3.3 每次扣4分。 月 建设行政3.4 每次扣5分。 主管部门 3.5 件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价相同错误3处(含)以上或者投标报价相同相似度达到80%(含)以上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不同投标人报价细目呈明显相同规律性变化的。 每次扣6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24个月 3.6 每次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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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3.7 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1 4.综合管理不良行4.2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人员配备不齐、机构制度不健全项目因故停工后,企业未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现场评4.3 价单位,暂停现场信用信息采集;或未在恢复施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现场评价单位,恢复现场信用信息采集的。 4.4 未取得准予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 由于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4.5 4.综4.6 合管理不良行4.7 4.8 4.9 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理过程中,拒绝提供、隐匿或伪报有关资料及情况,不配合调查或阻挠调查正常开展的行为。 每次扣4分。 每次扣4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2分。 每次扣4分。 为信息 的。 每次扣4分。 未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的。 每项变更内容扣1分。 每次扣8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机构 每次扣8分。 每次扣8分。 每次扣8分。 每次扣10分。 如果属于基本信息则每项内容扣5分;其他信息每次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20分。 建设行政 自评价生效 主管部门 为信息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信用信息时提供虚假信息,并经相关监督部门核查后进行纠正的。 之日起24个月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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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法院判决文书正式下达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自主诚信申报的每次扣4分,评价期限为自法院判决文书正4.11 企业在蓉出现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法院已正式下达判决文书的。 式下达之日起12个月;30个工作日后才完成自主诚信申报的每次扣6分,评价期限自其完成申报之日起24个月; 超过一年仍未完成自主诚信申报的每次扣8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取该类信息后录入系统,评价期限自采集之日起24个月。 散装水泥监督管理5.1 违规在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 每次扣2分。 机构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2 5.3 5.4 施工现场违反规定夜间施工;或违反《成都市建设工程施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现场管理人员设置与实名5.项目管理不良行登记不符的。 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备案项目经理与实际情况不符或项目经理未履职尽责到位的。 维权公示牌;或未按规定每月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 未按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5.6 工工资或未按规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发生讨薪事件后,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间5.7 内到场协调处置讨薪事件、对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或拖欠投诉不受理、不处置、置之不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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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评价标准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每次扣2分,同一项目连续发生三次以上,从第四次开始工现场扬尘在线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停工的。 每次扣6分。 与实名登记不符的每人次扣0.2分。 每次扣2分。 自评价生效 之日起12个月 每次扣1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每次扣3分。 为信息 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劳务管理员的,工地现场未设置农民工5.5 每次扣5分。 甲方和总包在合同执行、工程量签证变更、工程尾款支付5.8 和结算纠纷等方面存在分歧后,施工企业以讨薪为由,讨要存在争议的工程款、材料款,或以工程款未支付为由,恶意欠薪的。 5.9 由于欠薪导致农民工在项目属地区(市)县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办公地点集访讨薪,造成不良影响的。 由于欠薪导致农民工在省、市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办公地点集访讨薪,造成不良影响的。 1、集访人数20人以下的每次扣1分,评价期限为12个月。2、集访人数20-50人的每次扣3分,集访人数达50人以上的每次扣5分,评价期限为12个月。 1、集访人数20人以下的每次扣3分,评价期限为12个月。2、集访人数20-50人的每次扣6分,集访人数达50人以上的每次扣10分,评价期限为24个月。 自评价生效5.11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每次扣8分。 1、混凝土强度及钢筋保护层、间距检测不符合要求,设5.项5.12 目管理不良行为信息 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在工程建设质量保证资料中提供虚假数据、文件或报告的。 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 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或推诿、拖延、不认真整改的。 混凝土强度或钢筋保护层、间距不符合要求或对质量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自评为合格的。 计单位复核后满足要求的,每次扣2分; 2、混凝土强度及钢筋保护层、间距检测不符合要求,设计单位复核后不满足要求需要加固处理的,每次扣4分; 3、对质量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自评为合格的每次扣4分。 5.13 5.14 每次扣4分。 每次扣4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之日起24个月 见评价标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见评价标准 每次扣5分。 5.10 5.15 每次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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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虽配合处理、但已造成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每次扣1分,评价期限为12个月; 2、企业拒绝配合处理、不按照投诉处理相关办法的,每5.16 质量投诉缺陷保修处理不及时、推诿、拖延、引起群体投诉及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次扣5分,评价期限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整改不合格的,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至整改合格之日止; 3、因企业施工原因引发的同一工程发生3起及以上质量投诉或群体投诉,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扣10分,评价期限为24个月。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的,或企业主要负责人5.17 5.项目管理5.18 不良行在本单位发生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自离开或逃匿的。 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每次扣8分。 每次扣6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24个月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见评价标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为信息 工艺、设备、材料的。 5.19 6.1 6.合同履约不良行6.3 违反规章,对重大危险源控制不力,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每次扣6分。 企业在建设过程中,签订分包合同之日起2个月内未完成合同备案的。 企业取得准予开工手续后2个月内的未完成施工合同备案的。 非建设方原因,施工单位拒绝提供竣工验收和备案资料每次扣1分。 6.2 每次扣2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月 工程合同备案机构 为信息 的。 合同中未明确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或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的。 每次扣2分。 6.4 每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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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未明确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时限及违约6.5 责任;或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时限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的。 6.6 6.7 合同中未明确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的。 非建设方原因,施工企业单方面中止履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不能履行合同,被建设单位清除出场的。 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住建部、省、市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受到市、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市级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未纳入本表中不良行为)的。 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以上通报批评(未纳入本表中不良行为)的。 7.直7.4 接加(扣)分信用7.5 信息 发生欠薪后,企业不积极处置导致以扯横幅等方式阻断交通主干道路、群殴械斗致人死亡等恶性讨薪事件或欠薪逃逸的。 企业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行贿受贿犯罪案件中被认定有相关行贿事实或经相关部门查实有送“红包礼金”等情况的。 7.6 发生一般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 被认定为行贿的每次扣10分;被查实送“红包礼金”等的每次扣5分。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扣3分,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出台后,根据责任情况划分实施扣分,主要责任的扣6分,次要责任的扣3分,无责任的不扣分。 7.7 每项每次扣2分。 每次扣2分。 自评价生效每次扣6分。 每次扣6分。 受到住建部、省政府表彰每次加4分;市政府表彰每次加2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每次加1分。 每次扣1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之日起24个月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6.8 7.1 7.2 建设行政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主管部门 7.3 每次扣1分。 每次扣10分。 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自评价生效之日起24个月 门 发生较大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扣10分,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出台后,根据责任情况划分实施扣分,主要责任的扣20分,次要 —17—

责任的扣10分,无责任的不扣分。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扣20分,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出台后,7.8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责任情况划分实施扣分,主要责任的扣40分,次要责任的扣20分,无责任的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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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表

序号 评价 分类 评价项目 企业需登记的相关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1.1 1.基本信息 (二)企业资质信息; (三)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四)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累计合同备案总金额按分类排名第1-5名的得15分;排名业绩(近2年在蓉取得应办理施工许可规模以上的房屋2.1 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的合同备案总金额,取得准予开工手续后2个月内未完成合同备案的不计入业绩) 2.良好行为信息 第6-10名的得14分;第11-15名的得13分;第16-20名的得12分;第21-25名的得11分;第26-30名的得10分;第31-35名的得9分;第36-40名的得8分;第41-45名的得7分;第46-50名的得5分;第51-100名的得3分;100名以后有合同备案项目的得1分,没有合同备案项目的得0分。 每年6月30日前由企业一次性申报上一年度累计在蓉缴纳所得税总额排名第1-10名的得10分;第11-20名的得9分;第21-30名的得8分;第31-40名的得7分;第41-502.2 纳税(上一年度在蓉缴纳所得税情况) 名的得6分;第51-100名的得5分;第101-150名的得4分;第151-200名的得3分;第201-300名的得2分;300名以后已申报并缴纳了所得税的得0.5分,未申报或未缴纳所得税的得0分。 10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15 自完成合同备案之日起24个月 合同备案机构 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50分。 50 企业存续期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评价标准 标准分 评价期限 采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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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类奖项。获得鲁班奖加4分,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加2分,天府杯加0.8分,芙蓉杯加0.8分,市级优质示范工程加0.5分,省市结构优质工程加0.3分(房建工程参评面积应大于等于该2.良好2.3 行为信息 工程总面积70%); 奖项(近2年在蓉从事工程现场监理活动时项目所获得的工程质量类和安全文明施工类等奖项) 2、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加1分,市级绿色示范工地加0.5分,省市安全文明工地加0.3分; 3、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以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计分。奖项分最高分小于等于标准分25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的计算公式为:(奖项分/奖项分最高分)×25。 3.1 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造成开标混乱或中断的。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捏造事实、伪造证3.2 3.招投标不良行为信3.3 息 明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以其它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资金交纳投保保证金或者互作投标担保;使用其他投标人的标段识别号缴纳投标保证金;或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3.4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每次扣5分。 每次扣4分。 每次扣4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每次扣4分。 25 自奖项认定材料发布之日起24个月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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