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与商业发票的制作

更新时间:2023-05-31 00:4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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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与商业发票的制作几种出口单据的制作 A.汇票 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汇票,作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凭证。制作汇票时应注意 下列问题。 出票条款。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应填写出票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 证日期。 汇票金额。托收项下汇票金额应与发票一致。若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方式结算, 则两张汇票金额各按规定填写,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若信用证没有 规定,则应与发票金额一致。若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的百分之几,则按规定填写。这 一做法,通常用于以含佣价向中间商报价,发票按含佣价制作,开证行在付款时代扣佣金的 情况。 付款人名称。托收方式的汇票,付款人为买方。信用证方式下,以信用证开证行或其指 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若信用证未加说明,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汇票的收款人应是银行。信用证方式下,收款人通常为议付行;托收方式 下, 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 均作成指示式抬头。 托收中也可将出口方写成收款人 (已收汇票) , 然后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书给托收行。 B.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 发票全面反映了合同内容。 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进出口商记账、报关纳税的凭据。在 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如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交单) ,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还应与信用证 的规定严格相符。发票是全套货运单据的中心,其它单据均参照发票内容缮制,因而制作不 仅要求正确无误,还应排列规范,整洁美观。 来源:考试大 制作内容及注意事项如下: 出口商名称。发票顶端必须有出口商名称、地址、电传、传真和电话号码,其中出口商 名称发票名称。在出口商名称下,应注明“发票”(Cormercial Invoice 或 Invoice)字样。 发票抬头人。通常为国外进口商。在信用证方式时,除非另有规定,应为开证申请人。 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按顺序编制。 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码应与信用证所列的一致,如信用证无此要求,亦应列明。开票日期不 应与运单日期相距太远,但必须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装运地和目的地。应与信用证所列一致,目的地应明确具体,若有重名,应写明国别。 运输标志(嗟头) 。凡来证有指定嗟头的,按来证制作。如无规定,由托运人自行制定。 以集装箱方式装运,可以集装箱号和封印号码取代。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上的嗟头,应与发票 一致。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和件数。关于货物的描述应符合合同要求,还必须和信 用证所用文字完全一致。如用列明重量,应列明总的毛重和净重。 单价和总值。单价和总值必须准确计算,与数量之间不可有矛盾,应列明价格条件(贸 易术语) ,总值不可超过信用证金额的超值发票,银行可以接受,也有权拒收。 附加证明。大致有以下几种: (1)加注费用清单:运费、保险费和 FOB 价; (2)注明

特定号码,如进口许可证号、布鲁塞尔税则号; (3)注明原料来源地的证明文句。 出单人名称。发票由出口商出具,在信用证方式下,必须是受益人。“ UCP 500”规定, 商业发票可以只标明出单人名称而不加签署。如需签字,来证中应明确规定,如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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