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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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保证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科学、规范、高效、廉洁的组织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以及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陕教监[2004]10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建发[2009]1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凡具备条件且需进入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按陕西省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自行招标的,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过程必须“严格程序、严密细节、严肃纪律”。

第二章招标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学校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

.. 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并对学校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包含:

(一)研究招标工作组织方式,确定招标工作组组成,审定招标方式。(二)对于公开招标,审定考察单位建议名单,并确定入围投标人;对于其他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情况,确定最终中标人。

(四)研究确定招标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组,负责实施招标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工作,并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招标工作组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等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或审定招标文件。

(二)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初步筛选并拟定考察对象。

(三)确定考察小组成员,并进行考察,拟定入围投标人。

(四)确定评标小组成员。

(五)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六)将中标候选人名单予以公示,并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七)完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评标小组一般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评标小组一般应由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评委从评标专家'.

.. 库中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八条招投标活动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员由监察处派出,参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对主要环节进行监督,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监察员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第三章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为发挥自身优势,招标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三)具有行业特许经营性质的工程项目及服务项目。

(四)需由原中标人实施工程建设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原中标人未发生变更。(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

(七)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条件限制,只有少于3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八)应急项目来不及招标。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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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分为:

(一)按约请投标人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二)按商务标编制方式的不同分为:工程量清单招标、费率招标;(三)按招标组织方式的不同分为:自行招标、委托招标。

实际招标中通常是上述方式的某种组合形式。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竞争的广泛性,又有利于高效运作并确保招标质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委托招标的组合应作为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所采用的基本方式。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应保证3家及其以上入围投标人参与竞标。预算投资额在 800 万元以上(含8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至少应保证9家以上(含9家)入围投标人竞标;预估费用在 200 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等招标至少应保证5家以上(含5家)入围投标人竞标。

第十三条依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时应保证邀请3家及其以上投标人参与竞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条件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由于工期较紧,为减少前期准备时间,降低前期费用。

(三)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预估金额的比例过大、时间过长,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

(四)需由原多标段中标人实施工程建设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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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对于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指挥部会同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及实施细则,并予以实施。

第四章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公开招标时,招标人应在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见附件一)。邀请招标时,应发出投标邀请函(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确定考察对象。公开招标时,在监察员参与下,由招标工作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在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进行实地考察。招标工作组确定考察小组成员,考察小组一般由招标工作组及相关人员组成,与考察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考察人员根据考察对象的资质、类似工程业绩、联系人身份、拟派项目经理身份与业绩、内部制度及管理机制、信誉和获奖等填写《投标申请人情况考察意见表》(见附件三),考察小组汇总形成《投标申请人情况考察意见汇总表》(见附件四),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最后确定入围投标人。

第十八条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主要包含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投标保证'.

.. 金等)。

(二)评标办法(主要包含评标程序、评审项目和标准、废标条件等,评审项目和标准应注重造价控制)。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技术标准和要求。

(五)清单及投标报价说明(主要包含清单说明,报价说明和投标最高限价公布时间等)。

(六)投标文件商务标要求(主要包含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等)。

(七)投标文件技术标要求。

第十九条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采用现金或支票的投标保证金方式,其额度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招标工作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安排所有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公布最高投标限价。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公布时间和计价依据,最高投标限价一般在开标前三天向所有投标人予以书面公示。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工作组审查确定。

第二十二条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在监察员的监'.

.. 督下公开进行。开标时间一般应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一致。开标时应做好开标记录 (见附件五),投标人少于3家时不得开标,招标人应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工作组应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评标。招标工作组应当向评标小组提供评标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评标小组成员应依法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完成后,评标小组应当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标活动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六)的要求填写评审意见和顺序中标候选人名单(不超过3家),并签字。

评标小组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并记录在案;拒绝在《备案表》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二十四条公示与定标。招标工作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1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向招标工作组或学校监察处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招标人应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在公示期满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见附件七),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和不当行为等'.

.. 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及运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一致。

工程建设项目应签订合同后方可实施,合同由指挥部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同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资料归档。招投标活动形成的各类资料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对于招标违规违纪现象,纪检监察部门应予及时查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评标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员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标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小组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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