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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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油安〔2011〕7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3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参)股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审批项目和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国家审批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是指由省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包括立项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施工建设环境保护、试生产环境保护和竣工环境保护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

第五条 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环保优先、统筹协调、综合决策”的原则,环境保护与项目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监督,从源头防止污染和保护生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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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制订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报批国家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者调查报告;

(三)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准入管理,组织对国家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预审;

(四)组织重大环境敏感项目的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审查、试生产环境保护检查;

(五)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审批中,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集团公司总部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业务归口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建设、试生产审查和审批中,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四)协助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对国家审批项目环境影 — 5 —

响评价文件技术预审、重大环境敏感项目的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审查和试生产环境保护检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建设、试生产实施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要求;

(三)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试生产环境保护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四)组织开展工程环境监理,按要求提交监理报告;

(五)负责申办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环境监理单位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立项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对于新选址选线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分析,对重大环境风险制约因素进行论证,作为选址选线的决策 — 6 —

依据。

新选址项目环境可行性分析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完成,长输管道等线性工程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完成。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集团公司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国家审批项目的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名单由集团公司确定,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的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名单由专业分公司或者所属企业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准入名单中优选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对国家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其资质、建设项目建设和投产计划进度、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总体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有关专业分公司备案。

建设单位不得影响或者干扰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长输管道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7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技术预审后上报;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专业分公司或者建设单位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上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章 设计和施工建设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工程设计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开展项目工程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并依据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设计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关于项目选址选线和穿跨越方式,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有关要求。

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建设单位也不得强行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变更。 — 8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业组,对环境保护篇章进行专项审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预审中确定的重大环境敏感项目,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可组织环境保护篇章的专项审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制订项目施工建设期环境保护计划、细化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工程施工单位执行,并依据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施工工期、区域和方式,规范设置废物临时存放场所,有效处理处置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建设单位也不得强行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国家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与工程环境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将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监理负责人等内容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有关专业分公司备案。

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不得影响或者干扰工程环境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建设阶段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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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确保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具备投用条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试生产环境保护申请。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预审中确定的重大环境敏感项目,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可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委托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调查工作。

建设单位不得影响或者干扰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三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内,办理延期验收申请手续,说明延期的 — 10 —

理由和时间。

国家审批项目的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后上报;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的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上报。

第二十六条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分期建设或者分期投入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期开展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安全环保部、专业分公司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国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开工建设、试生产、竣工验收等进展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专业分公司报告国家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环境监理、试生产环境保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集团公司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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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受到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集团公司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大小,对建设单位按照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总部有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集团公司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环境监理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集团公司责令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对集团公司所属的上述机构和单位,集团公司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海外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准入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预审、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审查、试生产环境保护检查等具体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制定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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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5〕3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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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0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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