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客运调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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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客运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旅游汽车网络调度

第一条 海南省旅游客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按照“自由选择,统一调派、统一结算”的原则,管理公司接纳旅游车辆挂靠,对旅游车辆统一调派、统一运费结算和受理服务质量投诉。通过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实行“网上租车”,承租人“足不出户”就可轻松办理租车业务,确保公开、公平调派,杜绝暗箱操作。

第二条 所有车辆由管理公司免费安装监控和信息服务等设施,实行IC卡或《派车单》派车管理制度,车辆出团须经管理公司调派。

第三条 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结合”的方式执行,将全省旅游汽车按车身长度5米至12米共划分为12个系列,并将系统内所有车辆按座位数进行统一归位,根据座位数范围确认车长米数系列,在同一座位段内的车辆归到同一车身长米数系列,按不同系列的运费分类进行定价、结算和分配。 序号 1 2 3 4 5 6 7 车身长度(米) 5米系列(≦5) 6米系列(﹤5,≦6) 6.5米系列(>6,≦6.5) 7米系列(>6.5,≦7) 7.5米系列(>7,≦7.5) 8米系列(>7.5,≦8) 8.5米系列(>8,≦8.5) 座位数 10以下 11-15 16-19 20-21 22-26 27-31 现申请价格(元) 小型中级 小型高一级 680 小型中级 680 中型中级 800 中型中级 915 中型中级 1070 中型中级 1220 中型中级 825 小型高一级 825 中型高一级 900 中型高一级 1130 中型高一级 1250 中型高一级 1365 中型高一级 8 9 10 11 12 9米系列(>8.5,≦9) 9.5米系列(>9,≦9.5) 10米系列(>9.5,﹤10.5) 11米系列(≧10.5,﹤11.5) 12米系列(≧11.5) 32-33 34-35 36-40 41-45 46-47 48-49 1320 中型中级 1420 大型中级 1540 大型中级 1670 大型中级 1860 大型中级 2070 1490 中型高一级 1615 大型高一级 1740 大型高一级 1860 大型高一级 2105 大型高一级 2460 第四条 规范旅游车调派管理。充分考虑承租人、导游与旅游车经营者的各方权益,满足承租人在租用旅游汽车方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承租人(个人名义或单位用车的租车业务到管理公司办理)在网上按以下五种选择方式办理租车业务:

1、筛选调派:根据承租人提供车型(座位)、型号、颜色、开业登记日期、驾驶员信息、被投诉信息等要求查询,满足筛选条件的车辆按照排序锁定车号。

2、自由选择调派:承租人直接按照车号锁定调派。

3、优先使用调派:在该车未被调派的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以优先使用所属旅游汽车公司的车辆。

(1)承租人与所属旅游汽车公司必须向管理公司提交双方签订的优先用车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及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与管理公司无关,才能授权承租人网上优先使用所属的车辆;

(2)承租人优先调派所属旅游汽车公司的车辆,在所属车辆结束团队任务后,未报班前,由承租人自行在网上预先锁定车号(限锁定承租人所属旅游汽车公司的车辆),调派该车执行出团任务(出团时间

与上次结束时间间隔不能大于24小时,超出24小时,视为缺勤);

(3)优先使用承租人所属旅游汽车公司的车辆,在出团前,必须按《海南省旅游汽车安全例检管理规定》执行;

(4)承租人调派所属旅游汽车公司的车辆未执行安全例检的,视为未报班车辆。因未报班擅自执行出团任务的,视为私自承揽业务,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当团次运费不给予结算并纳入管理公司服务质量投诉备用金;

(5)承租人调派所属旅游汽车公司的车辆时,因车辆故障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出团,管理公司应承租人或承租人所属旅游汽车公司的书面要求派车接驳,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所属旅游汽车公司承担;

(6)管理公司不受理承租人与所属旅游汽车公司的车辆和驾驶员的投诉事件,由双方自行解决。

4、按序号调派:承租人直接按车型(车辆长度、座位、年限、类型等级等)相关信息查询,满足条件的车辆按照排序锁定车号。

5、预订需求业务:距用车时间前72小时,承租人可在网上办理租车预订需求业务。

(1)预订租车业务在距用车24小时前,由系统自动匹配车号; (2)承租人网上预订租车业务时,预订量按当天结束团队的回车量确定(预订量不含被接驳车、接驳车、应急待命接驳车、已申请停运的车辆);

(3)预订接团地点定为海口、三亚两地,其他地区接团的暂不受理。

第五条 如承租人在完成租车业务后,未及时电话通知车辆经营者(或驾驶员)出团时间及接团地点的,造成的后果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六条 管理公司可根据市场的淡、旺季对租车价格及时调整,淡季(5月至9月)租车价格可下浮20%以内,旺季(10月至次年4月)租车价格可上浮12%以内。(以上淡、旺季价格浮动不含黄金周)。

第七条 第1、2系列的运价相同,所以第2系列作为跨系列的基数,如承租人需求系列无车可派时,承租人可跨系列调派,可享受优惠折扣(优惠折扣按当时公告而定)。

第八条 如承租人跨系列调派后,临时增加游客时,承租人应及时登录旅游客运管理系统-自助租车子系统申请变更补足差额运费。

1、承租人申请变更游客人数时,当游客人数超出承租人用车需求系列所限定的最高座位时,旅游客运管理系统将按变更人数后,还享受跨系列优惠政策内的,按跨系列优惠运价收取运费,如不在跨系列优惠政策内的,按该车所属系列的运价全额收取运费。

2、承租人在接到管理公司运调部通知该团次人数与运费不相符时,应在30分钟内,登录自助租车子系统申请变更人数,并补足运费。如承租人未按时办理申请变更,造成驾驶员拒绝出车,延误行程的,由承租人负责承担;如承租人接到管理公司运调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的,管理公司将暂停其操作账号3天。

3、当游客人数超出该车的载客座位(以派车单所注明的载客座位为准)时,承租人应按违约取消用车。

4、临时增加游客,承租人未申请变更游客人数,造成超员的,经运政部门(管理公司稽查队)查处或GPS监控核实的,每被查处一次,管理公司将删除该承租人的自助调派操作账号一个,并暂停其自助调派计划管理权限30天。

第九条 旺季整体运力无法满足旅游用车需求时,可报请交通主管部门抽调相关增援运力补充(见《旅游储备(社会)车辆调派管理规定》)。

第十条 旅游车辆的接、送团城市暂定为海口、三亚两地点,车辆的待命地以送团城市为准。旅游客运管理系统于每日零时起对所有当天结束团队任务的车辆,按送团城市为车辆待命地,实行团队结束任务的当天零时自动报班制。

1、由于系统自动为车辆报班,被调派执行任务的车辆必须在出团前2小时完成安检工作,安检合格后方能打印《派车单》和执行出团任务;如安检不合格车辆实行无差价接驳,因接驳产生的差价由管理公司承担。车辆安检合后,因其它原因无法接团,造成接驳产生的差价由车辆经营者承担,并根据第四十三条承担违约责任。

2、团队结束当天任何时间都可办理车辆安检手续,安检合格后方能打印出团《派车单》执行出团任务。无接团任务的车辆,必须在团队任务结束后(以派车单结束时间为准)的12时内安检,否则,视为缺勤;延期未安检或安检不合的,以派车单结束时间作为起始时间,超出12小时小于24小时的,按缺勤一天计,超出24小时小于36小时的,按缺勤1.5天计,以此类推。

3、如团队结束当天车辆发生故障或安检不合格,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立即及时报告管理公司车辆管理部,办理故障停用或申请接驳,如未及时报管理公司车辆管理部其因接驳产生的差价或投诉由被接驳车承担。

4、凡接团城市非海口、三亚两地的,承租人自助调派时,接团地点与车辆待命地点相距100公里内的(每超50公里,接团时间延迟30分钟),次日接团开始时间统一定于上午8:00,并在接团地址栏内注明接团详细地点名称。

第十一条 送团城市作为该车的待命城市,承租人、车辆经营者需变更车辆待命城市的,应在该团队未结束24小时前申请变更待命城市;凡被调派后,当天内(以承租人操作时间为准)系统不给予变更待命城市。

1、该车已被调派执行次日的出团任务时,承租人才申请变更送团城市的,造成该车已被异地调派;承租人应将团次的用车结束时间提前到当日下午17:30前,承租人可以不承担空驶费,但当团次行驶里程超出计费天数所限制里程数的(含该团次行驶里程和返回次日接团城市的里程)。承租人应按物价部批复空驶费标准支付给该车经营者的空驶费用;如承租人未能提前当团次的结束时间的,应承担该车半天的空驶费。

2、该车属异地调派的,承租人如需变更送团城市时,应在该车出团前申请变更,所产生的半天空驶费由该车所属系列的车辆共同承担;

如用车后申请变更的,造成该车无法办理空驶费签到的,由旅行社承担半天空驶费。

3、承租人拒付空驶费或超公里费,管理公司有权暂停该承租人的自助操作用车计划权限,直到该社付款为止,方可开通。

第十二条 旅游车辆调派管理系统不受理距用车时间6小时内和当日19:00后调派次日9:00前异地接团的租车业务。

第十三条 旅游客运管理系统-自助租车子系统,每天上午7:00至晚上21:00开通网络自助调派业务。

1、旅行社申请“绿色通道”权限调派的,可在每天早上7:00至8:50登陆旅游客运管理系统自助调派。

2、旅游客运管理系统-自助租车子系统,于每天上午9:00至21:00开通网络自助调派调高一级车辆的租车业务,并于每天上午9:30至21:00开通网络自助调派调中级车辆的租车业务。

3、当天上午9:40至10:40操作调派车辆执行次日团队任务的,并于当天同一时间段申请取消当天该时间段内所操作的租车业务的,可按无违约受理此取消业务。

4、跨系列、异地调派的操作时间定为每日上午11时。 5、自助租车子系统默认操作时间与用车时间相距24小时内的调派业务;调派当天用车的,接团城市与车辆待命城市必须一致,操作时间与接团时间必须相距2小时以上,调派车辆后承租人应立即通知经营者(驾驶员)出车。

6、自助租车子系统不受理距用车时间6小时内和当日19:00后

调派次日10:00前异地接团的租车业务。

7、每天19:00(含19:00)启动城市匹配调派;若调派到当天回团的车辆,系统则启动城市匹配调派。

城市匹配定义:调派接团起点与车辆待命地点一致的。 第十四条 异地接送团队运输任务的,经营者(驾驶员)必须实行空驶费签到制。

1、业务员首次受理异地空驶费签到,应登陆公司管理系统,进入《异地空驶费签到》界面,凭单团次《派车单》上的合同编号查询,该车是属异地接送团队业务的,并核实车辆是否到场,营运证与车辆是否相符,驾驶员与从业资格证是否同一人。当满足条件时,业务员按《异地空驶费签到》的要求完成第一次签到信息的录入工作后,并打印《异地空驶费签到单》,并由双方签名确认。

2、业务员受理第二、三次异地空驶费签到,凭《异地空驶费签到单》核对车号、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是否与首次签到的资料是否相符,当资料相符时,将第二、三次签到信息录入系统,并双方在《异地空驶费签到单》签名确认。如签到有其中一次不相符的,业务员不得办理。

3、公司管理系统默认异地空驶费签满三次后,系统自动生成0.5天空驶费补贴。

第十五条 因承租人取消用车,所调派的车辆可直接回到原排班位置。

1、未进入用车时间取消用车的,系统自动默认该团次的接团城

市作为该车待命地点。

2、进入用车时间后取消用车的,业务员应与该车经营者确认车辆待命城市,并指定该车待命地点。

3、取消异地调派用车时,业务员应与车辆经营者确认及GSP确认该车是否离开待命城市,如该车已到接团城市或行驶途中,按该车行驶里程折算成天数(以车辆待命城市作为终起点计),向承租人收取相应的运费,并与车主确认该车的待命城市。

第十六条、承租人申请变更接团、送团时间(原派车单结束时间),操作时间与旅游车变更后的接团、送团时间(原派车单结束时间)必须相距2小时以上。

第十七条 旅游客运管理系统按以下事项,受理承租人申请变更用车天数:

1、启动预订租车业务后,旅游客运管理系统不再受理延长用车天数。

2、团队结束后或该车已被调派的,旅游客运管理系统不能受理承租人延长用车天数。

3、旅游客运管理系统不受理承租人减少用车天数业务,承租人可以取消用车。

4、承租人必须在团队用车结束前24小时登录旅游客运管理系统申请延长用车天数,延长天数未达到4天的,不享受天数折扣。

5、延长2天(含2天)以内用车天数的,承租人可以在网上申请

办理。延长超2天用车天数(行程总天数6天以上的)的,凭经办人持《海南省旅游行程表》、地接社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组团社证明和经办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到管理公司办理确认手续。三亚地区的承租人到三亚分公司办理。

(介绍信、证明的内容包括:联系电话、更改后离琼具体时间、航班号(车、船次号)、航班起讫地、航空公司名称、航空公司联系方式、游客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接、送机(车、船)不纳入24小时网上调派锁定车辆(接团直下的除外);一天只接、送机(车、船)无行程的租车业务,按单趟接、送业务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单趟接、送团队业务只限同一城市的机场与酒店、酒店与酒店之间、酒店与餐馆之间接送。

第二十条 党、政、军机关及个人名义租车,由管理公司运调部凭相关证明办理调派。

1、单位用车的,应提供承租单位的租车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及经办人签名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

2、承租单位租车证明内容写明委托谁来办理租车业务、租用的车型、用车时间、团队行程沿途必经的景点或各市县名称。

第二十一条 车辆系列(座位)按淡旺季调整(车辆等级不给予变动),并在每月1日零时起执行。

1、旅游车辆经营者(旅游汽车企业在汽车公司子系统申请)须书

面向管理公司车辆管理部申请,由管理公司车辆管理部在当月28日下午16点前把调整系列的相关资料报送到管理公司网络技术部,过期不予受理和补办。

2、管理公司车辆管理部所报的书面表格应与管理公司管理系统规定的电子表格格式一致,避免造成工作的繁琐和错误。

3、降系列调整,各系列车辆只限降一个系列下调。

4、涉及降系列调整,无论降或恢复,待班位置顺序按报班的先后顺序,当报班时间一样时,其待班位置在所降或恢复系列相同报班时间的车辆后面。

5、承租人距用车时间前72小时预订车辆的,在遇到系列调整的操作日时,因降或恢复系列等原因,出现原预订车辆空缺需调派高系列车辆的,所产生的差价,由调出该系列的所有车辆共同承担。

6、按优先使用调派方式锁定车辆的,在遇到系列调整的操作日时,已被调派执行出团任务的车辆不给予办理降或恢复系列。

第二十二条、旅游客运车辆超员经营的界定及处理规定: 1、旅游客运车辆的载客座位以《派车单》所注明的该车座位数为准;凡车上游客超出《派车单》上所注明限定的该车载客人数时,视为超员。

2、跨系列调派并享受跨系列优惠运价的;当车上游客人数超出承租人需求系列的最高座位时,但未超出该车所限定的座位,视为超员。

3、跨系列调派未享受跨系列优惠运价的;当车上游客人数超出《派

车单》上所注明的团队人数,但未超出该车《派车单》上所限定的座位人数时,不属超员行为。

4、跨系列调派:车上游客人数超出《派车单》上所注明的团队人数,但未超出承租人需求系列的最高座位的,不属超员行为。

5、降系列调整座位的车辆,遵照所降系列的座位参加营运,当车上游客超出《派车单》上所注明限定的该车载客人数时,视为超员。

6、车辆经营者(或驾驶员)在接到游客后,应核对实际所载人数与《派车单》上的团队人数及运费是否相符,如人数与《派车单》上所注明的人数不相符,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承租人和管理公司运调部反馈,并遵照管理公司运调部的指令执行;未核对载客人数擅自发车的,视为同意承租人超员;经运政部门(管理公司稽查队)查处或GPS监控核实的,每超一名游客,该车经营者须向管理公司支付1000元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为了游客的安全,当天结束行程需从异地返回送团城市送机(船、车)的,异地与送团城市相距50公里内,从异地出发时间与办理登机(车、船)时间必须相距50分钟以上;如相距100公里内的,从异地出发时间与办理登机(车、船)时间必须相距90分钟以上,以此类推(如遇雨天、大雾等恶劣气候时,应提前出发安全抵达);以上时间不含到机场办理登机牌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为了维护承租人与车辆经营者的利益,严禁套团使用车辆,否则,视为违约,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承租人套团使用车辆的,当月第一次经管理公司查实,将暂停其用车计划权限7天;第二次经管理公司查实,将暂停其自助调派权限和用车计划权限15天,承租人可以到管理公司的业务大厅办理自助租车业务;第三次经管理公司查实,将给予注销该承租人其他自助调派操作账号,只保留其一个自助调派操作账号。

2、车辆经营者配合承租人套团使用车辆的,当月第一次被查实,管理公司将从该车经营者的营收款中,扣除该团次的运费总额的50%违约金;第二次被查实,管理公司将从该车经营者的营收款中,扣除该团次的运费总额的50%违约金及7天出勤费;第三次被查实,管理公司将从该车经营者的营收款中,扣除该团次的运费总额的50%违约金及15天出勤费;违约金纳入投诉备用基金。

第二十五条 为了确保行车安全,管理公司不受理从海榆中线经阿驼铃路段往返五指山地区的租车业务,同时不受理第6系列以上(含)的车辆前往吊罗山地区的租车业务。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核对《派车单》上所注明的用车单位与实际用车单位是否相符。如实际用车单位与《派车单》上所注明的用车单位不相符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如驾驶员未核对用车单位的,经运政部门、管理公司稽查队查获,将按私自承揽业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申请办理网上租车业务时,按《承租人自助租车业务终端机操作管理规定》执行。

1、承租人网上办理租车业务时,所填写的租车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如所办理的租车业务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如所办理的租车业务与实际情况不符,经管理公司查实后暂停其自助终端机的调派租车业务功能,承租人须到管理公司的营业大厅办理租车业务;

2.1承租人提供《租车合同》,《租车合同》必须加盖承租人公章,并按规定填写租车内容,《租车合同》上的需求车型或车号,车型(座位)必须大于或等于《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上的人数,并出具与报送旅发委备案一致的《海南省旅游行程表》(加盖承租方单位行程章);

2.2承租人按照排序机所领取的序号顺序到公司营业大厅前台办理租车业务;

2.3业务员审核承租人所提供的租车资料无误后,凭承租人的网上操作账号,授权开通营业大厅的自助电脑,由承租人到指定的自助电脑自行操作调派;

2.4承租人完成每笔租车业务时,应在《租车合同》上标记车号、合同编号,等租车业务全部办理完毕后,凭《租车合同》、《海南省旅游行程表》到管理公司业务大厅前台打印《租车确认交易单》;

2.5管理公司根据承租人提供的《租车合同》、《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与《租车确认交易单》核实,用车天数及运费无误后,打印《租车确认交易单》并双方签名确认;

2.6承租人操作人在完成每笔租车业务后,应及时电话通知车辆经

营者(驾驶员)接团时间、地点;

2.7当承租人办理取消用车或其他退款手续时,必须凭《租车确认交易单》、《取消用车证明》、《退款证明》及相关付款凭证,到管理公司运调部申请办理。

第二十八条 所有的租车业务一律按“先买票后上车”的原则收取100%运费后才能锁定车辆,承租人可能按以下方式支付运费。

1、预付款:承租人预付运费后,每次租车运费从预付款里扣减,但不得透支。

2、现金:即收取当团次运费,方可办理车辆调派手续; 3、转账:即通过转帐支票或电子银行把运费转至中心指定的账户后,方可办理调派车辆手续。

4、刷卡收取:即使用银行卡支付运费后,方可调派车辆。 第二十九条 车辆出团过程中,游客突发急病,司机有义务送游客前往医院救治,否则产生的投诉,按规有关定处理。

第二章 行程计费天数

第三十条 按物价部门批复的价格执行。

1、旅游汽车的待命城市暂定为海口、三亚两地,团队行程计费天数按车辆待命城市作为起点和终点计费。

2、当天13点前接团有行程和13点后结束团队运输任务的,按一天计费。

3、当天13点后接团有行程和13点前结束团队运输任务的,按半天计费。

4、团队行程日均限250公里(3天常规线路团队按日均270公里),超出部分按物价部门批复的超公里费现付给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 常规线路团队系指接送团城市限于海口、三亚两地,所有的景点分布在海榆东线及琼文线沿途各市县的团队。

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常规线路团队租车业务,管理客运管理自助系统按租车天数计费;小于三天的常规线路和非常规线路的团队租车业务,承租人必须将省旅发委备案一致的《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上所注明的景点录入《派车单》的行程说明栏内,统一管理公司运调部核价后,方可支付运费。

第三十二条 小于三天常规线路和非常规线路团队租车业务的计价方式:

1、团队所有景点、购物点分布在海榆东线沿途各市县的,海口接团三亚送团或三亚接团海口送团,二天用车的团队业务按2.5天计费,限625公里;当行程含有琼文线沿途景点的,按3天计费,限750公里;琼文线沿途景点含有宋庆龄故居、铜鼓岭和东郊椰林(清澜港轮渡除外),按3.5天计费,限875公里。

2、团队所有景点、购物点分布在海榆东线沿途各市县的,海口接送三亚往返或三亚接送海口往返,二天用车的团队业务按3天计费,

限750公里;当行程景点含有琼文线宋庆龄故居、铜鼓岭和东郊椰林(清澜港轮渡除外),按3.5天计费,限875公里。

3、一天海口接送团队业务的,接团后直达琼海牛路岭大漂流,沿途无其他景点的按1.5计费,限375公里;三亚接送团队业务的,接团后直达琼海牛路岭大漂流,沿途无其他景点的按2天加一个接机费计费,限550公里。

4、团队行程路线是海榆东线的,一天用车海口接团三亚送团或三亚接团海口送团,沿途无其他景点的按1.5天计费,限375公里,当接送团地点含有海口西海岸或三亚南山其中一个点的增加一个接机费用。

5、计费天数小于5天的常规行程,行程中含有五指山、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毛公山其中一个景点的,在原计费天数的基础上多加0.5天计费;当行程含有五指山水满乡地区的景点,计费天数少于3.5天的,再多加一个接机费用的标准。

6、计费天数为3天的常规行程,行程含有琼海牛路岭(大漂流景点)的,海口接送三亚往返,在原计费天数的基础上多加0.5天;三亚接送琼海(博鳌)往返,在原计费天数小于三天的,加一个接机费用的标准,计费天数为4天以上(含)的,不增加任何费用。

7、接送团地点为海口或三亚的常规行程海榆东线下海榆西线返或海榆西线下海榆东线返:三天团队加1天,四天团队加0.5天,如

行程中含有尖峰岭、霸王岭、五指山、毛公山、吊罗山等其中一个景点的,在此基础上再加0.5天,五天以上的不加。

8、团队单去尖峰岭、霸王岭、五指山、毛公山、吊罗山其中一个景点且用车期间不去别的区域的,按实际里程折算成天数计费,如用车天数所限定的里程超出实际行驶里程的,按实际用车天数计费。

9、接、送团队地点非海口、三亚的,按团队行程的计费天数加上接、送团队时往返空驶里程费用(按省发改委批复的空驶费标准计费)。

10、以上计费方式包含车辆空驶所产生的运费。

第三十三条 接团(包括接机、车、船)后有行程的,用车时间在4小时内的,行程不超过125公里,按半天计费;用车时间超过4小时,或者行程超过125公里,均按一天计费。

第三十四条 接、送机(车、船)收费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车身长度(米) 5米系列(≦5) 6米系列(﹤5,≦6) 6.5米系列(>6,≦6.5) 7米系列(>6.5,≦7) 7.5米系列(>7,≦7.5) 8米系列(>7.5,≦8) 单接送机(车、船)费(元) 150 150 200 250 250 300 7 8 9 10 11 12 8.5米系列(>8,≦8.5) 9米系列(>8.5,≦9) 9.5米系列(>9,≦9.5) 10米系列(>9.5,﹤10.5) 11米系列(≧10.5,﹤11.5) 12米系列(≧11.5) 300 350 350 400 400 450 接游客住皇冠假日、桂林洋、西海岸、亚龙湾、南山的接机(车、船)费加收100元;入住崖城、蜈支洲的接机(车、船)费加收150元;如当日接游客住宿酒店次日出团的,承租人安排司机司陪房的除外。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距用车时间24小时前取消用车的,按租车款总额的5%收取违约金;承租人距用车时间24小时内取消用车的,按租车款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操作的租车业务并该时间段内取消用车的,按无违约受理。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因人数增加,距用车当日零时前取消用车,确认变更车型继续租用车的,管理公司暂按所调派车辆的运费总额的15%收取违约金;经确认承租人重新所租用的车型大于原车型,而且《海南省旅游行程表》编号一致,并在用车期间内未变更行程编号的,承租人可在该团队结束后,向管理公司书面申请退还违约金(黄金周

不适用本条规定);进入用车当天零时后取消用车的,视为违约,并根据第三十八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用车后取消用车,按未用车天数的运费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并根据实际使用车辆的时间(天数)或行车里程计收租金。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申请取消用车时,将按运费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并以下规定收取相应的运费。

1、承租人未使用到车辆申请取消用车时,申请取消操作时间进入用车当天零时或进入用车时间后2小时内申请取消的(以派车单上接团时间为准),按调派所属系列的接机费标准收取一个接机费;超过2小时(含),未超过4小时(含)的,按半天计;超过四小时的,按一天计。

2、进入用车时间后申请取消用车时,车辆行驶往返里程未超过50公里的,按调派所属系列的接机费标准收取一个接机费;超过50公里,未超125公里的,按半天计;超出125公里,未超250公里的,按一天收费(所行驶里程含空驶里程),以此类推。

3、承租人取消异地调派用车的,如确认该车已离开车辆待命地点前往接团地点或是用车后取消的,并且用车天数未满3天的,承租人应按行驶里程支付空驶费(以车辆待命城市作为始终点)。

4、承租人在用车期间内申请取消用车,管理公司将根据实际用车天数(时间)及车辆行驶里程计收运费,如行程中含有非常规景点的,

应按行程计费天数的规定计费,并收取相应的运费;驾驶员应按实际计费天数完成当天该团队最后的运输任务。

第三十九条 车辆未按承租人用车时间到达接团地点,迟到用车时间1小时内的,按租车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超过用车时间1小时的,按租车款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如因迟到造成承租人要求接驳的,管理公司有权按照接驳处理,车辆经营者承担接驳费用并按租车款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及按缺勤4天处理。

第四十条 承租人因操作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承担车辆经营者的经济损失。(见《承租人自助租车业务终端机操作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车辆出团前或过程中,因行程(含接、送地点、时间)改变,承租人应及时向管理公司运调部申请办理变更,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车辆经营者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进入用车时间后,承租人因改变行程减少天数的,已支付的运费不给予退还,承租人可以取消用车。

第四十三条 车辆未提前停运,被调派时无法正常出团,或经营者拒绝执行调派任务(含接驳车、应急待命车辆),按照接驳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该车经营者承担,并按缺勤4天处理和扣除租车款总额的15%违约金纳入公司服务质量投诉备用金;该车处于停运状态,如需开通参加营运的,该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将车辆行驶到车辆待命地点属地的管理公司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挂靠协议》《租车合同》等的约定条款的,按条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所参营车辆出团须经公司调派,严格按《派车单》上的出团及回团时间执行。当团队行程有变更时,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必须在实际出团时间2小时前(或团队原结束时间前),向管理公司运调部申报并按其指令执行,否则视为私自承揽业务。

第四十六条 为了贯彻执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4号《公告》关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经海南省旅游客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研究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海南省旅游客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派车单》所注明的团队行程编号必须与省旅发委备案的《海南省旅游行程表》的编号一致。否则,视为违约,管理公司将暂停该旅行社的车辆调派计划权限5天。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网上操作租车业务时,所录入的团队行程必须与省旅发委备案的《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一致,出团前,导游必须将一份《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交与驾驶员,否则视为违约。

1、承租人在办理租车业务时,录入行程与旅发委备案的《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不相符的,经查实,管理公司将暂停其网上自助操作账号的旅游汽车调派业务权限,造成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与车辆经营者(驾驶员)相互勾结,实际用车的接团或送团队时间与《派车单》不相符的,经查实,管理公司将暂停该承租人网上自助操作账号的旅游汽车调派业务权限,造成经济损失由承租

人承担。

3、承租人与车辆经营者(驾驶员)相互勾结,有意隐瞒实际用车行程、天数、人数、接团、送团城市等的,经查实,管理公司将暂停该承租人网上自助操作账号的旅游汽车调派业务权限,造成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4、违规操作一次的暂停其在网上自助调派操作功能3天,第二次违规操作的,暂停操作权限7天,第三次违规操作的,暂停操作权限14天,第四次违规操作的,暂停操作权限21天,第五次(含)以上违规操作的,每次暂停操作权限30天,在开通旅游汽车调派业务权限前,因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由其操作账号所属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后,方可开通操作权限。

第五章 调派接驳车

第四十八条 接驳车辆计费标准以下规定执行:

1、如接驳车辆与被接驳车辆为同一系列相同等级的,接驳车辆的运费按被接驳车辆的出团分配标准计费。

2、如接驳车辆为高一系列或高等级的,按接驳车辆的出团分配标准执行,运费产生的差价由被接驳车辆经营者承担。

3、因接驳产生的空驶费,由被接驳车辆经营者承担(按物价部门批复的空驶费计价标准执行)。

4、旅游车辆接驳计费公式:接驳车辆运费=实际接驳天数的出团分配+空驶费。

第四十九条 旅游汽车未按时到达接团地点,或拒绝执行调派的,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派车接驳的,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接驳车辆经营者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1、如出现车辆紧缺的情况,公司系统内无车可派时,管理公司运调部有权调派社会车辆接驳,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接驳车经营者承担。

2、如出现车辆紧缺的情况,公司已经无法调派车辆接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的责任由车辆经营者承担。

第五十条 车辆途中抛锚及因故无法正常继续行驶,经营者(驾驶员)应在15分钟内将解决方案报管理公司运调部。

1、应急接驳(同团次只能应急接驳一次,每次接驳时间不得大于一天):车辆在执行任务的途中抛锚时,在确定该车在30分钟内修好的前提下,该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做好游客安抚工作。

1.1当确认该车无法在30分钟内修复,该车经营者(驾驶员)必须就近联系具有营运资质的车辆将游客送往景点或酒店,同时报管理公司运调部备案。若该车经营者(驾驶员)无法联系到车辆时,应及时报告管理公司运调部,由运调部就近联系派车接驳;

1.2应急接驳产生的费用由被接驳车(车辆经营者)与接驳车(车辆经营者)双方协商(如双方对运费未能达成协议,由管理公司按接驳车所属系列及行驶里程计费);如接驳运费无法现付,必须报管理公司运调部从被接驳车的当团次运费或当月营收款中扣出支付。

1.3接驳车必须持有被接驳车当团次的《派车单》,执行接驳任务,否则视为私自承揽业务;

1.4运调部业务员应告知被接驳车和接驳车经营者(驾驶员)在两车会合时,双方驾驶员必须在被接驳车辆当团次的《派车单》背面签名,留下联系电话,注明在何时、何地接驳,运调部经办人的姓名、电话(手机)等,同时运调部业务员及时将接驳资料以短信方式传给运政、管理公司稽查人员;

1.5如接驳车不在抛锚地接游客的,被接驳车驾驶员应提前在当团次的《派车单》签上自己的姓名、手机号码,由导游携带让接驳车驾驶员按规定在《派车单》签名备注。

2、系统全程接驳:车辆在执行任务的途中抛锚时无法立即修复,该车经营者(驾驶员)必须启动应急接驳就近联系车辆将游客送到景点或酒店后,并同时将情况报告管理公司运调部,由管理公司运调部派车接驳;如被接驳车经营者未就近联系车辆将送到景点或酒店的,造成游客投诉由被接驳车承担;

2.1调派接驳车辆时,管理公司运调部按就近调派车辆的原则,调派具有营运资质的车辆接驳;如承租人坚持要求使用旅游车辆时,业务员应告诉承租人所调派的旅游车辆的出发点到达接到游客的预计时间,因旅游车辆到达故障地点所担误的时间所造成的投诉将不受理;

2.2管理公司运调部调派接驳车辆时,可在同一系列(相同等级价格)的车辆调派,如承租人对车辆不满意时,可调派比原等级(价格)高的车辆,但产生的差价由承租人承担。

2.3当该系列无车可派时,管理公司运调部可以跨高系列(或高一

级)选择调派,所产生的差价由被接驳车辆的经营者承担。

3、无条件接驳:车辆在执行任务的途中,因故障抛锚一次超30分钟的或两次故障抛锚累计超过60分钟的。或有2/3以上的游客和当团次的导游签名(联系电话)的要求换车的书面证明及承租人书面证明投诉到管理公司质监部,由质监部核实后,启动无条件接驳。

4、车辆途中抛锚及因故无法正常继续行驶,经营者(驾驶员)在15分钟内未定解决方案或在30分钟内未修复的,由管理公司运调部应承租人的书面要求,就近联系车辆将游客送到景点、酒店或接驳一天。若确认该车在次日无法继续执行出团任务的,则按全程接驳处理,所产生的二次接驳费用由该车经营者承担。

5、车辆途中抛锚及因故无法正常执行出团任务时,并且无法与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取得联系,管理公司运调部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部、质监部确认后,并按接驳处理。

第五十一条 被接驳车辆修复后,按《海南省旅游汽车安全例检管理规定》执行报班。

第五十二条 接驳车辆被视为待班调派在外,但其排序不变;被接驳车辆停运期间视为缺勤。

第五十三条 调派接驳车辆时,在能满足承租人用车需求,车辆经营者可自行联系有经营许可的车辆接驳,应急接驳一天并同时报管理公司运调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 管理公司运调部调派接驳车辆(不含自联车辆、系统内的旅游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需要管理公司再派车接驳的,该

单趟接驳运费,如产生的差价由服务质量备用金支付。

第六章 承担空驶费界定

第五十五条 旅游汽车的待命城市、接、送团队城市暂定海口、三亚两地。

第五十六条 以下事项所产生的空驶费,由该车所属系列的出勤分配共同承担:

1、承租人按序号调派车辆时,接和送团城市与车辆待命地点不相同的。

2、当某系列海口无车可派时,需调派同系列三亚待命的车辆或三亚无车可派时,需调派同系列海口待命的车辆执行异地接团的。

第五十七条 以下事项所产生的空驶费,由承租人承担: 1、承租人按筛选、自由选择、优先使用调派锁定车号,所产生异地接、送团的。

2、团队行程的接团城市与车辆待命城市相同,但送团城市与车辆待命城市不相同的。

3、当接、送团队城市非海口、三亚两地的。

第五十八条 以车辆待命城市作为起点和终点,团队行程未超出运费天数所限制的里程,不得收取空驶费。

第七章、网络中断车辆应急调派业务

第五十九条 系统出现网络故障时,所有的租车业务统一由公司运调部、三亚分公司照常受理租车业务。三亚分公司所受理的租车信息资料立即上报公司运调部,由公司运调部根据车辆运行动态,向三亚

分公司下达调派指令并由其以手工方式派车。

第六十网络技术部应车辆系列为单位,并以车辆最后报班的先后顺序,打印出车辆相关排班资料,由运调部统筹安排。

第六十一条 网络恢复正常后,三亚分公司立即停止手工调派车辆,把所派车辆的相关资料及时送达公司网络技术部,待调整完排班顺序后,通知三亚分公司及在网上公告恢复网络调派。

第八章 结算

第六十二条 团队结束后,经营者(驾驶员)凭承租人签署的《海南省旅游客运服务质量评价表》作为该团运费结算凭据。

第九章 车辆与驾驶员信息标记

第六十三条 车辆或驾驶员被承租人投诉的,经核实,管理公司服务质监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信息录入旅游客运管理系统。

第六十四条 当车辆(或驾驶员)发生有效投诉时,系统以“×”作为标记。每次有效投诉,系统在该车公开信息栏中增加一个“×”。

第十章 驾驶时间限制

第六十五条 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2001[2001]83号第一、二规定:驾驶员连续行驶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第十一章 应急预案

第六十六条 完善应急运力调派机制,保障旅游客运运力,管理公

司车辆管理部每年根据运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收集、更新储备非旅游车辆的基础资料信息,并及时录入旅游客运管理系统-社会车辆子系统内便于调派。

第六十七条 社会车辆与全省旅游汽车一样按车身长度5米至12米共划分为12个系列,并按座位数进行统一归位,根据座位数范围确认车长米数系列,在同一座位段内的车辆归到同一车身长米数系列,按不同系列的运费分类进行定价、结算。

第六十八条 旅游车辆出现紧缺时,管理公司运调部应及时统计所需车型、数量,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主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启动应急运力调派。

1、应急运力车辆分为:旅游储备车、班线车、班线储备车、“一日游”车、社会车辆。

2、应急运力车辆的投放的先后顺序为:首先投放旅游储备车、“一日游”车,此次为班线车、班线储备车,第三批为社会车辆。

第六十九条 旅游车辆出现紧缺时,管理公司将根据紧缺的车型暂停受理单位(个人)名义用车的租车业务。

第七十条 启动预留应急接驳车辆

1、应急接驳待命车辆以7米第4系列高一级车辆为主,每次预留期限为4天,如车辆出现紧缺,管理公司运调部顺延其待命期限。

2、应急接驳待命车辆暂定在海口、三亚、万宁、琼海等地待命,

凡在琼海、万宁地区待命的车辆;待命天数小于2天(含)的,补贴0.5天空驶费;待命天数大于2天,小于4天(含)的,补贴1天空驶费;待命天数大于4天,小于6天(含)的,补贴1.5天空驶费,以此类推。

3、预留应急接驳待命车的运费标准按物价部批准的运价执行。 4、应急接驳待命车辆待命期间计费方式:(按物价部门批复的日运费-日均250公里的油耗)×待命天数。

5、各系列车辆百公里油耗表: 所属系列 第4系列 第5系列 第6系列 第7系列 第8系列 第9系列 第10系列 车身长度 6.5米至7米 7.1米至7.5米 7.6米至8米 8.1米至8.5米 8.6米至9米 9.1米至9.5米 9.6米至10.5米 百公里油耗 18升 18升 18升 20升 22升 22升 24升 26升 28升 以月末柴油每升的单价计百公里油耗 备注 第11系列 10.6米至11.5米 第12系列 11.6至12.5米 6、车辆待命期间的运费,由当月所有参营车辆共同承担;如该车被调派接驳,则其接驳期间的运费由被接驳车辆的经营者承担。

6.1应急接驳待命车辆按待命天数计费,待命期间有接驳任务的,应减去实际待命期间的接驳天数。

6.2应急接驳待命车辆待命期间视为出勤,待命费用和接驳费用,纳入该车所属系列按出团与出勤参加分配;空驶费补贴归该车单车所得,不参加分配。

6.3调派应急接驳待命车辆接驳(含系统内其他车辆)时,接驳的计费天数超出实际接驳天数时,超出部分归单车所得,不参加分配。

6.4调派应急接驳待命车辆(含系统内其他车辆),接驳小于应急接驳待命车辆所属系列时,被接驳车辆按跨系列优惠折扣运价支付接驳费用。

第七十一条 预留应急待命接驳车辆的处罚规定

待命期间因车辆擅自离开应急待命地点造成无法执行接驳任务的,管理公司将免去该车辆待命资格,按发生时间作违约处理,违约前待命及接驳正常有效,扣除其待命费用总额的15%违约金纳入投诉基金,另扣该车5天出勤分配。

第七十二条 旅游客运管理系统预留应急接驳车辆的规定

1、应急待命车辆录入时间统一为待命当天上午8:00开始,待命终止时间为当天下午19:10;系统自动按车辆待命终止时间的当天13时自动报班,并启动城市匹配(待命车辆不能执行当天调派当天出团的业务)。

例:如待命期限为1日至5日,录入开始时间为1日8:00,结束时间为5日19:10,而系统自动报班时间定为5日13:00。

2、系统在应急待命接驳车辆报班前,应自动提示该应急待命接驳车辆是否需延长其待命时间,如无需延长待命期限的,请指定该车的待命城市,业务员应及时与应急待命接驳车辆的经营者联系并确认待命地点后,点击确认键认,进入变更待命界面进行待命城市变更(系统提示后,业务员未指定该车是否延长待命期限或待命城市的,该车自动报班作废)。

3、调派应急待命车接驳的,当选择接驳全程时,业务员应解除其待命任务,而该车的待命地点应默认为被接驳团次的结束地点;如待命期间,经运调部同意或运调部提前解除其应急待命资格的,应与该待命车辆经营者确认重新报班的待命城市,并及时为该车变更待命城市。

4、解除待命任务的应急待命接驳车辆,系统自动将该车的待命记录变以灰色作为标记;当待命时间为最后一天时,该待命信息以红色作为标记。

5、解除待命任务并报班的应急待命接驳车辆,在未被调派执行次日的出团任务时,系统可以默认全程接驳(可接驳多天用车);如该车已被调派执行次日出团任务时,系统自动默认该车空闲时间,如超出此范围的,系统将提示该车只能用车时间。

5系统自动将预留命应急车辆的待命期间信息与待命期间的接驳记录相互链接,并可按时间段查询,根据应急接驳车辆结算办法自动生成报表(可导出到电子表格)。

第七十三条 加强对停运车辆的监管,杜绝停运车辆,在停运期间

私自揽团等违规行为。对停运的车辆实行GPS卫星定位监控,如在停运期间,发现该车行驶频繁或活动区域超出待命城市的,应及时报交通运政主管单位,将该车列为重点稽查对象。

第十二章 派车单管理

第七十四条 凡管理公司选定的车辆或检测站等单位均可向管理公司申请客户终端,办理打印《派车单》(刷IC卡)和《接、送机(车、船)单》等业务(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由该单位自行配备)。

第七十五条 派车单打印点(公司所属网点除外)每打印一张《派车单》(刷IC卡)可收益5元,由管理公司支付;每打印一张《接、送机(车、船)单》收益5元,由车辆经营者承担,月终由管理公司从车辆经营者的营收款中扣除后,转付给派车单打印点。

第七十六条《派车单》、《接、送机(车、船)单》由打印点向管理公司领取。

第七十七条 每月结算《派车单》打印费时,必须将第四联交回管理公司作为结算凭据,在扣除《派车单》、《接、送机(车、船)单》的成本后,支付打印费。

第七十八条 各派车单打印点每遗失一张《派车单》,管理公司对其扣款1000元,每遗失一张《接、送机(车、船)单》扣款300元。

第七十九条 系统设置当团次的《派车单》只能打印一次。 1、如各派车单打印点在打印《派车单》时,因打印机故障或业务

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作废时,应及时向公司运调部申请授权重新打印,管理公司只支付一次打印费。

3、各派车单打印点必须督促车辆经营者(驾驶员)按规定填写《派车单领取登记表》。

第十三章开通“绿色通道”管理规定

第八十条 为了确保政府主办单位的大型活动及省内企业(承租人)大型专列团队和会议团队的用车的,承租人可以在距用车时间前72小时向管理公司申请开通“绿色通道”优先自助调派。

第八十一条 承租人申请开通“绿色通道”优先自助调派,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受理。

1、党、政、军机关用车,必须凭相关证明方可受理。

2、省内企业单位必须提供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方可受理。

3、旅行社行业的,团队人数必须达到150人(含)以上,申请时必须提供与大型团队或会议团队所签订的合同、该社的经营许可证及《海南省旅游行程表》(原件、复印件),同时接团城市必须一致的方可受理。

以上的证明及合同内容必须明确需求车辆的使用年限、车身长度及座位。

3、大型专列团队用车必须调派第六系列(含 )以上的车型。

4、会议团队用车必须调派第五系列高一级以上的车型。 第八十二条 承租人弄虚作假,申请“绿色通道”为常规团队调派车辆时,管理公司将强制要求承租人按违约取消用车处理,承租人取消用车后,重新租车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并暂停该承租人申请“绿色通道”权限6个月。

第八十三条 用车天数小于3天(不含3天)计费的团队,承租人可以申请“绿色通道”优先调派,所调派的车型必须是第5系列高一级以上的车型。调派后,管理公司不再受理该团队延长用车业务;如有延长天数业务的,将视为违约,并按本规定第三条处理。

第八十四条 凡申请“绿色通道”优先自助调派车辆后申请取消用车的,将视为违约,并按本规定第三条处理。

第十四章自助操作用车计划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 承租人应在每日19时前,将次日用车计划录入旅游客运管理系统内,19时后系统将自动关闭用车计划管理窗口;录入用车计划的承租人必须租车,否则,用车计划生成后,承租人未租车的,管理公司将从次日8时起,按每笔业务暂停其自助操作用车计划管理权限3天处理,以此类推。

第八十六条 承租人录入用车计划后,因其他原因取消用车计划的,应在用车时间前一天的19时前删除该计划,否则,管理公司将视为有效计划,按计划给予调配车辆。如承租人拒绝所调配的车辆时,

将视为违约处理,按承租人所需求系列的运费总额收取15%违约金;如承租人拒付因操作失误产生的每一笔违约金时,管理公司将暂停该承租人自助操作用车计划管理权限,直到支付违约金为止。

第八十七条 当月被暂停自助操作用车计划管理权限5次的,管理公司将暂停该承租人自助操作用车计划管理及“绿色通道(VIP)”的权限30天。

第八十八条 承租人所租用的车辆,属未经管理公司调派的,经运政部门、旅游稽查部门查实,或媒体报导的,管理公司将暂停该承租人用车计划管理权限;如承租人所租用的车辆属“黑车”,将暂停其用车计划管理权限及“绿色通道”30天;如该社所租用的车辆具营运资格,但未经管理公司调派的,将暂停其用车计划管理权限及“绿色通道”10天。

第八十九条 对于租用“黑车”或未经管理公司调派车辆的承租人,管理公司将删除该承租人的自助调派操作账号一个。

第九十条 为了鼓励承租人到管理公司调派全省旅游车,管理公司将在每季对各承租人用车量或运费总额进行季度评比,对前五名的承租人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一些常用“黑车”或未经管理公司调派车辆的承租人,将取消该承租人的租车优惠政策。

第九十一条 年终将对承租人的用车量或运费总额进行年度评比,如用车量或运费总额比去年减少的,管理公司将相应减少该承租人的

自助调派操作账号。

旅游客运网络调派流程图

、、

旅游服务综合信息 运调 承租人通过网络受理租车业务 车辆排班待命 查询并选择车辆 ( 优按按按先选预

使择用调筛序订) 派 选号需网上签订合同、支付租车费及确认交易

结束行程 安检排班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03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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