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童案件及其防范对策思考(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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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童案件及其防范对策思考

——以2010年校园杀伤案件为背景

何正泉,董邦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3)

摘要:2010年春季多个幼儿园杀伤儿童案件频发,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需要对这一问题加强研究。针此类案件,媒体、实务部门、学者存在理解分歧。事实上,杀伤儿童的案件应界定为袭童案。有必要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分析袭童案件的性质与行为特点,为此类犯罪的预防提供认识基础,继而探讨袭童案件防范对策。

关键词:袭童案;行为特点;防范对策;

引子:频发的袭童案 2010年3月23日至5月12日,50天内,全国连发五起针对儿童的大规模凶杀案件,造成多人死伤,举国震惊。研究五起案件的共性,分析案犯的心理,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凶案的发生。

(一)南平袭童案。2010年3月23日早上7点24分,案犯郑民生在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对等候入校的一到四年级的低年级小学生持刀乱捅行凶,55秒,13名小学生倒在血泊中,当场死亡3人,送院救治10人,抢救无效后又死亡5人,郑民生当场被抓。郑民生,男,42岁(1968年4月30日生),福建南平人,中专毕业,未婚,原马站社区诊所医生,2009年6月辞职,杀人前为失业状态,家境贫困,与兄长和母亲同住,性格内向,因小矛盾与同事、领导关系不睦,但也并不令人讨厌,无犯罪前科及劣迹,曾经有较精湛的医术,甚至是一个喜欢孩子的人。①

(二)湛江袭童案。4月28日下午3时许,案犯陈康炳在广东省湛江市下辖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内,持刀砍伤15名四至五年级学生和1名教师。陈康炳,男,31岁,未婚,雷州市纪家镇人,在雷州市白沙镇安富小学当教师,2006年2月办理病休至今。凶手作案后,逃到另外一栋教学校楼顶企图跳楼自杀未遂被抓。当天下午2点40分左右,有路人看到陈康炳曾来到雷城第三小学校门前,并试图进入学校,后被门口保安挡下询问而离开,十几分钟后凶案就在数百米远的第一小学内发生。②

(三)泰兴袭童案。4月29日上午,案犯徐玉元携带单刃尖刀闯进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对幼儿和教师员工大肆残杀,致29名幼儿、3名教工和群众共计32人受伤,其中重伤4人、轻伤25人、轻微伤3人。后徐玉元被闻讯赶到的警察和群众当场抓获。徐玉元,男,47岁,已婚,曾因干扰妻姐的正常生活、赌博,先后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因冒用他人银行卡等被单位除名,后从事商品直销亏本,为发泄个人生活、工作中的不满情绪,遂产生行凶杀人的恶念。③

(四)潍坊袭童案。4月30日7点40分左右,案犯王永来骑摩托车携带铁锤、汽油,不顾潍坊市尚庄小学值班老师的阻拦,从学校侧门强行闯入学校院内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并抱住2名学生点燃,学校老师奋力将学生抢出。王永来被当场烧死。王永来,男,45岁,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尚庄村村民。④

(五)南郑袭童案。5月12日上午8时左右,案犯吴焕明持菜刀闯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圣水镇林场村幼儿园(私人)行凶,至7名幼儿当场死亡,20多人受伤。这一私人幼儿园是村民吴红英租用犯罪嫌疑人吴焕明的私房所办。吴焕明,男,48岁,该县林场村4组人,行凶后返回家中自杀身亡。⑤

严重的后果是众多儿童花儿样的凋零,公开的犯罪令众多家长闻之色变,冷酷的杀戮引起专家学者的思考,案件的多发也引起高层的重视,是偶发还是必然?是心理变态还是报复社会?犯罪嫌疑人能否有效识别?案件能否有效防范?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思考、回答。

二、袭童案名称的界定

这类案件出现后,对案件的称谓多种多样,通过百度搜索,可以发现目前对这类案件的主要表述有:砍杀学生、残害学生、校园杀人、校园安全、校园惨案、校园血案、校园凶杀案、袭童、杀戮儿童、杀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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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童等。名不正则言不顺,有必要规范该类案件的名称。

砍杀学生是从工具手段而言,面比较窄,不能涵盖锤杀、爆炸等其它的犯罪手段,残害学生、校园杀人、校园安全、校园惨案、校园血案、校园凶杀案等词语都比较宽泛,既包括外部的暴力侵袭,也包括内部的学生之间的自相残杀,而且不能表明是对低龄的学生、幼儿进行杀害;弑童明显是用词错误,弑在古代是专门用语,称子杀父、臣杀君为“弑”,当然不能用来指杀儿童。温家宝总理于5月13日在接受凤凰卫视访问,对这类事件发表看法后,报刊媒体多用袭童案来表示这类案件,笔者认为,袭童案代表这类案件,有其合理性。

首先,从字面理解,袭童案指袭击儿童案件,袭击儿童构成复合词,袭击是手段,儿童是被袭击对象。 其次,袭击来源于军事术语,指乘其不意或不备,突然进行的攻击,按场合和方式的不同,又有奇袭、强袭、急袭、奔袭、伏击和袭扰等。现代也用于犯罪领域,如恐怖袭击、袭警等。显然,袭击含有突然、强行、攻击等含义,袭击的手段涵盖面宽,钝器、锐气、投毒、枪支均可以构成,而且袭击的来源不是来自内部,而是来自于外部,可以排除内部的凶杀案件。

再次,攻击的对象是儿童。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的解释,儿童是指,较幼小的未成年人。医学界以0-14岁的儿童为儿科的研究对象,中国的儿童组织少先队的队员年龄在14岁以下,该类案件袭击的对象均为小学和幼儿园,一般均为14岁以下的儿童,这比学生、校园等概念无疑有更强的指向性。 因此,如果要对这类案件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可以界定为“袭童案”,这应当是恰当的。如果要下个定义,我们认为,袭童案是指外来人员在儿童聚集地点针对儿童采用暴力手段所实施的大规模杀伤性案件。这里的“外来人员”是与儿童聚集地相对而言的。外来人员排除了学生之间的杀害行为,儿童聚集地点包括了校园、幼儿园内部及门口等地段,也可以是儿童的集中场所,如校车、辅导站、校外饭桌等,暴力手段系刑法所规定的强暴行为,大规模杀伤性是造成多名儿童死伤的后果。今后还要警惕专门针对儿童所实施的恐怖袭击案件,如果发生,可以定名为恐怖袭童案。

三、袭童案件之性质与分类

袭童案无疑是严重的故意杀人、伤害犯罪行为。结合犯罪学上对案件的理解,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是否共同犯罪分类,袭童案属于单独作案。共同犯罪的类型分为单独、结伙、团伙、集团四类,以上袭童案的凶手均为一人,结合国内外已发同类案件情况来看,凶手一般是不会结伙的,因为他们社交、交友方面较为失败,人际关系差,自然不会找人共同犯罪,只要正常的人都会对袭击儿童的行为嗤之以鼻,也难找另外一个有同样疯狂想法的人,他只会单独作案,称为孤独的杀手应不为过。(二)根据死伤后果分类,袭童案属一次性杀伤多人案件。犯罪情报学中将杀死多人的案件分为系列杀人案件和一次性杀死多人案件,系列杀人是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分别杀死多人,属各个击破;而一次性杀死多人需要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段内完成,无疑难度较大,在单人一次性杀死多人的案件中,为排除阻碍和反抗,主要的手段有爆炸、枪击、投毒、驾车撞击等,而袭童案的凶手用常规的冷兵器——刀棍锤等,想一次性公开强行杀死多个具备反抗能力的人,无异于难以完成的任务,因此选择不具备反抗能力的儿童才有可能达到犯罪目的。

(三)根据犯罪人与侵害对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分类,袭童案属于不特定杀人案件。在杀人案件中,犯罪人与侵害对象之间多数存在因果关系,即熟人作案,因为一般情况下,杀人是矛盾无法解决情况下最后迫不得已的手段,而袭童案中,犯罪人与被害儿童案前并不认识,属于不特定的杀人案件,这种类型案件的侵害对象是不特定是人,之所以被害,是在该时间、该地点恰好碰上,换言之,袭童案的侵害目标群是固定的,但具体的个人是泛化的。

(四)根据杀人的动机分类,袭童案属于厌世和报复社会引起的扩散性自杀。我国的犯罪情报表述中将杀人动机分为图财、淫欲、模仿、逞强等约27种,袭童案动机之一属于厌世,即对生活失去信心,前途失去希望,亲朋好友失去寄托,万念俱灰;动机之二是报复,“我过得不好,你也别想好”的报复心态,夺去他人美好的东西,满足自己空洞的心灵,实施“自己死也要拉几个垫背的”扩散性自杀行为。在南平凶杀案中,有这样一个细节:凶手自言:“我要自杀,我一个人死不行,要拖几个人一起死。”并认为“成年人不好杀”,从而把目光锁定在孩子身上。在完成杀人行为后选择自杀的方式一是主动自杀,二是被动自杀,即制造冲突、劫持人质,迫使警察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当场开枪击毙,即便被捕,也难有悔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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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快招供,只求速死,结果自然是在“民愤”下速侦速判速决。

(五)根据犯罪行为是否正常,袭童案属于异常犯罪。如多发的盗窃、抢劫、杀人等犯罪,多数是正常人能够理解的,也符合一般人的作案规律,这属于常态犯罪,而有些犯罪是一般人难以理解的,我们归纳为异常犯罪,如经济状况好、高学历人员实施的占有性盗窃、杀人后的虐尸以及其他变态人格、反社会人格等犯罪行为,他们的犯罪动机在一般人看来是难以理解的,袭童案即是如此,冤有头、债有主,为什么要迁怒于儿童?不好理解。

四、袭童案件之行为分析

袭童案不是现在才有的,也不是中国特有的。世界各地、过去和未来,都在不间断上演人间惨剧,如1996年3月13日(周三)上午9点30分左右发生在英国丹布雷市的幼儿园集体屠杀案,16名4-6岁的儿童在3分钟内被枪杀,凶手43岁,白种男性,未婚,案后当场自杀。[1]还有江西万载2001年3月6日的芳林村小学爆炸案,凶手43岁,单身独居,在爆炸中身亡。春天、儿童、多人死伤、单身、男性、自杀,就会发现袭童案有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可以对这类具体案件的行为特点归纳。

(一)主体特点。男性、中年(这五起案件中案犯最大48岁,最小31岁,平均42.6岁)、未婚⑥、内向封闭,没有朋友,没有爱情,甚至与家人也较少沟通,家境贫困,事业方面无大的建树,起码得不到多数人的尊重,在人际交往方面较失败,与同事等关系紧张,无能够交心的好友,自然无法体验成功的快乐。

从犯罪心理而言,具有情结类犯罪心理,即犯罪动机的发泄与泛化性;正常心智状态下的情感孤独性;犯罪行为的表达性与满足感;犯罪呈现“并非错乱的疯狂”;心结多与情感创伤有关,特别是幼年和青春期的情感创伤。

人格方面属怯弱,屈辱人格,一旦爆发会走上极端,缺乏爱情、子女等家庭支持系统,有愤怒无处表达或不敢表达,长期压抑,积累到一定程度后的爆发,伴随有自杀倾向,一种是主动自杀,一种是被动自杀,让警察当场打死或案后处决。

在犯罪行为方面,案前的准备较隐蔽,但可能会跟周围的人有所表示,要干惊天大事,但很难引起他人重视,因为他平时也会有所表示,想干大事,终究一事无成,造成“狼来了”效应,直到惊天大案发生后,周围人才回味过来,但为时已晚,唯一的好处是能够留下证据,特别是在爆炸案中案犯一起被炸死的情况下。单独作案,案前无共谋,因此无人知晓,案中无他人协助或共同作案,案后无逃跑隐匿等伪装、反侦查行为。无悔罪感。不顾及亲人等的名誉,“在我死后,哪管洪水滔天”的心态。

在体格类型中,身体体征表现为并非孔武有力之人,一般体弱多病,身体状况表现不好,如果按照肥胖型、瘦长型、健壮型、虚弱型的体型四分,案犯的体型多为虚弱型,即神经衰弱,为人敏感多疑,在乎他人对自己的评价,追求完美,心胸狭窄,这一切的直接表现就是思虑过多引起失眠,平时养成早起的习惯,这也就是案发多在早晨的原因,那是睡不着所引起。这些弱点表现在日常交往中就是难以与他人交友,既无男友,也无女友,即便交往也因对方难以忍受而匆匆结束,反过来又更加多疑和抑郁,到中年还未成婚后引起总爆发。爆发前一定有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只是目前不清楚而已。

在生活和工作中,能力所限,无大成就,总是被人瞧不起,但自己总是自命不凡,梦想干惊天大事,将不成功的原因归于他人,即归因中“成功归于自己努力,失败归于外界阻碍”的心理。其实案犯的内心是极度自卑的,自卑感使他对周围既怀有一种不满,同时又愤恨自己,但缺乏挑战强权的勇气,在丧失生活希望后,期待通过杀死比自己弱小的群体,并且一次性杀死多人来获得控制他人的快感,或者要把自己喜欢而不能拥有的事物带走,同时看见他人失去心爱之物后的伤心而获得阴暗心理的满足,就像一个没有玩具的小孩把别的小孩的玩具毁掉,目睹他人的痛苦后暗暗得意,“我没有的让你也没有”的心理的极端体现,也是嫉妒心理、报复心理发挥到极限的体现。案犯平时无明显暴力倾向,他们杀人行为是第一次,也是破釜沉舟的最后一次,做了就不打算活着回来。

相似的情形是动物界的杀幼行为,雄性动物为获得交配权力,繁衍自己的后代,而选择将哺乳中的幼仔杀掉,这样才能使雌性动物较早地摆脱哺乳期而重新受孕,是动物界中极端自私的行为。而袭童案中人到中年的案犯在没有后代的情况下做出如此极端的行为是否与动物界中的杀幼行为有几分相似呢?是繁殖本能未成功的焦虑?是原始杀幼本能的回归?这还待生物学者的研究。

(二)犯罪工具。案犯由于是初次作案,缺乏作案经验,将日常生活、生产中熟练使用的物品转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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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最常见的是刀、锤等,均是由生活、生产用具转化为杀人凶器,在能够合法拥有枪支的国家,也表现为枪支作案,可以一次性杀死多人。

(三)作案地域。侵财性案件多表现为“兔子不吃窝边草”,杀人案多为熟人作案,而袭童案的地域性特点表现为本地居住,本地就近寻找作案对象,因为熟悉的地点使他感觉自在,一般不会选择外地作案,主要动机是要让周围曾经瞧不起自己的人刮目相看,从而获得成就感或成功体验。

(四)作案时间。五起案件均为工作日,上午发生4起,下午1起,天气均无雨,春夏之交。这是因为工作日才有儿童聚集的机会,春夏之交时万物复苏,人的大脑神经也特别活跃,上午作案是因为失眠引起的早起习惯。①

(五)行为方式。在系统案的行为方式方面具有以下特点:1、公开性。光天化日、大庭广众之下,类似发表宣言,其目的就是让大家知道,“不要小瞧我”,其行为没有任何伪装和遮掩,案后也不会选择伪装和逃跑;2、突然性。周围的人听说后首先是惊愕,怎么会是他?平时的表现无论如何也难以与杀害儿童的穷凶极恶的凶手联系起来;3、突袭性。突然实施攻击,选择最快的速度力求杀害更多的儿童,当遇到阻力后会转向寻找其他薄弱环节实施袭击。在湛江的陈康炳案中,换学校、换班级是这一特点的突出表现;

(六)作案对象。主要是缺乏反抗能力的群体,如儿童、妇女、老人,一是能够达到一次性杀死多人的目的;二是内心自卑的案犯不敢挑战强于自己的,只敢对更弱势的群体狠下毒手;三是案犯的身体素质、作案经验在这种体力型犯罪中也只能对比自己弱的人下手,幼儿、小学生成为理想的目标,案犯连对付初中生的勇气都没有,更谈不上袭击成年人、或者政府。“勇者愤怒,抽刃向更强者;怯者愤怒,却抽刃向更弱者”,生活中怯弱的他们,只会将屠刀举向比他们更弱的手无寸铁的儿童。 五、袭童案件预防对策

(一)加强社会预防。社会预防是防范袭童案的根本。温家宝总理在5月13日接受凤凰卫视采访时表示:“我们不但要加强治安措施,还要解决造成问题的深层次的社会原因。”“频频发生的杀童案,说明中国社会存在深层次矛盾,而且日趋尖锐化。社会矛盾的深化和存在不公平问题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根源。政府正在努力发挥基层的协调作用,维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权益,让社会更为和谐。”温总理一语中的,切中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看看案犯的个人特征,可以说是“三无”的中年人,无家:没有妻子、儿女家庭的牵挂;无产:缺乏经济基础;无工作:进一步生存的希望。所以,需要全社会努力,畅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疏导和缓解社会紧张,让每个人都能获得生存的权利,看到生活的希望,才能有效减少血案的发生。

(二)积极实施有效的心理干预。实施社会心理干预工程是防范袭童案的有效措施之一。根据最新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我国精神疾病总患病率高达15%,精神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中国疾病总负担的20%。而精神疾病之外的那些心理病症,更是不在少数,因此,解决心理问题,提倡精神健康应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将社会心理干预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以国策作保障,转变社会对心理治疗的观念,重视和加大这方面的投入。

同时,有必要发挥宗教信仰的积极作用。宗教具有长期性,而且在历史上也有一定积极作用,可以让集体社会发展信仰与个人宗教信仰共同发展,共产主义信仰作为社会发展的信仰,要作为人们的核心集体信仰,这是社会主义的追求。同时,要解决个人内心深处的信仰问题,发挥儒教、道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的情操美育、心理消解作用。

(三)更加重视精神文化塑造,创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我们提出了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口号,但具体措施还要逐步完善,要引导人文明积极健康向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人、关怀人、激励人的氛围。弘扬尊重劳动之风,让每一个劳动者实现体面生活,活得有尊严,活得有希望。落实人们的劳动权,解决日益突出的就业问题。重视婚姻教育,以必要的仪式,使婚姻神圣化,发挥家庭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四)充分发挥媒体预警和引导作用。媒体应淡化行凶过程的细节,过多地渲染公开犯罪细节,只会 ①

抑郁症最常见的障碍就是失眠。约80%的抑郁症患者都会出现“睡眠障碍”,为了睡眠心情焦虑苦闷、夜很深了却睡不着、难入睡,第二天醒得很早,入睡后总是会做怪梦。最典型的睡眠障碍就是“早醒”,至少比平时早醒一小时以上,醒后难入睡,并陷入抑郁之中。凤凰播报:《五成失眠者伴有抑郁症症状》http://blog.ifeng.com/article/5630625.html。 4

引起伤痛,甚至造成他人的模仿。因此,在媒体报道中,要合理引导舆情,尽量回避血淋淋的场面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更多关注个人的具体情况,从个人实际情况,如危险性性格、倾向、精神状态等角度出发,主动寻找预防对策,起到积极预警和引导的作用。

(五)打防结合,宽严相济。保卫、防范和打击是战术层面的措施,公安部为了防止恶性事件蔓延,决定严打,合情合法,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但被动防御总会有疏漏之处,需要标本兼治。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的“严打”要慎之又慎,千万不要针对本来就被社会抛弃的那些弱势群体,他们不是潜在的罪犯,这和抢劫、绑架、黑社会团伙、盗窃等常见刑事案件有不同之处,拉一把,他会回归正常的生活轨迹;推一把,也会滑向万劫不复的犯罪深渊。

袭童案件的频发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警醒。频频发生的杀童案,说明中国社会存在深层次矛盾,而且日趋尖锐化,社会矛盾的深化和存在不公平问题,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根源;我们除了采取强有力的治安措施之外,还要注意解决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些深层次的原因。[2]袭童案件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需要综合分析。防范袭童案,需要政府、全社会、每个人的不断努力。

注释

①福建南平血案凶犯一审获死刑[OL]. http://news.dayoo.com/china/201004/08/53868_12453554.htm,大洋网,2010--10. ②广东雷州陈康炳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OL]. http://society.people.com.cn/GB/42735/11855420.html,人民网,

2010-6-25.

③江苏幼儿园凶杀案凶犯徐玉元伏法[OL]. http://news.sina.com.cn/o/2010-05-31/003517584092s.shtml,新浪网,2010-6-10.

④谁该为校园杀童事件道歉[OL]. http://news.qq.com/a/20100528/001129_1.htm,腾讯网,2010-6-1.

⑤陕西南郑一私人幼儿园发生砍杀事件[OL]. http://health.people.com.cn/GB/11586367.html,人民网,2010-5-14.

⑥江苏泰兴的袭童案有明显模仿作案的痕迹,徐玉元已婚,有女儿,有一定经济基础,未发现自杀的描述,在法庭上忏悔,与其它案件中的作案人有较大区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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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约翰·道格拉斯、马克·奥尔薛克﹒破案之神——解剖动机侦破录[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1-10. 祝华新﹒总理谈话引发网友深思袭童案[N]中国青年报,20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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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zp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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