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思考题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09-16 23:17:01 阅读量: 高中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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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文明的对价

税收是文明的对价,如何来理解这句话?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即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在这里,顾名思义就是人类的文明是在税收的基础之上的,要实现文明必须要实施税收,二者是不可分离的,没有税收就没有文明。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占统治地位的理论认为,税收是国家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或者说是国家为了提供公共物品的需要。有些物品可以由市场来提供,也就是说,你可以在市场上从私人或者企业那里购买,比如我们日常所需要的衣食住行物品都可以买到。但有些物品不能由市场提供,你无法在市场上从私人或者企业那里购买,比如,国防、公共安全、社会秩序、义务教育等等。这些物品属于公共物品,只能由国家来提供。国家提供公共物品也需要资金,而国家本身又是一个不从事生产的单位,不能创造财富,那么,这些资金从哪里来?只能从享受这些公共物品的人身上来。从公平的角度来讲,享受这些公共物品的人提供一些资金也是公平合理的。我们为这些公共物品提供资金的方式就是纳税。因此,税收在本质上就是为我们享受的公共物品所支付的价格。这种价格,法律上的用语就是对价。人类的文明史实际上就是公共物品的创造史,由此,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将其概括为“税收是文明的对价”,成为说明税收本质的名言。

税与费的区别在于:

本质区别:

费大多是行政性收费,是一种短期行为。税是国家税法规定的,是国民收入。 1.税收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有偿性。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价,是提供某种服务或准许某种作用权力而获得的补偿

2.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而费的收取主体有的是政府部门,有的是事业机关,有的是经济部门。

3.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订对全国有统一效力,相对具有稳定性,而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具有灵活性

4.两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税收收入是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储备、文教、行政、国防、援外等支出,而费一般有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

5.它们最根本的区别是一个是法律规定的,一个不是

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税法理念有何现实意义?

毋庸置疑,纳税人是税收管理的主要对象。在我看来,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主要体现在税收法制管理和税收业务管理,具体地说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要尊重纳税人。纳税人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要群体,在国外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颇受国民的尊重。纳税人作为劳动者,是社会大生产中最重要、最活跃、最有潜力的组成要素,在他们当中蕴藏着巨大的力量。我们知道,人是具有思维能力和丰富激情的高级动物,从心理学来说,人一旦受到尊重,就会最

大限度地激发出自身的潜力和能量,因此,尊重纳税人有利于激发他们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和热情。对纳税人的尊重体现在方方面面,但我认为,作为一种税收管理理念,一是要尊重纳税人的劳动。要通过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机制和微观调控作用,为纳税人提供发挥其潜能的劳动岗位、劳动机会和劳动条件,同时,不能因劳动形式或生产规模、纳税数量的不同,在税收管理上产生歧视,对任何纳税人的劳动都应当予以尊重,绝不可否认其劳动意义和对社会的贡献;二是要尊重纳税人的创造和创新。尊重创造,意味着人的价值得到了尊重,尊重创新,则意味着塑造创新意识,这都有利于提升纳税人的自身价值和为实现更高的价值目标而不断地努力。只有不断地创造和创新社会才能不断地进步。对纳税人的创造和创新在税收上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三是要尊重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和合法财产。在税收管理当中,尤其是在查处涉税案件中,要严格区分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严禁滥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四是要尊重纳税人的人格。每个人的人格都是平等的。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在人格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管在实施税收管理的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伤害纳税人的人格。

其次,税收立法要充分体现民意,尤其是纳税人的意愿。税法与其它的法律相比有它的特殊性和广泛性,它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有着与生俱来的必然联系,任何人都无法回避也回避不了税收的存在,因此,税收立法要充分体现民意,尤其是纳税人的意愿,因为税收毕竟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再分配,与纳税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国家在税收立法过程中应当开辟一定的渠道,让纳税人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税收立法活动,让他们有机会表达自己的心声,反映自己的意愿,比如,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的办法,吸收更多的人尤其是纳税人的参与,一方面

征求他们的意见,另一方面让他们了解国家征税的意图和目的,最终让他们接受和认可,这样做不仅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税收立法理念,也有利于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

第三,要确保纳税人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我国法律在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纳税人相应的权利。义务与权利的统一构成了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一。义务是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的责任,而权利则是法律赋予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它体现和反应的是法律的一种确认、保障以及承诺,并且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故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所应获得的法律救助和补偿。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可以或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保障与承诺,以及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而获得的救济与补偿。我国现行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法、行政法规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有权要求延期申报或延期纳税;有权拒绝税务机关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检查;有权要求听证;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等等。毫无疑问,法律明确规定的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对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税务执法监督,体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以及以人为本的税收管理理念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主体税务征收机关和征税人来说,必须在税收管理的活动中,依法保障纳税人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严禁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和税务不作为行为。

第四,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惩各种偷逃骗税行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是代表国家履行职能,并依法行使征税权力,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照章征税,切实落实各项税收优惠,该征的一分不少,不该征的一分不要,决不允许徇私舞弊,决不允许收“人情税”和“关系税”,以确保税法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这是以人为本的税收管理理念的基本要求。与此同时,对各种偷逃骗税行为要严惩不贷,决不姑息养奸。要知道,对偷逃骗税行为的放纵,破坏了公平竟争的环境,扭曲了市场经济的竟争机制,实际上是对依法纳税人的利益侵害。有人认为,对偷逃骗税行为的包容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这种观念是十分错误和荒谬的,是与以人为本的税收管理理念相违背的。

第五,要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完善为纳税人服务的体系,是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标志。实践证明,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不仅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纳税人充分享受纳税权力,而且有利于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因此,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树立以人为本让纳税人满意为标准的服务理念,拓展服务渠道,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实现纳税服务由被动向主动、由大众化向个体化、由浅层次向深层次的转变。要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甚至是“只管理、不服务”的思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要创新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方式,积极推行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一站式公开办税制等等;要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纳税服务体系,进一步搞好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开辟多渠道、多元化、网络化以及其它方便易行的纳税申报方式,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和各种与纳税有关的信息资料,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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