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12-12 05:52:01 阅读量: 规章制度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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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交纳党费的基数:在职人员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累加后作为每月交纳党费的基数;离退休人员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

在职人员交纳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人员交纳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二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三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开展“主题党日”等党的活动;(5)看望患重病或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四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十六条 学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以党委组织部的名义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学校财务处负责统一核算。

第十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委在学校党代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代表审议和监督。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党费的使用范围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每年要在党员大会上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审议和监督。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每年收缴的党费按规定比例上交省委高校工委,按一定比例返还二级单位党组织,其中离退休党员党费按上缴金额的70%返还党支部。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附则

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XX学校委员会

201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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