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单位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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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单位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贯彻落实“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实施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一)案发股室(场站)全体工作人员; (二)局相关领导和局纪委书记; (三)案件调查组成员;

(四)根据需要,可要求其他股室(场站)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一)全面分析对林业工作造成的严重损失和巨大危害,深入剖析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认真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

(二)认真查找案发股室(场站)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吸取的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三)举一反三,进一步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完善措施,加强监督,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第四条 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要求和方法:

(一)召开案件专题民主生活会,应坚持实事求是、批评与自我批评、联系自身实际的原则,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严肃纪律,找准存在的问题,深

入剖析,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做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二)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认真准备,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三)各股室(场站)负责人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对照检查,积极主动予以纠正。对群众意见较多的问题,特别是案件查办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更不能回避,必须如实说明,自查自纠。

第五条 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程序: (一)会议提出

1、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由局党委和局纪委提出。 2、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召集人由局党委和局纪委指定。

(二)会议准备

1、局纪委向案发股室(场站)通报案情,并提出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具体要求;

2、案发股室(场站)根据通报的案情,结合实际工作,写出书面剖析材料;

3、由召集人分别找股室(场站)工作人员谈话,结合案件查办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认真自查;

4、局党委和局纪委根据准备情况,确定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及时通知召集人,并派员参加会议。

(三)会议召开

1、由召集人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开好会议的要求;

2、由召集人对照检查案发股室(场站)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意见和建议;

3、案发股室(场站)负责人作自我对照检查、剖析,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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