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要点摘要

更新时间:2024-01-08 14:3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新政策相关要点摘要

重要说明:

一、以下内容中所涉及“中心”均为“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2号国际大厦3楼、11楼 网 址:http://www.sipspf.org.cn 咨询电话:62888222(负责咨询各类业务)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

二、接中心通知:自2011年7月1日后,原A类正常缴费会员将全部变更为甲类计划会员,其住房部分缴费比例默认为16%。原B、C类会员将全部变更为乙类计划(不含住房公积金)员工。2011年7月1日起,员工新参保登记一律参加乙类计划。 三、如甲类会员要申请为乙类会员,自新政实施,系统正常运行后,根据中心具体操作办法执行,我部会在操作办法公布后告知员工。

重点内容摘要:

一、 养老保险

1、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应具备的条件:

⑴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⑵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 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主要包括:男满60周岁,女干部

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满55周岁)。

3、 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三个月,准备相关退

休审批材料,至中心申请退休资格,中心审核通过后在退休当月办理养老待遇核定,从退休次月起每月发放养老金。 4、 参保员工因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养老补充账

户、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的,在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时,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5、 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指参保员工按照本人社会保险

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规定应当缴纳的足额养老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计算方法较为复杂,可仔细参阅“实施细则”第29页的详细说明。 6、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原则: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

跨省参保以省为单位,只在省内参保以各个统筹区为单位。 案例:浙江杭州户籍张某,男,60岁,最后的社保关系在上海,缴纳了9年,之前依次在北京缴纳了7年,南京缴纳了3年,无锡缴纳4年,苏州工业园区缴纳了4年。

原则: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判断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时以省为单位。

第一步:计算张某在各地的缴费时间为:北京7年,上海9年,江苏10年(3+3+4)。

第二步:判断退休省份,因为张某最后的基本养老关系在上海,但是张某不是上海户籍,且缴费年限不满10年,所以要转至上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因为其在江苏的缴费年限为10年,所以应在江苏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步:判断具体领取地点:因为园区为张某最后的参保地,所以张某在园区办理退休手续。

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关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待遇领取地为苏州工业园区: ⑴园区户籍,关系在园区的;

⑵非园区户籍,关系在园区,在园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本章节注意要点:员工退休时,要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在进入我公司之前,在园区以外地区参保的员工,如还未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工作,请至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至我部。

二、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在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实施时

暂不调整,每年社保年度初(4月份)根据苏州市医疗保险政策变化做同步调整。

因不调整,就不做具体介绍。我部将之前许多员工咨询过的有关医疗问题归纳汇总,再次告知如下:

1、 已经领取公积金会员卡的参保员工在可持卡就医的定

点医疗单位就诊(含孕检)、配药必须刷卡结算,不能再到中心办理现金结算。

2、 结算年度内医疗个人账户用完,在门诊补助定点医疗

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后在2500元内(不含上述自负金额)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员工60%的标准予以补助。

3、 员工因急诊、急救(含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院机构

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持本人就医凭证、病历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据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确认后予以结付。

本章节注意要点:如遇个人账户余额不足,请继续使用公积金卡结算,自负金额是累计的,自负达600元后可予以补助。

三、工伤保险

1、 原条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自

2011年1月1日起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30日

内,向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重大事故的,需在发生事故当日24小时内至中心登记。

3、 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园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

4、 员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省、市工伤保险诊疗

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章节注意要点:

1、由于工伤申报有时效性,如遇工伤,在通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同时请通知人事部,人事部将尽快办理工伤申报工作。

2、就诊的医疗费用不得使用公积金会员卡支付,需现金支付后按规定至中心柜面报销。

四、失业保险

1、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在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一年的参保员工,可申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2、 领取期限按其累计缴费年限核定,缴费每满一年可领取

2个月,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领取标准按其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及缴费基数确定。

3、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

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

本章节注意要点:失业保险金领取对象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员工”,如本人提出辞职则不享受相关失业待遇。

五、生育保险

1、 参保员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

规定且正常缴费(不含补缴)满10个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 参保员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

术费、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一次性生育补贴。 3、 员工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目前由个人先现金垫

付后六个月内,凭相关材料到中心办理生育费用结算手续。

4、 参保女员工到外地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非定点医院发生

的费用,由本人现金结付后持相关材料至中心办理结付手续。

本章节注意要点:相关结付手续均由参保女员工自行至中心

办理。办理前需填写《园区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清单》,并携带相关报销凭证至中心办理。相关表单可在中心网站上下载。请参保女员工在6个月内办理,以免延误。

六、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的相关条款是本次新政调整的重点,也是变化最大的部分。本章节将做重点介绍,并配有相关案例,请仔细阅读。 1、 甲类会员(原A类会员)新政实施前已购买园区住房,

并且正在使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可使用住房账户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偿还购房贷款,贷款不受影响。

案例:员工小张,缴费基数4000元,正在使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每月可还贷1440元。答:7月1日前后,每月还贷金额相同,不受影响。

7月1日前 7月1日后 不考虑普通专户余额 普通专户 住房账户 养老补充账户(借用) 特殊补充账户(借用) 合计 4000*36%=1440元 4000*16%=640元 4000*6%=240元 4000*14%=560元 1440元

2、 甲类会员(原A类会员)新政实施前已动用过公积金购

买园区以外苏州市区内住房,7月1日后该套住房购房贷款未还清的,在本人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补)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按规

定申请按月偿还购房贷款。

案例:员工小朱,年龄38岁已婚,夫妻双方一方在市区工作,一方在园区工作。2011年1月在市区购房,3月已申请购房一次性提取1.6万元。目前其缴费基数5000元,普通专户余额7200元,住房账户余额1600元。8月申请还贷时,普通专户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16656元。答:小朱在补足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7856元后,每月可用住房账户800元偿还购房贷款。

申请还贷时需补足金额 按月偿还住房贷款 16656-7200-1600=7856元 5000*16%=800元

3、 甲类会员(原A类会员)新政实施前购买的园区外苏州

大市范围内住房,符合原公积金政策动用规定的,可申请购房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本人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补)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按规定申请按月偿还购房贷款。

案例:员工小李,年龄30岁,2010年结婚,妻子在市区工作。2011年1月在市区购房,房价100万元,首付发票金额40万元。小李符合原区外房提取条件。目前缴费基数5000元,普通专户余额57200元,住房账户余额1600元,普通专户需留足个人基本养老应计存款额40516元。8月首次申请动用公积金。答:小李动用公积金有两种选择。

选择一:可以一次性提取普通专户余额57200元,住房账户余额1600元;普通专户补足养老应计存款额40516元后,每月用住房账户800元偿还购房贷款。

选择二:提取普通专户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16684元,住房账户余额1600元;每月用住房账户800元偿还购房贷款。

4、 甲类会员(原A类会员)新政实施前购买园区外苏州大

市范围内住房,不符合原公积金政策动用规定的,本人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补)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按规定申请购房一次性提取和按月偿还购房贷款。

案例:员工小李,年龄27岁,单身,2011年1月在市区购房,房价100万元,首付发票金额40万元。小李在7月1日前不符合原区外房提取条件。目前缴交基数5000元,普通专户余额57200元,住房账户余额1600元,普通专户需补足个人基本养老应计存款额40516元。8月申请动用公积金。答:小李普通专户能提取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16684元,住房账户提取1600元;每月用住房账户800元偿还购房贷款。

一次性提取 按月偿还住房贷款 普通专户 住房账户 合计 住房账户 16684元 1600元 18284元 5000*16%=800元

5、 甲类会员(原A类会员)新政实施后购买苏州大市范围

内住房。

选择一:可根据原规定选择提取普通专户和住房账户存储额或按月偿还购房贷款,并可动用住房账户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按月偿还购房贷款。(限首次或两次动用公积金)。

案例:员工小张,年龄30岁,缴费基数5000元,普通专户余额4万元,住房账户余额800元。2011年8月在市区购房,房价90万元,首付款发票金额30万元,商业贷款60万元,贷款20年,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每月还款4580元。答:普通专户无需保留,可全额提取,并可选择借用。

一次性提取 普通专户 住房账户 合计 住房账户 养老补充账户(借用) 特殊补充账户(借用) 合计 40000元 800元 40800元 5000*16%=800元 5000*6%=300元 5000*14%=700元 1800元 按月偿还购房贷款 选择二:本人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补)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按规定申请购房一次性提取和按月偿还购房贷款,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案例:员工小张,年龄30岁,缴费基数5000元,普通专户留足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为11667元,住房账

户800元。2011年8月在市区购房,房价90万元,首付款发票金额30万元。答:小张普通专户可提取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余额11667元,住房账户800元;每月可用住房账户800元偿还购房贷款。小张如符合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可以选择借用。

一次性提取 按月偿还购房贷款 普通专户 住房账户 合计 住房账户 11667元 800元 12467元 5000*16%=800元

6、 新政实施后的新参保员工,为乙类会员(缴纳住房公积

金),可动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一次性提取和按月偿还购房贷款,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案例:员工小张,年龄30岁,2011年7月参保缴费。2011年12月在市区购房,房价100万元。首付款发票40万元。缴费基数5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4800元。2012年1月申请提取和还贷。答:小张能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4800元;每月能用住房公积金账户800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此外,该套房购房时间在2011年7月1日后,且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小张如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次性提取 按月偿还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账户 4800元 5000*16%=800元

注:原A类会员转为乙类会员的购房情况,以及原A类会员转为甲类会员购买苏州大市范围以外的住房,由于此类情况较少,此处不做详细说明,有需要了解的员工可详细阅读实施细则。

本章节注意要点:

1、苏州大市范围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和五个县级市。

2、2011年7月1日起,员工申请办理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时,均采用还贷委托提取(报销制),并应与中心、贷款银行签订《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公积金协议》。

3、2011年7月1日前已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的员工(存量会员),中心将在2011年下半年逐步采取还贷委托提取(报销制),存量会员需与中心、贷款银行签订《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公积金协议》。相关具体手续将公布在中心网站上。 4、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的会员,购房发票需在一年有效期内。 5、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委托房贷银行为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具体申请条件需至银行咨询办理。

人事部整理汇编 2011年6月23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yyo.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