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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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乡镇、街道)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

(三)政府(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以及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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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 资金预算和筹措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下同)在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附件1),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审定的资金拼盘方案作为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依据,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市发展和改革局不予立项。

对财政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需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安排。年度预算编报和安排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计划,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发改局初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初审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结转情况,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查。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结合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按项目分别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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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项目或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履行立项或办理变更手续。市财政局根据立项批复或变更的投资计划报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追加或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通过举债、融资等方式筹措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公司需事先制定借债或融资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审批表见附件2);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债和融资。

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公司应充分考虑债务承受能力和偿还能力,合理确定借债或融资规模和结构,按照“适度从紧、注重实效、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遵循“谁举债、谁偿债”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市级财政安排的项目建设年度预算资金和拼盘资金全额纳入财政基本建设专户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项目拼盘资金在支付工程价款之前,均应缴入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对未按规定缴存拼盘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拨付资金。

乡镇(街道)以本级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融资公司以融资解决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暂不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程预算和招标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概算批复及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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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并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核的工程预算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工程预算未经市财政局审核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市财政局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审价,并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乡镇(街道)、国有投融资公司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可授权其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审核,但必须在市财政局统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择,预算审核结果需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在工程预算审核过程中,工程预算超过概算的,应退回重新设计,将预算造价控制在批准额度内;无法压缩或压缩后仍超过批准额度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招投标文件需报市财政局审核。中标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将中标通知书连同决标纪要(询标记录)报市财政局备案。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应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结算程序和支付进度。涉及价款支付事项等相关条款,应送市财政局审核。包括前期工程(如施工接水、临时施工供电、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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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迁移、管线保护等)在内的相关施工、设计、监理等合同副本及工程施工图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银行开设基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按账户管理的程序进行报批。基建账户用于登记、核算、清算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结束后应及时撤销,结余资金上缴财政部门或归还各投资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设立财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统一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立规范的基本建设账目,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基建财务报表、月度项目用款计划等有关会计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和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进度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款在合同价的85%内(不含不可预见暂定金额),视工程进度支付。验收合格并经工程结算审价或竣工决算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清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复的概算、年度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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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度,以及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申拨和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征迁工作经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征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和支付给个人的征迁补偿费之外,其他工程款项支出均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直接拨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人员、设备组织项目建设管理,对于聘用、借用人员以及在建设单位管理费、征迁工作经费中列支费用的交通工具需经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投资项目批准的概算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及施工单位缴交的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借用。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2.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有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 3.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造成建设资金浪费和国家财产损失的;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造成社会影响的; 5.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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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6.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7.不按时进行工程决(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8.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9.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自筹配套资金落实不了,影响工程进度的;

10.有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工程变更和竣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结)算,报市审计局审核或审计,并按照审核或审计结果进行工程款结算。

工程决(结)算审核或审计核减额根据投资渠道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财政收回相应的预算指标;国有投融资公司、企事业单位以融资或自筹资金实施的项目按净核减额的10%上缴市财政专户;各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按净核减额的5%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中复审部分按净核减额的10%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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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并经工程决(结)算审计后三个月内应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见附件3),报市财政局审批。项目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概(预)算审查、概算调整、工程变更等各类审查审批文件,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决定书或报审计局备案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各类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工程资料均作为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批的依据。 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得办理资产移交。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对基建专户结余资金以及建设过程中购置的办公设备、交通设备等资产进行清理、登记、上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财政部门;拼盘项目的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

第二十六条 对已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意见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列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章 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订立项目代建合同,约定代建管理费用以及双方权利、义务。代建合同必须报市财政审核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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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用一般按不高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商定招标控制价,并经公开招标确定。代建管理费用的拨付应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代建绩效相结合,在工程竣工之前按代建管理合同总价80%的比例拨付,预留20%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做好基建财务核算、项目资金申拨、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报送。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原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以及项目非代建部分的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移交代建单位按照基建财务规定计入基建支出,统一核算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决(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分别报市审计局审计和市财政局审批,审计结果以及相关批复同时抄送项目建设(使用)单位。

第三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项目代建单位应将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并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权责协助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建设管理,并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对代建单位使用项目建设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代建单位按照规定定期报送的各类报表应同时抄报项目建设(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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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应用到项目管理中,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还应当组织进行项目建设后评价,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第三十四条 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价、审计所需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建设单位不再支付审价费用。

第三十五条 采用BT、BOT等模式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建政?2006?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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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3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宜市财规〔2010〕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特点,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给我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控,保障建设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到位,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具体包括: (一) 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 基本建设项目; (三) 大型修缮项目; (四) 以政府名义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项目。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 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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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 非税收入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四) 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 由财政或市政府融资平台提供担保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借贷资金; (六) 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基本建设投资和国债转贷资金; (七)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市政府的投融资主体,由其进行投资的项目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的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确定工程投资规模的关键环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发展和改革委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完善各项前期工作之后,方可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前期论证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对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立项项目,财政部门开展项目投资预算评审,评审结论为市本级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的依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财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对各建设项目进行科学的分析预测和细化投资预算。分析、细化的预算投资如大于当年计划总投资,财政部门与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会商后,在当年总投资不变的情况下,对当年计划项目进行调整或压缩,以保证当年开工项目的建设资金能够足额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额或增减投资项目的,须报发改委、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社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标底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八条 总投资2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造价采取中标价或固定承包价包干的,工程合同签订后,除国家政策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及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外工程造价不予调整。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中标预算、施工合同、征地拆迁合同及拆迁房屋、构筑物平面位置图等相关资料。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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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在审查建设单位报送资料的基础上,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用款和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含备料款)。

第三章 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范围内,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分次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及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

第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投资计划和财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内容,在下达的投资计划范围内组织实施,违者不予拨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接受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扣压和挪用建设资金,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拨款将视项目其他资金的到位情况按比例及工程进度拨付。凡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如涉及大宗设备投资,具备条件的应采取政府集中采购方式;不具备政府集中采购条件的大型设备采购,应采取先考查后订货的原则,经项目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督员或财务总监。财务监督员或财务总监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建设单位应在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开设一个基建帐户。建设单位的管理费及前期费用,要在批准的概算和建设投资计划内执行,严格控制非建设性支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工程签证管理机构。工程签证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项目工程签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查、核定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生的工程签证。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及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3个月编制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签证资料等)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决算评审。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前按下列投资比例预留工程款作为结算资金: 总投资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留总投资的10% ;总投资在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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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留总投资的5% 。 竣工项目待工程决算及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并经项目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后,结算资金予以结清,资金节余应按原来源渠道退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范围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范围,具体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含上级专项);(二)政府性基金;(三)非税收入;(四)国债和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五)城市资产经营收入;(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原则

1、凡政府性投资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都应按规定程序立项、报批,按照定额标准编制项目概算、预算,经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分别进入工程设计、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

2、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关于项目投资模式和付款方式的制定,须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公告前,报县财政局和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查确认。其中工程付款比例,严格执行建政办发[2011]72号文件规定。

3、所有项目必须按招标结果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合同条款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增补。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在规定区间内的按相关程序办理;需重新招投标的,按招投标程序办理。

4、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并提请政府审计。政府审计结束前,工程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如发现有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现象的,停止拨付工程资金。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审批规定

资金拨付实行“用款计划申报制”,即每月25日前编制月度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局汇总;“用款计划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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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次月3日前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使用情况月度督查制”,即县财政局对当月的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发现违规现象的及时报相关部门处理。 城投项目:由城投公司编制月度用款计划报县政府审批。

交投、新农投项目:县财政安排年度定额配套资金,月度用款计划报县政府审批。 国投、住建、规划、水利等部门项目:由县财政局汇总编制月度用款计划报县政府审批。

镇级投融资平台项目(包括开投、高投、城南投、九龙投、东部投公司):由各单位在每年元月10日前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报县政府审批。进度用款报县政府备案,重大投融资计划(单笔在500万元以上)报县政府审批。

四、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执行“预算概算评审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监理制、财务审计制和竣工验收制”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现场代表制。重大项目财政部门派驻财政现场代表,实行驻点跟踪服务。财政现场代表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竣工验收和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的审查管理等工作。

2、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先审核、后审批”制度。即先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投资评审等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财政部门三个月内完成决算批复工作。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财产交接工作的,在全县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和财政资金安排时,视同未竣工项目处理。

3、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制度。审计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强化审计监督。项目受理后,无特殊情况,六个月内完成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转增资产的依据。

4、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全过程监察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参与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招投标、资金拨付和工程价款结算等监督检查,促进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规范实施,切实防止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发生。 5、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财政、审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有选择地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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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评价项目实施产生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 2004] 76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障基本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的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市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以及其它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融资、建设单位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以及其它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预算管理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财政基本建设预算管理范围,并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款。

(二)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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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 制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三) 参与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四) 依法、合理、及时筹集、拨付、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五) 参与审查并确认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 (六) 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七) 监督检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作出处理。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 (二) 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所属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 审核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对所属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四) 监督检查所属单位(部门)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五) 收集、汇总、报送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 (二) 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 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 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五) 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 (六) 组织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 收集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第九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或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其基本建设财务核算由会计核算中心承担。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 (二) 财政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

(三) 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

(四) 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含自筹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户存储,接受财政监督。 (一)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基本建设资金拨款专用帐户,对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进行调度和拨付。

(二) 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上核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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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有公司自行向商业银行贷入的政府项目建设资金,以快报(软盘)形式于每月初报财政部门(具体规定由市财政与计划部门另行下文明确),由财政部门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筹集资本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字〔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原则上要按本部门所属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列。 第十四条 各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编制下一年度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报送财政、计划部门;不纳入部门预算的国有公司或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财政、计划部门。

第十五条 计划、财政部门要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并结合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完成进度,汇总当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当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的,按原预算报批程序调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下达后,因发展建设需要新增立项的项目,必须由市计划、财政部门调研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预算由市计划、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与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确定的数额与用途相一致,并按照“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102号)第十二条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基本建设项目中国债资金(含国债补助和国债转贷)的管理,按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正式下达前,为确保工程建设,财政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预拨工程款。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均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等有关规定要求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如发现有违规操作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均应暂缓或停止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财政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 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三) 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 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 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的; (六)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七) 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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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建设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会人员有权拒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 与建设内容无关的费用; (三) 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 结算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 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尚未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建设资金的10%预留工程款,用于工程审计(审价)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基本预备费的动用,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预)算所列的金额之内。

第二十五条 采用招投标形式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审价)的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筹集并按规定支付;采用直接审计(审价)的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 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 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三) 建设资金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五)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 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东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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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东政发〔2008〕43号 颁布日期: 2008-5-30 实施日期: 2008-5-30 点击次数: 3077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 府第十二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 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和《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是指下列资金: (一)通过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上级补助(包括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 金;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其他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由市政府统 一调控,市财政局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并逐步推进财政直 接支付制度,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 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投资效益、环境效 益、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发改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政府性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竣 工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具体管 理部门,应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预算、决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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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yu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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