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与施工资质的标准、编制审核与变更(科建咨询KJ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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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与施工》资质

一、审核要求 二、资质变更 三、相关文件 四、资质标准

(KJ2013科建咨询)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核准

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初审;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核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三级资质核准。 一、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十五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5、《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建市[2006]40号)

6、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 7、《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审批办法的通知》(苏建审批[2007]108号); 8、《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 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

10、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审批[2012]580号)

1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 二、条件:

符合建设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市[2006]40号)的要求。 三、数量: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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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三级资质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打印,一份); 2、附件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⑵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⑶企业章程;

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⑸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⑹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⑺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⑻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⑼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⑽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⑾相关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申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的企业及申请资质增项的企业,需提交一下材料: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打印,一份); 2、附件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⑵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⑶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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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⑸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⑹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⑺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⑻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⑼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⑽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⑾相关资质证书正、副本; ⑿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⒀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

(三)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体化)》(http://www.mohurd.gov.cn/download/jbt20103604.exe)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

5、电子文档(光盘或者U盘):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doc)、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基本信息表(.doc)、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xls)、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xls); 6、附件材料 (原件扫描上传至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同时需要提供一套纸质材料):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⑵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⑶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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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⑸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⑹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⑺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⑻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⑼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⑽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⑾相关资质证书正、副本; ⑿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⒀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⒁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

(四)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级资质一式三份,二级、三级一式一份。一级按住建部要求另附电子文档; 2、附件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一级报部延续的需附书面材料一套。由省许可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年审记录齐全; ⑵企业原资质证书扫面件,变更、核查记录齐全;

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含注册和非注册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原单位离职证明、本单位劳动合同、申报之日前近三个月的人员社保缴纳情况及社保缴费凭证的原件扫面件;

⑷企业注册执业技术人员,提供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的原件扫面件; ⑸非注册技术人员替代注册电气工程师的,请明确标注,便于核查;

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业绩证明的,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并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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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⑻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市办[2012]36号文要求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表》原件扫描件;

⑼企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或者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在资质有效期内需整改的,还应提供相关整改情况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中提交申请,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人员在网上收件;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公示审查意见,需补正的申请人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补正,经市、市(县)主管部门审查后在监管平台上上报省厅。

5、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6、对准予许可的,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行政审批公告栏》公告许可决定; 7、制作证书。 六、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附件: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 4、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基本信息表 5、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6、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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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报材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绩表.doc 查汇总表.xls 料要求.doc 表.doc 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基本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xls 息表.doc

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 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须知

一、 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名称和资质证书号变更需到建设部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 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⑸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⑹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除名称、经济类型和证书号变更外其他信息的变更,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信息变更,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一体化窗口办理,企业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一式一份):

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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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⑸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⑹其它证明材料:

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③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供任职文件、身份证、毕业证、社保证明、职称证复印件及个人基本情况和业绩表、业绩证明材料;

④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 二、企业遗失补办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提交以下材料:

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部许可资质提供); 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补办证书申请;

⑷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 三、企业需增加资质证书的,提交以下材料:

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部许可资质提供); ⑶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材料份数:

一份 五、办理程序:

企业将变更、增补材料报送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时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申报,审查通过后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审核审批。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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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doc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doc http://www.jscin.gov.cn/web/showinfo/Moreinfo.aspx?MenuNum=006&categoryNum=00600400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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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3]10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方便服务企业,提高审查效率,经研究,决定将部分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与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委托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我部负责审批资质资格的建设工程企业,凡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日(含)后到期的,其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交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各建设工程企业应通过我部网站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省级主管部门。

三、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现行资质资格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完成审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诉、调查举报等),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审查结束后5日内,按资质类别分别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上全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报送我部。

四、我部将根据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同意延续资质资格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五、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我部将对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定期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通过资质资格延续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资格。

六、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将企业名单上报我部。

七、涉及我部审批的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资质,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申请由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其资质延续审查工作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八、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的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7月10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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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苏建建管〔2012〕690号

各市、县(市)建设局(建委),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为推动落实《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规范化水平,现就业绩核查工作有关事项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几项工作要求

1、企业在各省辖市、县(市)行政区域和非行政区域完成的业绩(含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均需按《苏建建管〔2012〕640号》文件要求进行核查。

2、企业在申报资质前,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先完成对企业所申报的工程业绩的核查工作。企业在提交资质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工程业绩核查表。

3、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企业资质,2012年11月16日开始实施业绩核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不论企业何时上报,均需核查业绩。

企业在网上上传申报资质材料时,一并上传业绩核查表(单项业绩核查表和业绩核查汇总表分别上传至“工程业绩资料栏其他工程资料”)。

4、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企业资质,其申报的省内业绩,由各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核查,省外业绩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核查(其中,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省外业绩由申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核查)。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住房城乡建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其申报的省内业绩,由各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核查,省外业绩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核查。

5、工程业绩核查汇总表“填报单位”由建设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项业绩核查表“填报单位”由业绩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核查表不得由企业填写。

6、单项业绩核查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4)中的“中标通知书发布机构意见”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核查意见。

7、由各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的企业及人员业绩核查汇总表(原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单项业绩核查表(原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业务处室备案。

对于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还须将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备案;对于申报招标代理资质的企业,须将业绩核查汇总表同时报省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8、对未按要求提交工程业绩备案的,一经发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二、部分施工类企业业绩核查 1、专业工程业绩

合同签订时间在2012年12月31日前的专业分包工程业绩,如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未备案,单项业绩表中则须填写建设主管部门对总包单位的核查意见,提交单项工程业绩核查表时须附上专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的合同原件;如专业承包工程由建设单位发包,按《苏建建管〔2012〕640号》要求核查,专业承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主管部门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意见”填写该专业工程建设单位的验收意见。

2013年1月1日后签订的专业工程合同必须是经业绩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未经备案的业绩不予认可。

2、电力工程业绩

电力工程业绩核查须由相应行业的招投标、合同备案及竣工验收部门在业绩核查表中填写核查意见。核查表一式两份(原件),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备案并出具收件单后,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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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工程业绩

消防工程业绩核查时,业绩核查表中“竣工验收部门意见”以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为准。 5、省属企业的业绩

省属企业业绩核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处室负责组织。

三、交通、水利、通信、环保(可再生能源)等行业施工及招标代理企业业绩核查

交通、水利、通信、环保(可再生能源)等行业施工及招标代理业绩的核查,分别由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农委等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厅局可根据《苏建建管〔2012〕640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核查的要求,另行制定核查办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电力行业的招标代理业绩核查

电力行业的招标代理业绩核查由省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五、其他

今后,随着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的深化完善,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申报的省内业绩将逐步过渡到核查已经进入监管平台内的项目数据库为准,具体时间另行规定。

请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牵头处室,组织本辖区有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贯彻落实好《苏建建管〔2012〕640号》通知和此通知精神,12月31日前将将本辖区(含县、市)各专业负责业绩核查工作的人员信息按业绩核查联系信息登记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表6)要求,汇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栾印葆,025-51868691、51868635(传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2月24日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建市[2006]40号)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二、标 准

(一)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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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

(3)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3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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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6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

包括:1、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4通信系统工程;5、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13、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三)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2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四、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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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二级,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消防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消防设施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经消防验收质量合格的消防设施工程。

二、标 准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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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3项,其中3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以及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或防烟排烟系统;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防烟排烟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2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2项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

(3)企业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各不少于3人。注册电气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 16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4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其中,2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或防烟排烟系统;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8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经历,并主持完成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名。其中,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项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项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项防烟排烟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

(3)企业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各不少于2人。注册电气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取得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

包括:1、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水喷雾灭火系统;4、气体灭火系统;5、泡沫灭火系统;6、干粉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7、防烟排烟系统自动消防设施工程;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消防设施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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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4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工程。

四、附 则

(一)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取得《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二级,除对“企业资信”中(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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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 准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7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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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2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近三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三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万元。

2、技术条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三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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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包业务范围

(一)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二)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120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三)取得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30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四、附 则

(一)企业申请三级资质晋升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新设立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二级资质或三级资质,申请二级资质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三级资质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一、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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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加强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幕墙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幕墙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标 准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6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经历,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其中,机械类专业不少于6人,建筑结构类专业不少于4人,且从事建筑幕墙工作3年以上,参与完成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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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

(3)企业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企业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其中,机械类专业不少于3人,建筑结构类专业不少于2人,且从事建筑幕墙工作3年以上,参与完成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

(3)企业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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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包业务范围

(一)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幕墙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幕墙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三)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大于8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

四、附 则

(一)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建筑幕墙专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二级,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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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y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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