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3-11-07 02:2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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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与有序维护,充分发挥我校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教高司函[2003]1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公用房系指产权属本校的除住宅和职工公寓以外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本校公用房。

第三条 公用房实行学校和各使用单位“两级管理、定额分配、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我校公用房的调配、管理与维修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指面积均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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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面积核定

第六条 公用房面积核定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各中心、所、基地等机构不单列核算定额面积,纳入所挂靠的单位统一核定。

第七条 学校根据各单位的职能与工作属性,将公用房划分为机关办公用房、学院用房、直(附)属与后勤产业单位用房三类进行面积核定。

第八条 机关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S=S1+S2

1、办公室用房(S1):按机关各部门在岗正式职工行政级别核定。定额标准见表1:

表1:机关办公室用房定额标准 行政级别 定额面积 备 注 正地级 32m2/人 副地级 28 m2/人 正处级 18 m2/人 副处级 12 m2/人 其他人员 6 m2/人 各部门在岗正式职工行政级别及人数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提供 (行政人员本单位内兼职按最高职务核定,不重复计算) 2、补助用房(S2):因房间的不易分割性等因素,结合机关办公用房实际,给予各部门3m2/人办公用房补助,以方便内部调配。

第九条 学院用房定额面积(SC):SC=SO+SE+ SG + SR +SA+ SS 1、办公用房(SO):根据学院在岗行政人员级别及人数,参照第八条第1、2款定额标准核定。

2、实验教学用房(SE):指各学院用于安排本科生实验课的实验室及其辅助用房。该用房定额面积按各学院承担本科生教学计划中的实验任务量(即实验生时数)来计算。实验生时数等于各实验课生时数(该课课内实验学时数×选修该实验课学生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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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验教学安排,设定2学时为一实验段,每实验段每生定额用房面积为4m2,则每4 m2实验室全年平均应排实验生时数定额见表2:

每实验段 学时数 2 表2:每4 m2实验室全年应排实验生时数定额标准 每周应排 全年应排 全年生时数 备 注 实验段数 实验周数 定 额 2 24 96 各学院本科生实验课生时数由教务处负责提供 实验教学用房定额面积(SE)计算公式:

SE=实验生时数/96×4M2×K

K值为不同专业类型实验所需用房面积不同的调整系数(见表3)。学校只按照学院实验用房的平均差异确定K值,各学院可依据本院专业类型实际,自行确定内部配置方案。

表3:学院实验教学用房调整系数(K) 学 院 名 称 化工、生命、物电、地环学院 数信、体育、教传学院 经管、教育学院 系数(K) 1.3 0.7 0.6 由于文史、政法、外语、音乐、美术学院专业特点的不同,因此,其实验教学用房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中有关实验用房标准核定。以本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人数为基数,文史学院0.22M2/生,政法、外语学院0.49M2/生,音乐、美术学院5.18M2/生;由于旅游学院实验课主要以室内观摩教学为主,根据该学院实验教学用房实际,按本学院全日制本科生1.0M2/生核定。

3、研究生用房(SG):指各学院用于安排全日制研究生实验课、毕业设计等用房。定额标准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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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研究生用房定额标准 类 别 定额面积 博 士 3m2/人×K 硕 士(含留学生) 2m2/人×K 1、K值同表3 备 注 2、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由研究生学院负责提供,留学生人数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提供 音乐、美术学院研究生用房根据每个座位的画架、静物模具、乐器实际占地情况,按3M2/生核定;文史、政法、外语、旅游学院研究生用房“K值”参照经管、教育学院的取值。

4、教师及内设机构用房(SR):该类用房以各学院在岗教师、教辅人员数为基数,按表5的标准核定,由各学院统筹使用、合理调配部分教师业务、科研用房及其内设机构用房。

表5:教师及内设机构用房定额标准 职 称 定额面积 备 注 正高 18m2/人 副高 12m2/人 中级以下(含中级) 6 m2/人 各学院教师、教辅人员实际在岗人数与对应职称由人事处负责提供 5、辅助用房(SA):指各学院资料室、会议室、文档室等辅助性用房。该类用房以各学院全日制学生人数为基数,按表6的标准核定。

学生人数计算方法:学生人数=本科生人数+硕士生人数×2+博士生(留学生)人数×3

表6:学院辅助用房定额标准 学生人数 定 额 面 积 备 注 ≤1000 270m2 >1000人 每增加200人,增加面积30m2 各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人数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提供 6、补助用房(SS):学校为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基地(中心)与重点学科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给予该类用房以适当的面积补助。补助标准见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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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学院补助用房定额标准 类 别 国家级 部级 省级 理工科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1600M2/个 1200M2/个 700M2/个 社科类重点基地(中心) 300M2/个 200M2/个 100M2/个 理工科类重点学科 200 M2/个 150 M2/个 社科类重点学科 150 M2/个 100 M2/个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理工科类:200 M2/个,社科类:150 M2/个 一级博士、硕士学位点 博士点:100 M2/个,硕士点:50 M2/个 以上机构、学科级别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提供;学位点级别由研究生学院负责提供(同一机构、备 注 学科、学位点按最高级别核定,不重复计算;甘肃高校省级类重点实验室按有关文件规定核定,最高不得超过本表规定的省级定额标准) 研究生学院、网络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管理性质学院,其办公及辅助用房依据第八条第1、2款规定的标准核定,其它用房结合《普通高等学院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和本办法的相关标准核定。

第十条 直(附)属与后勤产业单位用房定额面积:办公及辅助用房依据第八条第1、2款规定的标准核定,其它用房根据《普通高等学院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核定。

第十一条 由于房屋的不易分割性等原因,各单位实际使用面积与定额面积之差未超过定额面积1%时,均视为符合定额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只对各单位用房总定额面积予以核定、控制,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学校已分配的公用房按照资源整合利用、分项互补的原则进行内部重新分配,以使公用房资源使用效率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

第十三条 用于全校范围内排课使用的各类公共教室、公共实验室与建筑物地下室等公共资源,不计入使用单位定额面积,在全校范围内共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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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此类用房的实际,也参考了兄弟院校的做法。

本《办法》在制定补助用房时,相比其它高校,标准比较宽松,以利于各学院整合用房资源,调剂解决科研等用房。

三、总体说明

1、本《办法》针对各学院用房情况,涵盖了办公用房、实验用房、研究生用房、教师及内设机构用房、会议及资料室等辅助用房及补助用房6项。因6项用房定额标准相对较为宽松,故科研用房没有单列(按照92指标,科研用房本应按照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核定,但我校专职科研人员与教师的划分不明晰,标准难以掌握,因此,难以单列计算,而且其它高校也仅是以教师用房和补助用房的方式加以适当补助),而是内涵在6项用房面积之中,各学院可按照资源整合利用、分项互补的原则加以调配解决。

2、本《办法》中学院用房调整系数取值(K)根据文科、理科及中间学科的专业特点划分了三个档次,只进行宏观调节,不做过细划分。

3、本《办法》只对构成学院6项用房面积的总面积予以控制,各分项面积不作具体要求,各分项用房间可互补使用。

4、直(附)属与后勤产业单位除办公用房依据本《办法》外,其它用房参照92指标核定。

5、根据本《办法》进行模拟测算后,其结果基本符合学院用房实际,也给将后我校各类基地与实验创新平台的建设用房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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