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近因原则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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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建议

作者:曹建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

摘 要 在保险理赔中,第一要素就是判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符合保险责任约定,而判断的原则就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的近因原则。在我国,近因原则具体该如何运用,法律依据如何,还都处于不规范状态,这必将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浅析近因原则的司法适用规则,并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 近因原则 保险法 司法适用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曹建佳,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79-02 一、保险近因原则的起源和立法现状

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在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中就已经提到了近因这个概念。后来,英国著名学者约翰·T·斯蒂尔将近因定义为:“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并由此导致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此因素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在我国立法上,《保险法》至今未对近因原则有明确的规定,只有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9条提到“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由于没有立法上的明确以及司法上的适用规则,致使我国关于近因原则方面的保险纠纷不断,从而影响保险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近因原则的司法适用

虽然在近因的定义上的观点比较明确,是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但是在保险实务和司法运用中,只有一个定义是远远不足以指导近因原则的适用的,而是需要有更详细的适用细则,才能真正使近因原则得到规范、准确的适用。

在保险实践中,造成保险损失发生的原因往往是错综复杂的。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近因原则的适用就会比较简单。但在实践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很多情况下是错综复杂的,损失往往由两种甚至更多的原因造成,确定近因就成为一个难题。此时就需要一套系统、完善、合理的近因适用规则,才能正确、规范的确定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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