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常见疑难问题解析汇编-最终建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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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常见疑难问题解析汇编
(建筑部分)
20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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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常见疑难问题解析汇编”
(建筑部分)
第一章 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问题
问题1: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对设计依据表达不全,一般缺少地下室防水、内装修、屋面工程的设计依据;项目概况常缺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工程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屋面、地下防水等级以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解析:设计说明应主要介绍设计依据、工程概况、主要工程做法及施工图未用图形表达的内容,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设计单位对简单项目的设计说明很不重视,草草写上10条8条了事。这种现象必须纠正。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说明的内容应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5.2.条的内容编写。
问题2:建筑的平面图中,经常出现缺少标高及房间名称,缺少主要建筑设备和固定家具布置及相关做饭的详图索引;地下车库平面缺少停车位的表示及通行路线;屋顶平面表达过于简单,屋面上的女儿墙、排气道、排烟管、变形缝、上人孔等未画出,未注明采用的详图索引。
解析:平面图是建筑专业施工图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图纸,也是其它工种进行设计、制图的主要依据,因此要求平面图要表达全面、准确、简明。《深度规定》4.3.4条对平面图做出了21款规定,应认真执行。04J801《民用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11-15页对平面图绘制作了综合说明。17-23页有地下室平面、首层平面、标准层平面和屋顶平面的深度示例,可供参考。
问题3:剖面数量不够,不能充分表达不同层高、不同部位、空间复杂的建筑剖面状况。尤其对坡屋顶的表达不够清楚。缺少详图索引。
解析:剖面图是建筑物竖向剖视投影图。它主要为表达建筑的层数、层高、内外空间的变化情况。图中用粗实线画出所剖到的墙体、梁、板、楼地面、楼梯、屋面等建筑实体的切面。用细实线画出剖视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和构配筋以及室外的局部立面,并标注出必要的相关尺寸和标高。对剖面图《深度规定》4.3.4条作了7款规定。首先指出剖视的位置应选在层高不同、层数不同、内外部空间比较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但有些设计人只图绘图省事,却把剖面剖视位置定在最简单的部位,而且只画一个,尺寸标高标注过简。当然对空间变化和构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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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不清,达不到设计深度要求,工地施工就困难,以致影响到工程质量。因此,设计人员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工程设计是项严肃科学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的按国家颁布的《深度规定》要求,做好设计工作,保证设计质量。
问题4:对一些设计图面错误较多,设计深度不够,但又不违反强条,无严重技术错误的设计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如何对待?
解析:2003年建设部以建质[2003]2号文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中,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第4项就是“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的,应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要求设计人对达不到深度的部分补充、完善、以确保施工图质量合格,能正确指导施工。
第二章 总平面设计
问题1:有些项目紧贴道路红线布置建筑物,出入口台阶、散水和地下的基础凸出红线,影响市政建设。
解析:这个问题涉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1条强制性条文,该条文明确规定: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散水、建筑基础是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尽管征地时是从道路中心线计算的,但道路红线以内地下地上空间不属建设单位所用。道路红线以内属城市道路用地,地上设置车行道、人行道、绿化、照明等市政设施,地下通行各种市政管线。建筑突出物突入道路红线将会影响城市空间景观、人流、车流、交通及地下市政管网的敷设。所以应该严格执行该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问题2:紧贴地界布置建筑物,向邻地开设窗户、排泄雨水。
解析:建设单位为了获得用地的最大利益,常不顾相邻基地建筑之间的防火、日照通风和采光要求,紧贴地界建设,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的后患和民事纠纷。针对相邻基地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1.4条作了规定。按规定相邻基地的房屋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符合防火规范规定时,可以毗邻建造(山墙端用防火墙分隔);若为南北方向则须考虑日照影响,原则上双方应按城市详细规划建筑控制高度各自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高层建筑应由规划部分作日照分析决定。各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具体规定的按本事规定执行。
贴邻地界的建筑不应向相邻基地方向设门窗、阳台、挑檐、空调外机、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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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出口及排泄雨水。若所建的建筑物必须开窗、排雨水,则应按要求后退用地界限建造。
问题3:日照间距计算高度是按屋面板顶还是按女儿墙顶计算?
解析:计算日照是为防止建筑遮挡相邻建筑的阳光,所以建筑高度应取建筑女儿墙的压顶高度,无女儿墙的应采取端口高度。
问题4:《住宅建筑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都提到住宅小区总平面图布置中应考虑视觉卫生间,应如何掌握这一标准?
解析:《住宅建筑规范》4.1.1条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条都把视觉卫生作为确定住宅间距时应考虑的因素。这两条规定又都是强制性条文,但是条文中对视觉卫生间距并无量的规定。《住宅建筑规范》条文说明中说:尚需作补充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中说到:这些因素情况复杂,许多城市作了自己的规定,但差距很大。一般认为不小于20m较合理。具体指标由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掌握。因此,在《住宅建筑规范》做出补充规定之前只能由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掌握了。
第三章建筑设计
问题1:七层住宅设计注明六、七层上下为一户,却不按跃层设户内楼梯,走单元楼梯上七层,是否可不设电梯?
解析:《住宅建筑规范》4.1.6条的条文说明中对七层及其以上建筑必须设置电梯的四条原因说得非常清楚,但在当前房地产开发中追求短期利益。牺牲居民利益的情况依然存在。明明建的七层住宅,为逃避设电梯,却说住宅只有六层,第七层是单身宿舍。也有的说第七层是储藏间。即使六七层按跃层设计了,也让设计人注明户内楼梯住户自理。施工时户门照做,实际还是七层住宅。施工图审查对后一种情况难以控制,但必须坚持:六七层必须符合跃层设计,才可不设电梯。
问题2:小高层住宅设计过分压缩面积,致使电梯厅深度、公共走道宽度达不到规范要求。
解析:自推行90㎡中小型以来,小高层住宅设计为压缩公摊面积,出现过分压缩交通面积的现象,以致出现公共走道宽度和电梯厅不符合规范的情况。《住宅建筑规范》5.2.1条“走廊和合公共部分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住宅设计规范》4.1.9条“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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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50m”上述规定是最低限,设计不能再突破。而且,高层、中高层住宅要进行无障碍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7.2条规定,候梯厅深度应大于等于1.80m。这些基本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问题3:推行中小套型住宅以来,无直接采光、面积超过10㎡的暗起居厅又开始出现。
解析:起居厅在现阶段住宅套型中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居住空间,良好的采光、通风是基本要求,不能因为套型面积压缩一点就不顾基本要求。设计应根据时代要求不断创新,不能走回头路,把过去淘汰了的东西又搬出来。起居厅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3.2.2条和3.2.2条规定的基本要求。暗厅只能作为餐厅和过厅,而且一定要控制面积不大于10㎡,否则套内无直接采光空间过大,会降低居住生活标准。
问题4:高层住宅设置电梯,按《住宅设计规范》4.1.7条规定,12层及其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两部电梯。因4.1.7条不是强制性条文,执行难度较大,审查中如何掌握?
解析:《住宅设计规范》4.1.7条规定,十二层及是二次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这是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参考各国规范,并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条件作的决定。电梯在使用过程中难免出现故障,电梯使用一定周期也需要大修。如果只设一台电梯,当出现故障或检修会影响居民使用。如果在十二层以下,住宅尚能承受暂时的不便,对于十二层以上的住户只能望楼兴叹。因此,尽管此条文未列入强制性条文,为了居民的公共利益,还是应认真执行的。单元住宅,当每个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必须在适当层数之间用连系廊连通,便于互相交换使用。
问题5:《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外窗窗台净高低于900时,应有防护措施,飘窗护栏高度应根据设计位置及是否为可踏面而定。工程设计图中常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解析:《住宅设计规范》3.9.1条对外窗低窗台防护设施的规定,是针对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而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m,距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此种情况下,防护栏杆净高应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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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面计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10.3条的注2也明确规定,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计算。
问题6:某些高层建筑地下室的疏散楼梯上到首层时常因布局困难,将防火疏散门设在踏步上边缘处未达到600㎜,这是否可行?
解析:《技术措施》8.3.6条规定,楼梯正面门扇开足时宜保持0.6m平台净宽。是为保证人员疏散时安全,有条件时首先这样做,但确有困难未达到600mm,也是可行的。
问题7:在人防设计规范中,仅有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建筑面积要求,在深圳地区如何控制掩蔽面积,是否有上限值?
解析:有上限值,其限值见《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3.2条。
问题8:中小学、托幼等建筑,是否需设无障碍电梯?
解析:在中小学、托幼等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见《无障碍设计规范》)7.7.1条。(强条)
问题9:高层住宅楼梯可否认为仅作疏散之用,踏步可否取值250×180? 解析:不可以,踏步取值250×180时,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5.2.3条和《住宅设计规范》4.1.3条。(均为强制性条文)
问题10:高层住宅选用二~三台电梯时,其相对设置方式时的候梯厅深度,是否必须取≥相对电梯B之和?
解析:是,按《通则》6.8.1.4条执行,其中当为无障碍电梯时,候梯厅深度不小于1.80m。
问题11:大型超市倾斜式自动人行道,是否可作为无障碍设计的辅助,而无须采用无障碍电梯?
解析:大型超市倾斜式自动人行道不可以作为无障碍设计垂直交通,必须设无障碍电梯。(见《无障碍设计规范》5.1.2条及条文说明)
问题13:建筑设计技术措施中注明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开窗,这条是否需执行?推拉窗对于节能设计不利,且住宅窗亦不太适于采用内开方式。怎么办? 解析:根据《通则》6.10.3.2条,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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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4:《住宅建筑规范》规定:住宅(包括多层住宅?)设台阶时必须设无障碍坡道及扶手。其实际意义似不大,是否需执行?
解析:《住宅建筑规范》5.3.2条规定,7层及7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强条。必须严格执行。(不包括6层及以下多层住宅)
问题15:对于无障碍住房(包括宿舍),是否每个小区(工程)均需设置?可否统一设置?统一设置时有无服务半径?
解析: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50套住宅宜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宅套型;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100套住宅宜设2~4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宅套型;职工和学生宿舍建筑应在首层设男、女残疾人住房各一间。可否统一设置,有无服务半径?目前规范没有规定。
问题16:《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单朝向的住宅需采取通风措施。是否执行? 解析:执行。
问题17:按相关规定,幼儿园不应置于地下车库上方。但不少小区为满堂地下室,此条规范可否突破? 解析:不能突破规范。
问题18:建筑室外的台阶、雨蓬等,是否可以适当超出建筑控制线范围?规划部门对此类突出物(或附属物)有无明确规定?
解析:是否可以适当超出建筑控制线范围,以规划部门审批的文件为准,但不得突出用地红线(强条)。
问题19:住宅、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临空栏杆下方,若有宽度小于0.22米或高度大于0.45米的凸出反沿时,尽管不是可踏面,但属于可攀登,此时的栏杆高度从哪算起为合适?
解析:应正确区分“可踏面”和“可攀登”的不同意义,虽不属可踏面,但可攀登时,从确保安全考虑,栏杆高度还是应从不属可踏面的可攀登面算起较合适。当然若高于0.45m很多,达到0.6m以上时,则栏杆高度可从楼地面算起。
问题20:公共建筑里的无障碍卫生间,是否应层层设置? 解析: 不用层层设。首层必须设,其余各层视具体情况酌情设置。
问题21:什么叫“供无障碍通行的门”?都应在什么地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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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凡供残疾人通行的门就叫“供无障碍通行的门”,例如出入口、走道、供残疾人使用的各种功能房间等。
问题22:《住宅建筑规范》第4.3.1条要求,每个住宅单元至少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这里的“出入口”指的是哪些部位?地下车库里的各单元楼梯间口或电梯厅口算不算?
解析:是指地上±0.000标高处的单元出入口,地下室的单元出入口不能算(详见该条文说明)。
问题23:《住宅建筑规范》第5.1.5条要求窗台低于900时应设防护措施,但本条要求是写在5.1的“套内空间”里,而在5.2的公共部分就没有这一要求。那么,公共电梯厅的窗台高,是否可以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10.3条第4款执行,即做到800高呢?如果住宅建筑不做护窗,窗台一律应900高的话,通则中的800高可用在何处?其他公建里,儿童活动区域的窗不做护窗时,窗台高至少应为多少?
解析:这是《通则》与其他规范的矛盾之处,也是我国技术规范不严密的缺点,从安全角度考虑,建议一律按0.9m控制(一般公建按0.8m设计也没错)。
问题24:《住宅建筑规范》第5.3.2条及条文说明,是否要求不论层数高低,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一律都应做无障碍坡道设计?而第5.3.1条仅对于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有此要求。这二条是否有矛盾?
解析: 是的,住宅出入口均应做无障碍坡道,而不受层数约束。
问题25:《住宅建筑规范》第5.3.1条及其条文说明,与《住宅设计规范》第4.2.5条是否有冲突?(设有电梯的住宅的公共出入口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解析:并无矛盾和冲突,因为这两条规定都是指住宅建筑的公共出入口应设无障碍坡道。
问题26:《住宅设计规范》第4.1.9条要求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米,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7.2条要求至少1.8米深,究竟应执行哪一条?
解析:前者为所有候梯厅,后者仅为无障碍候梯厅。
问题27:屋顶上因为立面效果而加设板状构架时,其投影是否需计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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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若计算,其镂空面积占多大比例时而才不用计算建筑面积?
解析:屋顶仅设构架而未设封闭围护时,则不需计算建筑面积(深圳市规定)。
问题28:《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第7.1.4条:“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蓬” 。较此条中“无障碍入口”是指整个残疾人坡道,还是可指靠近主体建筑的局部坡道?
解析:是指坡道尽端处进入出入口处的平台,而不是指坡道的局部或全部。
问题29:某坡地建筑的地下室,一边为全埋,另一边高出地面高度>1.5米,此时如何计算容积率?
解析:此问题与地下室的功能有关,功能不同,计算规定也不同,所以不好回答,应与规划部门沟通。
问题30:《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62-2005第6.5.1条:“厕所、盥水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如果增设一层夹层板或局部降板,能否满足要求? 解析:增设一层夹层板当然能满足要求,但夹层板必须做防排水,并能进行维修。局部降板仍属“直接上层”,按规范规定是不能满足要求的。
问题3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62-2005第6.7.2条“??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即0.7m)”;其第6.7.6条又规定:“??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即1.65m~2.1m)应两侧设扶手”。如果某商场楼梯宽度达到2.0m时,只设单侧扶手,是否可行?
解析:不可行,应两侧设扶手。
问题3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62-2005第6.8.2-6条“??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o”,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规定,自动扶梯倾斜角不应>30o。如何处理? 解析:按《通则》规定处理较合适。
问题3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62-2005中对于住宅及宿舍的日照标准,均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公寓如何界定?
解析:在我国公寓与宿舍类似,均为短期居住,因此公寓的日照标准可按宿舍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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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4:《建筑防水技术规程》DBJ15-19-2006表4.2.1:“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高层建筑要求二道防水设防,其中应有一道防水卷材”,此条能否改为“其中应有一道柔性防水”?或只需设一道金属压型板防水?
解析:不能改为“其中应有一道柔性防水”,更不能以金属压型板代替。因为柔性防水材料除防水卷材外还包括防水涂料,而防水涂料的性能比防水卷材稍逊,不能代替防水卷材作重要建筑的防水。
问题35:《建筑防水技术规程》DBJ15-19-2006表4.3.1-3:聚合物水泥砂浆属于刚性防水,若结构主体出现裂缝,它将随着一起开裂。如将其用作地下室迎水面附加防水层时,是否应限制其使用范围或面积?
解析:聚合物水泥沙浆不能用作地下室的附加防水层。反应型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则可以作为地下室的防水层。
问题36: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提到楼梯休息平台宽不得少于1.2m;但《高规》只要求≥1.1m;另在《住宅建筑规范》中也仅提到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少于1.1m。对此问题如何把握?
解析:凡住宅建筑的楼梯,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小于等于6层的住宅楼梯净宽可为1.0m)但平台宽度必须大于等于1.2m。
问题37:住宅建筑是否一定要考虑无障碍住房?是否一定要设无障碍专用电梯?
解析:凡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宿舍)均应设无障碍住房,凡设电梯的居住建筑均应设无障碍电梯。无障碍住房的数量: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为(2~4)%,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为4%。
问题38:不带电梯的住宅,是否一定要设无障碍通道? 解析:不带电梯的住宅也应设无障碍通道。
问题39:装饰面砖外墙常会脱落伤人。有施工单位认为这是防水薄膜太光滑而影响了粘结牢度。这种提法是否正确?如果外墙防水层改为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并适当增加厚度,是否会好些?
解析:为保证外墙装饰面砖不脱落伤人,必须保证墙体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强度≥0.4MPa,并在施工现场制作试件进行抗拔强度试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问题40:屋面纵向排水坡度要求≥1%,但实际很多工程难以做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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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一定要做到,只要处理好屋面各处的标高关系,不可能办不到。
问题41:卧室使用面积,尤其是单人卧室(保姆室)和厨房的使用面积,是否一定要满足住宅规范的规定?
解析:《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2.1条、3.3.1条对卧室、厨房的使用面积有要求,该规定面积是生活的基本要求,一般情况下应达到规范要求。由于不属于强制性条文,当设计确实无法达到时,也不强求,但小于规定面积在使用中是不方便的。
问题42:对于人防工程通行汽车的出口,是否一定要设防护密闭门?可否采用封堵板?
解析: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第3.7.5条及条文解释,考虑临战时间紧迫、情况复杂、战时条件困难,对人防工程平时的汽车出入口要设防护密闭门,不赞成用封堵板。同样道理,战时不用而平时使用的其他出入口也应尽量使用防护密闭门,少用封堵板。
问题43:落地凸窗和落地窗封闭的阳台,在实际工程中不好确认,造成防护栏杆的设置不统一。可攀爬的面算是900mm,还是1050mm?
解析:窗是与室内空间连通的,而阳台与室内之间是有门相隔的,所以凸窗与阳台应该是能判断的。如果确实无法确定,建议从安全考虑多层防护栏杆1050高、高层1100高。
问题44:无障碍住房设计与商品房销售、使用人群不固定的矛盾如何解决?宿舍建筑应在首层设男女残疾人住房各一间的标准,是按栋、单元还是宿舍区来规定?公寓建筑及宿舍设置无障碍住房套型(或残疾人住房),是否仍要按套型设计?
解析:从实际情况出发,设计中应提供可改造的可能。
问题45:公共建筑无障碍专用厕所或无障碍厕位的设置比例、数量等,有无规定?
解析:没有规定具体数量,如果建筑的规模较大、占地范围广,应从方便残疾人考虑,每隔一定距离布置无障碍设施,包括入口坡道,无障碍卫生间、盲道等。
问题46:《住宅建筑规范》第5.2.4条:“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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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当首层为架空层时,凡是人员可以通行的部位,是否都要满足上述规定?
解析:“安全措施”应保证高空坠物不会伤及行人,构件应有一定的强度。架空层供人员通行的部位,应满足此要求。设计时,在架空层周围可通过绿化道路等措施引导人员在规定的位置内通行。
问题47:消防登高面与城市规划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
解析:即要满足城市规划要求,也要满足消防要求。在方案时应考虑各种因素,不能留到施工图再解决。
问题48:相邻的两栋住宅建筑,其日照标准应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中的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时数来确定。但本栋住宅各户的日照标准,是否仍按上述标准执行?或是可按《住宅建筑规范》第7.2.1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来执行(但该条规定并未提出日照数要求)? 解析:规范未对本栋各户的日照时间提出要求。
问题49:住宅的电梯、楼梯等的形式及数量,均与其层数密切相关,那么住宅的层数究竟是按自然层数计算,还是按折算层数计算?
解析:一般按自然层计算,但消防上按3m层高折算层数(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注2)。
问题50:栏杆的设计高度,是按其所在的具体层数(或高度)来确定,还是按其所属建筑类别来确定?例如,某栋高层建筑的第三层栏杆,其高度是按1.05m设置,还是按1.1m设置?
解析:栏杆所处平台的临空高度以24m为界,小于24m,栏杆高度不小于1050mm;大于24m,栏杆高度不小于1100mm,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3条2。
问题51:在所有场合,是否都可采用钢化夹胶安全玻璃来代替安全防护栏杆?
解析:为了视觉效果,现在有趋势大量用钢化夹胶玻璃栏杆代替金属防护栏杆。钢化玻璃在没有外力作用下自行粉碎的报道已有多起,夹胶的作用是在玻璃破碎时不致落下伤人,从安全考虑,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学校、幼儿园等不应采用玻璃栏杆、楼梯玻璃栏杆,其他场所玻璃栏杆建议加设金属扶手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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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2: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的定义是什么(是否从楼梯出来后有一段走廊,就可以算作为通廊式住宅)?
解析:每户住宅围绕核心筒布置是塔式住宅,通过走道联系多个住户单元的是通廊式住宅。
问题53:按规范要求:(1)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汽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2)“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现实设计经常遇到此类矛盾。有无解决措施?
解析:(1)在方案设计时注意将厨房烟囱布置在下风向处。最好高空排放。如果确实不能高空排放,应使用专门的油烟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再排放。(2)做方案时即避免这类问题,应该严格执行。不太重要的建筑,在局部采用双层楼板(不是降板),并充分做好防水。并有排除双层板之间积水的措施。
第四章 建筑防排水设计
问题1:根据防水规范和标准图做法,屋面防水层应设在找坡层以上,但现在不少施工单位(包括监理、质检)提出,要求防水层设在找坡层以下,层面结构板找平台作防水层。怎么办?
解析:设计单位的理由:自己做法可防止防水层积水,从而保证防水层的使用寿命。施工单位的理由:自己做法容易发现渗漏部位,便于局部检修。但设计则认为施工方法不妥,会造成防水层积水不能及时排除。且发现室内漏水、渗水时,也不容易找到防水层损坏位置。故坚持设计院做法。 两种方法均可。
问题2:按国家规范,防水卷材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高分子卷材,另一种是改性沥青卷材。而目前比较常用的有各种自粘卷材,到底都应属于哪一类型?其材料性能和厚度等各种指标、数据,如何把握和界定? 解析:自粘防水卷材属于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问题3: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常不说明防水等级,仅在墙身详图中画出地下室外墙和局部地面,引注外墙、地面防水做饭,未标明细部防水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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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3.1.8条(强制性条文)规定,地下工程防水内容应包括: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工程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放倒灌措施。这五项设计内容应在设计文件中全面体现。
问题4:屋面雨水间距大,檐沟、天沟纵坡小于1%。
说明:屋面防水工程中,天沟、檐沟渗透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由于天沟、檐沟比较长。纵向坡度小,施工中难以做到不积水和排水通畅,由于积水,卷材发生霉烂和损坏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屋面工程技术规范》4.2.4条(强制性条文)规定:天沟、檐沟纵向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水落差不超过200mm,就是说水落口距离分水线不得超过20m。
第五章 建筑防火设计
问题1:某高层住宅建筑设有地下停车库,其核心筒部分(电梯间、楼梯间)通到地下室。在划分防火分区时,核心筒部分的面积是否可以不划进地下室车库的防火分区内?
解析:一般情况下,其核心筒部分的面积应计算在本防火分区内。(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2条)但确有困难时,可以不划进地下室车库的防火分区内,但核心筒部分与车库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见(《高规》6.1.12.1条)
问题2:某高层建筑的地下室仅设有生活水池、消防水池、水泵房(无其它用房),建筑面积共513㎡,其中水泵房建筑面积约100㎡。水泵房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此时是否可作尽端房间处理,即疏散门净宽不小于1.4m,且仅设一座疏散楼梯直通室外?
解析:不可以,根据《高规》5.1.1条和6.1.12.1条,地下室水泵房为独立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问题3:《高规》第5.4.2条要求,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第6.1.16条要求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那么,当高层单元式住宅的进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应向哪个方向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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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首先明确,《高规》6.1.16条规定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这是强条必须执行。高层单元式住宅的进户门不是公共疏散门,不执行本条。但进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应按《高规》5.4.2条执行。本条不是强制性执行。
问题4:《高规》第6.1.3条:“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在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为乙级防火门”。设计中户门为乙级防火门,直接经前室再到疏散楼梯,另一部分经另一个前室到另一疏散梯。这分成的两部分之间,设有防火门(使得都有两个安全出口),而这樘防火门的开启方向呢?是否要做成双向开启的弹簧门吗?
解析:不可以,这样的平面布局很难满足《高规》5.4.2条。这种平面布局对于部分户型实际上只是一个安全出口,当户数较多,人员较多时,存在安全隐患。本项内容不能设置双向开启的弹簧门,须分别设两扇开向不同方向的平开门做为防火门较合理些。(见《高规》6.1.16条的条文说明。)
问题5:厂房内的办公部分(已与生产部分用防火墙隔开),是否应该按民用建筑的防火规范设计?
解析:是,厂房内的办公部分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8条和民用建筑部分执行。
问题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第9.1.2条:“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这如何量化执行?
解析: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具体量化见《建规》5.1.1条、7.2.4条和《高规》3.0.2条、5.2.6条。
问题7:当塔式住宅顶部有两层及以上的屋面时,两部剪刀楼梯是否都要到达最高一层的屋面?
解析:按《高规》6.2.7条执行。即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问题8:单元式住宅相邻单元之间的窗户对开时,其间距是否按楼宇防火间距:多层取6米,高层取13米?
解析:一般情况可以,对于不同的个案,规范未明确时,报消防部门审批后确定。
问题9:单元式住宅(多层及高层)相邻单元之间的窗户窗间墙水平距离,是否按2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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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单元式住宅(多层和高层)相邻单元之间的防火墙两侧的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窗间墙)不小于2.0m,或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非防火墙两侧的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无要求。其中高层住宅符合《高规》6.1.1.2条情况者,窗间墙宽度大于1.2m。
问题10:当高层住宅户门为疏散防火门时,由于人数少,是否可内开? 解析:按《高规》5.4.2条执行,本条为非强制性条文。
问题11:顶层为复式的12层住宅,是否可不设消防电梯及防烟楼梯间? 解析:根据《高规》6.3.1条文说明,10层及以上的塔式住宅、12层以上的其它类型住宅应设消防电梯。依据《住宅设计规范》第4.1.6条3的注释,在住宅建筑顶层若布置两层一套的顶层住宅(户内设楼梯),顶层部分可不计层数,故顶层为复式的12层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不设防烟楼梯间,但塔式住宅需设防烟楼梯间。
问题12:低层住宅户内楼梯下的自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可否不作防火分隔?
解析:可以,见《建规》7.4.4条文说明。
问题13:地下车库内设的车库管理用房,是否需另设防火分区及疏散出口? 解析:不需要,按《高规》6.1.12.2条执行,即房间面积不超过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问题14:高层建筑疏散楼梯出口的内部门,在需经门厅过渡才直通室外时,是否可视作首层疏散外门而取其相应的净宽值?
解析:否,根据《高规》6.1.9条及条文说明,高层建筑首层疏散楼梯出口外的无论是否经过门厅,均应视作疏散外门。
问题15:防火分区及人防面积如何确定,楼梯间及前室是否计入分区面积? 解析:防火分区的确定,按《建规》、《高规》、《地下室车库防火规范》确定。人防面积按《深圳市民房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人防办相关文件及核准面积确定。楼梯间及前室是否计入分区面积同(问题1)解析。
问题16:相邻防火分区能否共用疏散楼梯?楼梯应划入其中哪个分区,是否需其中一侧设置甲级防火门?
解析:能共用疏散楼梯,在满足防火分区面积的前提下,划入哪个分区均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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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位于防火墙上的门设置甲级防火门。
问题17:防火门净宽如何计算,门框尺寸按何标准?
解析:防火门净宽是指装修完成除掉门框后门的净宽,一般情况下,净宽二洞口+150mm。
问题18:地下车库是否必须设二个直接疏散出口?
解析:不须设二个直接疏散出口,可按《高规》6.1.12条执行。即当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外室的安全出口。
问题19: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与同层的其他用房之窗间墙距离是否有要求?或需采取何种防火分隔?
解析: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规范》9.4.2条执行,其它建筑除室外楼梯外,无相关规定。
问题20:相邻防火分区窗间墙小于2米时设置的外挑墙垛,其凸出值应为多少?
解析:其凸出值应不小于1.0m,但需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同意。
问题21:外窗可开启面积按窗户形式的不同,如何计算? 解析:按不同窗扇开启方式的可开启部分的窗扇面积计算。
问题22:住宅多层单元与高层单元拼接,是否分别可按《建规》、《高规》执行?
解析:是,(见《建规》1.0.2条和《高规》1.0.3.1条)
问题2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但如果高层部分核心筒在裙房层只设通向前室的疏散口,且整层面积不超此限,则可否按整体考虑为一个防火分区?
解析:当只有高层部分核心筒而无其它高层部分功能时,可以按整栋考虑为一个防火分区,否则,不可以。
问题24:有人说,当裙房高于24米后,就不叫“裙房”了,就应该按照高层主体来对待了。对吗?
解析:对的。请参看“裙房”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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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5:住宅核心筒剪刀梯从一前室穿越另一前室的做法,在深圳是否仍可行?门的开启方向应遵循什么原则?是否要求防火门都满足双向疏散? 解析:(同问题五解析)。
问题26:某住宅底层自用地下室,面积稍超过200㎡,是否严格按地下室要求而设计两个出入口?能否参照顶层为复式住宅时的要求来执行?
解析:按《建规》5.3.12.2执行,即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问题27:商场疏散宽度在《高规》里的折算,是在《建规》第5.3.17条第五小条计算后的基础上而再进行的吗?
解析:是,但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少于1.00m计算宽度。(见《高规》6.2.9条)
问题28:塔楼不超1500㎡,仅设一部消防电梯即可;但裙房面积超过1500㎡,此时消防电梯数量是否要相应增加?此时的裙房部分可否按多层计,而不另考虑增设消防电梯?
解析:按《高规》6.3.1条设置消防电梯,即一类公建、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建需设置消防电梯。
问题29:消防电梯层层停靠是否针对所有高层建筑?商住楼裙房商业部分是否也要求开消防电梯门?
解析:道理很浅显。需要层层开设消防电梯门。
问题30:按规定,住宅户门不能全部开向前室。但设有开敞入户花园时,其户门应如何界定?此门在防火上有无要求?
解析:套内面积对应的套内空间与套外空间之间的门,即为户门。户门开向前室时为防火门,非开向前室的门为普通防盗门。
问题31:高层裙楼如何界定?其高层部分投影内是否按高层,其余部分按裙房?商住楼又如何界定?低层部分的高层投影部分,是否严格按高层要求而设置防烟楼梯间?
解析:高层裙房为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无论高层部分在裙楼部分的投影如何。为高层疏散用楼梯为防烟楼梯,为裙楼疏散用楼梯为封闭楼梯间。若裙房楼梯间不符合封闭楼梯间条件者,应设防烟楼梯间(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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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6.2章节)。商住楼按《高规》2.0.8条界定,防烟楼梯间设置同前。
问题32:高层建筑的地下车库,可否与设备用房(或其他用房)合并布置在同一防火分区?若可以合并设置,其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如何控制? 解析:地下设备用房(或其它用房)除地下车库的风机机房外的设备用房如:水泵房、变配电房、冷冻站、锅炉房、发电机房等均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其防火分区不能与地下车库合并为同一防火分区。其各自防火分区面积按《规范》确定。
问题33:高层建筑中,专供底部数层使用的疏散楼梯间(在高层主体投影线范围内),是否需设为防烟楼梯间?
解析:高层裙房为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无论高层部分在裙楼部分的投影如何。为高层疏散用楼梯为防烟楼梯,为裙楼疏散用楼梯为封闭楼梯间。若裙房楼梯间不符合封闭楼梯间条件者,应设防烟楼梯间(见《高规》6.2章节)。
问题34:GB50016-2006第5.3.11.2条:居住建筑楼梯间宜通至屋顶(强条)。如何把握?如居住建筑仅为二~三层或为坡屋顶,是否也应通至屋顶? 解析:《建规》5.3.11条的条文说明为“对于居住建筑,根据实际疏散需要,规定设置楼梯间能通向屋面,并强调楼梯间通屋顶的门易于开启,也要求向外开启,”以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问题35:GB50045-95第6.1.1条,当住宅单元之间凹口部分相邻外窗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如何处理?若设防火隔墙,则应伸出外墙面多少?(当两窗相邻或相对时)
解析:住宅单元之间凹口部分相邻外窗距离符合《高规》6.1.1条件者,必须满足《高规》6.1.1.2条窗间墙宽度大于1.2m的规定。其它情况相邻外窗距离不能满足《高规》5.2.2条时,若设防火墙,则应伸出墙面1.00m。住宅单元之间凹口部分相对外窗(两座高层建筑之间)当采用甲级防火窗时,其防火距离不宜小于4.00m。
问题36: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开口部位(含出入口)与地面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第4.2.1条,还是执行该规范的第5.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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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地下车库采光、通风口开口部位应执行《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4.2.1条。地下车库出入口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5.1.6条、5.3.3条。
问题37:据《高规》第6.2.5条,地下停车库的疏散门是否可直接开向楼梯间? 解析:可以。
问题38:《高规》第6.1.9条所指的首层疏散外门,是否包含地下室楼梯出地面时的外门?塔楼楼梯间门在首层外墙上向外开启时,其宽度应满足该条规范要求;但当楼梯间门开在大堂内部时,就不必满足该条关于宽度的要求,对吗? 解析:不对,根据《高规》6.1.9条及条文说明,高层建筑首层疏散楼梯出口外的无论是否经过门厅,均应视作疏散外门。
问题39:某栋住宅楼的二个单元之间凸出部分设有窗洞,其防火间距应按什么要求计算?若一栋建筑裙房上立有多栋塔楼,各塔楼之间防火间距是按整体为一栋来计算,还是按各自为独立一栋来计算呢? 解析:按各自为独立一栋来计算。
问题40:相贴邻二座住宅楼外窗的间距,是否按照防火墙二侧窗间距设计,还是像上海市那样可适当放宽?
解析:若相贴邻二座住宅楼为塔式住宅楼,其外窗问题设计按照防火墙二侧不小于2.0m设计。(若为其它形式住宅楼同11题解析)
问题41:住宅层数的确定,究竟是按整栋楼总高度除以3米,还是按超出3米的那些楼层高度之总和除以3米?
解析:按整栋楼总高度除以3m。(见《住宅建筑规范》9.1.6条注2)
问题42:高层建筑裙房商场的疏散宽度及每100人的疏散宽度指标,是否可以严格按照《建规》里的宽度计算方法来计算?
解析:是,但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少于1.00m计算宽度。(见《高规》6.2.9条)
问题43:某建筑有二层裙房(大商场),上部为三层住宅,但总高度小于24米,总层数为六层。住宅部分与商场部分之间设有防火分隔,且各自设有疏散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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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4:有一种半跃层住宅,厅部分层高4.2m,卧室部分为2.8m,顶层不跃层,为2.8m。组合之后的厅部分为7层,卧室部分为10层,那么执行防火规范时,是按《高规》,还是按《建规》?
解析:《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之9.1.6注2中规定: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米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米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米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米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算。
因此,该建筑应为10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
问题75:不计入疏散宽度的地下室楼梯(上部有建筑物)在出地面时,可否不直通室外?
解析:如果该楼梯是用于疏散的就应该直通室外。
问题76:《高规》第6.2.5.1条规定: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而《住宅建筑规范》第9.4.3.4条似已放宽,前室内检查井的检查门采用丙级防火门即可。到底按哪个规范执行?
解析: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其他建筑按《高规》执行。
问题77:商住楼中住宅的独立疏散楼梯的踏步的高宽,可否按住宅共用楼梯设计?住宅的独立楼梯前室面积,可否按居住建筑设计为不应小于4.5㎡? 解析:商住楼中的住宅部分,可以按照纯住宅对待,按住宅共用楼梯设计踏步,遵守《住宅建筑规范》5.2.3条,前室不小于4.5㎡。
问题78:《住宅建筑规范》第9.4.2条“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与《高规》第5.2.2条是否矛盾?
解析:不矛盾,《高规》第5.2.2条是指防火墙两侧的窗,而楼梯间的墙耐火极限是2小时,不是防火墙。
问题79:高度超过50m的商住楼中住宅部分的楼梯、走道宽度,首层疏散外门宽度,前室面积等设计,是按公共建筑对待还是按单纯住宅对待?其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可否采用自然排烟? 解析:商住楼中的住宅部分,可以按照纯住宅对待。
高度超过50米小于100米的商住楼,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自然通风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如各前室独立设置,则可不设机械加压。否则应设机械加压。
问题80:“大底盘”的地下室,由于防火分区面积较大,跨越了地面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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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建筑类别(上部建筑有高层、多层及室外广场等)。当它用于车库时,其消防疏散是按《高规》,还是按《建规》执行?设置防烟楼梯间还是封闭楼梯间? 解析: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6.0.3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2条,地下楼梯无法自然通风、采光,应设置防烟楼梯间,乙级防火门。
问题81:地下车库防火分区之间的连通口,可否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计? 解析: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6.0.2条,人员少于25人或Ⅳ类汽车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由于汽车库防火规范没有不允许防火分区之间的连通口,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8.3条地下仓库可利用防火分区之间的连通口。安装甲级防火门,作第二安全出口,应该是可行的。
问题82:防火分区之间的连通口,可否作为疏散宽度计算?可否作为计算疏散距离的安全出口?每个防火分区是否要单独计算疏散宽度?
解析:防火分区之间的连通口,需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多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应有各自的疏散出口。多层建筑的地下室,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2条,高层建筑按《高规》第6.1.1.3条,高层地下室见《高规》6.1.12.1条。
问题83:消防控制室直通室外或设在架空层,疏散出口周边开敞,其门窗是否还需要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解析:用普通门窗即可,不需防火门窗。
问题84:高层建筑仅塔楼核心筒穿过裙房,并已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即裙楼防火分区与高层塔楼投影线不重合),则在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前提下,裙房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按4000㎡计,还是按5000㎡计?
解析:整个建筑属高层建筑。则裙房按《高规》第5.1.3条设计,即有自动消防时裙房最大防火分区为5000㎡。但商场自动消防最大防火分区仍为4000㎡,见《高规》条文解释111页四。
问题85:半地下停车库,其出入口与室外疏散楼梯相连,是否应做防火分隔?
解析:如果半地上部分车库是开敞的,车辆出入口与人员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如果半地上部分不是完全敞开,则车辆出入口与人员疏散还是应该做防火分隔。
问题86:高层公共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其处于低楼层部分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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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之疏散宽度,可否按《建规》执行?
解析:根据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2007年2月26日文件广公消[2007]27号“关于明确高层民用建筑中商场疏散人员计算方法的通知”:
1. 商场疏散人数应根据商场营业厅的建筑面积计算。商场营业厅的建筑
面积指: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以及营业厅内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分隔开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该建筑面积内。
2. 地上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人数可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第
4.2.5条规定计算。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应按实计算。 3. 地下商场(包括自选营业厅)的疏散人数均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计算。
问题87:对于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要求,可否采用由防火墙、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形成的“安全通道”而直通室外?若可行,此时其通道距离长短有无要求?防火门或卷帘的防火等级有何要求?防火门是否应有自闭功能?
解析:根据《建规》5.3.13条3,首层楼梯间不能直通室外时,当建筑在四层以下时,楼梯口距室外安全出口距离可小于等于15m。即可用甲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等形式扩大防烟前室即“安全通道”,但四层以上建筑不行。通向扩大防烟前室的门应是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防火门与防火卷帘需符合《建规》7.5条的要求。
从《建规》5.3.12条1的条文解释中,可知在地下室通过“安全通道”或“避难走道”的设置要经过论证报批。
《高规》6.1.7条和6.2.2.3条,高层楼梯在首层可采用扩大楼梯间的方式,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房间走道隔开。楼梯至外门的距离也应在15m之内。
防火门应有自闭功能。防火门与防火卷帘要符合《高规》5.4条的要求。 问题88:高层建筑楼梯间通向室外(如首层及屋顶)的门,可否不设防火门?
解析:高层建筑楼梯通向室外(首层或屋顶)的门,不需用防火门。
问题89:首层对外的商铺(非商业服务网点),只设一个出口时,其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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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如何确定?
解析:小于300平方米的商铺都称为“商业服务网点”。不存在大于300平方米而仅设一个出口的商铺。
多层建筑首层可参考《建规》5.3.8条,高层建筑可参考《高规》6.1.8条6.1.12.2条。
问题90:《建规》中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通向楼梯间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人员密集”如何定义?
解析: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商业建筑、学校、食堂、展览馆、歌舞娱乐场所等。
问题91:公寓、小户型住宅、高级宿舍、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公寓等如何区分?对于消防疏散的要求,哪些应按公共建筑设计,哪些可按住宅建筑设计? 解析:小户型住宅、高级宿舍按居住建筑的消防设计,高级宿舍还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公寓、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公寓按公共建筑消防设计,这类建筑一般采用分体空调,节能设计均按居住建筑设计。
问题9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对部分规范条文自行作了修改或增加。如《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中4.0.4第三款即为新增条文:“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但实际使用中,医院电梯设乙级防火门不利于病床及轮椅病人使用,且前室面积、防排烟等都无相应规定,如何执行? 解析:请参考最新医院设计规范(报批稿)。
问题93:对于一梯两户~四户的高层居住建筑,当设置有两个疏散楼梯及前室时,全部户门分别开向不同的前室,是否允许? 解析:允许,但户门全部用乙级防火门。
问题94:《建规》第5.3.17第4条:“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人/㎡计算确定;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人/㎡计算确定”。疑问:录像厅、放映厅和小型电影院如何区分?有固定座位的小型电影院,可否按其座位数核定人数?“该场所建筑面积”是否包括厅室之外的走道、门厅及洗手间等附属用房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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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有固定座位的按固定座位核定人数,没固定座位的录像厅、放映厅、小影院按1人/㎡计。“该场所建筑面积”不包括厅室之外的走廊、门厅、洗手间等附属用房面积。
问题95:对于某些建筑立面一体化(即从塔楼底部到最顶部均为统一相同的立面形式)的建筑,它在屋顶层并无透空做法,即“女儿墙”与立面一致,将整个屋顶四周封死,但女儿墙高度可能很高(甚至高达5~6层楼)。此时的建筑物高度,是否还按 “从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来计算? 解析:建筑物高度还是以室外地面至屋面高度计算,但不赞成过高的封闭女儿墙,对消防救援不利。
问题96:对于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物(如5层的中学教学楼),是否还需要按一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限值,来将上下层建筑面积进行叠加计算? 解析:按层划分防火分区。
问题97:同一个房间的两个疏散门,是否也要满足“两个相邻的安全出口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的规定?
解析:需要两个疏散门的房间,应保证两个门间距不小于5m。见《多规》5.3.8条(强条)、《高规》6.1.5条。
问题98:穿越消防电梯机房本身,再达到普通电梯机房(或者相反),允许吗?
解析:可以,根据《高规》第6.3.3.6条,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需有耐火极限大于2.02时的隔墙,墙上用甲级防火门。
问题99: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与政府职能部门(如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发生分岐时,应如何处理?
解析:当消防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的,应以其书面意见为准;仅为口头意见的,则以审图机构的审查意见为准。如果涉及强条问题,应执行强条或进行消防性能设计,并与消防部门联系沟通。
问题100: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入口距离,在《建规》第3.7.4条中有规定,这个距离是否指直线距离,还是疏散距离?
解析:应按具体情况确定:(1)厂房由于工艺不同、设备大小、生产线长度不同,厂房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差距会很大,如一个大型联合厂房,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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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米长,厂房长度近百米或百米以上,任一点至出口直线距离小于规定距离,但由于生产线的阻隔,疏散距离可能大大超过规定,影响疏散的时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7.4条的条文解释可知,厂房的疏散距离是以疏散时间为依据的。所以厂房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应考虑生产流程、生产线的布置,以疏散距离计算,或按照规范条文解释的方法用疏散时间进行复核。这点与民用建筑不同。民用建筑中室内家具柜台等长度不会太长,绕行距离不大,所以民用建筑室内任一点至出口距离按直线计数。(2)如果厂房内设备占地面积不大,也不太长,对疏散距离影响较小,可简化的按直线距离计算疏散距离。
问题101:室外地下消防水泵房,其地下水泵房比较小,一般在60~70m2
左右,其安全出入口是否可以仅设一个?
解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7.2条5,50㎡以下的地下、半地下水泵房可设1个安全出口。
问题102:《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第4.5.2条:通廊式宿舍七层以上才设封闭楼梯间,而《建规》第5.3.11条则规定2层以上,就应设封闭楼梯间。按哪个执行?
解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是2006-12-01实施,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是2006-02-02实施,应以时间最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准。
问题103:地下室的楼梯直达室外,是否需设前室?
解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条1、第7.4.2条1,当地下室楼梯在地面层可自然通风采光时,一层地下楼梯可以不设前室,但多层地下室楼梯应设前室。不能自然采光通风的一层地下楼梯也应设前室,按防烟楼梯设计,楼梯间加压送风。
问题104:屋顶电梯机房(含消防电梯机房)的门,有何开启要求?是否可直接开向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内?
电梯机房门不可直接开向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上。不符合《高规》6.2.5.1条。
问题105:住宅规范第9.4.2条: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试问到阳台边缘,是否也必须符合该条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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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因为阳台是敞开的,不存在消防安全问题,所以在消防上楼梯间窗口与阳台边缘的间距没有要求。但从安全防盗上、住户心理上,不应距离太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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