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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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的管理,建立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汽车客运市场,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89)等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经营和使用客运站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客运站业主、客运站经营单位以及进站的客运班车经营者。 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客运站业主是指客运站的投资企业。

客运站经营单位是指与业主签订使用合约、以客运站设施为依托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具备条件的业主可成为客运站经营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 客运站分为: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等级汽车客运站。其中,设在旅游景区或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客运站、口岸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简易客运站。 (三)为途经班车提供配客服务,具有简易售票、候车、停靠上落客功能,但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以下简称配客点)。

第四条 客运站业主和经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开业

第六条 客运站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纳入站场布局的总体规划;

(二)县以上城区应设置四级及以上客运站;

(三)旅游或口岸客运站应设置在国家确定的旅游景区和边境口岸; (四)配客点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干线公路交叉口或高速公路服务区; (五)站址交通便利,场地大小与建站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 根据客运市场的发展或城市建设的需要新建、迁建客运站设施时,当 地县级以上交通局应按照站场规划向当地政府取得站场建设的用地许可并组织开 展功能定位工作。其中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当地交通局应提出立项报告并逐级报 省交通厅,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站场建设的用地许可文件、标有站场地点的地图和站场进出口示意图; (二)站场布局规划中关于该站的描述;

(三)客运站的功能定位方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省交通厅根据客运站总体规划对立项报告进行批复,主要内容一是客运站站 名、代码的确认,二是对客运站功能定位的确认,三是对客运站业主确定方式的确 认。

第八条 客运站业主的确定:

(一)因城市建设原因撤消并迁建的客运站,交通主管部门可指定原客运站业 主为新客运站的业主。

(二)拟进站班车经营者愿意联合投资的客运站,交通主管部门可指定该联合 投资体为业主。投资比例按拟进站班车数量比例确定,也可由班车经营者共同商定。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应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业主。

第九条 客运站设施的功能定位是在确定客运站的辐射范围的前提下,对其作 用进行定位。内容主要包括: (一)客运站进站班车开行范围;

(二)客运站进站班车的定位:根据现状,确定该站近、中、远期进站的车数

或班次数;

(三)经营方面的定位:与现有站场在经营方面的分工、受其影响的现有客运 站处置方案、城市公交接驳方案等; (四)客运站的经营年限。

配客点的功能定位主要是确定配客范围。

第十条 客运站设施的名称即客运站站名,站名不能重复,每个站名对应一个 站名代码,代码由省厅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等级、简易客运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 “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 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 其中标志名可以缺省。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 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

第十二条 客运站业主应按基建程序办理建站手续,并按建设部、交通部的有 关标准和规定设计和建设客运站,建设过程实行项目法人制。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都不得作为客运站的业主 或成为客运站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 客运站建设完成后,应由客运站业主及与业主签定合约的经营单位 筹建方同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站级初评和开业手续:

(一)客运站业主向所在地市交通局提出站级初评的申请,经营单位筹建方提 出经营业户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站名批复材料(复印件)和客运站业主确认书(或中标文件)。 2、《客运站临时等级评定申请表》、站场竣工文件和平面图;

3、拟组建的客运站经营单位的经营方案,包括公司章程、站场管理方案、公 司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等;

4、《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开业(变更)申请表》;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中应包含客运站的站名;

6、 业主与经营单位筹建方签定的客运站设施使用合约(业主自营客运站除 外)。

(二)市交通局在收到资料后,应会同客运站所在地县交通局进行审核: 1、临时等级评定工作:主要评审客运站设施是否达到站级标准的要求,通过评 审的给予临时等级,临时等级按其设施所达站级标准的低一级评定,有效期为半年。 2、经营单位开业审查:主要审核经营单位是否符合客运站经营的开业资质条 件。通过审核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与临时等级时限相同)。 (三)客运站经营单位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及税务 登记、申请收费许可。

新建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经营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的专门经营客运 站企业;其他客运站经营单位,也应注册成为企业的分支机构,并领有专门经营客 运站的营业执照。

客运站设施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

(四) 客运站经营单位办理上述手续后,将有关资料报市交通局备案,客运 站即可开业。

第十五条 客运站业主需要变更经营单位的,须与原有经营者达成协议,并提 前六十天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新的经营者办妥有关手续后,可接替原有经营者从 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单位需要停业的,应由客运站业主确定新的经营单位, 并提前六十天向市交通局提出,待新的经营单位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停业。 第十七条 客运站设施需要关闭的,须由客运站业主提前六十天向市交通局提 出,经审查同意,并提前三十天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关闭。 临时客运站,应确定经营年限,到期即自行关闭。

第十八条 客运站设施的改、扩建,应符合站场规划和该站功能定位,在办理 基建报批手续前,应提出改扩建方案,由业主报市交通局备案。

因改、扩建原因需要缩小经营规模或临时关闭的,由客运站业主和经营单位应

提前六十天向市交通局提交进站班车分流方案,待市交通局批准并做好进站车辆分 流工作后,可暂时撤消或按缩小后的规模给予客运站临时等级。

改、扩建工程完工后,须将有关竣工文件报市交通局备案。并由业主和经营单 位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即可恢复客运站原有站级,临时关闭的可重 新开业。客运站设施需要升级的,按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站级核定

第十九条 客运站的站级划分方法如下:

等级客运站,按站场规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类。 其中旅游或口岸客运站,按规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类。 简易客运站和配客点,只有简易级一类。

第二十条 各级客运站的站级标准参照部颁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 要求》制定,主要设施和设备的设置标准及参数详见《广东省汽车客运站设施设备 的设置标准及参数》(附件二)。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开业六个月后,可由客运站经营单位按客运站站级申报程 序,向所在市交通局申报客运站正式等级。经营者填写《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及调 整升级申请表》(见附件三), 同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站场临时等级的批复文件;

(二)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和收费许可 证及复印件;

(三)客运站功能平面图及有关照片;

(四)近六个月的客运站经营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四);

(五)申报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提供介绍客运站情况的录像(3至5分钟)。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局负责材料的初审工作,应认真进行核对,确保材料的准 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评定工作由专家通过材料审核、观看录像、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其中,初审结果为三级以下的,由市交通局认定;其余由省厅组织评定工作,一级 站须交通部最后核定。

第二十四条 评定为四级、简易级的客运站,由市交通局核发《广东省客运站 等级证书》。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客运站,由省交通厅核发《广东省客运站 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各市应将评定为四级、简易级客运站的资料及时向省交通厅报备 (报备格式见附件五)和申报站名代码,省交通厅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客运站设施的调整升级是对站级的重新核定,按本章规定的程序 办理,但经营单位申报时需提供上年度的“客运站考核结果通知书”。 第四章 车辆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单位不得自备车辆经营旅客运输业务。现有客运站仍 有参与旅客运输业务的,应限期分离,逐步成为专门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单位。 本条所称旅客运输业务不包括为客运站接驳的公交客运和出租车客运。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客运站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客运站经营单位应接纳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且标志牌指定为本站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班车的经营者也可自主选择客运站。无正当理由,客运站不得拒绝接纳与本站功能定位相一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指定进入的班车。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部门应公开所有客运标志牌资料,方便经营单位查询拟进站客车的情况。客运站每月应公布一次进站班车情况。

第三十条 有资格的客运站经营单位可直接办理班车进站核准,其他客运站的班车进站核准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对核准进站的班车,由核准单位发给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进站凭证。

下列客运站经营单位无办理班车进站核准的资格: (一)设在广州流花地区或深圳罗湖地区的客运站;

(二)客运站没有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联网的计算机或未安装使用统一的客运

班车进站软件的;

(三)因严重违章被交通主管部门收回进站核准资格的。

第三十一条 对经核准进站的客运班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应按平等互利的原则 与进站客车的经营者签定客运业务代理协议。代理协议要符合本细则和《广东省汽 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合同文本规范,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营运安排,包括起讫站点、车型、班次时间的安排。

(二)双方责任,包括站方提供的售票、调度、各项站务服务;车方必备的经 营条件和经营规范要求。

(三)运输变更和事故处理,包括对停班、误班、脱班和安全及商务事故的处理。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议定。

(五)财务结算,包括结算依据、结算方式和结算日期的议定,结算日期应在 次月的15天内。

(六)有效期限和违约责任。

有关合同式样应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车在客运站正常发车后,可在发车站所在城区范围内的一 至两个客运站(含配客点)配客,发车站与售票配客点间实行电脑联网售票。 第三十三条 普通班车应在发车30分钟前,专线、直达班车应在发车20分钟前携带客运标志牌等有效证件进站应班,准时发车,不得误班和脱班。未能按时应班,超过一小时不足两小时的视为误班;超过两小时的视为脱班。因维修、路阻、肇事等原因不能应班,要及时报告,否则按脱班处理。

对完成上客工作,同时手续齐全、安检合格的客车,站方应在客车的行车路单 上签单放行。

站方负责组织行包的受理和装卸,并与司乘人员点件签章、交接清楚。 第三十四条 客车经营者因故需要停班的,必须提前一天以上向客运站和其他 有配客的客运站报停;同时,站方要设法调度车辆顶班。

第三十五条 客运站应按规定通过计算机定期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进站

客车的开班、停班情况和其他统计资料。客运班车停班超过七天的,客运站应及时 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客运站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进站班车统一排班、统一票价售票、统一办理行包托运、统一结算方法,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做好班车经营者间定价的协调工作,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准时结算票款和行包托运收入。 第三十七条 客运站应要求进站客车做到车厢内外整洁卫生,装备完好,座号清楚,坐卧具清洁,否则,不得为其排班配客。

第三十八条 客运站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出站车辆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回场必检,合格放行”的制度,严禁车辆超载和带故障出站。一级客运站应实行车辆报班、安检、排班、售票、发班全过程的电脑联网管理。 第五章 旅客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单位要按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服务岗位职责及工作 标准》的规定,设置和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岗位和人员,工作人员做到统一着装,配证上岗。并积极推行“三优,三化”目标管理,三级及以上客运站要开展ISO9001质量认证工作。

第四十条 客运站经营单位的质量指标考核标准:班车正班率99.9%以上;发车正点率98%以上;旅客正运率99.5以上;售票差错率低于0.05%;行包正运率99.9%以上;行包赔偿率低于0.5%;旅客和驾乘人员意见处理率98%以上;旅客和驾乘人员满意率95%以上。

第四十一条 站务人员要做到举止端庄,言语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有问必答,百问不厌,对老、弱、病、残等重点旅客实行优先照顾和特殊服务,对突发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做好广播宣传工作,应用普通话、地方语言和简单外语向旅客播报班次和其他宣传。同时,做好候车服务和组织好旅客上车工作,对“四定”班车,

要实行旅客凭票进站、检票上车、验票出站的封闭式管理。等级客运站要建立电脑 监控系统,对客运站主要部分实行实时监控。

第四十三条 等级客运站应实行计算机售票,每班车的剩余票额应通过显示屏 实时公布,逐步实现联网售票,并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客票。规范票务管理制度, 在售票时须按收费额给足有效的票据。

第四十四条 加强站容站貌的管理,保持客运站内外的清洁卫生和做好消毒工 作,保证空气流通和厕所无异味;各项服务标志醒目,侯车室布置美观大方,设施 设备排放得当、整齐,商用面积适度,不超过候车室、售票室面积之和的20%。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旅客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 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工作,必要时有权会同当事人 开包检查,二级以上客运站必须配备安检机。

第四十六条 加强公共卫生管理,按规定做好旅客的健康检查登记,防止各种 流行疾病通过客运站进行传播。 第六章 考核与年审、站级调整

第四十七条 客运站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市交通局负责,可结合道路运输企 业班车客运经营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第四十八条 考核内容: (一)客运站设施的考核;

(二)客运站经营单位经营资质的考核及服务质量的考核。

具体标准见《广东省汽车客运站设施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六“表一”)、 《广 东省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六“表二”)。 第四十九条 考核成绩实行双百分制,分为A、B、C、D四等。 (一)两项成绩均在85分以上的为A等。

(二)两项成绩均在60分以上,且平均分在75分以上的为B等。 (三)平均分在60分以上,但有一项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为C等。

(四)平均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定为D等。 第五十条 考核方法:

(一)各市应由交通局或中介组织成立相应的客运站考评小组,考评小组人数 应是5人以上的单数,成员包括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人员、客运站经营单位代表和 社会义务监督员等。

(二)客运站经营单位应提供完善的台帐和档案,备考评小组核查。考评小组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并按《广东省汽车客运站设施考核评分 标准》和《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考核评分标准》的内容分别对客运站的设施 设备、服务质量、经营行为进行综合考评和打分,填写《考核登记表》(见附件七), 确定考核成绩。

(三)考核结束后,各市交通局应将考核成绩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 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结果进行确认。

(四)市交通局将考核结果上报省交通厅备案,对需要降级或撤消站级的,应 向社会公布省交通厅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各市考核结果进行复查并重新出具考核 成绩。

第五十一条 考核成绩A等者,认定经营单位通过经营资质年度审验,客运站 可保留原站级级别。其中,设施设备达到上一站级级别标准者,可按本文第四章的 规定申请升级(首次评定等级不足一年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考核成绩B等者,认定经营单位通过年审,客运站保留原站级级 别。

第五十三条 考核成绩C等者,将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内,暂停新的班车 进站经营。整改期满,考评成绩B等或以上者,取消进站班车的限制;仍为C等者, 认定经营单位未通过经营资质年审,客运站需要降级或撤消。其中三级及以上站上 报省厅予以降级,三级客运站由市交通局予以降级,简易级客运站(包括等外站、 配客点)和城区内的四级站由市交通局撤消并收回站级证书。

第五十四条 考核成绩D等者,认定经营单位未通过年审,客运站需要降级或

撤消。其中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报省厅予以降级,三级客运站由市交通局予以降级, 简易级客运站和城区内的四级站由市交通局撤消并收回站级证书。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汽车客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 理违章行为,对客运站、进站经营者以及旅客的投诉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 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客运站经营单位和进站班车经营者共同 成立班车经营协调机构,对经营过程的站、车方矛盾进行协调和裁定,监督客运站 公开收费、结算及营收情况,接受旅客和班车经营者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的,应由进站客车的经营者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 并由交通主管部门作出最后裁决。

(一)客运站不接纳符合条件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

(二)对客运站的排班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排班后15天内向当地交通主管 部门提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交通厅一九九八年制定的《广 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撤消。其中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报省厅予以降级,三级客运站由市交通局予以降级, 简易级客运站和城区内的四级站由市交通局撤消并收回站级证书。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汽车客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 理违章行为,对客运站、进站经营者以及旅客的投诉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 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客运站经营单位和进站班车经营者共同 成立班车经营协调机构,对经营过程的站、车方矛盾进行协调和裁定,监督客运站 公开收费、结算及营收情况,接受旅客和班车经营者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的,应由进站客车的经营者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 并由交通主管部门作出最后裁决。

(一)客运站不接纳符合条件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

(二)对客运站的排班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排班后15天内向当地交通主管 部门提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交通厅一九九八年制定的《广 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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