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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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和释义 (1)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89121322303841424455576465687071778081828384108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四、基金备案....................................................................................................................................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九、基金的托管................................................................................................................................

十、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十一、基金的投资............................................................................................................................ 十二、基金的财产............................................................................................................................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十四、 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违约责任................................................................................................................................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二十三、其他事项............................................................................................................................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二十五、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一)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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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四)《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

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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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

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兰克林国海

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管理规则》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管理规则》。凡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的

基金托管人、各销售机构、投资者及相关运营机构

均应遵守该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由基金托管人委托,

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

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

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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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

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

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管理规则》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代为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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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但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除外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业务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业务管理规则》以及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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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业务管理规则》以及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提出

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

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某一其他基金(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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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

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合法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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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在亚洲地区(不包括日本)证券市场进行交易以及公司总部或经营范围在亚洲地区(不包括日本)的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投资者如果发生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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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基金发售期内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大于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认购费用按照认购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将导致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费率的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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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确认后的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净认购金额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份额的所有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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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等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和《业务管理规则》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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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或自募集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通过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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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开的相关文件中进行约定,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

2、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暂停对公业务,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3、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香港、韩国、印度、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由于假期或其它原因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2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投资组合权重决定具体暂停申购或赎回日期,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前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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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则》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自T+3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须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被注册登记机构给予“确认失败”的处理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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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10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业务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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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及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后的金额,即: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包括该日)披露。遇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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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后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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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国家外汇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本基金合同规定的非开放日及时间;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交易市场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本基金合同规定的非开放日及时间;

5、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同时,在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对已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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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暂停基金赎回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通过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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