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村支部书记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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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村支部书记聘用合同

镇安县“公开竞聘”村党支部书记聘用合同

甲方:月河 镇党委 党委书记:

乙方: 东阳 村“公开竞聘”村党支部书记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根据《镇安县公开选拔农村党支部书记管理考核暂行办法》(镇字 2008 42号)和《2010年全县公开竞聘村党支部书记工作实施意见》(镇办字 2010 59号)文件精神,甲已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本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定本合同为双方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2010 年 9 月 10 日起,至 2013 年 9 月 10 日止。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甲方安排的东 阳 “公开竞聘” 村党支部书记工作,并按要求履行职责。

第三条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为乙方执行职务创造必要的政策环境。

第四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管理考核办法和工作纪律,负责对乙方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甲方按照《镇安县公开选拔农村党支部书记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为乙方所在的村确定一名领导包抓,实行季度例会制度,协助解决乙方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助为乙方所在的村争资立项,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 乙方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和业务水平。乙方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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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条 乙方要认真完成和履行与甲方签定的三年任期目标责任书及年度目标责任书(三年任期目标责任书附后),扎实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第八条 甲方按照《镇安县公开选拔农村党支部书记管理考核暂行办法》(镇字 2008 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的节假日、公休假等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甲方按照规章制度和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乙方的日常管理、督查指导和考核工作。为乙方及其所在的村合理安排有关计划和任务,建立有关档案,严格学习制度、工作实绩报告评议制度、请销假及考勤制度、值班制度,以制度保证乙方尽职尽责履行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乙方在工作中出现比较严重的失误、任务完成较差、闹无原则纠纷、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群众满意度不高、在民主评议中村党支部“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或支部书记“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调查工作无起色、群众有意见,或经甲方认定需要进行诫勉的,由甲方按照党纪条规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乙方进行诫勉。诫勉由甲方提出初步意见,经上级部门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新的规章、政策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照组织程序对乙方予以免职,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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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和影响的;

(二)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差,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民主意识不强,群众基础很差,乙方所在的村党支部或乙方本人在半年和年终民主测评中“不满意”或“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甲方调查认定问题严重的;

(四)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甲方或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五)对诫勉谈话后改正态度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

(六)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七)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国家或所在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旷工或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或者出国(境)后未经甲方和上级组织同意逾期不归的;

(九)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免职由甲方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聘用期内,乙方因考取公务员、被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者其它原因需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终止。乙方申请留村任职的,经甲方连续两年考核达到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可续聘;不再续聘的,乙方自谋职业。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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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与国家和上级组织的规定相悖的,则以国家和上级组织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委组织部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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