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考三国法高频考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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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等。司法诉讼以下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式又被称为“替代争议解决方式”。替代争议解决方式一般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主要包括:和解、协商、调解、仲裁、无约束力仲裁、调解仲裁、小型审判、借用法官、私人法官、附属法院的仲裁以及简易陪审团审判等。

2.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时应遵循如下五个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合法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公平合理原则。

3.和解书和调解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协议,应视为违约。

4.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5.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6.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凡败诉方不自动履行裁决,胜诉方可以向败诉方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④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得裁定不予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此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应该提供财产担保。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定的,应当裁定终止执行。 7.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 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 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而且,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只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在起诉前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

是否采取财产保命措施,并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该类措施。

对于涉外民事诉讼时效的准据法,目前各国的趋势是规定诉讼时效适用该诉讼请求的准据法。

8.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相互请求进行司法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但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法院不予执行。

提出司法协助的途径: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加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此外,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未经我国主管机关的准许,任何其他外国机关或个人不得在我国领域内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提供司法协助的程序: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示采用特殊方式进行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示采用的方式不得违反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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