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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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 (一)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四川省自然科学奖; (三)四川省技术发明奖; (四)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四川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统筹领导全省科技奖励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兼任。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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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省奖励办公室是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奖励办公室主任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兼任。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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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我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我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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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我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均不超过2名,且可以空缺。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00项。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提名: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直有关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提名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学者。

第十六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名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提交评审。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省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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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按照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进行评审,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部门列支。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归获奖个人或者获奖团队成员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四川省志,并可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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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罚 责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收回证书,记录不良信誉。

第二十八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录不良信誉、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等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 X月X日起施行。2014年3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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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罚 责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收回证书,记录不良信誉。

第二十八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录不良信誉、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等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 X月X日起施行。2014年3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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