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作业规范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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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操作及使用规范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和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4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4.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臵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2 易燃易爆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5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5.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臵、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臵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范围:易燃易爆场所凡含天然气、氢气等的塔、储罐等设备上的动火作业,以及内充有易燃易爆介质、有毒介质、助燃介质的容器、设备、管道的带压动火,均属特殊动火。 5.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运营燃气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范围:CNG站、配气站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5.3 二级动火作业

5.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范围: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设备、管道以及公司配电室、变压器室等的动火,均属二级动火(主要是调压箱、室)。

5.3.2 凡运营装臵或系统全部停车,装臵经清洗、臵换、取样分析、排空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

降为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安全审计部有权将“一级动火”临时升级为“特殊动火”,各部门有权将“二级动火”临时升级为“一级动火”。 6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6.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6.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1.3 凡在运营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臵及处于GB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插好盲板,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并进行清洗、臵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臵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6.2 规定执行。

6.1.4 凡处于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受限空间作业同时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6.1.5高处动火作业应拴好安全带,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引燃可燃物

的措施,同时要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6.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6.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1.9 在铁路沿线(25 m 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1.10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1.11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1.12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6.1.13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臵;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1.14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6.1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臵换动火作业。 6.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厂应通知生产技术处和安全审计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 职责及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 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动火人

7.2.1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若带徒作业时,师傅必须在场监护。

7.2.2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3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

7.2.4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5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6 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7.3 监火人

7.3.1 由动火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监火人。必要时,可由动火点所在部门和动火部门共同指派。

7.3.2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3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4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5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点所在部门负责人

7.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负责在《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地点所在岗位当班班长签字栏上签字,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应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注明。《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8.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9.3 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份给动火人,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动火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8.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联。二级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人和安技员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场所部门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审计部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动火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审计部在一级动火审批栏审核后,经安全总监批准后方可执行。

8.3.2 一级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8.3.3 二级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部门安技员审批。

8.3.4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由设备所在单位即业主单位负责审批。业主单位应与调度中心联系,了解管架上存在的可燃介质管道,并与相关单位联系,检查可燃介质管道是否泄漏,相关单位在《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地点所在岗位当班班长签字栏上确认无异常后,方可作业。严禁焊接作业在可燃介质管道上搭接地线。 8.3.5 本着“监管与服务”的原则,安全审计部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审批一级和二级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上一级审批下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

8.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24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9 天然气设施动火作业规定

9.1严格按照公司动火作业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制度。凡民用户在立管阀以上的天然气管道上需要进行的动火作业的,由工程部自行审批。

9.2动火作业前,应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通知相关用户,做好停气准备。

9.3每月末以报表形式将动火作业情况上报部门备案。

9.4动火作业时,必须有施工队伍负责人现场指挥及调度,施工班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由安全员现场监督。

9.5动火作业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否则监护人员有权责

令停止作业,对造成的后果,首先追究现场负责人的责任。 9.6动火作业所需要的各工种人员,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集中。 9.7各工种必须服从动火作业现场指挥者的工作指令。 9.8动火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值班车辆以备使用。 9.9参加动火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9.10切断气源,放散后,方可在正压下进行动火作业。

9.11动火作业现场乙炔、氧气瓶和动火点三者之间的相对距离,以两米以上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9.12动火作业过程中,遇有窜气或泄漏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待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

9.13动火作业完毕后,必须进行气体臵换,方可点火通气。 9.14配气站、CNG站安全管理规定 9.14.1扩改站工程施工安全规定

(1)扩改站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前应熟悉站内流程及地面、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2)涉及动火作业部分,必须严格按照“动火制度”及程序进行,认真填报动火申请表,并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动火作业。 (3)对参加站内作业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先进行天然气的防火防爆等安全教育后,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后,方能进站施工作业。 (4)动火作业应按照有关《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进行。在站内动火作业中,禁止在站内同时放空;站内放空时,禁止在站内动

火作业。

9 相关文件、记录

9.1动 火 安 全 作 业 证ZH/SSJ-5.6-01-0

动 火 安 全 作 业 证

作业部门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作业内容 风险分析 和 安全措施 取样分析时间 动火分析 监火人签字 燃爆介质 动火前由动火点 岗位当班班长)签字 二级动火 分析结果(V%) 审批人签字 一级动火 执行背面:(填序号,也可补充) 动火班组 负责人签字 作业时间 动火人员 QESR/SP751-45 年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分析人签字 特殊动火 ZH/SSJ-5.6-01-01 动 火 作 业 须 知

1.在禁火区内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特别提示:设备内动火作业,禁止用氧气吹风。

2.凡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性的气体厂房、设备、管道的动火,必须清洗、臵换,隔绝气体来源,必要时拆除一段联接管道。

3.动火分析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动火中断半小时,应重新分析。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4.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氧气瓶、乙炔瓶距明火不得少于10米,乙炔瓶距氧气瓶不得少于5米。

5.监火人负责现场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火人要掌握灭火知识及方法,坚守岗位。监火人必须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认可,方可动火作业。

6.高处动火作业或设备内的动火作业,在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好相应的安全作业票证。

7.电、气焊工必须经过特殊工种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允许独立作业。

8.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在全公司或站场内全部停车,装臵经过清洗、臵换、分析合格,并采取了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局部或全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9.动火安全作业证只能在审批时间范围内使用有效。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24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若作业因固较长时间中断或安全条件发生改变,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0. 特殊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审计部按一级动火进行审批,经安全总监批准后方可执行;一级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二级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部门安技员审批。

附:常见可燃易爆介质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及允许动火标准 爆炸极限V% 允许动火 爆炸极限V% 允许动火 介质 介质 名称 名称 标准V% 下限 上限 标准V% 下限 上限 天然气 5.3 15 ≤0.2 氢气 4.0 74.2 ≤0.2 注:凡本证签字人员负责

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部门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6095 安全带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4.1 高处作业 work at height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称为高处作业。

4.2 坠落基准面 falling datum plane

从作业位臵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4.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h falling height(work height) 从作业位臵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4.4 异温高处作业 high or low temperature work at height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4.5 带电高处作业 hot-line work at height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1 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表1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10 以20~35 44 (kV) 距离(m) 下 1.7 2 2.2 2.5 3 4 60~110 154 220 5 高处作业分级 5.1 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 的规定。

5.1.1 作业高度在2m≤h<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5.1.2 作业高度在5m≤h<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5.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5.1.4 作业高度在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6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6.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6.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6.1.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制度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6.1.3 作业部门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6.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6.1.5 从事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1.6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6.1.7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

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6.1.8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部门的应急预案:

1)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6.1.9 高处作业前,作业部门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6.1.10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6.1.11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 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6.1.12 高处作业前作业部门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6.1.13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6.1.14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6.1.15 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

梯应符合GB 4053.1 和GB 4053.2 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 和GB 12142 的要求。

6.1.16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6.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6.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6.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6.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臵或

向下丢弃。

6.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6.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 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 的有关要求。

6.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臵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6.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6.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6.2.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6.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6.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6.2.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6.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6.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6.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6.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6.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6.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高处作业前,由作业部门项目负责人即项目安全责任人负责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办证人须按《高处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监护人应对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确认。

7.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作业部门安技员负责审批,安技员留存。

7.2 二级高处安全作业证由作业部门分管领导或安技员负责审批,并由安技员负责备案。

7.3 三级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审计部审批、备案。

7.4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审计部审核后,报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并送公司安全审计部备案。

1)在阵风风力为6 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7.5 《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级《高处安全作业证》由作业班组和监护人各持一份存查;二级《高处安全作业证》由作业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和监护人各持一份存查;三级、特级(特殊)《高处安全作业证》由作业部门和安全审计部存查。

7.6 《高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部门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8文件、记录

8.1高处安全作业证 ZH/SSJ-5.6-04-01

ZH/SSJ-5.6-04-01

高 处 安 全 作 业 证

QESR/SP751-46 作业班组 作业地点 作业人员 作业内容 执行背面:(填序号,也可补充) 风险分析 和 安全措施 作业高度 级 别 班组负责人签 字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米 级 作业班组 监护人签字 作业前由作业点 班长签字 审批人签字 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公司安全总监 高 处 作 业 须 知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含两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作业为高处作业。对于离地面虽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钭坡下面或附近有可致伤害因素(如坑、井、洞、升降口、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转动机械等)亦视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有高处禁忌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5.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作业,特殊情况下,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

6.高处作业人员,要距离普通电线一米以上,普通高压线二点五米以上,并要防止运送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7.高处作业必须从指定路线上下。

8.建筑登高架设工(架子工)必须经过特殊工种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允许独立作业。 9.在设备内的高处作业或高处的动火作业,在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同时,必须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票证。

10. 《高处安全作业证》同一项目同一工序长期有效。其它有效期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 天,应重新审批。

附:高处作业分级与审批权限 级 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级(特殊) 高 度 2—5米 5米以上至15米 15米以上至30米 30米以上 审 批 权 限 工程技术部质安员 工程技术部经理 安全审计部经理 安全总监 注:凡本证签字人员负责对作业过程安全作业条件进行确认。

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部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装、抢修、维修部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安装、抢修、维修部门的受限空间作业。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GBZ_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部门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部门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4.1 受限空间 confined spaces

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4.2 受限空间作业 operation at confined spaces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5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5.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

业证》。 5.2 安全隔绝

5.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5.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5.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5.3 清洗或臵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臵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5.3.1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5.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5.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4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5.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5.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5.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4.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5 监测

5.5.1 作业前30 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5.4 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条件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应加大监测频次;作业中断超过30 min 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5.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5.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臵换不能达到5.3 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5.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5.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5.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7 照明及用电安全

5.7.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5.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7.3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5.8 监护

5.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5.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5.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5.9 其它安全要求

5.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臵安全警示标志。 5.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9.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5.9.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9.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5.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5.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5.9.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5.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部门和作业部门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6 职责要求

6.1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6.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6.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6.1.3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6.1.4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6.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

退出。

6.2 监护人员的职责

6.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6.2.2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6.2.3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6.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6.3 作业人员的职责

6.3.1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6.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6.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6.3.4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6.3.5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6.3.6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6.4 审批人员的职责

6.4.1 审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6.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部门负责办理,格式见附录A。 7.2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7.3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7.4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两联,审批人和监护人各持一份存查,作业完成后分别由作业部门和安全审计部存档。 7.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及审批权限

7.5.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只能在24小时内不间断作业使用有效。 7.5.2经分析检验合格后的受限空间作业,《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部门经理、安全审计部经理签字审批,并由作业部门备案。 7.5.3进入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标的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戴防毒面具,由专业人员负责监护,且《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部门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经公司安全审计部审核后,报安全总监审批。

8相关文件、记录

8.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ZH/SSJ-5.6-05-01

QESR/SP751-47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作业班组 受限空间 作业部门 受限空间 名称 受限空间 主要介质 作业内容 班组负责人签 字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作业人员 执行右联背面:(填序号,也可补充) 风险分析 和 安全措施 受限空间内危险气体分析(有毒、可燃气体浓度在卫生允许范围内) 合格标准 分析项目 取样分析时间 分析结果(V%) 氧含量 作业部门监护人签字 须戴面具工作,必须经安技部门批准,派防护员监护 防护员签字: 18%~21% 审查人签字 分析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ZH/SSJ-5.6-05-01

受限空间内作业须知

1.凡在槽罐、槽车、塔、釜、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设备内进行的作业,均为受限空间作业。

2.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清洗、置换,与其它设备(管线)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必须取样分析有毒、有害、可燃物质浓度及O2含量。氧含量必须在18—21%之间,有害气体浓度在卫生允许范围内,方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过程中,检修条件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应加大监测频次。

4.进入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标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由气防站专业防护人员监护并戴防毒面具,穿戴好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方可作业。

5.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懂抢救知识及方法,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保持有效的联络。

6.受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干燥容器内为36V,潮湿容器为12V),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7.受限空间内的动火作业和高处作业,在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好相应的安全作业票证。

8.在受限空间内作业,禁止用氧气吹风。

9.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只能在24小时范围内不间断作业使用有效。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则须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10.经检验合格后的一般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部门安技员、部门经理签字审批;戴防毒面具进入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经作业部门安技员或部门经理审查后,由安全审计部进行审批。

注:凡本证签字人员负责对作业过程安全作业条件进行确认。

四、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明确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管理。 3 职责

3.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3.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4 定义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臵变化的作业过程。

5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5.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5.1.1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5.1.2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5.1.3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5.2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5.2.1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5.2.2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5.2.3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6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6.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必须进行吊装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6.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进行吊装作业风险分析并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进行吊装作业风险分析并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相关单位和安全审计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6.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臵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6.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应符合安全帽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6.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相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6.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臵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臵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6.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

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6.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6.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6.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不吊; 斜拉重物不吊;

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 重物上面站有人不吊; 重物埋在地下不吊;

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 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不吊; 重物越过人头不吊; 安全装臵失灵不吊。

6.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

部位。

6.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7.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吊装相关管理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参与吊装作业风险分析并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6.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吊装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7.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8 相关/支持文件

8.1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1—2008

□ 一级吊装作业 □ 二级吊装作业 □ 三级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许可证

QESR/SP751-45 20 年第( )号

申请单位 吊装地点 吊装人员 安全监护人 作业时间 吊装内容 危害辨识 作业人员不清楚现场危险状况 申请人 吊装工具名称 特殊工种作业证号 吊装指挥(负责人)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起吊重物质量(t) 安全措施 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选项√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并经工程处和安全管理 构;吊物虽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部门审查,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 后方可实施 指派专人监护,并坚持守岗位,非施工人员 监护不足 禁止入内 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与生产现场联系不足 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夜间作业 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事先与分厂负责人或工区长(值班主任)取 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 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 停止作业 吊装设备设施带病使用 指挥联络信号不明确 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周围有电气线路 人员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检查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缆风绳、链条、吊钩等各机具,必须保证安全可靠 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经工程处审查核算并批准 吊绳索、缆风绳、拖拉绳等避免与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不准吊装 悬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 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安全装置失灵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 作业过程中盲目起吊 作业过程中出现危险品泄漏 作业完成后现场有杂物 不准吊装 不准吊装 不准吊装 不准吊装 不准吊装 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必须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 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清理现场 其他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确认人: 年 月 日 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 年 月 日 作业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许可证一式三份,有关管理部门一份、部门作业人员一份、监护人一份。

五、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明确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及《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管理。 3 职责

3.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土作业安全负责。 3.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土作业过程负责. 4 定义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5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5.1动土作业必须进行动土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5.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5.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臵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

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5.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8.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5.8.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5.8.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臵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8.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8.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5.8.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5.8.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9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10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5.11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12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按公司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6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基建处负责管理。

6.2动土申请单位在安全审计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参与动土作业风险分析并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6.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6.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由公司安全审计部审批。

6.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6.6动土申请单位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安全审计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7 相关/支持文件

7.1 《危险化学品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动土作业许可证

QESR/SP751-46

申请单位 作业人员 作业负责人 作业时间 申请人 作业地点 安全监护人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动土范围、内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可附简图或另附) 危害辨识 作业人员作业前未经安全教育 作业地点属于易燃易爆场所 安全措施 作业前安全教育 禁止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否则应同时办理动火证 选项√ 各审批单位向施工单位交代清楚并派人监 动土地点存在电缆线、管道等弟弟、下隐蔽设施 护;作业时要轻挖,禁止使用铁棒、抓斗等机械工具 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与生产现场联系不足 警示标志不足 多人同时作业 设备、工具不合格 动土作业范围不明确 支撑不牢靠 未明确应急措施 未通知相关应急单位 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现场不安全时操 作人员要通知作业人员撤离 设置护栏、盖板或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 灯 R人员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提前检查,必须牢固完好 按作业方案图划线和立桩 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落实人员出入口和撤离安全措施:梯子、修坡道 道路施工作业报:交通、消防、安全监督部门、应急中心

夜间作业照明不足 动土范围有障碍物 作业过程中暴露出电力电缆、通讯电缆、管线和不能辨识的物品 作业过程中出现危险品泄漏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36V、24 V、12 V防水型灯;36 V、24 V、12 V防爆型灯; 确保动土范围无障碍物,在总图上做标记 停止作业,请专业人员辨认 停止作业,人员撤离;备可燃气体检测仪、 有毒介质检测仪 其他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确认人: 年 月 日 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 年 月 日 作业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许可证一式三份,有关管理部门一份、部门作业人员一份、监护人一份。

六、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明确了公司生产区域断路作业的定义、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断路作业。 3.定义

断路作业: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4.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进行断路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4.3公司安全审计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4.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4.5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臵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4.6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臵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警示灯。

4.7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臵

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警示灯。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公司安全审计部,然后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4.8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10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5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5.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5.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审计部审批。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安全审计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5.3施工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人员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5.4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人员处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安全审计部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并送交施工人员。

5.5作业结束后,经公司申请单位检查无误后,施工人员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公司安全审计部备查。 6 相关/支持文件

6.1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断路作业许可证

QESR/SP751-47

申请单位 作业人员 作业负责人 断路原因: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断路地段所在位置简图或说明: 危害辨识 安全措施 作业前施工单位在断路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为标识不明,信息沟通不畅,影响交通,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路线 引发事故 重要路段需交管部门进行交通管制 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申请人 作业地点 安全监护人 选项√ 作业期间,无适当安全措施或不到位,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引发交通事故或人员伤害事故 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作业结束后,现场清理不彻底,阻碍交通,引发事故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措施 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其他安全措施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 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 重要路段需交管部门进行交通恢复 若涉及高处、动土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应重新办理断路许可证 安全措施确认人: 年 月 日 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 年 月 日 作业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许可证一式三份,有关管理部门一份、部门作业人员一份、监护人一份。

七、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确保生产、施工、检修用电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定义

临时用电:因改建、扩建、新建、生产和检修用电的需要,不能及时装设正式的永久性的供用电设施而临时设臵的电源、线路、装臵。 3.临时用电作业范围

公司范围内380V以下临时用电设施的安装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因工作急需在高压部分(35KV以下)安装临时电源必须专项申请。 4.危险识别

4.1临时用电作业前,作业单位或部门应针对作业内容,组织开展危险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2将安全防范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5.1作业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设备科→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安全审计部审查签发→电工班长核准。

5.2电仪工程师负责临时用电负荷量核定和作业风险评估,督促临时用电单位或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3电工班长负责临时用电负荷分配和电源搭接点的确定,安排专人负责停、送电和接线、拆线监护。送电前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上签字。

6.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要求 6.1临时线路的安全技术要求

6.1.1电线、电缆绝缘必须良好,悬空架设或沿墙敷设(户内离地不得低于2.5米,户外离地不得低于3.5米,跨路线不得低于5米), 不得借用暖气、水管及其它管道架设。沿地面敷设的必须在电线或电缆外层加可靠的保护装臵(如穿管)、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 6.1.2线路与设备、管道、门窗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3米。 6.1.3架空线路可采用木杆、木横担,但抗拉强度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1.4电源线、控制开关容量应满足用电负荷要求。

6.1.5未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或部门,任何人不得私自为其搭接电源。

6.1.6用电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改动安装完毕的临时线路。 6.2照明、节日彩灯用电的安全技术要求

6.2.1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线作照明电源线, 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米,防爆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灯具。

6.2.2灯具与可燃物的净距一般不应小于0.3米,聚光灯、 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可燃物的净距一般不应小于0.5米。

6.2.3露天用照明应采用防水灯具,与干线联接各接点之间应错开0.05米以上。

6.2.4照明及节日彩灯导线容量应满足用电负荷要求,导线不得直接承力,所有导线的支撑物均应安装牢固。

6.2.5节日彩灯距地面高度小于2.5米,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6.3用电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6.3.1装设在露天的动力设施、操作系统必须安装牢固的防雨设施。 6.3.2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安装专用开关或插头座,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直接挂在电源线上使用。

6.3.3三千瓦以上电动机要配套完善启动操作系统,禁止直接启动。 6.3.4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如电锤、电钻、电砂轮、电吹风机、行灯等,应根据现场环境状况,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安装漏电保护器或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变压器二次侧装设熔断器。 6.3.5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7.《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7.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准转让、涂改,不准扩大使用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7.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7天,超过7天的必须重新办理。

7.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作业单位或部门、签发部门各持一联,作业完毕后签发部门收回存档。 8.考核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环保考核标准》相关规定考核。

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全审计部负责解释。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QESR/SP751-48

申请单位 作业人员 作业负责人 电源接入点 作业时间 危害辨识: 安全措施: 申请人 作业地点 安全监护人 工作电压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安全措施确认人: 年 月 日 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 年 月 日 作业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八、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确保生产、施工、检修作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定义

盲板抽堵作业:指在设备检修或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温度、压力情况下采取的盲板抽堵作业。 3.盲板抽堵作业证的办理范围

在我公司范围内从事盲板抽堵作业的,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 4.危险识别

4.1盲板抽堵作业前,作业单位或部门应针对作业内容,组织开展危险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2将安全防范措施填入《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内。 5.《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5.1作业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安全审计部审查签发→机修班长核准。

5.2作业单位或部门在申请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时,应在申请表上附盲板位臵图。

6.《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6.1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严格按照《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vp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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