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更新时间:2024-07-07 09:3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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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涉及面颇广,内容丰富,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多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此次修法赋予了检察工作一系列的新职责和新任务,增加了新手段和新措施,但同时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和新制约。本人拟以本院检察工作的实际,结合修改后刑诉法的变动要求,谈一下基层检察工作应对修改后刑诉法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基层检察机关必须重视执法理念及执法方式的转变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一部法律无论制度设计的如何科学和完善,如果没有先进的执法理念作为指引,这部法律只不过是纸面的法律,其所主张的法律精神将无法落实,其在司法实践中将可能流于形式。此次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执法观念上有了较为明显的转变。例如,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导入其中,要求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仅要体现打击犯罪,还需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障;又如在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办案人员必须改变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模式,不能单纯依赖口供定案,要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全部证据。

由此可见,司法人员及时更新执法理念至关重要,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必须组织干警把学习好、理解好和掌握好修改的刑诉法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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