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信托乐居1号(陕西华宇)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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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一、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1)

二、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5)

三、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17)

认购风险申明书

第1页共40页

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及受益人:

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本信托计划资金主要用于通过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发放委托贷款给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实业”),用于华宇实业所持有的华宇阎良商住小区的开发建设。融资人到期按约还款,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受托人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

认购风险申明书

第2页 共40页

五、委托人可能选择银行等机构的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但这并不表明该机构对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表明该机构对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承担信托文件规定的任何责任。该机构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市场风险。

在签署相关信托计划文件前,委托人(即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他所有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计划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即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认购风险申明书

第3页共40页

本人/本机构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并对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本人/本机构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是自愿的,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详阅及理解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所有相关信托计划文件,作为委托人已经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本人/本机构自愿加入本信托计划,愿意依法和依信托文件约定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本人/本机构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为:_______万个信托单位。

委托人声明:“本人/本机构已阅读并完全接受本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之条款,愿意承担本产品投资风险和损失”(请委托人抄写以上声明完成风险确认)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

认购风险申明书

第4页 共40页

(此页无正文)

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5页 共40页

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6页 共40页

目 录

一、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7)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7)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7)

四、推介日期、期限和认购方式 (8)

五、推介机构名称 (12)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12)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

八、风险提示 (12)

声明:

一、本计划说明书所涉及词语定义与《信托合同》第一条“释义”相同。

二、本计划说明书与《信托合同》存在不一致情形的,以信托合同为准。

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7页 共40页

一、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1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二)公司介绍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于1987年1月成立,2004年1月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迁址北京并获得重新登记,注册资本金为十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一)名称: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主要内容:受托人将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名义通过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给华宇实业,用于华宇实业所持有的华宇阎良商住小区的开发建设。融资人到期按约还款,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

华宇实业以其持有的华宇阎良商住小区项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抵押。抵押率52.35%。同时华宇实业实际控制人高卫华先生为本次融资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同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信托合同》共包含十八项内容:

(一)释义

(二)信托目的

(三)信托的相关主体

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8页 共40页 (四)信托单位的认购

(五)信托的规模和期限

(六)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和安排

(七)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八)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式

(九)申购和赎回

(十)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四)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五)风险揭示

(十六)信息披露

(十七)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十八)其他事项

详情参看《信托合同》

四、推介日期、期限和认购方式

(一)推介日期和期限

本信托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委托人可以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认购信托单位的手续,包括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

(二)信托单位价格

每份信托单位面值1元。

(三)认购费用

无。

(四) 认购条件

1. 委托人资格

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9页 共40页 委托人是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信托资金的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资金来源合法。

3. 信托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认购时,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人民币10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认购金额下限。

4.预期收益率

(1)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含)至人民币300万元(不含)的委托人,预期收益率为10%/年。

(2)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人,预期收益率为10%/年。

5. 委托人数量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信托在任一时点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如法律法规变更,受托人有权在法律法规限制范围内自行调整。

受托人按照金额优先、金额相同则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

(五) 付款

1. 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 认购乐居1号集合信托”。

信托推介期内,委托人应在受托人公布的缴款期限内缴款。

2. 信托账户

受托人开立以下信托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户。信托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名: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10页 共40页 开户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账号:51000140900007733

(六) 签约

1. 委托人需要出示的证件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出示以下证件:

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原件。

(2)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要出示以下证件:

①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组织有效登记证书原件;

②若经办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 委托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① 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及本人有效联系方式和住所地。

② 能够证明是以本人名义开立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③ 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账户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注:委托人需要在以上文件上签字。

(2)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①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组织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②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一式两份;

③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④ 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11页 共40页 ⑤ 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账户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⑥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注:委托人需要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章。

3. 签约文件

① 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② 委托人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书一式两份;

③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七)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自认购资金到达信托账户之日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各受益人,由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支付日交付给各受益人。

(八) 信托份额的确认时间和标准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认购资金转化为信托份额;

在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相关文件审核通过后、并且确认认购资金到账后,受托人在信托成立日,按照每份信托单位1元面值将委托人认购资金转化为信托份额。即:

委托人获得信托份额=认购资金/1

(九) 文件的管理

1.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

2. 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

3. 信托认购申请书、信托认购确认书在受托人处归档,以备委托人查询。

(十) 超额认购时的处理原则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数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本信托计划成立前,预约人数超过该上限,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委托,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

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12页 共40页 (十一)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方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投资者同时退回所有已签署的信托文件。

五、推介机构名称

无。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陈蓉,会计学及财务管理专业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就职于陕西国际信托股份公司,具有二十年信托行业工作经验。现担任公司信托业务四部总经理,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

卢政宏,2009年至2011年就读于英国贝德福德大学,获得会计学学士学位;2011年至2012年就读于英国拉夫堡大学,获得商业分析与管理硕士学位。卢政宏先生于2012年加入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现任信托业务四部信托经理一职,目前主要负责信托项目的产品开发及运营管理等工作。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详见《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法律意见书》。

八、风险提示

(一)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委托人在决定认购及受益人决定受让信托受益权前,应谨慎衡量信托文件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并仔细阅读信托文件的各项约定。

(二)预期收益率仅指本信托受益人可能获得的年化收益率,并非任何有关预期收益能够实现的保证;不但可能出现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收益率的情形,而且亦可能出现信托本金损失的情形。

(三)具体风险分析和揭示

1.法律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13页 共40页 2.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本信托计划利益的实现须依赖于信托计划相关当事方签订的各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借款合同》、委托宁夏银行与华宇实业签订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其间牵涉的合同当事人较多,任一当事人因任何原因不履行其与受托人签订的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保证和责任时,均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受托人并不保证各合同当事人能够完全履行相关协议或遵守相关法规,也不保证受益人将不因任一方之违约而减少预期信托收益。

3. 信托计划管理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管银行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上述各方无法继续经营相应的金融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管银行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4.委托人及受益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利益。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最低收益或保底。

(2)信托到达期限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信托临近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到达期限仍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5.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担保物贬值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的收益遭受损失。

(四)防范和控制风险措施

受托人将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以下措施可以覆盖和排除在管理本信托财产过程中所可能涉及的全部风险。

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14页 共40页 1. 受托人将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密切关注国家政策、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的变化和华宇阎良商住小区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及贷款利息支付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2. 受托人将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提升业务和后台团队素质,严格按照信托文件和相关法规执行,严防差错的发生。同时受托人将监督保管人履行管理职责。

3. 受托人将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做好对交易对手、信托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工作,行使相关权利,努力降低因其他风险导致的信托财产损失。

4. 受托人将密切关注融资人经营情况、资金流向和资产变化情况,防范市场风险和系统风险。

5. 受托人将对信托资金按《委托贷款合同》和《监管协议》、《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管,以保障交易对手能够按期偿付贷款本息。

6. 本信托的保管人为受托人经过审慎选择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均良好的商业银行,并就其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在与其签订的保管合同中约定了其违约责任。

7. 受托人将坚持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断分析潜在的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15页 共40页

备查文件

1.《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2.《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3.《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4.《委托贷款委托协议》

5.《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6.《抵押合同》

7.《保证合同》

8.《账户监管协议》

9.《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

10.《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及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对于部分上述备案文件,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此页无正文)

第16页共40页

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第17页 共40页

乐居1号委托贷款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编号(NT 托字13 - 004-01-001号)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2013年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

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

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第18页 共40页

目 录

一、释义 (19)

二、信托目的 (20)

三、信托的相关主体 (20)

四、信托单位的认购 (21)

五、信托的规模和期限 (24)

六、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和安排 (25)

七、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25)

八、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式 (26)

九、申购和赎回 (27)

十、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27)

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28)

十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9)

十三、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31)

十四、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34)

十五、风险揭示 (34)

十六、信息披露 (35)

十七、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35)

十八、其他事项 (36)

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第19页 共40页 鉴于:

一、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受托人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依法有权开展信托业务。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一、释义

在本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信托、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

指由受托人设立的“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合同或本合同

指《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三)信托计划说明书

指《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四)信托文件

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与本信托相关的文件。

(五)委托人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

(六)受托人

指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七)受益人

指在本信托计划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八)信托单位

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受益人赎回的计量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人民币【1】元资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vg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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