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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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能源[2005]29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2.25 【实施日期】2005.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2月25日发布 发改能源[2005]292号)

(一)为促进跨地区(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充分发挥发、输电设施的能力,优化电力调度,降低电力工业整体建设成本,提高电力工业效率,保障电力供应,推进电力市场机制的建立,发挥市场在配置电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交易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跨地区电能交易以市场为导向,以最大限度调剂余缺、满足电力需求为目标,以电网安全为基础,以整体效益最优为原则,结合电力资源情况和各地区负荷特性,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破除省间壁垒,发展区域电力市场, 1 / 3

实现电能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跨地区的电能交易行为。国家明确开展区域电力市场试点的地区,相关的跨地区电能交易应首先遵从该区域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跨地区电能交易的调度规则应执行国家电监会《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电监输电[2003]20号)。 二、交易种类

(四)根据交易实现过程的不同,电能交易合同可分为计划交易合同和临时交易合同。计划交易是指由交易主体根据可预见的电能供应和需求情况,有计划地按照正常交易程序达成的电能交易。临时交易是指一般由交易双方事先授权电网企业(调度机构)根据较短时间内电网的供需情况和电网调剂余缺、错峰等方面的实际需要,未纳入计划交易,随时发生的电能交易。

(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长短和实现的过程,跨地区电能交易合同可分为长期交易合同、短期交易合同和授权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供需情况进行电能调剂的协议。长期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基于未来较长时段电能(电力电量)供需预计,合同期为1年及以上的电能交易;短期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基于短期电能供需预计,合同期为季度、月度的电能交易;电能调剂授权协议是指授权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日或小时的供需情况实施的电能交易。

(六)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可根据所属电网的特点,具体制定交易种类的划分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备案。 (七)跨地区电能交易按照交易对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电量交易、容量交易和紧急情况及事故支援交易。电量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电量为对象的交易。容量交易指交易双方以发电设备可用容量为对象的交易。紧急情况及事故支援交易是指出现可能导致事故的明显征兆和已经发生事故时,以电能为对象的交易。 2 / 3

(八)事故的定义以及事故后交易时间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或依参与交易各方的共

同约定。

三、交易主体及职责

(九)参与跨地区电能及相关服务交易的主体分为送电、输电和受电三方。其中送电方为可跨地区送电的发电厂和组织本地区多家可跨地区送电的发电厂集中外送的电网企业。输电方为国家电网公司(含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受电方为区域电网公司或具备法人资格的省级电网企业。

(十)除目前已实施跨地区送电的发电机组可继续跨区送电外,现阶段可跨地区送电的发电机组应主要是水电机组、单机为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或核电机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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