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1号-建设项目审计
更新时间:2024-04-07 07:2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设项目实现“质量、速度、效益”三项目标。 (一)质量目标是指工程实体质量和工作质量达到要求; (二)速度目标是指工程进度和工作效率达到要求; (三)效益目标是指工程成本及项目效益达到要求。 第五条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的融合,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建设项目各个环节,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相结合。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后评价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 第六条 在开展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时,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本组织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进行项目部分环节的专项审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 ㈠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㈡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㈢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㈣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所需的证据和项目审计各环节的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设项目实现“质量、速度、效益”三项目标。 (一)质量目标是指工程实体质量和工作质量达到要求; (二)速度目标是指工程进度和工作效率达到要求; (三)效益目标是指工程成本及项目效益达到要求。 第五条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的融合,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建设项目各个环节,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相结合。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后评价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 第六条 在开展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时,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本组织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进行项目部分环节的专项审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 ㈠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㈡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㈢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㈣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所需的证据和项目审计各环节的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二章 投资立项审计
第八条 投资立项审计是指对已立项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进行的审查与评价。
第九条 在投资立项审计中,应主要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及组织决策过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投资立项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审计。即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调查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㈡可行性研究报告真实性审计。即检查市场调查及市场预测中数据获取方式的适当性及合理性;检查财务估算中成本项目是否完整,对历史价格、实际价格、内部价格及成本水平的真实性进行测试。
㈢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完整性审计。该项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⒈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规定的内容;
⒉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中是否说明建设项目的目的;是否说明建设项目在工艺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及决定项目规模、原材料供应、市场销售条件、技术装备水平、成本收益等方面的经济目标;是否说明建设地点及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环保约束条件,并进行选址比较;是否说明投资项目何时开始投资、何时建成投产、何时收回投资;是否说明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方式等。
㈣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性审计。该项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参与可行性研究机构资质及论证的专家的专业结构和资格;检查投资方案、投资规模、生产规模、布局选址、技术、设备、环保等方面的资料来源;检查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和交通及公用配套设施是否满足项目要求;检查是否在多方案比较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检查拟建项目与类似已建成项目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和投资预算的对比情况;检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需要配套的环境治理项目是否编制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等。
㈤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审计。即检查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检查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并按现值法或终值法对估算进行测试。 ㈥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评价审计。即检查项目投资、投产后的成本和利润、借款的偿还能力、投资回收期等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适当;检查计算结果是否正确、所用指标是否合理。
㈦决策程序的审计。该项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决策程序的民主化、科学化,评价决策方案是否经过分析、选择、实施、控制等过程;检查决策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及组织的发展战略、是否以提高组织核心竞争能力为宗旨;检查对推荐方案是否进行了总体描述和优缺点描述;检查有无主要争论与分歧意见的说明;重点检查内容有无违反决策程序及决策失误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投资立项审计的主要方法包括审阅法、对比分析法等。
对比分析法是通过相关资料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对比(拟建项目与国内同类项目对比)来确定差异,发现问题的方法。
第三章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
第十二条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的目标主要是:审查和评价设计(勘察)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勘察、设计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委托设计(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项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条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㈠委托设计(勘察)管理制度; 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
㈢设计所需的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资料、技术方案、建设条件批准文件、设计界面划分文件、能源介质管网资料、环保资料概预算编制原则、计价依据等基础资料;
㈣勘察和设计招标资料; ㈤勘察和设计合同; ㈥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准制度;
㈦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㈧组织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商往来函件; 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㈩修正概算审批制度; (十一)施工图设计管理制度; (十二)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
(十三)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十四)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及变更文件; (十五)设计资料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条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委托设计(勘察)管理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委托设计(勘察)的内部控制,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委托设计(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⒊检查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来选择设计(勘察)商及其有关单位的资质是否合法合规;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公开,其结果是否真实、公正,有无因选择设计(勘察)商失误而导致的委托风险;
⒋检查组织管理部门是否及时组织技术交流,其所提供的基础资料是否准确、及时;
⒌检查设计(勘察)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其中是否明确规定双方权力和义务以及针对设计商的激励条款;
⒍检查设计(勘察)合同的履行情况,索赔和反索赔是否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 ㈡初步设计管理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和批准的内部控制,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是否及时对国内外初步设计进行协调; ⒊检查初步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进度的影响;
⒋检查是否及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和选择;
⒌检查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
6.检查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的修改情况;
7检查初步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 8检查概算及修正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9检查修正概算审批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10检查是否采取限额设计、方案优化等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限额设计是否与类似工程进行比较和优化论证,是否采用价值工程等分析方法; 11检查初步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㈢施工图设计管理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施工图设计的内部控制,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导致的进度风险;
⒊检查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
⒋检查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 ⒌检查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
⒍检查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⒎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⒏检查设计商提供的现场服务是否全面、及时,是否存在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风险。
㈣设计变更管理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的内部控制,有无针对因过失而造成设计变更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该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是否采取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设计接口部位的管理与协调措施; ⒊检查是否及时签发与审批设计变更通知单,是否存在影响建设进度的风险; ⒋检查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
⒌检查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和建设进度的影响,是否存在工程量只增不减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的风险;
⒍检查设计变更的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㈤设计资料管理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资料的内部控制,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施工图、竣工图和其他设计资料的归档是否规范、完整;
第十五条 设计管理审计主要采用分析性复核法、复算法、文字描述法、现场核查法等方法。
第四章 招投标审计
第十六条 招投标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各方面的招标和工程承发包的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招投标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招投标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十七条 招投标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㈠招标管理制度; ㈡招标文件; ㈢招标答疑文件; ㈣标底文件; ㈤投标保函;
㈥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㈦投标文件; ㈧投标澄清文件; ㈨开标记录; ㈩开标鉴证文件; (十一)评标记录; (十二)定标记录;
(十三)中标通知书; (十四)专项合同等。
第十八条 招投标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招投标前准备工作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招投标的内部控制,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相关法规和制度中规定的必要条件; ⒊检查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⒋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投标方式时,是否有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
⒌检查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是否符合专业要求和施工界面衔接需要,是否存在标段划分过细,增加工程成本和管理成本的问题;
⒍检查是否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 ⒎检查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的时间规定而导致的串标风险。 ㈡招投标文件及标底文件的审计
⒈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
⒉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全面、准确的表述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⒊检查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标时,其标底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填制;
⒋检查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⒌检查投标保函的额度和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⒍检查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法人代表签章是否齐全,有无存在将废标作为有效标的问题。 ㈢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处罚制度,是否按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⒉检查开标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⒊检查评标标准是否公正,是否存在对某一投标人有利而对其他投标人不利的条款;
⒋检查是否对投标策略进行评估,是否考虑投标人在类似项目及其他项目上的投标报价水平;
⒌检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低于标底的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⒍检查中标人承诺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先进,是否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速度和降低投资水平;
⒎检查对于投标价低于标底的标书是否进行答辩和澄清,以及答辩和澄清的内容是否真实、合理;
⒏检查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⒐检查中标价是否异常接近标底,是否有可能发生泄漏标底的情况; ⒑检查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九条 招投标审计主要采用观察法、询问法、分析性复核法、文字描述法、现场核查法等方法。
第五章合同管理审计
第二十条 合同管理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专项合同内容及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合同管理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合同管理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合同对整个项目投资的效益性。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㈠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资料; ㈡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 ㈢专项合同书;
㈣专项合同的各项支撑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合同管理制度的审计
⒈检查组织是否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以及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同管理资格;
⒉检查组织是否建立了适当的合同管理制度;
⒊检查合同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防范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的风险管理体系。
㈡专项合同通用内容的审计
⒈检查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⒉检查合同双方是否具有资金、技术及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 ⒊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
⒋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⒌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⒍检查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⒎检查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⒏检查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顺序执行合同的规定。 ㈢各类专项合同的审计 ⒈勘察设计合同的审计
勘察设计合同审计应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⑴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的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及其提供期限; ⑵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的工作范围、进度、质量和勘察设计文件份数; ⑶检查勘察设计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⑷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⑸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⒉施工合同的审计
⑴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数量、结构、建筑面积、工程批准文号等;
⑵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期,以及总工期及各单项工程的工期能否保证项目工期目标的实现;
⑶ 检查合同的工程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⑷检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
⑸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 ⑹检查所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
⑺检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无防范价格风险的措施;
⑻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⑼检查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是否有履约保函; ⑽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⑾ 检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
⒊委托监理合同的审计
⑴检查监理公司的监理资质与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是否相符;
⑵检查合同是否明确所监理的建设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⑶检查监理的业务范围和责任是否明确; ⑷检查所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时间要求是否明确;
⑸检查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⑹检查合同有无规定对违约责任的追究条款。 ⒋合同变更的审计
⑴检查合同变更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合同变更的相关内部控制; ⑵检查合同变更程序执行的有效性及索赔处理的真实性、合理性;
⑶检查合同变更的原因以及变更对成本、工期及其他合同条款的影响的处理是否合理;
⑷检查合同变更后的文件处理工作,有无影响合同继续生效的漏洞。 ⒌合同履行的审计
⑴检查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 ⑵检查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
⑶检查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⒍终止合同的审计
⑴检查终止合同的报收和验收情况;
⑵检查最终合同费用及其支付情况; ⑶检查索赔与反索赔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⑷严格检查合同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包括在合同签订、履行分析、跟踪监督以及合同变更、索赔等一系列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是否完整。
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审计主要采用审阅法、核对法、重点追踪审计法等方法。
第六章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
第二十四条 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和材料采购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采购资料依据的充分性与可靠性;采购环节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二十五条 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㈠采购计划; ㈡采购计划批准书; ㈢采购招投标文件; ㈣中标通知书; ㈤专项合同书;
㈥采购、收发和保管等的内部控制制度; ㈦相关会计凭证和会计帐薄等。
第二十六条 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设备和材料采购环节的审计 ⒈设备和材料采购计划的审计
⑴检查建设单位采购计划所订购的各种设备、材料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计划;
⑵检查所拟定的采购地点是否合理; ⑶检查采购程序是否规范;
⑷检查采购的批准权与采购权等不相容职务分离及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⒉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的审计
⑴检查采购是否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择廉的原则来确定供应方;
⑵检查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包装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期限、总价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规定是否齐全;
⑶检查对新型设备、新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实地考察、资质审查、价格合理性分析及专利权真实性审查;
⑷检查采购合同与财务结算、计划、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各个环节衔接部位的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因脱节而造成的资产流失问题。 ⒊设备和材料验收、入库、保管及维护制度的审计
⑴检查购进设备和材料是否按合同签订的质量进行验收,是否有健全的验收、入库和保管制度,检查验收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⑵检查验收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是否全部入库,有无少收、漏收、错收以及涂改凭证等问题;
⑶检查设备和材料的存放、保管工作是否规范,安全保卫工作是否得力,保管措施是否有效;
⒋各项采购费用及会计核算的审计
⑴检查货款的支付是否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⑵检查代理采购中代理费用的计计算和提取方法是否合理; ⑶检查有无任意提高采购费用和开支标准的问题; ⑷检查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⑸检查会计科目设置是否合规及其是否满足管理需要; ⑹检查采购成本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㈡设备和材料领用的审计
⒈检查设备和材料领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领用手续是否完备;
⒉检查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挪用、以次充好等问题。
㈢其他相关业务的审计
⒈设备和材料出售的审计。即检查建设项目剩余或不适用的设备和材料以及废料的销售情况。
⒉盘盈盘亏的审计。即检查盘点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盈亏状况以及对盘点结果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设备、材料采购审计主要采用审阅法、网上比价审计法、跟踪审计法、分析性复核法、现场观察法、实地清查法等方法。
第七章工程管理审计
第二十八条 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和投资控制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工程管理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工程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二十九条 工程管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㈠施工图纸;
㈡与工程相关的专项合同; ㈢网络图; ㈣业主指令; ㈤设计变更通知单; ㈥相关会议纪要等。
第三十条 工程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工程进度控制的审计
⒈检查施工许可证、建设及临时占用许可证的办理是否及时,是否影响工程按时开工;
⒉检查现场的原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文物保护、相邻建筑物保护、降水措施及道路疏通是否影响工程的正常开工;
⒊检查是否有对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采取控制措施;
⒋检查进度计划(网络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情况,网络动态管理的批准是否及时、适当,网络计划是否能保证工程总进度;
⒌检查是否建立了进度拖延的原因分析和处理程序,对进度拖延的责任划分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处理措施是否适当; ⒍检查有无因不当管理造成的返工、窝工情况;
⒎检查对索赔的确认是否依据网络图排除了对非关键线路延迟时间的索赔。 ㈡工程质量控制的审计 ⒈检查有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⒉检查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对会审所提出的问题是否严格进行落实;
⒊检查是否按规范组织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不合格项的处理是否适当; ⒋检查是否对进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进行验收,对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有效,对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否进行分析,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适当,是否进行返工或加固修补。
⒌检查工程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
⒍检查评定的优良品、合格品是否符合施工验收规范,有无不实情况; ⒎检查中标人的往来帐目或通过核实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份,分析、判断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及再分包的行为;
⒏检查工程监理执行情况是否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㈢工程投资控制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工程计量程序、资金计划及支付程序、索赔管理程序和合同管理程序,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支付预付备料款、进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
⒊检查设计变更对投资的影响;
⒋检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制度,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第三十一条 合同管理审计主要采用关键线路跟踪审计法、技术经济分析法、质量鉴定法、现场核定法等方法。
第八章 工程造价审计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工程造价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检查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等。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咨询部门)审核过的概算(含修正概算)和预算; (二)有关设计图纸和设备清单; (三)工程招投标文件; (四)合同文本; (五)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六)工作变更文件; (七)工程索赔文件等。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设计概算的审计
⒈检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向设计单位提供的计价依据的合规性;
⒉检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情况,包括概算文件、概算的项目与初步设计方案的一致性、项目总概算与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费用构成的正确性;
⒊检查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等;
⒋检查概算具体内容。包括设计单位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总概算表、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表和有关初步设计图纸的完整性;组织概算会审的情况,重点检查总概算中各项综合指标和单项指标与同类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对比是否合理。
㈡施工图预算的审计
施工图预算审计主要检查施工图预算的量、价、费计算是否正确,计算依据是否合理。施工图预算审计包括直接费用审计、间接费用审计、计划利润和税金审计等内容。
⒈直接费用审计包括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的正确性等方面的审查和评价。 (1)工程量计算审计。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要检查其符合性。在设计变更,发生新增工程量时,应检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与工程管理部门的确认情况。 (2)单价套用审计。检查是否套用规定的预算定额、有无高套和重套现象;检查定额换算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检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出现后的材料和设备价格的调整情况,检查市场价的采用情况。
⒉其他直接费用审计包括检查预算定额、取费基数、费率计取是否正确。 ⒊间接费用审计包括检查各项取费基数、取费标准的计取套用的正确性。 ⒋计划利润和税金计取的合理性的审计。
㈢合同价的审计。即检查合同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包括固定总价合同的审计、可调合同价的审计、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审计。检查合同价的开口范围是否合适,若实际发生开口部分,应检查其真实性和计取的正确性。 ㈣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审计
⒈检查实行清单计价工程的合规性;
⒉检查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
⒊检查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四统一”,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⒋检查由投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目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⒌检查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 ㈤工程结算的审计
⒈检查与合同价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与现场、施工图和合同相符;
⒉检查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清单费用与清单外费用是否合理; ⒊检查前期、中期、后期结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审计主要采用重点审计法、现场检查法、对比审计法等方法。
重点审计法即选择建设项目中工程量大、单价高,对造价有较大影响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进行重点审查的方法。该方法主要用于审查材料用量、单价是否正确、工资单价、机械台班是否合理。
现场检查法是指对施工现场直接考察的方法,以观察现场工作人员及管理活动,检查工程量、工程进度,所用材料质量是否与设计相符。
第九章竣工验收审计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审计是指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十七条竣工验收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竣工图;
(三)施工图设计及变更洽谈记录;
(四)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 (五)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 (六)施工合同;
(七)技术资料和技术设备说明书; (八)竣工决算财务资料; (九)现场签证; (十)隐蔽工程记录; (十一)设计变更通知单; (十二)会议纪要;
(十三)工程档案结算资料清单等。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验收审计
⒈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
⒉检查建设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包括环境验收规范、防火验收规范等;
⒊对于委托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检查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
⒋检查承包商是否按照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 ⒌检查对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作了严格的检验; ⒍检查建设项目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⒎检查保修费用是否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控制; ⒏检查验收过程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㈡试运行情况的审计
⒈检查建设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试运行情况,对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
⒉检查试生产产品收入是否冲减了建设成本。
㈢合同履行结果的审计。即检查业主、承包商因对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或建设期间发生意外而产生的索赔与反索赔问题,核查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串通作弊现象,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审计主要采用现场检查法、设计图与竣工图循环审查法等方法。
设计图与竣工图循环审查法是指通过分析设计图与竣工图之间的差异来分析评价相关变更、签证等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的方法。
第十章 财务管理审计
第四十条 财务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及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十一条 财务管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筹资论证材料及审批文件; (二)财务预算;
(三)相关会计凭证、账薄、报表;
(四)设计概算; (五)竣工决算资料; (六)资产交付资料等。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建设资金筹措的审计
⒈检查筹资备选方案论证的充分性,决策方案选择的可靠性、合理性及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⒉检查筹资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
⒊检查筹资数额的合理性,分析所筹资金的偿还能力; ⒋评价筹资环节的内部控制。 ㈡资金支付及账务处理的审计
⒈检查、评价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其执行情况; ⒉检查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充分运用; ⒊检查“工程物资”科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专用材料”、“专用设备”明细科目中的材料和设备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有无盲目采购的情况;
(2)检查“预付大型设备款”明细科目所预付的款项是否按照合同支付,有无违规多付的情况;
(3)检查据以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是否合法、齐全; (4)检查支付物资结算款时是否按合同规定扣除了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5)检查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物资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是否做出了正确的账务处理。
⒋检查“在建工程”科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检查“在建工程一建筑安装工程”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包括是否存在设计概算外其他工程项目的支出;是否将生产领用的备件、材料列入建设成本;据以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是否合法、齐全;是否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工程款、备料款、进度款;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是否按合同规定扣除了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和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⑵检查“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是否将设计概算外的其他工程或生产领用的仪器、仪表等列入本科目;是否在本科目中列入了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其他不属于本科目工程支出的费用。
⑶检查“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存在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将建设资金用于集资或提供赞助而列入其他支出的问题;是否存在以试生产为由,有意拖延不办固定资产交付手续,从而增大负荷联合试车费用的问题;是否存在截留负荷联合试车期间发生的收入,不将其冲减试车费用的问题;试生产产品出售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将应由生产承担的递延费用列入本科目的问题;投资借款利息资本化计算的正确性,有无将应由生产承担的财务费用列入本科目的问题;本科目累计发生额摊销标准与摊销比例是否适当、正确;是否设置了“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备查薄”,登记按照建设项目概算内容购置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现成房屋、无形资产以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登记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有无弄虚作假、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及舞弊迹象。 ㈢竣工决算的审计
⒈检查所编制的竣工决算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实施程序,有无将未经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而自行建设的项目编制竣工工程决算的问题; ⒉检查竣工决算编制方法的可靠性。有无造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实的问题;
⒊检查有无将不具备竣工决算编制条件的建设项目提前或强行编制竣工决算的情况;
⒋检查“竣工工程概况表”中的各项投资支出,并分别与设计概算数相比较,分析节约或超支情况;
⒌检查“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将各项资产的实际支出与设计概算数进行比较,以确定各项资产的节约或超支数额; ⒍分析投资支出偏离设计概算的主要原因;
⒎检查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检查建设项目“工程物资盘存表”,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帐实是否相符;检查建设项目现金结余的真实性;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关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财务管理审计主要采用调查法、分析性复核法、抽查法等方法。
第十一章 后评价审计
第四十四条后评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经过试运行后有关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审查和评价。
后评价审计的目标是:对后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后评价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后评价人员的简历、学历、专业、职务、技术职称等基本情况表; (二)建设项目概算、竣工资料; (三)后评价所采用的经济技术指标; (四)相关的统计、会计报表; (五)后评价所采用的方法; (六)后评价结论性资料。
第四十六条后评价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检查后评价组成人员的专业结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合理性; ㈡检查所评估的经济技术指标的全面性和适当性; ㈢检查产品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效益性; ㈣检查建设项目法人履行经济责任后评价的真实性; ㈤检查所使用后评价方法的适当性和先进性; ㈥检查后评价结果的全面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后评价审计主要采用文字描述法、对比分析法、现场核查法等方法。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指南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指南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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