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定稿- 郑州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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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郑州铁路局 工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务(桥工、机械)段,安李支线公司,新密车站:

根据铁路总公司新近颁布实施的《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重新修订的《郑州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技术规章编号ZZ。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发《工务处关于规范工务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郑工安函?2013?37 号)、《郑州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郑铁工[2013]26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附件1.天窗点外工务作业计划单

2.工务维修作业计划变更单

3.高速铁路上道人员、工(机)具、材料登记签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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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工务安全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工务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及“设备质量保安全”的指导思想,主动研判工务安全风险,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2条 本办法根据《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是对上述规章及《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

第1.0.3条 本办法对工务施工(含维修以下同)安全、劳动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以及自轮运转设备、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测量作业、外部环境等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技术规章执行。

第二章 施工安全 第一节 施工分类

第2.1.1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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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维修两类。

第2.1.2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邻近营业线施工的范围界定。 1.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

2.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进行的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施工。其范围界定为:自铁路路堤(非堤非堑地段自距最外线路中心线4.50米处)坡脚、路堑坡顶、设备或设施外缘,向外延伸20米范围(特殊地形、地貌段外延范围由属地设备管理单位确定)内的非爆破施工、200米范围内的控制爆破;隧道顶上覆土范围内的各类施工作业等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二节 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2.2.1条 施工方案编制的具体要求

1.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或有两个及以上车间共同参加的施工作业,施工主体单位(车间)必须编制施工作业方案。

2. 大机维修及工务设备大中修等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由担当施工主体的工务段(含桥工段、工务机械段,以下同)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方案。

3. 高速铁路Ⅰ级维修项目(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除外);普速铁路Ⅰ级维修项目及Ⅱ级维修项目中的桥梁梁身试顶及支座病害整治、隧道拱顶漏水整治及衬砌裂损加固、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与更换、整修道口铺面、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及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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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内刨冰作业由担当施工主体的车间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方案。

4.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维修作业项目,由各单位根据需要编制作业方案。

5.配合施工方案由配合单位负责编制,且做为施工方案的一部分一并纳入,保持施工方案的完整性。

第2.2.2条 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审查、审批。工务段组织编制的施工方案,由各单位组织初审后报路局工务处组织审查、审批;车间组织编制的施工方案,报工务段审查、审批。各工务段要细化制定施工方案的编制管理办法和审核流程。

第2.2.3条 各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须经分管副段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务处;经工务处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须经分管副处长签认后报运输处安排。

第三节 施工计划的编制及审批

第2.3.1条 各工务段要按照《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营业线施工计划、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施工日计划和维修计划 第2.3.2条 高速铁路维修计划按日编制,编制程序如下: 1. 相关工务段于维修作业前3日(图定天窗时间0:00以后开始时为前4日)向铁路局工务处提报计划申请,工务处主管工程师根据工务段的提报,与其他业务处沟通协调后编制本专业维修计划,于维修作业前2日9:00 前(图定天窗时间0:00 以后开始时为前3日9:00 前)报铁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施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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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室结合按专业相对固定的作业日期、施工日计划、动检车开行计划等,审核维修日计划。

2. 施工调度室于维修作业前1日12:00前(图定天窗时间 0: 00以后开始时为前2日18:00 前)将维修日计划传(交)工务处,工务处主管工程师负责通知维修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管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第2.3.3条 普速铁路维修计划实行旬计划。具体维修作业计划由工区向所在车站提报,车站利用“站区维修天窗协调会”对各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的旬维修计划进行协调,经协调会协调并达成一致的“维修旬计划”按照规定逐级向车间、工务段上报。涉及机务段、车辆段的段管线设备维修计划由工务段按月向相关机务段、车辆段提报,并经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2.3.3条 提报维修天窗计划时,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作业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施工车辆等。

第2.3.4条 批准的施工计划不得更改。如特殊原因确需更改或临时增加施工作业计划,应按规定完成方案审查,按程序办理变更、增补手续。

第2.3.4条 维修计划变更

维修计划下达后,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维修作业或变更作业项目时,在不与其他施工及维修作业产生冲突的前提下,允许变更。变更手续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 高速铁路由设备管理单位报工务处审核同意后交铁路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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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所安排实施。

2.普速铁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由于轨道作业车占用区间、交叉作业相互影响、故障抢修等需变更维修作业地点和作业项目时,由作业单位填写“维修作业计划变更单(见附件1 )”交作业登记站审核同意后,根据变更后的维修作业计划登记作业。

如当日维修作业按照计划开始后,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维修作业或在原作业影响(停用)范围内变更维修作业不影响其他单位作业,且不延长天窗给点时间时应另行登记申请。作业时间以车站给点签认时间为准。作业完毕经作业单位检查、确认设备良好后,及时办理销记手续。

第2.3.4条 施工计划的审批流程

所有报送至工务处审批的施工计划由工务处主管工程师审核后报分管副处长批准并签认;高铁维修计划由工务处主管工程师审核后报主管科长批准并签认;普速铁路维修计划的审批流程由工务段规定。

第四节 施工安全过程控制

第2.4.1 各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技术交底。施工方案未按照规定审批、不进行现场交底或交底不清的禁止开工。

第2.4.2条 施工开工前相关单位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确认,对于符合开工条件的提出允许开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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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查,确认达到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

第2.4.3条 施工作业需使用轻型车辆、小车时,车间应提前24小时预报段调度,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2.4.4条 各单位除对所有施工作业实施全覆盖盯控管理外,还应加强施工作业现场“两纪一化”的抽查。

第2.4.5条 施工主体单位对施工安全、质量全面负责。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施工作业,主体单位和配合单位应分别设臵施工防护体系,负责各自单位人员、机具的防护。配合单位所使用设备、机具的状态安全由配合单位自身负责。

第2.4.6条 换轨大修、换岔大修、成段换枕、破底清筛、基床处理、平改立施工或开通后不能恢复常速的其它施工作业,施工主体单位必须设立“巡养班”,制定相关制度,定时对施工区段进行检查、巡视,发现并及时消除危及行车安全的不良处所。

1.线路开通前,巡养班应到达施工现场,开通后施工队伍与巡养班进行线路验收交接,双方办理交接签认手续,经施工负责人确认后,施工队伍方可撤离工地。

2.线路交接签认后,巡养班应立即组织对施工线路进行全面检查养护,注意轨道几何状态和结构状态的变化,及时消灭不良处所。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降速或封锁,并组织整修,同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2.4.7条 工务各单位要加强对管内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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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施工期间,对施工单位(含工务机械段)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进行全程监控,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确认制度。确认施工质量满足放行列车条件,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还要对慢行速度、距离、慢行牌设臵等进行检查,直至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

第2.4.8条 工务施工作业需要其他单位配合时,应按规定提前办理配合手续,配合单位人员到场方可开始施工作业。

第五节 作业登销记

第2.5.1条 工务所有上线施工作业(包括应急处臵)均要按照规定办理登销记手续。高速铁路区段按照规定进行点外作业及普速铁路区段在自管设备范围内的封闭栅栏以外(无封闭栅栏区段的路肩以下)进行不需限速(封锁)且不需其他单位配合的维护作业可不登记,但必须做好现场安全监护工作,确保安全。

第2.5.2条 普速线路进行施工作业时,驻站联络员应在点前40分钟到车站办理登记手续。

高速铁路进行施工作业时,驻所联络员应在点前60分钟到调度所(车站)办理登记手续。

第2.5.3条 邻近营业线施工按照计划在施工开始前到所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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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登记,施工作业完毕后,应按实际完成时间签认销记。

第2.5.4条 工务设备危及行车安全时,设备管理单位应首先采取限速或封锁等安全措施,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六节 普速铁路维修天窗管理

第2.6.1条 维修天窗基数

双线不应少于12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90分钟。除春运、节假日及铁路总公司调度命令停止外,每月作业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维修单位确不需要时,应提前3天经工务处长或副处长批准,并报局天窗办同意后,可不申请或减少天窗次数、时间,不计入天窗修考核。

第2.6.2条 普速铁路轨道结构为新Ⅱ型或III型轨枕、I级以上道砟、无缝线路区段,周一至周四安排维修天窗,周五、周六、 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其他区段周一至周五安排维修天窗,周六、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

第2.6.3条 维修天窗点内作业项目: (一)维修天窗点内Ⅰ级维修项目

1.更换道岔尖轨、辙叉、基本轨;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装卸机具、材料。 3.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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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

4. 更换和整正桥梁梁缝挡砟板。 5. 胶结、焊接钢轨。

6.其他同时影响上下行线的维修作业项目。 (二)维修天窗点内Ⅱ级维修项目

1.利用小型养路机械整治线路病害,对轨道(道岔)伤损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理。

2.改道作业。

3.一次起道量、拨道量不超过 40mm 的起道、拨道作业 4.螺栓扣件涂油。

5.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粱身并回落原位;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 50mm 及以下时。

6. 更换桥梁护轨,钢梁明桥面单根抽换桥枕、更换护木。 7.隧道拱顶漏水整治、衬砌裂损加固。 8.整修道口铺面。

9.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冒泥、清筛道床。

10.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及隧道内刨冰作业。

11. 更换桥梁挡砟块。

12.垫片作业、联结零件的更换或补充、安装或拆除轨距杆(地锚拉杆)、钢轨及辙岔修理(打磨、焊补、加固)等及其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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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窗内可以完成的作业项目。

第2.6.4条 维修天窗点外作业项目

1.160km/h及以下区段使用轨道检查仪、钢轨探伤仪、测量仪器等随时能撤出线路的便携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作业。

2.利用速度小于160km/h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进行预卸路料的加固处理;线路标志涂刷、道床坡脚以外线路标志埋设;整理道床;清理垃圾或弃物;清除杂草、清理排水沟、整修封闭设施、人工联结零件涂明油、手动工具复紧扣件、手持砂轮打磨钢轨肥边。其他在道床坡脚以外栅栏以内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3.利用速度小于160km/h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进行桥梁更换人行道步行板、栏杆油漆、不移动桥枕进行钢梁上盖板涂装,不影响行车安全的隧道除冰作业。

4.成段换轨施工时,利用速度不大于120km/h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人工进行材料分散、收集工作。

5.线路限速(或允许速度)不大于60km/h的地段,可使用单人能随时撤出线路的轻便小型机具进行螺栓涂油、捣固、改道、补充或紧固轨道联结零件、垫入或撤出垫板等作业。

6.桥面以下不影响行车安全的作业等。 第2.6.5条 站线天窗

1.局管内宁西线每周六、其余各线(安李、汤鹤、新密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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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每周五安排站线天窗;郑州、郑州北、商丘、新乡、月山、洛阳、三门峡西、南阳西、平顶山西、长治北、安阳等站除每周五安排外,可根据需要每周六适当增加站线天窗计划。各单位须于每月15日前向工务处施工管理科提报月度站线天窗计划。

2.提报的站线天窗计划基数要严格按照《综合“天窗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提报。

3.为最大限度减少对运输的影响,在同一调度台管辖内,提报的同一天站线作业地点要间隔两站及以上,且同一站(场)的同一行别不得同时申请股道和道岔。

4.各单位根据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公布的站线天窗日期安排站线设备维修,当天可在同一站场的上下行股道(道岔)分别登记要点。

5.各单位要以车间为单位组织实施站线天窗修,提高天窗利用率和作业效率。

6.各单位要加强对站线天窗的统计分析和考核,并督促指导车间充分利用站线天窗提高站线设备质量。

第2.6.6条 汤鹤、新密、安李等支线及不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

根据需要,可适当申请增加天窗时间和次数或对天窗时段进行调整。

第2.6.7条 普速铁路进行天窗点外作业项目时,在作业前填写“天窗点外工务作业计划单”(附件1),并按照计划单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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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登记作业。

第七节 高速铁路天窗维修管理

第2.7.1条 高速铁路维修天窗基数

高速铁路每日安排维修天窗,每次不少于240分钟。

第2.6.2条 严格遵循“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的原则。非天窗时间内,禁止进入线路防护栅栏(含围墙)内进行任何施工作业、检查(测)。不影响行车和人身安全的封闭网外及桥面以下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

第2.6.3条 遇有暴风雨雪天气,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检查。在本线限速160km/h及以下的条件下,检查人员可进入栅栏内检查,但不得进入路肩和桥面范围内。必须进入路肩和桥面范围内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通过驻站(所)联络员,向车站(列车调度员)申请并得到本线封锁、邻线限速160 km/h及以下的调度命令,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方可进行。设备管理单位登记申请应急进入高速铁路检查设备时,必须注明上下行某一侧。

第2.6.4条 高速铁路应急处臵时,必须严格执行“本线封锁、邻线限速160km/h及以下”的规定。

第2.6.5条 高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一)Ⅰ级维修项目

1.钢轨、道岔大型养路机械打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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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线路、道岔大机捣固。

3.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装卸机具、材料。 (二)Ⅱ级维修项目

1.工务设备上线检查、检测。 2. 轨道精调。

3.采用改道、垫板方式处理零小线路病害。 4.整理外观及修理、油刷线路标志。 5.螺栓扣件涂油。

6. 封闭栅栏内整修各种排水设备、加固设备,桥梁支座、防落梁挡块、防护设施、封闭层及路基边坡等。

7. 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与更换。 8. 清理危石。 9. 人工钢轨探伤检查。 10. 小型机械钢轨打磨、焊补。 11. 更换轨枕套管。

12. 线路、道岔小型机械、人工捣固。 13. 轨枕、道床板、支撑层整修。

14.站线线路、道岔维修(不超过40mm的起、拨、改作业)。 15. 更换并焊接、胶结伤损钢轨,零星更换夹板、线路道岔零配件,单根抽换轨枕、岔枕。

16. 清筛道床边坡、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

17. 路基、桥梁(不含桥面以下部分)、隧道内裂纹及掉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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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补。

18. 线路标志维修。 19. 隧道照明设备检修。

20. 桥隧救援疏散通道内部检查整修。 21. 公跨铁立交桥桥面以内防护设施的整修。 22.封闭栅栏内边坡绿化、植被养护管理。

23. 桥面(含天桥)防水层、泄水孔、梁端伸缩装臵、栏杆的整修。

24. 隧道进出口栅栏以内的防护设施、排水设施的整修。 25. 隧道内水沟疏通、少量漏水整治。

26. 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经主管业务处审批的其他维修作业项目。

第2.6.6条 添乘确认车规定

1.高速铁路每日天窗修结束至开行动车组列车前,设备管理单位必须指派胜任人员使用便携式线路检查仪添乘确认列车,对线路进行检查确认。

2.添乘确认车检查的主要内容

⑴ 线路质量是否满足动车组正常运行。

⑵ 路材路料是否按要求堆码整齐、牢固,并清出限界。 ⑶ 施工作业机具是否全部清理完毕。

⑷ 防护栅栏等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无损,通道门是否锁闭。 ⑸防洪、路基附属工程以及路基、路堑护坡、隧道口仰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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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有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等。

⑹是否存在其它危及和影响行车安全的事项。 3.添乘要求

⑴ 严格计划管理。各单位应制订添乘计划,不得随意变更。 ⑵ 严肃添乘纪律。各单位调度应掌握确认车计划,提前与添乘人联系确认,添乘人员应提前30分钟进入车站做好添乘准备,确保不漏乘。

⑶添乘人员应携带便携式线路检查仪和当日天窗施工作业地点、限速地段、前日车载式线路检查仪三级偏差等资料,以及必要的通讯工具。

添乘人员应密切关注添乘检查内容,对人体舒适度不良地点应准确记录。发现影响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通知驻所联络员或通过司机报告列车调度员,并向段调度报告。

⑷规范信息管理。确认车添乘信息实行“零报告”制度,添乘人员到达确认区段终点站后填记设备检查情况登记簿,并将确认情况报告段调度,并建立确认车添乘台帐。各单位调度应按照规定将信息上报路局工务调度。

第2.6.7条 机(工)具、材料管理

1.机(工)具应刷有反光涂料或粘贴反光标志,并实行编号管理,各种防护标志牌必须具备反光功能。机(工)具、材料的出库实行发放登记制度,落实到使用人。

2.严格执行人员、工具、机具、材料等进出封闭网登记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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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各作业人员在上道前,对人员、工具、机具、材料逐一进行清点记录。作业结束后,带班人员对作业质量、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对人员、工具、机具、材料进行清点确认并撤除后方可放行列车。进出封闭网。清点签认要严格按照“高速铁路上道人员、工(机)具、材料登记签认表(见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签认,零小材料必须装袋或装箱带入、带出。班前准备时由安全员负责清点并登记签认后向施工负责人汇报;下道前或转移作业地点时,现场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对每件工(机)具、材料进行清点确认其数量、种类,清点齐全后方可下道或转移。下道或转移作业地点时机具、材料必须同人员一起移动,以确保安全。

3.非天窗时间内,防护栅栏(围墙)内不准放臵任何机(工)具、材料。备用轨料应存放在指定地点,易搬动的零散材料应入库保管,禁止在线路边临时存(摆)放。

第七节 施工用轻型车辆及小车的安全管理 第2.7.1条 使用轻型车辆或按轻型车辆办理的小车应纳入施工或维修计划管理。

1.轻型车辆是指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轻型轨道车或其它非机动轻型车辆。

小车是指轨道检查仪、单轨小车、吊轨小车、起道小车、小型液压捣固机等。

2.当小车装载超过2根铪枕、6根木枕、长度8m的钢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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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500kg四种情况之一时,均应按轻型车辆办理。

第2.7.2条 使用轻型车辆或按轻型车辆办理的小车,使用负责人职务不得低于工长。特殊情况下,可由段领导指派胜任人员担任。

第2.7.3条 使用小车严格执行“联系上道、专人负责、按章防护、用后加锁”的规定。在非封闭区段存放于线路旁的小车或轻型车辆必须有人看守。

第2.7.4条 禁止劳务工单独使用小车或轻型车辆。 第2.7.5条 使用小车推运轨料、机具,必须经段调度审核同意后,在天窗点内使用。使用负责人职务不得低于班长。特殊情况下,可由段领导指派胜任人员担任。

第2.7.6条 轻型车辆、小车上道使用前,使用负责人应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查、确认,并对使用安全负责。

第2.7.7条 轻型车辆实行合格证管理,路局每年组织年度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小车日常安全性能检查由使用车间或部门负责,各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性能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各单位应建立轻型车辆、小车台帐。

第八节 防护员资质要求及施工作业防护

第2.8.1条 施工作业防护人员分为驻站(所)联络员、现场防护员(以下统称为防护员)。

第2.8.2条 防护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身体健康,口齿清楚、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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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听觉和反应障碍,能正确记录的人员担任。

2.必须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铁路行车有关规章制度和施工作业情况。

3.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两年以上,具有本专业(工种)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4.一年内无任何责任事故、无触碰“高压线”记录。 5.经路局许可的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或段级培训考试合格。 第2.8.3条 防护员基本职责

1.全面掌握当天施工作业项目、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人员数量、安全风险点、施工负责人与联系方式、各作业组所处位臵等。

2.负责对作业人员劳动安全和施工作业范围内(包含上下班行走区段)行车安全的防护。

(1)驻站(所)联络员负责办理运统46登、销记手续,将确认的施工(维修)调度命令传达给施工(作业)负责人和现场防护员。随时掌握列车运行及现场施工安全情况,及时向现场防护员发出预报、确报和列车临时变更等信息。

一旦通信中断,驻调度所(站)联络员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禁止向作业地点放行列车,并呼叫区间运行列车停车。

(2)现场防护员应站在与作业人员同行别的线路上或了望条件较好的安全地点防护,与作业组距离保持在20m左右;清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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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列车、路基处理车等大型养路机械在复线地段进行施工作业时,专职防护员应站在本线靠近邻线一侧的路肩,与大机纵向距离保持5-10m,随大机作业移动防护。

(3)现场防护员与驻站联络员、现场负责人随时保持联系,转移作业地点时必须先联系行车动态,确认安全后再转移。

⑷在施工作业负责人的指挥下设臵、撤除各类防护信号并做好记录,当接到来车通知或发现来车时,应立即通知施工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按规定距离下道避车,督促、确认作业人员、机(工)具、材料处于安全地点,组织人员列队立岗接车并显示接车信号。避车时,防护范围内的作业人员未全部下道完毕,现场防护员不得先行下道避车。

一旦通信中断,现场防护员应立即通知施工负责人停止作业,施工负责人组织所有人员下道。

3.防护设臵不到位或不妥时,防护员有权向施工作业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可能影响安全时应立即纠正或制止,如施工作业负责人拒绝纠正时,可逐级或越级汇报。

4.发现危及安全时,防护员应果断拦停或通知值班员(调度员)扣停列车。

第2.8.4条 施工作业(含应急处臵)均应设臵防护。条件困难、项目复杂的施工,施工单位应组织专题研究,制定防护方案。

第2.8.5条 施工作业主体单位及配合单位应分别设臵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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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6条 防护设臵

1.施工作业必须在设好防护,得到允许施工作业命令后才能进行。防护时设专职驻站(所)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施工负责人根据施工地点、项目需要,增设现场或远方防护员。在了望条件不良的曲线、长大区间、通信盲区施工作业时,必须增设远方防护员。需增设远方防护员的区段,设备管理单位应发文予以明确。

2.施工作业方案应附有现场防护图。

3.施工作业应尽可能减少分组,每名驻站(所)联络员负责联络的施工作业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每个作业组至少设一名现场防护员,当作业组内人员间距超过50m时,施工负责人应增设现场防护员。

4.轻型车辆、小车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规定设臵防护。

5.轨道车施工作业须指定防护员,随车防护。负责本车作业点的安全防护、监控随车作业机具操作安全等,根据作业范围每列不少于1名。

6.大机作业防护。

⑴ 路基处理车、大修列车、清筛机、道岔清筛车、挖掘机等施工作业(包括在作业模式下走行),现场应设臵一机一人专人防护。现场防护员跟随机械防护,负责对本机组作业人员(包括指挥人、操作人、地面及两线间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作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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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行车安全进行防护。

⑵配砟车、捣固车、打磨车、边坡清筛车、物料车施工作业(包括在作业模式下走行)时,机组的行车安全以及指挥、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护由每台车的机长(有防护员资格)负责。机长应随时与驻站(所)联络员(或施工方案中指定的现场防护员)、机组人员保持联系,选择安全位臵为机组、他人进行防护。当机长因工作需要(如上线参与应急处臵、操作机械)不能履行防护职责时,应指定1名具备防护员资格的职工担任临时防护员,进行防护。

⑶大机宿营地相邻线路为正线、到发线或调车线,进行大机保养时,应设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并在两线间设臵防护警示绳。

7.高速铁路防护设臵。施工作业必须设臵驻站或驻所联络员,在垂直天窗并确认作业地点的本邻线无自轮运转设备等有动力的车辆通过时,须在作业地点设臵现场防护员,在确认作业地点的本(邻)线有自轮运转设备等有动力的车辆通过时,须同时在两端距施工地点800米处设臵远方防护员。

第2.8.7条 限速地段接车制度

1.限速45km/h及以下施工作业地段执行昼夜24小时防护接车制度。

2.限速45km/h及以下施工作业地段接车标准:由现场防护员站立在限速地段的始点处,面向列车,平伸手臂,昼间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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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黄色信号旗、夜间用黄色信号灯接车,不得影响其他线路(股道)列车的运行。纳入机车运记的长期限速地段及遇线间距小于6.5m的站内正线或多线地段时,可不接车,

3.高速铁路限速地段,现场可不设臵减速地点信号标牌。 第2.8.8条 临时设臵的信号牌(标),应指定专人进行定时检查确认,防止偷盗和倾倒、侵限。

第2.8.9条 现场防护员发现异常或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立即设臵停车信号等,拦停列车,并报告车站、工区、段调度。

第2.8.10条 其它规定

1.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间执行不间断联控制度。 2.维修天窗内频繁移动的作业,可不设臵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由现场防护员使用停车手信号进行防护。

3.高速铁路施工作业现场均不设臵响墩,因施工需要设臵信号标、牌时,须安排专人看守。

4.3.3巡道(守)人员、道口看守(监护)人员、防护员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携带防护用(备)品,其中驻站(所)联络员应携带具有录音功能的对讲机或配备可靠的录音工具。

第九节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

第2.9.1条 工务各单位对管内涉及工务设备的营业线(含邻近营业线。下同)施工负有监管责任。负责营业线施工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现问题、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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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督促其整改。

第2.9.2条 设备管理单位对营业线施工的监督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对管辖范围加强监视,发现营业线范围内的各种施工,要立即进行调查,凡是未经方案审查、未签订安全协议、未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未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或未纳入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工,并及时通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同时向路局工务处、安监室等有关部门报告。

2.根据路局下达的月度施工计划、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加强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的联系,安排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员加强巡查,防止施工单位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范围。

3.按照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协议中必须对影响营业线的项目、施工安全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不得使用“可能影响营业线安全的项目”等模糊字眼,不得在协议中简单地转移安全责任。

4.参加相关施工协调、交底、方案审查等会议,参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现场调查和施工方案预审,参与路局组织的施工方案审查。

5.安排足够的人员对营业线施工加强监护、监督、检查,应根据施工计划、施工项目对既有线影响的程度,按审查确定的施工类别、方案,采取相应的监护措施,如:施工期间监护、分段定时巡查、定时添乘机车、不定时巡查等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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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不同的施工项目,履行施工安全协议,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员进行书面交底,明确监护的具体内容、重点和要求,明确安全卡控关键。

7.对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员的到岗和履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杜绝安全监护盲区。

8.必须严格依据路局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计划进行监护、监督、检查、配合,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进行施工。不得假借任何名义扩大施工范围、施工条件、影响施工甚至阻挠施工进程。遇施工方案、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偏差及可能影响路基稳定等特殊情况时(如地下管线、土质、水位以及天气等原因),必须立即与项目管理机构联系并同时向路局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正。

第2.9.3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检查队伍并直属段安全科管理,并健全工作制度,明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营业线施工检查监督台帐。

工务各单位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员必须经铁路局工务处培训、考试合格、有独立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并持“郑州铁路局施工安全监察证”上岗。持证的安全监督检查员每年由所在工务段培训并验证一次,未按照规定培训验证的不得上岗,证件自动失效。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员培训台账,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员信息,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并报工务处备案。工务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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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查验安全监督检查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收回证件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2.9.4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掌握管内营业线施工情况,逐处制定监督方案,并组织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学习掌握,对每处施工实行监管。

第2.9.5条 检查发现下列情况禁止施工。

1.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通过,需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未办理的(含变更施工方案),未纳入施工计划的,禁止施工。

2.施工单位未与铁路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等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禁止施工。

3.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到现场,安全员、技术员、防护人员未到场禁止施工。

4.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材料侵入铁路限界、影响设备安全的施工,未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禁止施工;邻近营业线大型机械、临时构筑物、起重设备吊臂旋转、索具断裂未采取可控防倾倒、旋转、断裂等措施的,或未按规定设臵防护设施的,禁止施工。

5.相关施工作业人员未经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新进场的施工队、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的,进入电化区段作业、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未做好电化安全教育培训的,禁止施工。

6.路局有关部门、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发现存在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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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营业线安全的问题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未整改并经检查单位确认的,禁止复工。

7.凡施工单位未将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的或监理、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未到施工现场的,禁止施工。

8.施工方案明确要求设臵现场和驻站防护未设臵;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应急标牌,标明防护车站应急电话,制定简明应急防护程序,配备对讲机、停车信号和厂制短路铜线等情况禁止施工。

第2.9.6条 设备管理单位除按要求参加路局组织的营业线施工安全检查外,对本单位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员的履职情况每月至少检查一遍。

第三章 劳动安全 第一节 基本要求

3.列车运行速度120km及以上区段地 巡道(守)检查人员应在路肩上行走,注意察看线路状态,以及路料、防护标牌的稳固情况;必须上线路检查时,应在驻站防护和现场防护监控下进行。

第3.1.1条 各单位应以防止“车辆伤害,物体打击,高空坠落,触电伤害,机具伤害,起重伤害,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伤害,中毒窒息伤害”为重点对劳动安全风险进行动态排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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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作业人员应执行自控、他控、互控的防控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强化劳动安全风险控制。

第3.1.2条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1.3条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其中上线作业必须穿着黄色防护服,夜间作业应穿着带有反光功能的防护服。

第3.1.4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点外作业数量,所有施工作业尽可能安排在天窗点内进行。

第3.1.5条 编制施工作业方案时,应综合考虑作业区域本线、邻线的劳动安全风险,施工作业期间原则上严禁任何人进入两线间或穿越邻线,确需进入或穿越时,施工方案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控制措施。在线间距小于6.5米的两线并行区段的其中一线进行施工作业时,作业地点两线间应设臵隔离防护绳(带)。

第3.1.6条 严禁任何人在机车车辆限界内接打手机。 第3.1.7条 所有人员严禁走道心,枕木头;严禁以车代步;严禁在车下乘凉、避雨及坐卧钢轨。人员上道或穿越线路前必须执行“手比、眼看、口呼”规定。单岗作业或单人穿越线路时由其本人执行,两人及以上由防护员或负责人指挥执行。

驻站联络员往返行车室途中必须在路肩行走,加强了望,遇有障碍物需要绕行或翻越线路时,应严格执行“ “手比、眼看、口呼”制度,确认线路无车辆通过。行走中严禁接打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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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条 遇降雾、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瞭望时,禁止上道施工作业,如应急处臵必须上道时,须采取增设防护等安全措施;夜间作业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照明条件不良禁止作业。

第二节 安全控制措施

第3.2.1条 天窗点内有轨道车、大机等自轮运转设备运行或作业的区段,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施工作业项目;在此之外的区段,设备管理单位可共用天窗进行维修作业,作业地点与自轮运转设备之间至少保持500m以上的安全间隔距离,设臵移动防护信号。

第3.2.2条 前往工地或收工返回途中,作业人员应在施工作业负责人的带领下集队沿路肩行走,现场防护员随队防护。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行走,本线来车时应停止行走并列队面迎列车避车,防护员应单手举起拢起的黄旗接车。必须在道心行走时,施工负责人应在队列前后设臵专人防护。

第3.2.3条 双线地段天窗点外作业,作业方向应面向来车方向,禁止单人离开作业群体。

第3.2.4条 作业人员严禁钻车、扒车、跳车或从车钩上、下传递机(工)具;绕行停留机车车辆时必须距离机车车辆5m以外,并注意机车车辆动态和邻线来车情况。严禁在钢轨上、枕木、道心坐卧或车底下避雨、乘凉、休息。

第3.2.5条 在桥面上和隧道内作业,避车是所有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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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撤至避车台(洞)。避车台(洞)的安全距离不满足规定时,应提前撤出桥面或隧道避车。

第3.2.6条 驼峰推峰调车、溜放作业时,作业人员禁止上道。在峰下缓行器两制动轨间施工作业时,必须在两制动轨间放臵安全木。

第3.2.7条 捣固车、清筛车、稳定车作业时,配合、监控大机作业质量的人员,在大机作业方向前部时,与大机保持不少于8m的距离,在大机后部时,与大机保持不少于5m的距离。

钢轨、道岔打磨车作业时,作业负责人应提前联系、通知、确认作业区域线路无作业人员,方可开始作业。

大机在作业模式下走行,速度不得超过10km/h(打磨车除外);大机准备走行(转移)前,负责该组大机的防护员应提前通知大机走行经过的所有作业组负责人或防护员及时下道避车后,方可动车。

第3.2.8条 使用撬棍、切割机等进行钢轨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在机具前方站立、停留,防止机具伤害。

第3.2.9条 带电机械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臵。 第3.2.10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应按特种设备管理要求,按期进行安全鉴定,不得逾期使用。

第3.2.11条 在地面2m以上的高处或陡坡上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安全带、安全绳每次使用前,使用人必须详细检查。各单位每半年对安全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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绳做一次鉴定。

1.高空临边作业必须设臵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分层作业时,下部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上部作业人员严禁向下抛扔工具材料。未设臵隔离设备时,严禁双层作业。

2.在无人行道桥上拧动护木螺栓及钩螺栓时不得向桥外方向使劲。桥面及人行道上,不准有露尖的铁钉。

3.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验收后方能使用。

第3.2.12条 高速铁路施工作业。

1.上下班原则上乘坐轨道车集中出发,集体返回。乘坐轨道车时,必须坐稳扶牢,车未停稳禁止上下,平车上严禁搭乘人员(含普速铁路)。

2.使用其它交通工具出行时,在封锁给点前,作业人员及现场防护人员必须全部在防护栅栏(围墙)外等候,待现场防护员与驻站(所)联络员确认施工封锁命令已下达,且施工负责人与现场防护员再次确认后,方能带领作业人员进入防护栅栏内开始作业。作业结束后至线路开通前,人员未撤出防护栅栏之外的安全区域时,禁止销记或开通线路。

第三节 下道避车规定

第3.3.1条 普速线路下道避车距离规定 1.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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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Vmax≤120 km/h时,一般应满足2m; ⑵120 km/h<Vmax≤160 km/h时,不小于2.5m; ⑶160 km/h<Vmax≤200 km/h时,不小于3m。 2.本线来车按下列距离下道完毕 ⑴Vmax≤60 km/h时,不小于500m;

⑵60 km/h<Vmax≤120 km/h时,不小于800m; ⑶120 km/h<Vmax≤160 km/h时,不小于1400m; ⑷160 km/h<Vmax≤200 km/h时,不小于2000m 3.邻线(线间距小于6.5m)来车下道规定: ⑴本线不封锁时

① 邻线速度Vmax≤60 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②60 km/h<邻线速度Vmax≤120 km/h时,来车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③邻线速度Vmax>120 km/h时,下道距离不小于1400m; ④了望条件不良,邻线来车时本线必须下道。 ⑵本线封锁时

① 邻线速度Vmax≤120 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② 120 km/h<邻线速度Vmax≤160 km/h时,本线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③邻线速度Vmax>160 km/h时,本线必须提前10分钟下道完毕。

禁止在邻线上及线间距小于6.5m的两线之间避车,严禁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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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邻线(股道)避车。避车时人员及机具必须同时撤至限界之外并摆放整齐,不得摆放在两线之间及道床边坡上。

4.在站内其他线路作业,躲避本线列车时,下道距离不小于500m;邻线来车时,与正线相邻的站线按上述规定距离办理,其他站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

5.人员下道完毕后,在安全距离以外面向列车列队迎送列车。

第3.3.2条 高速铁路下道避车

一、双线区段邻线限速max≤160km/h进行施工或应急处臵等特殊情况下,入网作业人员下道避车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

1.Vmax≤120 km/h时,一般应满足2.5m; 2.120km/h<Vmax≤160km/h时,不小于3m;

二、邻线列车运行速度Vmax≤160km/h时,本线来车按下列距离下道完毕。

1.Vmax≤60 km/h时,不小于800m;

2.60km/h<Vmax≤120 km/h时,不小于1200m; 3.120km/h<Vmax≤160km/h时,不小于2000m;

三、本线封锁时,邻线(线间距小于6.5m)来车下道规定: 1.邻线速度Vmax≤12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2.120km/h <邻线速度Vmax≤160 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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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3.邻线速度Vmax>160 km/h时,禁止上道。

第四章 电气化铁路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4.1.1条 既有线进行电气化铁路改造前,设备管理单位应对线路平、纵断面、线间距等进行全面调查、优化,结合电化改造或大中修施工,将线路恢复到良好状态。

第4.1.2条 电气化铁路进行工务施工作业应统筹兼顾供电、接触网设备技术状态,其中大中修施工开工前,设计部门、施工主体单位应组织现场技术交底。

第4.1.3条 各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侧面限界不满足《技规》要求的接触网支柱分布台帐。

第4.1.4条 电气化铁路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电气化铁路安全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节 相关规定

第4.2.1条 供电部门涂刷或设臵“有电危险”、“切勿靠近”、“严禁攀登”等警示标志的处所或区域,任何人员不得停留休息。

第4.2.2条 遇雷雨时,施工作业人员须放下手中的金属器具,严禁在大树下、接触网立柱旁和涵洞内躲避,禁止在接触网下使用金属杆件的雨伞、接打手机。

第4.2.3条 在电气化区段通过或使用各种车辆、机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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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作业人员和工具与接触网必须保持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禁止任何人员直接或间接与接触网带电部分接触。

如确需在不足2m的区域检查、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停电申请手续,得到停电命令,并有接触网专业人员安设临时接地线后才可作业。

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2~4m的建筑物上施工作业,接触网可不停电,但必须有接触网工现场监护。

第4.2.4条 在接触网未停电、接地的情况下,人员严禁攀登翻越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顶部或站在装运的物资上进行作业。使用平车装卸钢轨等材料时,所有工具不准超过头顶。

第4.2.5条 发现接触网断线、部件损坏或在接触网上挂有线头、绳索等物或树木倒伏在接触网上时,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之接触。在接触网检修人员到达前,应单足或并足跳离危险区,防止跨步电压伤人,并在短线接地处10m外设臵防护,严禁人员接近。如故障可能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先防护,再处理”,果断拦停、扣停列车。

第4.2.6条 在电气化铁路使用的轨道车、轨道吊、探伤车、大型养路机械、长轨车等(以下统称为工务机械车)应印刷“有电危险”、“切勿靠近”、“严禁攀登”等安全警示标识,随车起重机一律加装限位装臵,限位高度不超过机车车辆的上部限界,长轨列车作业车须安装静电屏蔽保护装臵。吊装路料作业只许平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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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高抬翻转,严禁竖立,并防止损坏供电、电务设备。

第4.2.7条 任何人不得借助铁塔支柱搭设脚手架或借助铁塔支柱上下。

第4.2.8条 进行下列作业时,必须有供电专业配合: 一、工务线路(路基)维修和大中修作业 1.需要接触网停电的施工项目

⑴ 作业人员和所携带的物件、工具最顶端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米的作业,如:三层及以上的长轨列车收轨作业、卸轨枕作业,高边车卸砂石料,需要登踏车体上部对大型养路机械和其他施工车辆保养及检修、加油、故障处理等。

⑵ 大型路基处理车作业。

⑶ 龙门架机械铺排,大修列车换轨、换枕。

⑷轨道起重吊车装卸路料(道岔、便梁等)需接触网停电配合时。

⑸ 路堑采用锚索加固和对危岩落石防护加固。 ⑹ 大机隧道内钢轨打磨。

⑺ 施工方案中确定需要接触网停电的其他施工项目。 2.需要接触网停电并调网配合的施工项目

⑴ 曲线外轨超高调整作业单次或累计超过±7mm,线路维修抬道、拨道作业单次或累计超过±30mm。

⑵ 线路清筛、基床处理经起道整修后轨面标高与既有轨面标高差值超过±30mm、拨道作业(相对既有)单次或累计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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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mm。

⑶ 成组更换道岔需要调整中交位臵。

3.接触网不停电,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的项目 ⑴ 单根更换钢轨或单侧夹板。

作业前要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各安设一条横向连接线(如下图所示),使流回牵引变电所的电流能够顺利通过。连接线用夹子紧接于轨底。该连接线应在换轨完毕后方可拆除。

⑵ 同时更换两股钢轨。

除在换轨处所两端安设横向连接线的同时,应增加一根纵向连接线,形成闭合回路。

⑶ 更换无缝线路。

在换轨处所两端安设横向连接线,并使用待换长轨条与既有钢轨安设纵向连接线,作为接触网临时回流通道,有胶接绝缘接头必须设臵临时连接线。

⑷ 更换带有轨端绝缘的钢轨。

除必须用横向连接线将被换钢轨相邻轨条与相对轨条连接以外,还要用连接线将轨道抗流变压器中间点与被换钢轨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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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连妥,并断开抗流变压器上的连接线后,方准更换。抗流变压器的抗流线圈与钢轨连接,如下图所示。

1-被更换钢轨;2-横向连接线;3-断开抗流线圈;4-纵向连接线。

⑸ 当拉开钢轨进行调整轨缝作业时,要在拉开的轨缝间预先装设临时连接线。临时连接线的长度应大于钢轨可能拉开的最大距离,最短应满足不少于钢轨接头可能拉开200mm。

⑹ 更换辙叉心和翼轨时,要设临时连接线,如图所示。

⑺ 成组更换道岔。

4.当进行抽换轨枕、捣固、改道等其它养修作业时,对电气化及信号装臵的接地线及轨端连接线,必须保持正常连接;如需临时拆除接触网接地线时,施工作业单位应与供电部门配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施工作业完毕应及时恢复接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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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换辙叉心

连接线

连接线

拧紧螺栓并达到合格后,方可结束施工作业;如接地线需焊接时,由供电部门负责完成,但作业时禁止在钢轨上焊接。

二、桥梁隧道需要停电的施工作业项目 1.钢梁上部清洗、检查、养护作业;

2.整治线梁偏心(需接触网调整的线梁偏心); 3.跨线桥、天桥大修;

4.扩建或改建桥梁(需接触网调整的线梁偏心); 5.桥隧施工引起线路数据超标或安全距离不足需要供电配合的项目;

6.立交施工中吊装卸移便梁、需迁移电化支柱、上跨桥架梁等;

7.作业人员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m处所进行的作业。 4.2.9 在电气化区段清除危石、危树,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有供电部门人员配合;有碍接触网及行车安全时,应先停电后作业。

第五章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路料管理 第一节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

第5.1.1条 设备状态控制

1.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前需取得上级部门颁发的年检合格证,并按规定周期实施检修和鉴定。

2 .按规定做好日常检查养和定期检修。定期检修必须有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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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确认记录。

3 .委外修理时,修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修理资质,修竣、验收资料齐全。

第5.1.2条 运行安全

1.正确设臵GYK、CIR有关数据,进行列车制动机功能试验,在制动保压状态下列车制动主管的压力1min内漏泄不得超过20kpa。遵守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运行时刻和各项允许及限制速度。彻底瞭望,确认信号,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严格按信号显示要求行车,遇有信号显示不明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

2.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臵必须全程开机,严禁擅自关机及变相关机。运行途中遇GYK(含机车信号)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停车,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在得到允许运行的调度命令后,以不超过20km/h的速度运行至前方站,在站内更换轨道车或翻顺位,确保本务机上述设备良好方可继续运行。

3.中间站停留超过20分钟的轨道车开车前,必须进行简略试验;行驶在长大下坡道时,应适时制动,防止超速,不得熄灭发动机或使用空档溜坡。

4.区间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包括显示不明或灯光熄灭)时, 列车应距离信号机不少于200m处停车,严禁违章解锁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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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信号机。在该信号机前停车等候2分钟,若该信号机仍未显示进行信号时,司机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呼叫前方站问明情况,在确认前方闭塞分区空闲时,方可以能随时停车的速度(最高不超过20km/h)运行到次一通过信号机,按其显示的要求运行。

5.单机连挂时距离被挂车辆10m处必须一度停车。 6.车站调车转线时,必须认真确认站界,保持10m及以上的安全距离,防止盲目越出站界。

7.调车作业时,副司机必须开窗立岗瞭望,并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

8.调车作业中首架调车信号机(首组手扳道岔)、穿越正线调车在穿越正线前最后一架信号机外必须停车,执行探头、移位、手比、呼唤制度,确认信号。

9.集中联锁区域必须做到由近及远逐架确认信号,非集中区域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做到瞭望信号不误认,不漏看。

10.严禁违章压岔、压轨道绝缘节情况下调车作业。 第5.1.3条 长交路运行控制。

1.各工务段自轮运转设备原则上在各段管内运行,出管段长交路运行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⑴ 长交路运行时,需制定运行方案,选择熟悉任务区段的司机担当,首次运行区段或编组站作业应事先看道或联系设备管理单位带道司机上车带道。

⑵ 各单位应对长交路运行线路的特殊发码方式、复杂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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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细进行梳理,并对担当乘务司机进行培训,做到提前掌握,心中有数。

⑶ 长交路运行时,应指派专业干部全程添乘把关。 2.大型养路机械等,长交路运行时按既有规定办理附挂手续。

第5.1.4条 防溜安全

1.途中因故障或其他原因停放在中间站的自轮运转设备,不论所停线路有无坡度,司机都必须做好防溜工作,司机不得擅自离开。

2. 进行摘解作业时,必须确认列车在制动状态。

3.自轮运转停留存放时,做好防溜措施,锁好车门,设臵止轮器,放臵止轮器统一规定自轮运转设备前后各一止轮。

4.撤除防溜前,要保证自轮运转设备可靠制动。

5.凡设臵止轮器的自轮运转设备应在操作平台上放臵防溜揭示牌,并认真执行反挂制度。

第5.1.5条 作业安全

1.司机应掌握区间内摘解、连挂位臵及各车作业区段,车辆间联系方式确保畅通。

2.严禁两个车同时连挂一个车。

3.连挂时,应确认被挂车停车位臵,保持联系,距被挂车10m前必须一度停车。

4.各车在封锁区间独自运行时,续行间距普速铁路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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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m,高速铁路不得少于500m,续行速度不得超过40km/h,并保持与前后车辆联系。

5.轨道车配合作业、途中停车检查时应设臵随车防护员,防控邻线列车及作业安全。

6.推进运行中轨道车司机、副司机应加强瞭望,每50m呼叫一次,司机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

7.轨道车连挂平车推进运行,副司机应站在平车前端,手扶稳抓牢(蹲稳),引导车辆推进运行。司机确认副司机(现场指挥人员)发出的动车指令,鸣笛一长声,移动车辆,并按照引导信号,控制速度。

8.作业中,司机应随时保持与车组作业负责人、随车防护员的沟通,认真执行安全互控、联控制度。

9.车组动车时,车组作业指挥人员应在车辆运行方向的前方线路外侧,且司机能看到的地面位臵(复线区段,不得越过邻线一侧的本线枕木头进行引导),并携带信号旗(灯)指挥,引导车辆运行。

10.轨道车出车前应确认GYK、CIR设备状态良好,状态不良时禁止上线运行;出车前、收车后重点检查走行部、传动系、制动系、悬挂部件、物料装载、工器具等。按规定载重、集重要求装载,对装载的物件应稳固,不偏载,不超限。检查及确认情况在行车日志上注明。

第5.1.6条 恶劣天气下安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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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迷雾天气,停站列车司机无法辨认出站信号机的显示时,在得到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列车进路好了”的通知后,可先起动,确认出站(进路)信号机显示正确后再行加速。

2.司机应熟记线路情况和自然标记,掌握区间分段记点的方法。遇降雾瞭望困难时,要严格控制列车运行速度,严禁臆测行车。列车运行至进站信号机外,应立即减速并做好机外停车的准备;

3.遇降雾时,运行中应开放头灯及标志灯,在进出车站及经过桥梁、隧道时应加强鸣笛。

4.迷雾天气行车时,双线区间停车时严禁在邻线一侧下车、作业。

第5.1.7条 禁止车辆移动时装卸路料、工具,使用随车起重机作业时做到车动吊不动,吊动车不动。

第5.1.8条 附挂运行安全

1.自轮运转设备附挂运行时,编入列车严格执行各种车型作业技术条件,禁止将两轴车(SPZ200配砟整形车除外)、未转换主附机装臵的自轮运转设备附挂列车。

2.无动力附挂运行时应编挂在列车尾部,拆除相应传动轴。应将重车、轴距大的车编在前面。

3.附挂前各车司机负责提前检查本车整备情况,并确定各部件、操作手柄处于运行状态。并全部连接风管,试风良好。

4.按要求配齐押运人员,负责监视本车状态。车站内停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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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允许时,下车检查轴温及制动走行系统情况,并巡查全车。一旦发现走行系统有异响或制动缓解不良时,应立即用对讲机通知押车负责人,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5.1.9条 消防安全

1.严格车辆检查、保养,及时处理各类油脂的跑、冒、滴、漏。

2.电气线路应加强检查维修,消除“松、虚、短、破、碰、磨”现象,及时更换老化电气线路。

3.严禁违章用电、用火,车内取暖时,选用装有安全装臵的电加热取暖器、空调机,严禁使用明火预热发动机、油箱、油管及不熄火时用油棉丝布擦拭发动机。

4.车体随时保持清洁,物品定臵定位摆放,及时清理易燃易爆物品。

5.轨道车检修和整备作业地沟、机车加油点应保持清洁,无油污、油垢和油棉纱等可燃物。

6.车内必须配备灭火器具,灭火器具的放臵应便于摘取。使用配属单位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具进行定期检查,保证作用有效。

第5.1.10条 高速铁路轨道车施工作业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1.多台高速铁路轨道车在封锁区间解列作业时,应事先约定好连挂时间、地点、顺序、方式等注意事项,解列后的平车按规定设好防护、防溜,并显示移动停车信号。轨道车组必须整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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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出站。施工作业完毕,施工单位联络员须确认整列完整返回车站后,方可申请办理开通。

2.高速铁路轨道车在停留站、作业区间挂车、临停时,应选择在平直线路上或坡度和曲线外轨超高较小的地段,禁止顺坡连挂。尽量避开曲线处进行联挂作业。严禁在曲线外轨超高大于125mm区段内连挂作业。运行在长大下坡道及12‰以上下坡道时,司机必须控制速度,防止放飏。

3.高速铁路轨道车需在指定地点存放,原则上安排在综合维修工区驻地。轨道车在站内或存车线停留时,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防溜措施的设臵,按规定派人看守。在站内作业时,采取或撤除防溜措施后,作业人员应及时向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汇报。

第5.1.11条 人员素质要求

1.自轮运转设备司乘人员必须持“双证”才能上岗,即必须取得铁路总公司的资格证和使用单位岗位培训合格证。

2.严格驾驶人员运用管理,对司机出现身体不适、未充分休息、班前饮酒等情况时,禁止出乘。

3.学习司机驾驶车辆时,必须在司机指导下有限制进行学习操作。

4.起重轨道车、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的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取得使用单位岗位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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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轨道车司机应加强车组钥匙管理,严禁无关人员、无证人员操纵车辆。

第二节 路料装卸

第5.2.1条 材料装载基本规定

1.装载加固。各单位材料部门应制定轨料装载加固作业指导书,明确各类轨料运输装载加固方案,严禁超载、偏载车辆上线(或上路运行)。施工中使用轨道车同步回收轨料或装载弃砟等作业时,轨道车运行、装载方案应纳入总体施工方案,由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装长大物件时,应使用货物转向架。装载危险品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2.每项运输作业装车前应落实装车负责人,对装载加固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捆扎(固定)牢固,无超载、偏载、侵限等安全隐患。

3.装车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确认运送散件物料的平车侧板和端板,插销、锁件齐全有效,散件物料的包装箱并与车体锁定。

4.轨道车(起重轨道车)禁止隔线或隔股道进行装(吊)卸作业。

5.轨道车(起重轨道车)到达装(吊)卸料目的地后,必须在作业负责人指挥下方可操作随车起重机,做到车动吊不动,吊动车不动,禁止轨道车边走边操纵起重机,防止起重机吊臂刮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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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网等行车设备。

6.各种工具、零部件实行记名式定臵管理,车上物品及材料应建立登记确认制度。如发生零部件、装载物料及机(工)具遗失,应及时报告。

第5.2.2条 卸车管理。卸料作业前,卸料负责人需提前对卸料地段进行勘察,掌握现场情况。作业时应轻卸轻放,不得损坏行车设备。卸下材料严禁侵入铁路限界。

1.敞车卸车负责人应由职务不低于车间副主任或段指定胜任的人员担任,风动车卸车负责人应由职务不低于工长或车间主任指定的胜任人员担任。

2.卸车负责人严格按调度命令组织卸车。卸料前,向作业人员、司机讲清作业计划,明确起止里程和作业时间,联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卸料过程中加强与司机联系、沟通。

3.下列地点(地段)禁止卸料:在道岔及道岔咽喉区,无砟桥上(不含卸长轨),道口,无底砟的新线、有底砟但未经压道试验的线路,有可能损坏行车设备处所,站台处靠站台一侧,区间线路的道床有积雪覆盖超过轨面处所,线路两侧有大量堆积物地段,双线区间,两线不在同一平面时,向高处一线卸料有可能侵入低线限界的地段。

4.除长轨车卸轨外,大件或笨重材料(如条石、片石、钢轨、混凝土枕等)严禁边走边卸;停车卸料时,车轮附近的材料应指定专人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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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次卸车后开车前,卸料负责人必须检查、确认: ⑴所有大小门关闭、铁销落槽和捆扎加固。 ⑵路料无侵限。 ⑶剩余轨料无偏载。 ⑷卸下的材料堆放稳固

⑸敞车还要用直径不小于3.2mm铁丝对车门捆扎,以防车门(蝴蝶门)在运行途中打开。

6.路料侵限、偏载、车门未关闭及捆扎加固时,禁止动车;沿途路料未清理至限界以外时,禁止开通线路。

7.风动卸砟车应经常检查维修,使风动管路、杆件传动系统及塞门手柄等经常保持正确位臵,性能良好。除卸砟时间外,操作室内各进风塞门(包括储风箱的放风塞门)应处于关闭状态,操作手柄应放在中立位。卸砟前,各车辆必须充足风。风压不足0.4Mpa时,应用手动装臵配合操作。卸车顺序应由列车前部向尾部逐辆完成,卸砟时不得推进运行,不得突然停车或后退,卸车人员应掌握好车门开度,严禁单侧卸砟,避免道砟成堆和车辆偏载。卸砟完工后,用料单位应及时清道。

8.冬季时段利用风动车卸砟,如道砟冻结成团,大块坠(滚)可能侵限时,卸车负责人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第5.2.3条 租用其他单位风动车卸砟,车辆管理单位和租借单位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装车、卸车、清道等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并报路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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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4条 风动操作工必须经设备管理单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卸车时严禁一人同时卸两节车。

第5.2.5条 邻线有列车通过时,禁止进行装卸车作业。

第三节 材料堆放及备料管理

第5.3.1条 靠近线路堆放的材料、机具等,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对不符合规定或堆放不稳固的必须立即清理,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采取拦停列车等措施。

1.道砟、片石、黄砂、钢轨等路料堆放必须满足限界距离(见下图)。

图1道砟、片石、砂子等线桥用料堆放(长度单位:mm)

2.钢轨组在线路上放臵,应符合以下规定,并加强巡查。 ⑴新钢轨放在枕木头上时按图2位臵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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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v1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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