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与治理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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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文件(ZGWYP-16)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与治理控制程序 第5版 第1次修改 文件编号ZGWYP-16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与治理控制程序 第5版 第1次修改 编 写 1 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隐患的预防、排查及监督管理,杜绝各类可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隐患排查的范围

2.1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2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2.3 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2.4 停工、生产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2.5 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2.6 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2.7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处理等)。

2.8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2.9 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2.10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安全检查。 3 职责

3.1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组织建立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船舶负责人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

本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位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3.3 海务部指派专人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

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汇总。

3.4 公司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3.5 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保证所有人员具备相关工作资质。 3.6 将个人及部门的工作业绩纳入绩效考评。

审 核 批 准 共5页 2017年10月发布 天津中港伟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第 1 页 共 7 页 2017年10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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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监督隐患排查治理机构作业的权利和义务。 4 隐患排查 4.1 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程序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4.2 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两个等级。 (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3 隐患检查目的和组织

4.3.1 隐患检查的目的:安全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找公司(船舶)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根

据检查结果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措施。 4.3.2 隐患检查组织:公司海务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 4.4 隐患检查的类别、内容及方法

隐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开航前检查三种。 4.4.1 综合检查

为公司级安全隐患检查,由海务部负责组织。检查时间和内容按照ZGWYI-55《公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执行。 4.4.2 专业性安全检查

由海务、机务主管每半年对船舶进行一次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按照ZGWYP-11《船舶设备(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标明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4.4.3开航前检查

由船长组织实施,严格按照ZGWYI-22《船舶开航前检查须知》相关规定执行。

5 隐患治理 5.1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各职能部门检查中发现一般事故隐患或船舶自查中发现了一般事故隐患后,应按照ZGWYP-08《不符合规定情况、险情的报告分析和调查处理及纠正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2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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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检查人员或船长应按照ZGWYP-08《不符合规定情况、险情的报告分析和调查处理及纠正程序》相关规定填报《险情处理单》上报相关部门,由公司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对于公司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书面向属地海事、安监主管部门报告。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海务部应进行监控。 6 隐患治理验证和效果评估

6.1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后,应按照ZGWYP-08《不符合规定情况、险情的报告

分析和调查处理及纠正程序》第4.5项规定进行纠正措施的实施与验证。 6.2 对于不具备立即整改条件的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应由海务部填写《重大隐患治理

效果评估表》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阅。

6.3 对于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使用操

作,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6.4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事、安监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

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事故隐患治理的情况进行评估。

6.5 海务部每季度对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交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备查。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向属地海事、安监主管部门报送。 7 奖惩

7.1 报告隐患的数量、质量以及完成整改作为年终评定的重要依据。

7.2 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给予奖励,由海务部申报,公司主要

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7.3 各部门对职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程度对

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7.4 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罚。 7.5 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负责人进行处罚。 8 记录(附件)

1、《重大隐患治理效果分析评估表》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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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大隐患治理验证效果评估表

序号 部门 隐患描述 排查时间 隐患整改措施 隐患整改验证效果 整改完成时间 整改负责人 天津中港伟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第 4 页 共 7 页 2017年10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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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部门主管(签名): 公司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天津中港伟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第 5 页 共 7 页 2017年10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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