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公业务基础知识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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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公业务基础知识分册
中国建设银行对公柜面人员岗位培训教材
(基础知识分册)
2011年6月
银行对公业务基础知识分册
目录
1 对公柜面渠道认知 ....................................................................................................................................1
1.1 对公柜面渠道概况 ............................................................................................................................1
1.2 对公柜面一日流程 ............................................................................................................................2
1.3 对公柜面安全管理 ............................................................................................................................6
2 柜面核算基础知识 ....................................................................................................................................7
2.1 会计要素 ..............................................................................................................................................7
2.2 科目和账户..........................................................................................................................................8
2.3 账簿和报告..........................................................................................................................................8
2.4 会计凭证 ..............................................................................................................................................9
2.5 会计档案 ..............................................................................................................................................9
2.6 会计印章 ............................................................................................................................................10
2.7 核算过程 ............................................................................................................................................11
3 资金结算业务认知 ..................................................................................................................................14
3.1 银行结算账户 ...................................................................................................................................15
3.2 支付结算业务 ...................................................................................................................................22
3.3 现金管理业务 ...................................................................................................................................29
3.4 小额无贷户管理...............................................................................................................................35
4 柜面日常工作规范 ..................................................................................................................................36
4.1 营业主管工作规范 ..........................................................................................................................36
4.2 普通柜员工作规范 ..........................................................................................................................39
4.3 柜面营销行为规范 ..........................................................................................................................41
5 柜面关键风险点控制 ..............................................................................................................................42
5.1 岗位权限 ............................................................................................................................................43
5.2 授权复核 ............................................................................................................................................45
5.3 对账 .....................................................................................................................................................46
5.4 现金、重空和会计印章 .................................................................................................................47
5.5 网点上门服务 ...................................................................................................................................50
5.6 柜面票证审核 ...................................................................................................................................51
6 对公网点应急处理 ..................................................................................................................................52
6.1 服务应急预案 ...................................................................................................................................52
6.2 媒体应对处理 ...................................................................................................................................55
6.3 客户投诉处理 ...................................................................................................................................57
银行对公业务基础知识分册
1 对公柜面渠道认知
1.1 对公柜面渠道概况
一、对公柜面渠道的概念
商业银行对外销售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服务需要通过网点柜面、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完成。网点柜面渠道,是指以物理状态存在,以柜台1、销售理财区、客户引导区、客户等候区等设施为各类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物理渠道。
对公柜面渠道是网点柜面渠道中服务对公客户的部分,是我行服务对公客户,处理对公客户日常资金收付、销售资金结算产品或服务的重要渠道。对公柜面渠道和对公柜面人员是我行宝贵的营业资源,对于建行对公业务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对公柜面渠道的功能
对公柜面的主要功能有:
(1)对公产品(存款类产品、贷款类产品、支付结算类产品、对公新产品)的记账核算、信息维护、功能签约等业务操作;
(2)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产品的营销;
(3)对公小额无贷户的营销、管理和日常维护;
(4)与提供上述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公用类业务操作(如:柜面岗位设置、现金、重空等)。
在服务对公客户的过程当中,对公柜面还需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
三、对公柜面人员能力素质要求
对公柜面人员所具备的能力素质及掌握的知识应能满足履行柜面岗位职责的需要,保障对公柜面渠道充分发挥服务和营销优势。
(一)对公柜面人员应具备的能力素质主要有:
1.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要热爱银行工作和对建设银行文化有认同感,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协作能力和服务意识,掌握从事银行工作所需的基础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不断学习提高及实践应用的能力。
2.具有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要具备制度和政策执行力,按章操作,恪守职业道德,熟悉柜面操作风险点和风险环节,时刻保持风险警惕意识。
3.具备熟练的业务操作能力。熟练掌握总分行对公柜面制度要求、会计核算基本内容和具体交易操作流程。
4.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营销能力。熟悉资金结算产品内涵和销售技巧,能够有效同客户进行沟通交流并挖掘客户需求,能够积极主动的向客户推介资金结算产品和提供优质服1 柜台又分为高柜柜台和低柜柜台,高柜柜台一般指银行网点的封闭式柜台区域,主要处理与现金收付有关的业务;低柜柜台指开放式柜台区域,主要受理转账、信息维护、功能签约、理财等非现金业务.在此区域客户和银行工作人员之间没有防弹玻璃间隔,可以更方便的互相交流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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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二)对公柜面人员应掌握的业务知识主要有:
1.基础业务知识。要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基本素质和掌握银行业务基础知识,主要包括:基础通用金融知识、基本会计核算知识、支付结算及现金管理基础知识、风险防范基础知识等。
2.业务操作知识。要掌握与对公客户有关的具体银行产品或服务的业务操作流程,主要包括:公用业务操作、单位存款和贷款业务操作、支付结算业务操作、对公新产品(尤其是新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产品)的具体业务操作。
3.产品营销知识。要掌握完成客户发掘和产品营销所需的产品知识及营销技巧,主要包括:资金结算产品功能、产品目标客户群体定位、产品优势及卖点、营销话术和客户维护技巧等。
1.2 对公柜面一日流程
1.2.1 日始处理流程
一、班前检查
1.营业网点大门的钥匙和110布控撤防都必须实行双人分管,当日当班人员提前至少半个小时到达营业场所。
2.值班的工作人员在进入大门之前,首先检查门、窗、锁具有无异常情况,无误后,打开大门,开启照明电源。查看防盗报警装置无异常后进行撤防;观察营业大厅内有无不安全迹象。
3.安全员开启监控设备时,要查看电视监控主机是否正常,各摄像位置是否正确;镜头监控画面是否清晰;存储时间是否完整。检查完毕后,同时登记《营业场所每日安全检查记录簿》。
4.打开营业联动门,检查各消防器材和外置电器线路是否正常。
二、与押运公司进行现金箱交接
1.运钞车到达前,关闭网点后门和边门,防卫器械配备到位。由保安人员对门前的运钞车泊位进行清场和安全检查,接通远程监控按钮,做好接钞准备工作。
2.运钞车到达后,接箱人员须按规定核验运钞车的车型、车号及随车业务人员身份证件(随车业务人员、押运人员须按规定佩戴胸牌)。
3.接箱柜员核实后,打开通勤门接入钞箱,押运人员及随车业务人员将现金尾箱运到网点现金柜台内,该项操作必须在监控下进行。
4.现金柜员及其他人员双人检查现金箱、锁具或现金包袋的一次性锁号,无误后与随车业务人员双方双人在《尾箱交接登记簿》上做好交接记录。 22 现金柜员负责集中处理网点柜员之间、网点与金库之间的现金调拨。现金柜员在CCBS系统中具备“现金管理员”标志和拥有现金调拨权限,网点非现金柜员不得在系统中设置“现金管理员”标志和配置现金调拨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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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点及柜员签到
打开终端,输入da,然后输入密码进行网点日启,日启完成后退出,再由柜员输入du,输入逻辑终端号后,经A级柜员授权,进行网点签到和柜员签到。
四、柜员尾箱移交清点
1.由营业主管与现金柜员双人打开现金箱,现金柜员必须清点普通柜员款包数量,营业主管与现金柜员对箱内的柜员款包数量完整性负责。
2.现金箱开启后,由柜员向现金柜员请领款包。
3.当班柜员无现金款包的, 现金柜员将其他柜员卸载的尾箱加载给此当班柜员。尾箱移交时,交出人、接交人、监交人同时在场,当面清点无误。
五、现金和重空调拨、重要物品交接
1.现金柜员根据当日当班柜员的现金和单证需求量发起调拨交易,将需要调拨的现金和重要单证运送至调入柜员处。
2.调入柜员对现金进行卡把,对单证进行号码和份数核对,无误后进行系统确认。柜员对成把现金必须逐张清点。
3.双方在调拨单上签章确认,严禁柜员间私自借款、还款或其他逆程序操作。
4.重要物品交接必须交出人、接交人和监交人三人同时在场,交接必须在网点监控范围内进行。
5.印章与重要物品交接必须在《印章与重要物品登记簿》上登记,临时交接应在《会计工作人员交接登记薄》上登记。
六、报表下载打印
1.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由指定柜员打印各类工前报表,对于各种失败报表要特别关注。
2.每日由营业主管对内部账余额表和日计表进行核检,检查是否有异常挂账,不合理挂账,重点关注暂收暂付类款项,发现异常挂账,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3.通过每日对报表的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规范业务处理,对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七、准备营业
柜员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印章按指定位置放置,调整印章日期到当前营业日,检查设备(点钞机和打印机等)运行是否正常,准备营业。
1.2.2 日间处理流程
营业期间柜员应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化操作,始终向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标准化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柜员在整个营业期间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内控管理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受理客户需求或内部事项处理3,并特别注意以下重点环节:
1.逐笔办理对外业务,一笔一清,受理业务前确保桌面整洁无现金。
2.柜面人员应主动服务,积极引导客户规范填单,但不得代客户填写票证。要认真审核3 各业务事项的具体处理流程请阅读教材的操作知识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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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提交的交易票证,确保要素填写合规和防止受理伪造变造票证。
3.业务办理过程中所收取的现金应放置在桌面客户目光可及处,该笔业务处理完成前,不得将其与尾箱现金相混。
4.经办柜员应对机打票证上的关键交易信息(如:金额、户名、账号等)进行认真核对,准确无误后,加盖正确的会计专用章,将回单及时交予客户,将银行记账凭证及附件按流水顺序放入当日凭证中。
5.需向客户支付现金时,应将现金用点钞机进行计数和鉴伪,并提请客户注意计数、鉴伪全过程和离柜前的仔细核对。
6.经整点收入的现金,分金额入屉、入箱、入保险柜保管。
7.授权人员应认真做好相关授权业务的授权操作,发生授权业务时,授权人员在系统中进行授权操作前,必须对该笔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认真检查和核实。严禁未审核相关凭证、证件、就对业务进行授权,严禁授权流于形式。
8.营业期间,安全员必须随时查看监控运行情况,如有异常立即报告管辖行保卫部门。
9.营业期间,柜员如需临时离柜,应先将暂停牌放于窗口台面(应根据营业场所实际情况,在客户较少时临时离柜办理其他事务),将现金、重空、印章、业务凭证等放入柜(箱)上锁保管(锁后钥匙随身携带),然后按Ctrl + L临时退出操作系统。最后,检查柜台桌面及地面周边区域,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离开柜台。
10.在午间或其他相对空闲时间,柜员可进行试结账操作,对现金及重要单证余额进行账实核对,以减少日终出现差错的查找时间,提高日终工作效率。
1.2.3 日终处理流程
一、结账前准备
1.在停止对外营业前一小时左右,柜员将适量的大额现金(或兑入的零散币、残损币)等调拨至现金柜员,避免日终集中处理。
2.临近日终,柜员应及时查看、处理需手工处理的渠道来账信息,如有未处理落地信息,柜员启相关交易进行查询、打印,及时处理。
二、柜员尾箱清点
1.柜员处理完所有对外业务后,启动相关交易分别打印尾箱登记簿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根据登记簿的金额、张数,对尾箱内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点整理,做到账、实、簿三相符。
2.清点现金时先点大数,后点小数,清点重空凭证时需核对张数及号码。柜员按“五好钱捆”标准(点准、挑净、蹾齐、扎紧、盖章清晰)将成捆现金打捆。
三、现金、重空凭证调拨
1.现金及重空凭证核对无误后,启动交易进行试轧账,柜员试轧账成功后,通知现金柜员进行超额现金的调拨,告知应调拨的面额和数量。
2.现金柜员启交易录入后,依次办理现金交接,现金柜员对成捆现金卡把(不成捆的当场清点)无误后,由柜员确认打印调拨清单,双方在调拨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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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柜员将现金放入款包(箱)内,调拨单随现金柜员当日传票上传。营业中,现金柜员应及时监督查看柜员库存情况,做好现金和重空凭证的调拨工作。
四、柜员结账、现金柜员尾箱换人复核双人封箱
1.柜员在完成超额现金调拨后对尾箱内剩余现金及重要单证进行清点,并与系统核对一致。
2.柜员进行正式轧账后,打印库存现金登记簿及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印章放入款箱(包)内上锁。
3.现金柜员将尾箱内的现金及重要单证与系统核对,正确无误后进行结账。
4.在现金柜员完成尾箱全部清点并与系统核对一致后,由现金业务主管对整捆整把的现金“卡把”并“抽把”复点,人民币零散现金不再逐张复点,现金业务主管复点后与现金柜员双人封箱上锁。
五、柜员尾箱交接
1.普通柜员款箱(包)封包后,与现金柜员办理款包交接,采用固定使用模式的,需要定期进行交叉平移。
2.现金柜员收到所有柜员的款包后,与现金业务主管一起复点款包数量,并将款包放入箱内双人上锁。
六、与押运公司现金箱交接
1.现金押运车到来之前,保安人员需对网点门口进行清场确保网点附近没有可疑迹象。
2.保安人员按下远程监控按钮,并通知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准备工作。
3.运钞车到达后,网点送箱人员须按规定核验运钞车的车型、车号及随车业务人员身份证件(随车业务人员、押运人员须按规定佩戴胸牌)。
4.核对无误后,与随车业务人员在监控镜头下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业务人员双人检查现金箱、锁具或现金包袋的一次性锁号,无误后网点送箱人员与随车业务人员双方双人在《尾箱交接登记簿》上做好交接记录。
七、账务核对、日终重点检核
柜员对当天“运送中现金”、“同城票据清算”、“待处理结算款项”等科目内容进行检查,对余额应为“0”的内部账查看是否有余额,相关内部账是否有异常挂账情况。检查核对上日的交换、汇划挂账是否已清算。督促柜员在日终轧账前,对当日及上一工作日的交换汇划来账和往账的相关退回报文进行查询、打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或事务回复。打印自制凭证清单,以免影响机构的日终结账。
八、流水勾对、工后整理、凭证上缴
1.柜员按照业务办理的顺序整理凭证,日终结账后根据打印的账务性流水清单和非账务性流水清单进行流水勾对。
2.对公业务柜员和综合柜员直接换人勾对业务流水,本人不再勾对业务流水。
3.勾对正确无误后将整理完毕的凭证上交凭证整理人员。
4.日间已经提前部分打印和勾兑流水的,日终可按余下业务顺序(按页)打印并勾对,可不再对已勾对业务的流水清单重复打印和勾对,但最后一张柜员的流水清单必须显示实际的“柜员结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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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有冲正业务,柜员必须重新打印全部流水清单,再行勾对。
6.勾对后对公业务柜员流水清单应加盖本人和换勾对柜员的名章。
九、机构轧账签退
1.A级柜员和普通柜员均可执行机构结账,如由普通柜员执行结账的,须经A级柜员授权后方可进行。
2.A级柜员启交易查询所有柜员是否已结账并正常签退,在确认所有当班柜员均已结账、签退后,进行日结。
3.打印柜员结账清单,机构签退打印机构签退清单。
4.网点签退后直接退出系统关闭电源即可。
十、网点卫生整理
1.营业结束后关闭终端、打印机以及点钞机等设备电源,对各自负责的区域进行卫生整理。
2.柜员打扫营业柜台卫生,将整理出的废纸统一放置,检查终端、打印机、点钞机等设备电源是否已关闭。
3.对在当日营业期间整理出的废纸应放置固定位置一周后再作粉碎处理或作保密资料保管。
4.安全人员离开前,检查营业场所,并对防盗报警装置进行设防,关闭电源,关闭大门。
1.3 对公柜面安全管理
对公柜面相关的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包括金库守护制度、押运制度、防卫器具管理及使用制度以及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
1.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营业网点设兼职安全员,负责网点的安全管理和日常安全防范工作。
2.营业网点在营业期间,备用金和收入的大宗现金,不得放置在桌面等明处,必须锁入保险柜或现金箱内。
3.营业网点每天安排人员接送款,营业前负责将款箱接到营业柜台内,营业终了负责将现金送上运钞车。
4.非营业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营业室内。因公需进入营业室的,须经过批准,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上级行检查人员,需由本行有关人员陪同,持介绍信和本人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检查。
5.营业期间要加强通勤门的管理,营业室工作人员进出时,要随开随锁。钥匙或密码指定专人保管,钥匙营业期间不得带出营业室。
6.营业场所的电视监控按照安全保卫相关规定实行营业期间全过程录像,营业场所的录像资料保存期要达到相关制度规定的最低保存期限。
7.营业网点安装的应急报警按钮,在发生盗窃、抢劫等外部侵害等紧急情况时方可使用。除上述情况外,任何人都不得随意触动应急报警按钮。应急报警设施应定期检测,保持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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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每天营业结束清场后,须开启防盗报警进行布防。每天上班时,首先撤防,然后方可进入网点。每天布防和撤防时间,要进行登记。
9.营业场所应按照安全保卫相关规定配备防卫器具。
10.营业场所要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建立义务消防队(组),担负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疏散物资等任务。按照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经常进行检查。
11.营业网点对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挤兑、防火等突发事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按应急预案处置。
12.营业终了,要进行全面检查。首先检查现金、章、证是否入库保管。然后进行清场检查,确定无异常情况后,关闭水、电、门、窗,布防撤离。
2 柜面核算基础知识
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尺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连续、系统、标准化记载的过程。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禁止以虚假的经营活动或经营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为记录建设银行的经营活动,首先要按照会计要素设置会计科目,其次在会计科目之下开立账户,然后根据原始的交易凭证、申请书、服务协议等资料通过记录会计账簿的方式对账户交易情况或其它银行经营事项进行记载,然后汇总会计账簿中的信息形成财务会计报告,最终通过财务会计报告反映银行某时点的财务状况或某时期的经营成果。建设银行对公柜面人员应掌握与会计要素、核算科目及账户设置、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告等内容相关的基础核算知识。
2.1 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会计核算的内容,是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化,是用于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客观指标。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要素界定为六个: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按我行情况,这六个要素的主要内涵是:
1.资产:指建设银行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建设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建设银行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例如:存央行准备金、企业贷款。
2.负债:指建设银行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建设银行的现时义务,例如:客户存款。
3.股东权益:指建设银行资产扣除负债后由股东享有的剩余权益。其来源包括股东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4.收入:指建设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的、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5.费用: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减少的、与向股东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6.利润:指建设银行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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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2.2 科目和账户
会计科目与账户,是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必须设置及记录的两个项目。设置会计科目,是开设账户的前提和分类依据,而开设账户,是进行具体账务处理、反映会计科目变动及余额情况的前提。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会计科目
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称为会计科目。
建设银行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两大类,其中,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5大类;表外科目核算或有事项及需要备忘或控制的业务事项,用于提供一些需要辅助说明的补充信息,主要包括债券类、待收贷款利息类、重要空白凭证类和有价单证类等。
二、账户
账户是根据会计科目开设的、分类连续记录各项经济业务、反映会计要素增减变化情况和结果的一种载体或工具。
1.建设银行会计账户,根据核算的详细程度不同,可分为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根据开户的对象不同,账户可划分为内部账户和外部账户。
2.内部账户是指根据建设银行自身业务经营管理或会计核算的需要,按照统一标准设立、用于核算银行内部会计事项的账户。外部账户是银行在业务经营中针对外部客户设立的账户,如客户存款账户、贷款账户等。开立外部账户特别是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2.3 账簿和报告
一、会计账薄
会计账簿是用来按照交易或经济活动的发生时序,全面、分类、分层次地记录具体会计活动的账页或登记簿。设置并登记会计账簿,是连接原始凭证和会计报告的关键中间环节。建设银行会计账簿由总账、明细账、流水账和登记簿组成:
1.总账:按照会计科目设置,每日按会计科目借、贷发生额分别记载,并结出余额的账簿。
2.明细账:按照账户连续记载各项交易的明细记录。
3.流水账:按照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按日逐笔登记的账簿。
4.登记簿:为了对某些业务备忘、控制和管理而设置的辅助性会计账簿。其设置原则为,现有交易和核算系统或其他会计手段产生的信息无法满足备忘、备查和备核等管理要求时,设置相应的会计登记簿。
二、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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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行对外提供的反映本行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2.4 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为记载交易信息、明确经济责任,按一定格式印制或打印的、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原始书面资料。
1.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2.会计凭证填制总体要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晰。
二、会计凭证与会计账薄
取得会计凭证之后要根据凭证记载信息登记会计账簿,因为每张凭证只能记载单笔交易内容,所记载的信息是零星的,不能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银行一定时期内某一类或全部类别经营情况,并且不便于日后查阅。因此,要在获得凭证基础上,登记会计账簿,把分散在会计凭证上的大量账务或非账务信息加以汇总集中和归类整理。然后,进一步根据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外部投资者提供重要参考决策信息。
2.5 会计档案
一、定义
会计档案指各级行在办理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建设银行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凭证,是建设银行档案卷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分类
1.按会计档案性质划分,建设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档案。会计工作有关的政策、制度、办法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管理范畴,不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流水账、登记簿、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会计辅助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4)其他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开销户资料、会计检查资料、会计应用系统开发和修改的业务需求等文档资料及其他应归档的会计资料。
2.按会计档案载体划分,会计档案分为以纸介质保管的纸质会计档案和以磁盘、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保管的电子会计档案。电子会计档案在查考利用方面与纸质会计档案具有同等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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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纸质会计档案分类:业务处理过程中手工填制的会计档案;由有关会计应用系统打印的会计档案。
(2)电子会计档案分类:会计应用系统产生的会计处理过程性或结果性数据,可直接导入电子档案系统保管的电子会计档案;将纸质会计资料扫描,相关信息存储至磁盘、光盘、磁带等介质而形成的电子会计档案。
三、管理原则
(1)安全保密原则。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采用不同介质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制定针对性的安全保密措施。要建立健全档案查阅手续,谨防档案遗失或泄密。
(2)方便查阅原则。会计档案必须有序整理,有序保管,建立完备、快捷的档案索引,以满足查询和打印的需要。
(3)成本效率原则。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推行会计档案保管、查阅的电子化、网络化,以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4)集中管理原则。会计档案管理应与会计集中管理程度相适应,由县级支行(含)以上会计机构后台集中管理。
四、保管
会计档案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定期保管包括3年、5年、15年三档。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根据各行档案使用需要和库房条件等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保管期限,但不得缩短。同时保管纸质、电子会计档案的,电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纸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2.6 会计印章
一、定义
会计专用印章指在办理本外币会计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会计业务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票据、函件、证实书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上加盖的印章。会计专用印章是明确银行对内、对外权责关系的重要依据。
二、种类和适用范围
1.财务专用章:用于向人民银行、同业其他银行或本行经费账户开户行存取款项的印信。
2.业务用公章:用于签发储蓄存单、存折、债券收款单等重要单证;对账单、利息回单、托收回单等各种业务回单;确认书、证实书、联系书、印鉴卡及相关开户资料、业务查询查复书、挂失申请书等各种通知书、联系书。
3.结算专用章:用于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提示付款;发出、收到托收凭证;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4.票据清算专用章:用于办理票据交换,提出收、付款凭证。
5.票据受理专用章:用于受理客户提交非本行票据时,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回单,该章须刻有“收妥抵用”字样。
6.办讫章:用于确认已记账或处理完毕的表内、表外转账、现金业务的票据、凭证及通知、回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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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全国银行汇票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他行代理我行签发银行汇票使用代理汇票专用章。
8.本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本票。
2.7 核算过程
2.7.1 基本规定
1.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核算主要内容包括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预算执行等过程中发生的,并能够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事项(如:现金的收付、财物收发结存等),或者虽不能引起资金的增减变化,但需要在会计账簿中记录反映的各种事项(如费用的合理分摊分配,有关账项结转等),上述事项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工作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表外账可采用单式记账法,以“收入”、“付出”为记账符号。
4.人民币业务会计核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5.对所发生的业务事项,应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按账户登记明细账,按会计科目登记总账,并根据总账、明细账和登记簿等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告。
2.7.2 结计利息
一、 利率换算
1.月利率(‰)=年利率(%)÷12
2.日利率( )=年利率(%)÷360
二、计息方法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算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其中,累计计息积数=账户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在不同情况下可选择不同的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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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1)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Σ[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2)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Σ[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存期全部化成实际天数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 利息=Σ[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三、计息/结息规定
1.单位活期存款计结息采用积数计息法,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2.单位定期存款采用逐笔计息法,按计息期合计年数或月数计算利息。计息期有零头天数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定期存款期限按存入日计算,在到期月份有对应日期的,以到期月份对应日为到期日;没有对应日期的,以月底为到期日。定期存款如遇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
3.定期存款到期日为节假日,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支取,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之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2.7.3 中间业务收入
一、基本概念
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资金收付及其他委托代理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业务。在办理这类业务时,银行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债权人,而是处于受委托代理地位,以中间人身份进行各项业务活动。中间业务收入主要包括:结算业务收入、财务顾问收入、电子银行业务收入、代收代付业务收入、代理保险业务收入等。
二、确认规则
1.确认当期中间业务收入时,必须满足《中国建设银行基本会计政策》规定的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行;(3)交易完工的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2.中间业务收入的确认期间应与义务承担期间相配比,凡是当期已经实际提供服务的中间业务,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作为当期收入予以确认;凡是不属于当期的中间业务收入,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到,也不应确认为当期收入。
3.对于我行当月收取的、当月履行了部分义务需分期递延确认的中间业务收入,应自义务履行之日起至当月末日止按日计算,按月确认。
4.对于需要预计确认的中间业务收入,要本着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算,当合同收入金额不能可靠预计时,应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
5.对于保函等见证保证类中间业务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受益期内合理递延或预计确认。
三、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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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核算上,应根据不同的确认方式,区分不同中间业务收入的核算方法。具体包括:
1.对于收取时直接确认的,由核算部门直接办理中间业务收入入账手续,如挂失手续费、汇划手续费等。
2.对于同一会计期内(同一个月内)逐笔收取的,由核算部门直接办理中间业务入账手续。
3.对于跨月逐笔收取、按年或按协议收取的,应按受益期分期确认中间业务收入。
4.对于需要预计或递延的,要按受益期分期确认中间业务收入。
四、中间业务收入确认流程
对于需预计或递延的中间业务收入,按以下流程核算:
1.业务部门初步确认:签订中间业务合同时,公司、个金、国际、机构、电子银行等中间业务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应按中间业务收入确认规则进行初步确认,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连同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提交会计部门。
2.会计部门审核确认:会计部门应按照中间业务收入确认规则,判定中间业务收入确认的合理性。如有异议,应主动与归口业务部门联系、沟通,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目前,CCBS系统对部分收费时间、义务承担期间规定统一、标准的中间业务收入(如:银行卡年费、账户管理费等)实现了自动递延核算;对于部分因合同规定的收费时间、义务承担期间差别较大,无法由系统自动计算递延或预计的中间业务收入,由会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收入确认。
2.7.4 错账调整
一、基本概念
错账调整是指由于网络及系统运行、柜员操作错误等因素造成的账务数据错误后,人工进行纠正的行为。错账调整包括当日错账冲正和隔日错账冲正。
二、基本规定
1.错账冲正处理依据为原始记账凭证、原始交易流水或明细账。
2.错账冲正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3.对于跨系统发生错账应协商解决,有争议的未决事项提请人民银行裁定。
4.存、贷款账户进行错账冲正时应同时调整利息或利息积数。
三、错账冲正方式
1.当日错账由原操作柜员根据原凭证录入错账流水号,经授权后予以冲正。冲正后,可以重新做正确交易。
2.隔日错账必需填制错账冲正凭证,注明错账日期,并经有权授权人审批后启动隔日冲正交易办理。
3.下列交易产生的错账,必须通过反向交易或通知对方退回款项的方式进行错账处理,不得进行冲正。
(1)对公客户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及行内汇划等途径办理电汇业务后,均不得用冲正交易处理,只能采取有关风险防范措施并收回款项后进行反向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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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不应该注销的账户,应采取恢复原账户、重新开户或补正应销账户等不同的措施进行处理。特殊情况须通过严格的授权、审批后,将该账户的收付款项通过应收应付款科目挂账进行账务调整。
(3)因系统不稳定、网络故障等原因形成的异地存取款错账(记账未成功或重复存取款等),不应冲正的电子汇划等业务形成的单边账,按总行有关网间业务错账处理办法进行账务调整。
3 资金结算业务认知
广义上的资金结算业务是指以银行为中介,依托银行网点或电子银行,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单位客户提供的以货币给付、资金管理、信息报告为核心的工具、产品和服务。资金结算业务是银行最传统、最基本的职能,也是银行核心职能之一,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
一般来讲,支付结算业务可以认为是狭义的资金结算业务,通过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俗称“3票1卡3方式”)等结算工具或结算方式帮助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完成资金清算和货币给付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客户需求不断变化,市场不断发展、产品不断创新,为满足客户更高层次的资金管理需要,以资金结算服务为基础和切入点,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满足客户个性化、多元化、综合化的需求为目标的银行资金结算高端产品——现金管理服务——应运而生并迅速得到发展。例如,银行可以根据客户内部财务管理需要,对客户账户在一个周期(如:天、星期、月等)内实际可以对外支付的金额进行限制,从而帮助客户合理控制自己的支出;又比如,银行通过各种渠道(柜面、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柜等)为客户提供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累计支出金额等账户信息报告,从而为客户管理内部资金提供更好的决策参考。
从上面所举的例子可以看出,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服务不仅仅限于开立结算账户、存取款以及转账,而是包含比单纯的支付结算服务更加丰富的内涵,可以从更广的方面满足客户财务管理的需要。银行所提供的支付结算业务基本是相同的,但每家银行可以有自己特色的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产品。“支付结算业务”、“资金结算业务”以及“现金管理业务”三者的比较如下:
4
4
5 现金管理(Cash Management)中“现金”(Cash)的概念不止包括现钞,也包括活期存款。 具体产品种类请阅读培训教材产品知识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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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结算账户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支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存款人进行各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支付结算,主要都是通过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完成。
结算账户按照客户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6。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1.1 基本规定
1.账户开立有关规定: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3)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3.中国人民银行是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检查。
4.中国人民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分别颁发开户许可证。
3.1.2 开立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商业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6 如无另行说明,教材中的银行结算账户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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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下列存款人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2.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客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单位客户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取得的贷款,通过其基本存款账户核算。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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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2.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核准开立账户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投资业务许可证,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11)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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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文件。
四、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需要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
2.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临时机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可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临时存款账户。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增资验资应持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五、异地开立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3.1.3 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专用存款账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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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五、其他使用规定
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3.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超过5万元时,银行应按规定认真审查客户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所注明的事由7。
4.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5.银行应按与存款人约定的期限进行账务核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3.1.4 变更与撤销
一、结算账户变更
1.存款人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时,应填“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属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时,应填“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单位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加盖个7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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