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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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集团公司

安全管理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建设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和管技人员认真履行各自

的安全管理职责,依法组织安全生产,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到岗到位,促进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开滦集团公司企业安全管理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立足于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 、“谁受益、谁负责”和“安全生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力图改变在安全生产上因个别人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经济责任由企业和员工群体分担的不公平现象;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责任与利益对等、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各项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及其下属施工生产经营单位。集体所有制、公司参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与开滦集团公司企业安全管理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办法有抵触时,从其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与行政(经济)处罚第五条:建设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及其所属施工项目部、厂、

车间,因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开滦集团公司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

处分或处以300 元罚款。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六大安全责任保障体系不完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区(科)行政正职的

责任;

二、建设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安全

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或可操作性差,追究主管安全生产的行政、技术领导的责任;

三、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或对安全检查、隐

患排查出来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安全或本专业的领导、隐患整改负责人责任;

四、未按规定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或重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追究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和分管安全技术领导的责任;

五、分公司与承包、承租单位、联合体、劳务承包队之间未签订

专门的、规范合法的安全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联合体、劳务承包队的安全生产实施安全“五统一”协调管理的,追究主管领导与业务管理部门的责任;

六、两个以上分公司下属的施工项目部或与外部施工单位在同一

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双方安全生产的生产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追究施工项目部主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分公司领导的责任;

七、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

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追究主管领导与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

八、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安全出口的,追究该单位主管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

九、违反建设集团公司《工程安全开工许可证制度》的,追究主

管领导与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

十、其它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开滦集团公司或政府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被停产停业整顿的,追究施工项目部主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分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各分公司及其所属施工项目部、厂、车间,因有下列行

为之一,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开滦集团公司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500 元

罚款。

一、拒绝、阻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或提

供虚假情况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重大安全问题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察员安全监察指令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对被查封或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使用的,

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分公司未制订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或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转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六、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 万

元以下行政处罚的,对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追究主管领导及业务保安部门的责任。

第七条:各分公司及其所属施工项目部、厂、车间,因有下列行

为之一,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开滦集团公司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处以800 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各分公司及其所属施工项目部、厂、车间,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追究主管领导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有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追究该单位

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而安排上岗作业的,追究施工项目部、厂、车间主管领导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如实向职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追究施工项目部、厂、车间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或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

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七、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带电进行电气

设备检修的,追究直接操作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八、井下作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施工项目部主要领导、

分公司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主管业务保安部门的责任:(一)未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查、出入井清点人员制度和严禁携

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下井制度的;

(二)井下用火、施焊不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井下作业不按规

定安装设置安全保护装置进行作业的;

(三)井下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九、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开滦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处以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对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追究分公司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业务保安部门的责任。

第八条:各分公司及其所属施工项目部、厂、车间,因有下列行

为之一,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集团公司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处以1000 元罚款。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未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追究

单位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的责任;

三、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

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而投入使用的,

追究使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主管部门的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tr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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