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诉表格大串讲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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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系统强化讲义

编讲:戴鹏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检察机关等,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1、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 2、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狭义 分类 广义 刑事诉讼法典(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3月14日再次修正); 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 概念 特征 概念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存在的形式 渊源 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刑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刑事诉讼有关问题的专门规定)4、有关法律解释(六机关规定,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5、地方性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工具价值: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体现刑事诉讼法本身所蕴含的民主、法治、人权的价值; 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师动态的宪法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 1

法治国家 1、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条款在宪法中有重要地位; 2、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任务

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论述题材料) 惩罚犯罪——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人公正适用刑法,抑制犯罪; 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护诉讼参与人:1、无罪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追究;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与行使; 公正是人类社会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诉讼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诉讼的灵魂与生命。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二者不可偏废。 实体公正——诉讼结果公正,案件的结果处理所体现出的公正; 程序公正——诉讼过程公正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意味着应当降低司法成本,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挤压;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刑事诉讼中,应当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1、通过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直接任务 重要任务 根本任务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与效率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价值 秩序 公正 刑事诉讼价值的核心地位,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效益 包括是诉讼效率也包括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概念 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检察机关)等;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诉当事人 分类 讼参其他诉与讼参与人 人 控诉职能 辩护职能 审判职能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员; 检察院,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 法院; 2

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阶段 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法律关系; 等腰三角诉讼结构:审判中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 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受理→审判→执行; 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检察独立: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有权对下级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检察独立是指整个检察系统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预; 法院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各个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预,也不受上级法院的干预;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立案而违法立案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1、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 2、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3、根据案件需要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 1、对审判过程中的违法情况,在庭审后,以检察院的名义向法院书面提出; 2、认为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时,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3、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最高法应当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5、对特别程序进行监督: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 1、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应当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机关,该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应当立即对原决定进行核查; 3、对减刑、假释的监督: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意见书报法院裁定,同时将该意见书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法院接到书面意见书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做出最终裁定; 4、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 执行监督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限制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2、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 3

1、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 2、明确定罪权由人民法院依法专属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不得行使; 3、体现:(1)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 (2)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择、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A、进入诉讼前——(决定)不立案; B、侦查阶段——(决定)撤销案件; C、审查起诉阶段——(决定)不起诉; D、审判阶段——(判决)无罪或者(裁定)终止审理 判决无罪:a、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已经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 终止审理:其余情形. 七、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三章 管辖 第一节 立案管辖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告诉才处理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绝对告诉才处理);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被害人有证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据证明的轻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微刑事案件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检察院自侦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 A破坏选举罪B非法拘禁罪C非法搜查罪D刑讯逼供罪E暴力取证罪F报复陷害罪F虐待被监管人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由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4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1、检察院自侦案件; 2、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4、监狱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5、走私犯罪侦查部门走私案件; 1、公民报案不受立案管辖限制; 2、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对方,其中,涉嫌主罪属于其中一个机关侦查,则由该机关为主侦查,另一机关配合; 3、公、检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分情况处理: A、告诉才处理的: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B、其他类型自诉案件:可以立案侦查,随同公诉案件移送法院,一并审理; 4、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有必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时,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二节 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中交叉管辖的问题 一、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 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1、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移送管辖); 2、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移送管辖); 注:《最高法关于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若干意见》第3条: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对已受理的下列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书面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新类型案件;(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4)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案件。第5条: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上述四种情形,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3、一人犯数最、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4、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 级别管辖的变通 二、地区管辖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 三、指定管辖

1、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分别层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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