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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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

当今的中国建筑业孕育着大改革和大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和生机,而我国工程造价行业经历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重大变革后,随着工程造价行业的形势发展,又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2008版《清单规范》的颁布,促使我们造价工作者必须未雨绸缪,只有先行一步,强抓机遇,第一时间准确掌握和尽快熟悉新《规范》精髓和操作要领,对于我们个人和企业来说,才能在当今后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运筹帷幄,游刃有余,立于不败之地。今天的讲座就想第一时间与大家就08《规范》进行交底。

第一部分 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

一、原旧《规范》存在的问题 (一)从宏观角度,《计价规范》实行所需配套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 1.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招投标制度

(1)现行评标定标办法与之不相适应。现行的《招投标法》规定的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由于缺乏对合理低价及低于成本价的科学的评判依据,在一些地区实际操作中,常被演绎为“绝对最低价中标”。这样一方面使施工企业在“僧多粥少”的甲方市场形势下,被动地去接受低于成本价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另一方面不能有效杜绝串标、围标或抬高中标价的违法行为。同时低价中标法可能会使个别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再在施工过程中想尽一切办法增加设计变更获得补偿,更有甚者通过偷工减料、层层转包等不法行为来赚取利润。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计价规范》的实施。

(2)评标专家素质没有明显提高,串通投标和围标等现象依然突出。实施清单计价招标后,投标报价难度的增加及评标方法的不适宜使施工企业产生投机动机,客观加大了评标专家寻租的可能。 2.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合同文本。要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制定与之相适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等各方权力义务,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行为。特别是对工程变更,合同外新增工程的确认、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计价原则、支付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对合同清单的工程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允许调整单价都要有明确规定;对施工中发生的索赔事件如何处理、风险分配约定等也要有规定,使合同在履行、管理时有据可依,减少纠纷发生。可是(1)我国多年来一直采用总价合同,没有现成的适合于清单计价的合同范本。(2)按照《规范》中计算的工程量是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未说明。由于根据《规范》计算的工程量的合同地位仍未确定,将为中标后开了“重新核算工程量”的缺口,难以保障发包人的利益。

3.工程担保制度、监理制度的不配套。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顺利实行,还要有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国外建筑市场除了依靠法律和道德约束外,还有许多约束承包商行为的机制,如工程担保制度、监理制度等。而在我国,建筑市场体制还不太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尚不健全。

4.新《计价规范》与承发包模式改革的不配套。(1)不利于推行更具创新的EPC (工程-采购-建造) 等集成承发包模式。以EPC为例,它是以全过程管理为目标的,由于《规范》是针对C (建造)而非兼及E (工程)和P (采购),现有的《规范》是以牺牲全过程操作的便利而迁就跨行业需要为代价的。另外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单价合同,而若采用集成承发包模式,易采用总价合同。(2)不适宜于建筑行业分包体制的运作。原《计价规范》总包/指定分包,以及议标/采购/竞标未能获得良好的结合,不利于分包体制在合同约定下的运作。

5.缺乏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相配套的企业定额。由于清单规范中的报价是以投标企业自身企业定额为基础的,而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很少有施工单位拥有自己的企业定额,清单组价缺少依据。这给各企业报价造成很大的不便。投标企业为了被迫执行清单规范只能将地区预算定额作为自己企业定额,从而形成了外表象清单计价法,而实质仍然是定额法的怪现状。

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刚刚起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良莠不齐,编制的工程清单文件欠规范,甚至存在一些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机械套用固定格式文件、一人支撑一个公司的中介机构,对于清单计价规范的使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7.适宜与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式落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得工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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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尤为重要。但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1)当前造价管理机构在信息服务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市场体制尚不健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价值规律“失灵”现象时有发生。

(2)由于缺少激励生产供应商、社会信息员等积极提供真实价格信息的机制, 在传递建材价格信息过程中往往进行了一些“过滤”或处理而导致价格失真。

(3)目前,多采用刊物而很少采用网络进行价格信息发布的形式也由于时间的限制而跟不上日新月异的市场形势。这种种现象都使得造价管理部门在人、材、机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预测以及造价指数的分析发布上可能造成失真、滞后,而这而恰恰是清单计价所必须的。 8.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1)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以前截然不同,它是按照“工程实体”与“非工程实体”相分离的原则制定的。这就要求造价员不但要熟悉工程图纸、施工工艺,还要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物资资源以及劳动力水平有所掌握,这对目前许多的造价员来说是办不到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造价人员对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还没有能力去自己制定,大都是采用社会平均水平的定额,而对于管理费、利润及风险在大多数企业又不是造价人员的权力范围。

(2)道德素质有待提高。由于清单本身不具备竞争性,所以很多人员放松了编制过程中的责任心,从而导致编制项目的不准确。

(二)从微观角度,《计价规范》本身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

原《规范》本身先天不足,主要表现在原《规范》规定存在过于笼统、门类不全、操作性不强等以下许多缺陷,阻碍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

1.原《规范》的统一格式需要改进,以明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特征。原《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规定不明确,往往使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引起争议,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进。

2.原《规范》使用范围局限,缺少对合同价款管理内容的说明。原《规范》仅侧重于工程招投标阶段计价环节中应用清单计价模式时的相关规定,但对于传统定额计价模式和工程招投标后后续合同履行阶段的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与工程索赔、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等环节缺乏相应的规定,由此出现某些地方招标阶段用清单方法计价,施工及竣工阶段用定额方法结算的怪现象。同时原《规范》中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分担、价格风险因素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款与结算支付条件等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最终导致造价纠纷扯皮不断,市场秩序乱上填乱的混乱局面。

3.原《规范》不能完全适应各地、各行业的计价要求。原《规范》的出台没能考虑我国各个省市的地域特性和各个行业惯例,没能给其留下一定的豁口和余地,于是基层为了“贯彻实施”《规范》,出现各地区、各行业自己版本的土《规范》,使原《规范》的统一性和强制性与地区行业的特殊性严重脱节,反而影响了国家《规范》的权威性。

4.原《规范》的适用阶段不明确。原《规范》总则第1.0.3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但这一条文并未说明国有投资项目应在基本建设程序的什么阶段执行《规范》。这样九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要不要执行《规范》,不执行就等于违反了《规范》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若要执行《规范》,却因为设计只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许多措施项目、零星工程根本无法计量。虽然按《规范》总则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但由于第1.0.3条是强制性条文,因此从其法律地位上讲,远比1.0.2条要高。相对于1.0.3条,其他条文和解释明显形同虚设。

5.原《规范》对于清单计价时的风险划分不清,使承发包双方责任不明。原《规范》规定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实际工作中,综合单价经常被枉然认为是绝对固定单价,包括了一切风险,工程结算时均不作调整。所以低价中标且没有考虑风险费用的工程,当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事件时就对工程实施相当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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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较大,如钢筋、沥青涨价翻倍,如果不考虑风险费用或者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范围,施工单位是很难抵挡如此大的风险,导致工程中途停工,甚至偷工减料出现质量隐患,最终使工程无法顺利实施。

6.原《规范》中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不清,落实不到位。原《规范》明确表述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负责,但往往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要求投标人重新核实工程量。这样招标人就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和风险又全部推给了投标人,如果施工企业不能及时摆脱清单责任,业主就可以随时以投标人报价里包含了所有工程量风险为由来打压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将不得不额外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的工程量风险。

7.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应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实行工程量清单后,量价分开,消耗定额可由造价管理部门编制,也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编制。编制费可以通过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市场自主调节。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无需再摊销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8.对于工程承包范围包含若干单位工程的报价方式未做出清晰的规定。例如:建筑工程与装饰装修工程共同招标时,其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费用应如何计算没有明确,其脚手架费用是否可以简单的将建筑工程的脚手架与装饰装修工程的脚手架进行叠加?所以对于措施费项目中的通用项目部分,在多个单位工程共同招标时,如何确定相关费用应该加以说明。

二、近几年工程建设领域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催生了08《规范》的诞生(9个方面) 1.2002年,全国人大《建筑法》执行情况检查团通过对部分省,市的检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指出,工程建设领域发,承包阶段较为严重的存在着“黑白”合同。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程竣工结算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以审代拖,形成久拖不结,由于工程款拖欠严重,进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

2.为解决“清欠”中的法律依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该解释对于工程合同价款如何认定等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7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对工程建设领域设计工程价款结算、价款支付、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与肩宽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审核、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使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有章可循。 4.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

5.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并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6.2006年11月22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6]765号),要求自2007量起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发布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了人工成本信息的作用。

7.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8.2004年,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煤炭、建材、冶金、有色、化工等五个专业委员会,编制了“03规范”附录E“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建设部于2005年2月17日以计价规范局部修订的形式发布第313号公告,自2005年6月10日实施。2007年4月,建设部又批准发布了由水利部组织编制的国家标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该项工作的顺利的完成,为专业工程清单项目和计算规则的编制提供了良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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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改委、财务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第56号令,在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新的通用合同规定,该合同条款对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索赔、争议的解决都有明确的定义和相应的规定。一些术语名词虽与“03规范”的名称不同,但实质意义却基本一致,为统一工程造价的术语名称提供了契机。

上述事件的发生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为“08规范”正文部分的修订,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正文条文的设置在思想认识上的逐步统一打下了基础。

针对以上问题,从二OO六年初开始,原建设部经过两年多的工作,通过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针对施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审查,完成了《计价规范》的修订工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于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新《规范》修编制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从本次修编的力度来讲,新《规范》不是对老《规范》的小修小补,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在许多方面有所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1.体现并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08规范充分考虑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的要求,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补充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如按照招投标法近年来实施的情况,对规范适用范围08规范中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与03规范相比,扩大了规范实施的范围和力度。在规范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内容中,也体现了合同法和高法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精神。

2.总结了各地、各部门推行工程量清单改革的成果。在贯彻执行03《规范》5年来,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工作需要,做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此次《规范》修订采纳了很多的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规范设置了招标控制价有关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将竣工结算和工程计价争议等内容纳入了规范。

3.新《规范》强化了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管理。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增加了大量的与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相关的内容。这也是总结了全国人大建筑法执法检查后,特别是大规模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新规范中增加的内容从技术层面上来讲,将防止或避免出现虚假施工合同、工程款拖欠和工程结算难等现象。同时规范中新设置的内容或规定,是建立解决工程计价诸多问题长效机制的要求,规范作为参与建设各方计价行为的准则,对于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活动将产生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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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

4. 充分考虑到我国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体现国情。新《规范》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督”的改革思路,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对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的计价,适宜采用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政府监管不越位;在现阶段还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一定不缺位,并且切实做好。因此,“08规范”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计取上,规定了不允许竞价;在应对物价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避免了招标人凭借工程发包中的有利地位无限制地转嫁风险的情况,同时遏制了施工企业以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代价作为市场竞争中降价的利益驱动。

5.充分注意工程建设计价的难点,条文规定具有操作性。新《规范》对工程施工建设各阶段,各步骤计价的具体做法和要求都作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使条文更具操作性。新《规范》从工程计价的实际需要出发,增加和修订了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的具体操作条款,并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使新《规范》更贴近实际计价需要。新《规范》考虑到下一步附录的修改,将03《规范》的措施项目中的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调整到了各专业工程的附录中。同时,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出发,既考虑全国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统一性,又考虑各地方和行业计价管理的特点,允许地方和行业根据地区,本行业工程造价计价特点,对规范中的计价表格进行补充,使新《规范》更加贴近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 6.新《规范》修编工作积极、稳妥。03规范的修订工作长达二年多的时间,修订中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广泛征求了造价管理机构、咨询企业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反复进行论证,数易其稿,尽管新规范中还可能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但可以说,新规范巩固了03规范实施的成果,反映了当前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水平和现状,同时对今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具有引导性和前瞻性。是一部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的计价规范。

2008年7月9日,历经两年多的起草,论证和多次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清单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08规范”的出台,对巩固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部分 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

一. 新《规范》的基本内容

2003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45条,附录5个。而2008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136条,附录6个。新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指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1 总则 2 术语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3 措施项目清单 3.4 其他项目清单 3.5 规费清单 3.6 税金项目清单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2 招标控制价

4.3 投标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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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7 工程价款调整 4.8 竣工结算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1 计价表格组成

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二.新《规范》修编的亮点

1.条款数量的增加及涵盖内容的变化。新《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新增内容为: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计价规范原来包括两大部分正文部分和附录部分。新计价规范正文分为总则和条文说明两部分,其中条文说明部分是对应于总则中每个条款的具体说明,详细解释及法律依据。

2.清单数量及所含要件的增加。原《规范》中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三个部分。而新《规范》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五部分。

新《规范》规定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即由原来的“四个统一”变为“五个统一”。

3.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及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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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措施项目的变化

旧规范

新规范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项目名称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夜间施工 二次搬运 冬雨季施工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施工排水 施工降水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新规范中把原来措施项目中含有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去掉;把原有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四项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排水降水拆分为两项;新增“冬雨季施工”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两项。 5.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

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所以综合单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 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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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计价规则的补充

7.工程量清单使用范围的扩展。原《计价规范》只强调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阶段的使用。新《计价规范》中把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新《规范》的内容则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施工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这样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全面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针对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新《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不同阶段的工程计价特点对招标控制价 、投标价 、合同价 、竣工结算价等作了专门性的规定,并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具体表现为各条文之间按照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序是承前启后、相互贯通的,使整个条文形成一个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同时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8.招标控制价的设立。新《计价规范》4.2及条文说明中指出“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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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备查。

三.新《计价规范》与国际接轨部分总结

1.新《计价规范》4.4.3款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 2.“项目特征”单独列出

3.重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人员的作用

4.费用名称的修改。预留金→暂列金额;甲供材料费→暂估价;零星项目费→计日工;总承包法服务费。

总之,“08规范”的发布施行,将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整体效力,更加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更加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对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进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国工程造价改革迈上新的台阶。

第四部分 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1、总则

规范的第一章“总则”,主要是从整体上叙述了有关本项规范编制与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主要内容为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事项。 本规范总则共8条,比“03规范”增加了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主要内容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依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附录适用的工程范围。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 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与03《规范》相比,第一句话删去了“工程量清单” ,其本质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解读含义是: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其他条文仍应执行。例1.0.1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如由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款,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制定依据中新增了《建筑法》《合同法》,是因为本次修订的【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许多条文都与这两个法律相关。 本规范所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的支付、索量清单计价活动。 1.0.2 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和工程计价纠纷处理等活动。 【保留条文】 与03《规范》相比,新《规范》扩大到了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本条任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与03规范相比,取消了大中型的限制词,将“应执行”修改为“必须采用”,语气更加强硬。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分规模大小,均必须采用清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计价。 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国有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金的项目;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1.0.3 清单计价。 项目;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强制性规定】 实际又有控制权的项目, 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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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2. 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①使用国家发行债3.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条师新增条目,包括三层含义: 1.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 1.0.4 计价方式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则应执行本规范; 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的非国有资金投资价。 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由于本规范还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所以这些条文仍然应执行。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主体。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150号令)的规定,注册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1.0.5 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章,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 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013号)的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 业人员承担。 签字并加盖专用章,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本条规定体现的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计价活动的结果既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1.0.6 的原则。【保留条文】 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的公正、 公平性。 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附录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其适用范围C、附录D、附录E、附录F由附录规定(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矿山1.0.7 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等)。 据。 本规范的条款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在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除应遵守专业性条款外,还应遵守国家1.0.8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范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的规定 。 2、术语 本部分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术语给予的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

本规范术语共计23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15条,改变术语名称2条,删去1条(消耗量定额)不再对“消耗量定额”进行定义的原因是“08规范”已没有涉及“消耗量定额”的条文。“03规范”中使用了该名词的第4.0.8条规定,“投标报价……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08规范”第4.3.3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其中第3项表述为“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采用这一表述比只采用“消耗量定额”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因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为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而配套编制的定额名称以及定额表现形式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内容上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如广东、天津、四川等省市的定额已经按照本规范对综合单价进行要求,编制的是包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在一起,量价合一的定额,为工程建设双方组建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提供了极好的平台。而上海、山东等省市则编制的是量价分离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定额及其项目的单位估价表。这些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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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

额方式基本上都适应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因为,本规范修订时,认为只要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定额,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计价依据。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计价依据。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中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数2.0.1 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量。与03规范比新增了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两个清单。将拟建明细清单。【保留条文做了工程改为建设工程,适应面更广。 局部修改】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2.0.2 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项目名称进行的数字标识。 【保留条文】 “项目编码”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是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项目特征”是新增术语,是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其自身价值的特有属性和本2.0.3 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 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质特征的描述。定义该术语主要是为了准确组价。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综合单价”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是对完成一个规定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包含一定范2.0.4 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围的风险因素的价格表示。与03《规范》相比,此处将原来“并2 术 语 共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考虑风险因素” 改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对风险做费用。 了一定的限制。 【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与03《规范》相比意思一致。“措施项目”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23价时相对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2.0.5 个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总称。

工程实体项目。【保留条文】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暂列金额”是对与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义: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但并不直接属承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2)暂列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 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各种工程2.0.6 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 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所确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认的费用;3)与03《规范》中对其简单定义相比,08《规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对其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同时也与发改委等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 确认等的费用。 暂估价是新增术语,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2.0.7 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 采用这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额。 些无法确定价格的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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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计日工”是对03《规范》中“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它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类似于定额计价中的签证记工。包括以下含义: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1) 完成计日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其单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 2.0.8 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定。 采用这一定义,保持了与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的一致性。 工程总承包根据总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具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有不同的含义。该条“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提2.0.9 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 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进行统一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保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对其定义更明确、更具体、包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含内容更广泛。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 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此处的“索赔”是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2.0.10 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行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 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 要求。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此处的“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施工合2.0.11 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同内容外的额外工作及其产生的费用作出书面签字确认的凭签认证明。 证。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本条的“企业定额”是专指施工企业定额。它是施工企业根据企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业本身拥有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具有的管理水平而编制的,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项目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2.0.12 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保台班等的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内部进行施工管理的标准,也留条文】 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规定,“规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其计取标准和办法2.0.13 的,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的由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费用。 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本条的“税金”是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教育费2.0.14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附加等的总称。 育附加费等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为新增术语,在工程招投标中,又称为“招标人”或项目业主。2.0.15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能力的当事人。 格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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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质的为新增术语,在工程招投标中,又称为“投标人”或施工企业。 2..016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造价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2.0.17 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令第150号),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 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动的专业人员。 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2.0.18 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从事工程造价的人员。 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其资质2.0.19 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 询活动的企业。 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需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拦标价、预算控制价 。 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投标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2.0.20 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 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 造价。 标控制价。 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中,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竣工结算价是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本章6节21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节,新增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加为8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及其资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编制依据和各组成内容的编制要求。 3.1 一般规定

本节共5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条,新增强制性条文1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及其责任,工程量清单的作用、组成内容、编制依据。 规范条目 3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1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招标人应负13

工程量清一般规单的编制 定 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备工程量清单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编制能力,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根据《工造价咨询人编制。 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受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必须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与03《规范》相比,将“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改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避免了歧义。 本条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并且是“必须”,规定更为严格。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连同招标文件的其它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标人。 3.1.2 准确性和完善性由招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数量)和负责。【强制性规定】【保完整性(不缺项、漏项)负责,如委托工程造价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咨询人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 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基支付工程款、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3.1.3 计算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 3.1.4 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3 3.1 工程量清一般规组成。【保留条文做了局单的编制 定 部修改】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3.1.5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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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本节共8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条,新增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至7条,是强制性条文最为集中的一节。规定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五大要件的编制要求。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本条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量和项目特征,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3.2.1 位和工程量。 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与03《规范》相比,新增【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加了项目特征,解决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对项目特征欠缺规定二带来的困惑。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构成要件的编制依据。该编制依据主要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3.2.2 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 行编制。【强制性规定】 程量清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 【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3.2 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3 分部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码的表示方式:五节十工程分项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各位数字的含义和其设置规量清3.2.3 十二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 工程单项目名称设置,统一招标工程的定。 单的量清项目不得有重编码。【强制性规定】编制 单 【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按规范附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3.2.4 项目实际确定。【强制性规定】【保工程的实际确定。 留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应按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3.2.5 则计算。【强制性规定】【保留条规则计算。 文】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规定计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规定。【强3.2.6 量单位确定。 制性规定】 【保留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技巧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上面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原则,应按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由于“03规范”对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不明,往往使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引起争议,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进。因此,在工程量清单中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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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

确地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有效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一环。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意义在于:

1、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用于区分计价规范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就无从区分。

2、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项目的实质内容,必然直接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

3、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

由此可见,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可以说离开了清单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清单项目就将没有生命力。比如我们要购买某一商品,如汽车,我们就首先要了解汽车的品牌、型号、结构、动力、内配等诸方面,因为这些决定了汽车的价格。当然,从购买汽车这一商品来讲,商品的特征在购买时已形成,买卖双方对此均以了解。但相对于建筑产品来说,比较特殊,因此在合同的分类中,工程发、承包施工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一个特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就需要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描述,就好比我们要购买某一商品,要了解品牌、性能等是一样的。因此,准确地描述清单项目的特征对于准确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对同一个清单项目,由不同的人进行编制,会有不同的描述,尽管如此,体现项目本质区别的特征和对报价有实质影响的内容都必须描述,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

“项目特征”栏应按附录规定根据拟建工程实际予以描述。此处需要说明的是,由于“03规范”初次实施,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规定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本次并未对“03规范”附录进行修订,因此,在进行项目特征描述时,可掌握以下要点:

1.必须描述的内容:

①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由于“03规范”将门窗以“樘”计量,1樘门或窗有多大,直接关系到门窗的价格,对门窗洞口或框外围尺寸进行描述就十分必要。“08规范”虽然增加了按“㎡”计量,如采用“樘”计量,上述描述仍是必须的。

②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是使用C20还是C30或C40等,因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其价格也不同,必须描述。

③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油漆的品种:是调和漆﹑还是硝基清漆等;管材的材质:是碳钢管,还是塑钢管﹑不锈钢管等;还需对管材的规格﹑型号进行描述。

④涉及安装方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管道工程中的钢管的连接方式是螺纹连接还是焊接;塑料管是粘接连接还是热熔连接等就必须描述。 2.可不描述的内容:

①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可以不描述:如对现浇混凝土柱的高度﹑断面大小等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构件是按“m3”计量,对此的描述实质意义不大。

②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如对石方的预裂爆破的单孔深度及装药量的特征规定,如清单编制人来描述是困难的,由投标人根据施工要求,在施工方案中确定,自主报价比较恰当。 ③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如对混凝土构件中的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的石子种类及粒径﹑砂的种类及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石还是碎石,使用粗砂还是中砂﹑细砂或特细砂,除构件本身特殊要求需要指定外,主要取决于工程所在地砂﹑石子材料的供应情况。至于石子的粒径大小主要取决于钢筋配筋的密度。

④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可以不描述:如对现浇混凝土板﹑梁的标高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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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的板或梁,都可以将其归并在同一个清单项目中,但由于标高的不同,将会导致因楼层的变化对同一项目提出多个清单项目,可能有的会讲,不同的楼层工效不一样,但这样的差异可以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或在施工措施中去解决。 3.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

①无法准确描述的可不详细描述:如土壤类别,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东西差异较大,特别是对于南方来说,在同一地点,由于表层土与表层土以下的土壤,其类别是不相同的,要求清单编制人准确判定某类土壤的所占比例是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将土壤类别描述为综合,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地勘资料自行确定土壤类别,决定报价。 ②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可不再详细描述:对这些项目可描述为见××图集××页号及节点大样等。由于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是发﹑承包双方都应遵守的技术文件,这样描述,可以有效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理解的不一致。同时,对不少工程项目,真要将项目特征一一描述清楚,也是一件费力的事情,如果能采用这一方法描述,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建议这一方法在项目特征描述中能采用的尽可能采用。

③还有一些项目可不详细描述,但清单编制人在项目特征描述中应注明由招标人自定,如土石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首先要清单编制人决定在多远取土或取﹑弃土运往多远时困难的;其次,有投标人根据在建工程施工情况统筹安排,自主决定取﹑弃土方的运距可以充分体现竞争的要求. 4.计价规范规定多个计量单位的描述

①计价规范对“A.2.1混凝土桩”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桩”计量单位有“m/根”两个计量单位,但是没有具体的选用规定,在编制该项目清单时,清单编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m”、“根”其中之一作为计量单位。但在项目特征描述时,当以“根”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应描述为确定值,只描述单桩长度即可;当以“m”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可以按范围值描述,并注明根数。

②计价规范对“A.3.2砖砌体”中的“零星砌砖”的计量单位为“m3﹑㎡﹑m﹑个”四个计量单位,但是规定了“砖砌锅台与炉灶可按外形尺寸以”个“计算,砖砌台阶可按水平投影面积以”㎡“计算,小便槽﹑地垄墙可按长度以”m“计算,其他工程量按”m3“计算,所以在编制该项目的清单时,应将零星砌砖的项目具体化,并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选用计量单位,并按照选定的脊梁单位进行恰当的特征描述。”

5.规范没有要求,但又必须描述的内容: 对规范中没有项目特征要求的个别项目,但又必须描述的应予描述:由于计价规范在我国初次实施,难免在个别地方存在考虑不周的地方,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来完善。例如A.5.1“厂库房大门﹑特种门”,计价规范以“樘”作为计量单位,但又没有规定门大小的特征描述,那么,“框外围尺寸”就是影响报价的重要因素,因此,就必须描述,以便投标人准确报价。同理,B.4.1“木门” ﹑B.5.1“门油漆” ﹑B.5.2“窗油漆”也是如此,需要我们注意增加描述门窗的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

计量单位用按附录规定填写,附录中该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最适宜计量的方式决定其中一个填写。工程量应按附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填写。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工程建设制人可作补充,并应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3.2 3 分部汇总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保留条文做可能保罗万象,更不可能包含随科技工程分项了以下修改】 发展而出现的新项目。在实际编制工量清3.2.8 工程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A、B、C、D、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单的量清E、F等)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包含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编制 单 XB001起顺序编制,不得重号。工程量清单中编制人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三个方面: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 1)补充项目的编码必须按本规范的规 17

定进行。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3.3 措施项目清单

本节共2条,与“03规范”相比,条文未作增减,但内容变化较大。一是将通用措施项目与专业措施项目分列,本节仅保留通用措施项目,专业措施项目列于附录的各专业工程中;二是规定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为下一步附录的修改做铺垫。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需考虑多种因素,除工程本身的因素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全等因素、本规范仅提供了“通用措施措施项目清单应项目一览表”,作为措施项目列项的参考。表中所列内容是指各专根据拟建工程的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均可列的措施项目。各专业工程的“措具体情况列项,通施项目清单”中可列的措施项目分别在附录中规定,应根据拟建工用措施项目可按程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列项。 表3.3.1选择列项,3 由于影响措施项目设置的因素太多,本规范不可能将施工中可能3.3 工程专业工程的措施措施出现的措施项目一一列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因工程情况量清3.3.1 项目可按附录中 项目不同,出现本规范及附录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具体单的规定的项目选择清单 情况对措施项目清单作补充。 编制 列项。若出现未列本条仅保留了03《规范》中“通用措施一链表”中的大部分内容,的项目,可根据实作为08《规范》的通用措施项目列项的参考。与03《规范》相比,际情况补充。 一是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合并定义为文【保留条文做了明安全施工;二是增加了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临修改】 时保护设施;三是施工排水与施工降水分列;四是混泥土、钢筋混泥土模板及支架与脚手架分别列于附录A 等专业工程中。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本规范将实体性项目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实体性项目目宜采用分部分划分为措施项目。所谓非实体性项目,一般来说,其费用的发生项工程量清单的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方式编制;列出项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3.3.2 目编码、项目名 械、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但有的非实体性项目,称、计量单位和工则是可以精确计量的项目,典型的是混凝土浇筑的模板工程,用程量;不可计算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更有利于措施费的程量的项目,以确定和调整。 “项”为计量单位计量。

3.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1 2

项目名称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夜间施工 18

3 4 5 6 7 8 9 3.4 其他项目清单

二次搬运 冬雨季施工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施工排水 施工降水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本节共2条,与“03规范”相比,条文由3条减为2条,但内容变化较大。一是将“预留金”更名为“暂列金额”,并重新定义;二是将“零星项目工作费”更名为“计日工”,三是增列“暂估价”;四是对“总包服务费”重新定义;五是取消了“材料购置费”,其原因是03规范没有定义,本规范新设置了“材料暂估价”,取而代之。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操作与应用解读 工程建设标准的高低、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的工期长短、工程的组成内容、发包人对工程管理要求等都直接影响其1)暂列金额。 他项目清单的具体内容,本规范仅提供4项作为列项参考。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其不足部分,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3.4.1 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暂列金额在本规范2.0.6已经定义是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同中的一笔款项。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我国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概算管理,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刚性指标,即使商业性开发项目也有成本的预先控制问题,否则,无法相对准确预测投资的收益和科学合理地进行投3 工3.4 程其量他清项单目的清资控制,而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的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业主需求可能会随工程建设进展出现变化,工程建设过程还会存在其他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正是因应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以便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 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编单 出现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3.4.2 制 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类似于FIDIC合同条款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补充 中的Prime Cost Items,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价格。暂估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的“暂估价表”予以补充说明。 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 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发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的优势。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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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地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对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rywork)计价机制。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 计日工为额外工作和变更的设计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途径。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计日工经常被忽略。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计日工项目的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工程量清单单价的水平。理论上讲,合理的计日工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工程量清单的价格水平,其原因在于计日工往往是用于一些突发性的额外工作,缺少计划性,承包人在调动施工生产资源方面难免会影响已经计划好的工作,生产资源的使用效率也有一定的降低,客观上造成超出常规的额外投入。另一方面,计日工清单往往忽略给出一个暂定的工程量,无法纳入有效的竞争,也是造成其单价水平偏高的原因之一,因此计日工表中一定要给出暂定数量,并且需要根据经验,尽可能估算一个比较贴近实际的数量。当然,尽可能把项目列全,防患于未然,也是值得充分重视的工作。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当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本条规定了对于其他项目清单可以进行补充,如在竣工结算中就可以将索赔、现场签证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本规范4.8节有此规定)。 3.5 规费项目清单 本节为新增的,共2条。保证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的的完整性,也是我国国情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伤的真是反映。 规范条目 3 3.5 工程规费3.5.1 量清项目单的清单

规范原条文 项: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操作与应用解读 建标【2003】206号)文的规定,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20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下列内容列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本节共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03《规范》再此方面的规定也是空白,08《规范》对此做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制定(或授权制定)工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发包人、承包由4.9.1 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 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对计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 依据、计价办法、计价政策争议的解释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种行政行为。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程造价计价依据、计价办法、计价政策的管4 4.9 工工程程造价量争议清及纠单风处计理 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本条规定了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4.9.2 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 价 情况下,工程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 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确定; 本条规定了当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4 4.9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4.9.3 2.提请调解。的解决渠道和方法。 工工程程造价问题; 程造价3.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量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清及纠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 单风处当工程造价合同纠纷需作工程造价鉴定计理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价 4.9.4 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建设部令第149号)第20条对工程造询人进行。 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的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此次修订,计价表格的设置与本规范正文部分保持一致,包括工程量清单 、招标控制价 、投标总价 、竣工结算总价等各个阶段使用的4种封面、22种表样,大大增加了08规范的使用价值和可操作性。本章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的一大亮点是将原03规范中的工程量清单表格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合二为一,这种表现形式与国际上常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完全一致,这样大大减少了投标人因两表分设二可能带来的出错概率。 5.1 计价表格组成 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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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与应用解读 5.2.1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但由于行业、地区的一些特殊规定,赋予了省级和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规范提供计价格式的基础上予以补充。

5.2.1、5.2.3 本条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使用作出了规定,特别强调在封面的有关签署和盖章中应遵守和满足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这是工程造价文件是否生效的必备条件。 我国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中,对从业人员实行的是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实行的是资质许可管理制度。建设部先后发布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体现上述规章、规定的主要载体,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方能生效。

1.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编制人员必须是在招标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由招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当具体编制人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时,由编制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当具体编制人是造价员时,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编制人员必须是在工程造价咨询人注册的造价人员。工程造价咨询人盖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当编制人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时,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当编制人是造价员时,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2.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编制人员必须是在投标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由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的造价人员(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3.承包人自行编制竣工结算总价,编制人员必须是承包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由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的造价人员(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4.发包人自行核对竣工结算时,核对人员必须是在发包人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核对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时,核对人员必须是在工程造价咨询人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核对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除非出现发包人拒绝或不答复承包人竣工结算书的特殊情况,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竣工结算总价封面发、承包双方的签字、盖章应当齐全。

5.2.4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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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险。 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4)住房公积金; 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规费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项目进行调整。因此,编制人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出现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项目组成》未包括的规费项目,在编制规费项目清单3.5.2 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时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门的规定列项。 3.6 税金项目清单 本节为新增的,共2条。同样与上边的规费项目清单一样,保证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的的完整性,也是我国国情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伤的真是反映。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容: 3 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的规3.6 工程3.6.1 1)营业税 税金定,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税种包2)城市维护建设税 量清项目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如国家3)教育费附加; 单的清单 税法发生变化,税务部门依据职权增加了税种,应编制 出现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对税金项目清单进行补充。 3.6.2 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章共9节72条,是08《规范》的重中之重。与“03规范”相比,新增设9节,新增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到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全部环节。主要章节如下: 4.1 一般规定 4.2 招标控制价

4.3 投标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7 工程价款调整 4.8 竣工结算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1 一般规定

本节共9条,其中新增强制性条文4条,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阶段的共性问题做了规定。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本条文为原有条文,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项目工程造价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即工程量清单计价4.1.1 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组成。 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五部分组成。 本条在08《规范》里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计价方式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其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2.0.4条的规定。 4 工程4.1 量清一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单计规定 综合单价计价。 4.1.2 价 【强制性规定】 【保留条文】 本条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标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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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阶段的作用以及在竣工结算阶段的确定原则。 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数量按发、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程量,它一方面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强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制性规定】 同平台,体现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承包双方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本条文为原有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不同计价方式和包含的内容。 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如此规定,与03《规范》相比,措施项目的计价在此4.1.4 计价;其余的措施可以“项”为单更具有可操作性。 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茶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围,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 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本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4.1.5 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竞争性费用。【强制性规定】 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 标人也不得将该项目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与03《规范》比较,本次修订的08《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了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措施费用。 他项目清单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4.2.6、43.6、4.8.6条4.1.6 和本规范第 时要求不一样,因此本条具体规定了其在不同实施阶的规定计价。 段的计价原则。 本条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标。”的规定设置。 业工程份报价。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4.1.7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工程。 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后 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招标规定标准的材料和专业 计价。 工程,需要约定定价的程序和方法,并与材料样品报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批程序相互衔接。 的,经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与实际发生的差额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在竣工结算中调整。 (关于此问题的进一步解读见下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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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内容和要求。由于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实践中,如何进行共同招标,一直缺少统一的认识。共同招标很容易被理解为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最后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尽管这种做法很受一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欢迎,且也不是完全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却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包理念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行。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首先,采购合同应由总承包人签订。其原因: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当然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

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的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的程序。具体约定应体现下列原则:一是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项目招标人;二是建设项目招标人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三是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依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规定,作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可以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应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

需要指出的是,达到现行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重要材料设备,应当依法共同招标,其范围还包括延续到专业分包合同中的重要材料设备。

上述共同招标的操作原则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

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纳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的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资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设备,需要约定定价程序,需要与材料样品报批程序相互衔接。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4 规费和税金清单项目及费用计取标准由国家及省级建设主管工程4.1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量清一般4.1.8 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 定,在工程造价计价时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单计规定 作为竞争性费用。【强有关规定计算。 价 制性规定】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招标发包时,在招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标文家中必须载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的风险内容明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细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4 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工程建设本身又具有单件工程4.1 容及其范围(幅度),性和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及工量清一般4.1.9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但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单计规定 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其造成的损失。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价 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幅度)。 双方应合理分摊(或分担)风险,所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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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4.2 招标控制价

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与03《规范》中对于标底的说法做了全新的改变,不叫标底,而叫“招标控制价”,这是此次新规范的最大亮点之一。并且本节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编制和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原则。 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标概算审批控制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进行招标时,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有利于客观、合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理的评审投标标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4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当招标人4.2 工程招标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的处理原则:招标人应将量清4.2.1 控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超过概算的招标控制价报原概算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单计价 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本条依据《中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精神,国有资金投资的价 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工程,投标人的投标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拒绝。 予拒绝。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开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投标时还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其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负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4 责编制,当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应委托具4.2 工程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根据《工程造量清4.2.2 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 控制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工程造单计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价 价咨询人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价 编制。 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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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遵守的计价规定,并体现招标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控制价的计价特点:1)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是国家办法;3)建设工程设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规定。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2)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发布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4.2.3 清单及有关要求;5)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有政策规定的,应按政策准、规范、技术资料;规定执行。费用或费用标准的政策规定有幅度的,应按幅度的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限执行。 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按市场价;7) 其他的相关资料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 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1.采用的工程量,应是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提供的工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2 招标定确定综合单价。 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4.2.4 控制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管理与利润,以及招标文件确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费用。 价 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承3. 招标人提供了有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担的风险费用。 单价。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4.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依据和原则: 1.措施项目内容:依据招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所列内容;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2.措施项目清单费的计价方式:凡可精确计量的措施清单项目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宜采用综合单价方式计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程量。 按本规范4.2.3条的规2.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 4 4.2 工程招标量清4.1.4、计量单位的方式计价; 4.2.5 清单按按本规范 控制单计4.1.5和4.2.3条的规定3.措施项目清单的计价依据和确定原则:国家或省级、行业建价 价 计价。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本条规定了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他项目清单费中各项费用4 4.2 工程下列规定计价: 的计价原则和要求。 招标量清4.2.6 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控制单计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工程环境条件等特点,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价 价 估算; 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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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2.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或参考市场价格估算;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暂估价中专业工程金3.计日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有关计价依据,填写用于计日工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关计价规定估算; 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4.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计算总承包费,可参照下列标准计算:1)算; 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招标人列出的内容和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要求估算; 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4工程4.2 量清招标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即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4.2.7 单计控制范4.1.8条的规定计算 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价 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的信息,因此规定招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公布招标控4.2.8 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制价的组成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不得对所编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编制的招管理机构备查。 标控制价明细表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 机构或(和)工程造价控制价进行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4.2.9 管理机构投诉。 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3 投标价 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对与03《规范》中关于投标报价的编制的规定做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于编制“投标报价”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除本规范强制行规定外,投标报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投标人自主报价,它4 4.3 工投标4.3.1 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同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程报价 于成本。 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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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清单计价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招标投标法》第41条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编制。 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的规定,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填写的工程量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4.3.2 需要说明的是:08《规范》已将03《规范》中的“分部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分项工程量清单”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二致。【强制性规定】 为一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为避免出现差错,投标人最好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直接填写价格即可。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计价要求,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投标人自主决定投标报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价应遵循的原则: 充通知、答疑纪要; 1)遵守有关规范、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4.3.3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2)遵守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 料; 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政策要求;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3)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投标报价的要求; 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4)遵守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的要求; 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和原则:: 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规范2.0.4的规定,对招标人给定了暂估单价的材料, 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的应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中; 4.3.4 计算。 2)分部分项工程费报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该项目的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特征描述,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 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当出现招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与设计料,按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图纸不符时,应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为准;当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应依据本规范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费投标报价的依据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 27

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3)投标人在自主决定投标报价时,还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以及相应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时,综合单价不得变更,工程价款不做调整。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标时可根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案)确定措施项目,并可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措施项目清单进行增补。 调整。但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措施项目清单费应根据招标文件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包括: 4.3.5 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1)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 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和投标人投标是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规范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2)措施项目清单费的计价方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凡可以精确计量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报范4.1.5条的规定确定。 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报价。 3)措施项目清单费的确定原则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其他项目清单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价:1)暂列金额按招标人在其他1)暂列金额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确定的金额填写,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不得变动。 材料暂估价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 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人在项目清单中确定的金额填写。 4.3.6 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3)计日工的费用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 写;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估算的数量,由投标人自主确定各项单价并计算和填写 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 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4)总承包服务费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自主确定; 主确定总承包服务费。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规费和税金投标报价的计取原则: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4.1.8的4.3.7 规定确定。 即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指定的,具有强制性。投标人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者,他不能改变,只能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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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执行。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总价的计算原则: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在进行工程量清单4.3.8 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金额一致。 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本节共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做了原则性规定,从签订合同起,就将其纳入工程计价规范的内容,保证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法进行。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承发、4 4.4 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工程量清工程合同价4.4.1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单计价 款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4 4.4 工程量清工程合同价4.4.2 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单计价 款的确定 标文件为准。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及支付时间; 4 4.4 工程量清工程合同价4.4.4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单计价 款的确定 5.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款项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计量、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以及违约的责任,主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制定。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本条规定了工程预付款支付和抵扣的原则和方法。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投标总价应当与工程量清单构成4.5 4 工程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计量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量清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4.5.1 与价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单计(应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款制进度款中抵扣。 价 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度 年预付。实际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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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起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3.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4.5 4 工程工程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计量量清4.5.2 按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与价单计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款制价 度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 4.5.3 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原则。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和进度支付的方式。 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结算的方式,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与计量周期一致。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成的实际工程量计量。 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量计量的要求以及得到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程序和依据。 1.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的进展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和核对; 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限、付款比例,依据发、承包4.5 4 工程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双方都确认的正确计量结果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计量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 量清4.5.4 与价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单计款制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方法和要求做约定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价 度 1.承包人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提交上月或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 2.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对并计量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3.计量结果。(接下页)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3.计量结果。 4 4.5 4.5.4 工程工程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1)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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