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04有机热载体质量检验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04-18 10:1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检验细则(YTJ/XZ-J04-2011) 第1页/共4页/第3次修订

有机热载体质量检验实施细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质量良好的有机热载体是确保有机热载体炉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为了防止劣质有机热载体或使用中的有机热载体因过热裂解、劣化等造成事故危害,确保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订本细则。

1.2 本细则规定了有机热载体质量监督检验的主要任务、要求和工作内容。 1.3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和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或授权于本院检验范围内的有机热载体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2 引用法规、标准

下列引用的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作为有机热载体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凡未注明日期的都应采用最新版本。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TSG G5001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 G5002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 GB 23971 有机热载体

GB 24747 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GB/T 259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GB/T 261 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

GB/T 265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

GB/T 11137 深色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逆流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

GB/T 268 石油产品残炭测定法(康氏法) GB/T 17144 石油产品残炭测定法(微量法) SH/T 0170 石油产品残炭测定法(电炉法)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 6536 石油产品常压蒸馏特性测定法

GB/T 11133 液体石油产品水含量测定法(卡尔·费休法) SH/T 0246 轻质石油产品中水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SH/T 0604 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型振动管法) 3.检验性质与检验周期

3.1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有机热载体的检验属于法定检验,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定期检验。

3.2 对于新采购的有机热载体,应当在加入系统前进行取样检测;新安装的有机热载体炉进行安装验收或总体验收前,应对所选用的有机热载体进行验证性检测,并与型式试验报告进行比对,判断有机热载体的质量。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检验细则(YTJ/XZ-J04-2011) 第2页/共4页/第2次修订

3.3 在用有机热载体,至少每年检验一次,一般在锅炉定期检验前或检验中对有机热载体进行抽样检测。对于检验结果达到“安全警告”范围的,应适当增加检验频次。

3.4 有以下情况的,应要求使用单位及时取样送检:

3.4.1.有机热载体注入系统并完成系统调试后,应在使用3个月内进行首次检验;

3.4.2 系统发生偶然事故,可能对有机热载体产生了危害; 3.4.3 系统中排放出的在用有机热载体再次注入系统时;

3.4.4 确定停止使用的有机热载体,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理措施改善其质量后,欲继续使用前;

3.4.5 系统中更换或添加混用了不同的有机热载体产品后3个月内。 4.检验程序与取样 4.1 有机热载体取样一般由锅炉检验员负责,或者由锅炉使用单位送样。化验室接受样品时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对样品编号,同时贴上标签。

4.2 抽样检测的有机热载体应具有代表性,取样方法应符合GB/T 4756《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的要求。一般未使用有机热载体应在油桶的中部抽取;已投入运行的应在有机热载体循环系统取样(一般应在循环泵附近的管路上设取样冷却装置),而不宜从高位膨胀槽或低位贮存罐中取样。

4.3 油样需用干燥清洁玻璃瓶盛装,数量应在500毫升以上;对于有复验要求的,油样体积应2升以上。

4.4 随样需附下列信息:

(1)用户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管理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2)锅炉型号、使用登记证号、额定热功率、系统传热方式(开式或闭式)、锅炉出口最高工作温度、系统平均回流温度、是否设取样冷却器等。

(3)油品牌号、油品生产商、系统装填量、投用时间、是否混用;

(4)新油还应提交符合GB 23971《有机热载体》标准的,油品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其中应包含:型式试验单位、报告编号、最高允许使用温度、试验日期等)和该批次油品出厂检验报告。

4.5 收到的油样应及时检测,一般情况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取样正确性有怀疑的,应及时与用户单位联系,确认取样部位和方法,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重新取样。

5.检验要求

有机热载体的检验项目、检测方法、测定结果判定以及处置应符合TSG G5002《锅炉水(介)质检验规则》的要求。

5.1 检验人员 5.1.1 有机热载体检验检测人员应经培训,通过相应级别的有机热载体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方能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工作。(注:在国家局开展锅炉水(介)质检测人员考核工作之前暂不要求)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检验细则(YTJ/XZ-J04-2011) 第3页/共4页/第2次修订

5.1.2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对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

5.2 检测内容与项目

5.2.1 未使用有机热载体主要检验内容:

(1) 核查其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是否符合GB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的要求;

(2) 根据该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对其质量进行验证检测。主要检测项目为:外观、运动黏度、酸值、水溶性酸碱、残炭、密度、水分。

5.2.2 在用有机热载体主要检测项目为:外观、闭口闪点、运动黏度、残炭、酸值、水分、5%低沸物馏出温度。

5.2.3 用户单位对检测项目有特殊要求需另外增加测定项目,而本院暂时无法测定的,可委托有测定能力和资质的单位进行测定。

5.3 检测方法 5.3.1 外观:采用目视方法,观察油样的颜色,是否澄清透明,是否有分层、乳化、沉淀及挂壁等现象。

5.3.2 运动黏度:一般采用GB/T 265《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对于黏度较大的深色油样应采用GB/T 11137《深色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逆流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自动运动粘度测定仪未配置前,仍采用GB/T 265)

5.3.3 酸值:采用GB 24747-2009《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中附录B“有机热载体酸值测定法(电位滴定法)”。 5.3.4 水溶性酸碱:采用GB/259《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5.3.5 残炭:采用SH/T 0170《石油产品残炭测定法(电炉法)》或GB/T 17144《石油产品残炭测定法(微量法)》,当对测定结果有争议时,再采用GB/T 268《石油产品残炭测定法(康氏法)》进行复测。

5.3.6 密度:采用SH/T 0604《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型振动管法)》。 5.3.7 水分:GB/T 11133 液体石油产品水含量测定法(卡尔·费休法)。 5.3.8 闭口闪点:采用GB/T 261《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 5.3.9 5%低沸物馏出温度:采用GB/T 6536《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 5.4 检测仪器及精度要求 5.3.1 上述各项检测指标的测定仪器应能满足所采用方法的标准要求,每项指标的测定次数及精度误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当测定误差超过规定范围时应增加测定次数。

5.3.2 检测仪器应由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仪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检,如果对已检测的数据有影响或怀疑的,应在仪器修复或更新后重新复测。仪器的计量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6.检验结果判定与处置

6.1 未使用有机热载体验证检验的判定与处置

未使用有机热载体检测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检验结果全部符合GB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检验细则(YTJ/XZ-J04-2011) 第4页/共4页/第2次修订

24747-2009《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中表1规定的允许范围,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未通过型式试验的有机热载体不允许使用。

6.2 在用有机热载体质量判定与处置

在用有机热载体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判定与处置原则如下: (1)合格,检测结果全部符合GB 24747-2009中表2的“允许使用质量指标”,允许继续使用;

(2)基本合格,有一项或者多项检测结果达到GB 24747-2009中表2的“安全警告质量指标”,依据标准中的表3进行判定并提出处置意见;

(3)不合格,有一项或者多项检测结果达到GB 24747-2009中表2的“停止使用质量指标”,依据标准的表4进行判定并提出处置意见。

6.3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劣化较严重的在用有机热载体,应当在检验报告的备注栏中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并且在规定期满后再次检验。再次检验仍不合格的,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6.4 报告与记录 有机热载体检测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锅炉检验员。检验报告和检测记录应当按照YTJ/CX16《检验报告编制及审批控制程序》的规定履行审(校)核、审批手续。报告应及时归档,同时打印一份提交业务部发用户单位。

7.检验安全事项

有机热载体为有毒、易燃物质,检测中应注意防毒、防失火。化验室应设有效合格的灭火器,闪点、残炭、酸值、5%馏出温度等指标的检测应在通风柜中进行。检测人员在检测中应戴好防毒口罩和防渗透的医用塑胶手套。

附则:原始记录、检验报告书格式 附件一:《未使用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YTJ/BK-JXX-XX) 附件二:《未使用有机热载体检验原始记录》(YTJ/BK-JXX-XX) 附件三:《在用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YTJ/BK-JXX-XX) 附件四:《在用有机热载体检验原始记录》(YTJ/BK-JXX-XX) 附加说明

本细则主要编制人: 周英。

修改人;周英,审核人:陈定岳,批准人:竺国荣。 修改后开始实行的日期:2011年4月1日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thp.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