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玻璃纤维中铅、汞、镉、砷及六价铬的限量指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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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玻璃纤维中铅、汞、镉、砷及六价铬的限量指标与测

定方法》编制说明

草案稿

一、工作简况

欧盟RoHS《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电机电子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共6项物质,并重点规定了铅的含量不能超过0.1%。2009年IMO 在香港外交大会上通过了《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船舶拆解公约》(“香港公约”),对船舶设计/建造/营运、拆船设施、有害材料的控制及人员保护等提出了要求。公约对铅、汞、镉、六价铬的含量进行了明确限定。

玻璃纤维是重要的工业原材料,是制造电脑、手机主版等电子器件的印刷电路板的主要增强材料,在机械船舶、石油化工以及市政工程上也有大量的应用。玻璃纤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为玻璃澄清过程中引入的砷、矿物杂质引入的铅、汞、镉、六价铬等。

目前无论是出口还是内销都对玻璃纤维产品提出了要求,为了人体健康和环保要求,要控制产品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本标准的编制可以规范行业对于产品的技术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可以规范产业的进步和发展,可以更好的使我国的产品与国际接轨,为玻纤产业与国际接轨提供技术支持,对规范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4月30下达2015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了计划编号为20150380-T-609的《玻璃纤维中铅、汞、镉、砷及六价铬的限量指标与测定方法》国家标准制定计划。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在接到标准编制计划任务后组成了标准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根据申报时的情况,对国内外相关行业、相关技术方法进行了收集与分析,拟出了标准草案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1. 编制原则

本标准形式上按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起草。

内容上主要给出了行业内普遍使用的主要的定型剂产品、技术指标以及试验方法。

2.主要内容

2.1限量指标见表1

表1 玻璃纤维中铅(Pb)、汞(Hg)、镉(Cd)、砷(As)及六价铬(Cr(Ⅵ))的限量要

2.2测试方法

标准给出了本标准适用于玻璃纤维原料、配合料及其制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铅(Pb)、汞(Hg)、(Cd)、六价铬(Cr6+)及其砷(As)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有毒有害物质的测量方法和试验程序,包括试样制备、溶样方法、仪器条件、校准准则、试样基体等。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起草小组为了验证标准中规定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和试验方法的适用性,标准起草小组广泛收集了各种玻璃纤维进行验证试验。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本标准不涉及专利。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该标准技术的制定,广泛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欧盟RoHS《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

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电机电子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共6项物质,并重点规定了铅的含量不能超过0.1%。

2009年IMO 在香港外交大会上通过了《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船舶拆解公约》(“香港公约”),对船舶设计/建造/营运、拆船设施、有害材料的控制及人员保护等提出了要求。公约对铅(≦0.01%)、汞(≦0.01%)、镉(≦0.1%)、六价铬(≦0.01%)进行了明确规定。

JC/T935《玻璃纤维工业用玻璃球》规定了玻璃球中三氧化二砷含量不超过0.2%。

为应对欧盟ROHS指令,我国发布电子电气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

但是目前国内没有相关标准对其中的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相关规定和测定方法。现有的测定电子电器以及船用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由于玻璃纤维及其产品的不同形态,不同成分之间的差异,使得现有标准的溶样方式,测试方法不适用于玻璃纤维,不能准确测定其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

玻璃纤维应用广泛。但是目前国内没有相关标准对其中的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相关规定和测定方法。出台一套系统的玻璃纤维有毒有害物质测定方法无论对于产品质量评价还是生产控制都至关重要。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本标准填补了矿物棉绝热制品用定型剂产品标准的空白,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完全协调。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暂无重大分歧意见。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建议为推荐性标准。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实施日期等);

建议2017年6月实施,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宣贯。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t9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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