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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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针对本项目的技术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推进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XXX实际,形成以下技术路线和方法,在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实际工作中遇到本技术方案未涉及的其他问题或国家、省出台的新的要求,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执行。

1.1.1.1、技术路线

XXX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工作以“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土地登记办法》、《广东省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等相关技术规定、办法和标准,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以及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和数据库等技术,采用地籍总调查模式,通过内业清理整合(一是查清已经调查和发证的宗地数量和位置情况,为外业调查做好准备;二是查清和完善已有地籍数据库结构和数据质量,使得数据库结构及数据质量达到《广东省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的要求,为完成地籍数据汇交做好准备)、外业调查、地籍测量、复核审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宗地编码、数据库建设和数据统计汇总等各项工作。

1.1.1.2、技术方法

根据XXX地籍数据的基础条件以及调查区域的人口聚集度、产业集中度、经济发达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次调查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测量加地籍调查的方法。

全野外数字化测量加地籍调查是指采用大比例尺全野外数字化地籍地形测量(对将来可能作为界址点的房角点、墙角点的测量精度必须达到界址点精度要求)加地籍调查的方式(即与城镇地籍调查技术方法一致)。主要做法是按照1:500比例尺数字化地籍地形测量的技术要求,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全站仪等现代化设备,采用数字地籍测量技术和方法开展大比例尺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准确确定和获取每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并建立数据库。

对于已有的符合精度要求的1:500比例尺数字化地籍地形图要充分利用,没有的区域要补充测量;由于某些偏远地区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分布较为零星和分散,国对于这一部分地区的宗地的调查测量可以采用1:2000比例尺正摄影像图为底图,实地解析法测量宗地边长的方式进行。

1.1.1.3、工作依据

1.1.1.3.1、法律法规及行政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 号)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5)《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令第40号,2007年)

(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第26号,1995年) (7)《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令第17号,2003年) (8)《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10)《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国务院) (11)《宗地编码规则(试行)》(2012,国土资源部)

(12)《关于全面加强城镇数字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字[2002]247号)

(13)《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2014,国土资源部) (14)《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5,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15)《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工作指南(解析法)(试行)》(2016,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1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7)《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1999,广东省国土厅) (18)《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作业细则》(2017,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19)《佛山市XXX农村地籍调查技术方案》(2016,XXX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1.1.1.3.2、地籍测量依据

(1)《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2)《全球定位系统(GPS)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 (3)《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4)《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2010)

(5)《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6)《1:500 1:1 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T 15967)

(7)《1:500 1:1 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GB/T20257.1-2007) (8)《佛山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规范——1:500 1:1000 1:2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分类、编码、属性与符号定位规范》(简称《佛山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规范》)

1.1.1.3.3、数据库建设标准

(1)《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 (2)《广东省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 (3)《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4)《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1.1.1.3.4、检查验收标准

(1)《数字测绘成果检查与验收》(GB/T18316-2008) (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

(3)《1:500 1:1 000 1:2000 地形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CH/T 1020) (4)本项目技术设计方案 (5)其他有关文件

1.1.1.4、主要数学基础

1.1.1.4.1、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为保持本次调查成果与原有地籍成果有效衔接,充分运用调查区域已有控制点成果,本次调查平面坐标系统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完成调查后将有关调查数据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1.1.4.2、成图比例尺

按照1:500比例尺数字化地籍地形测量的技术要求,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全站仪等现代化设备,采用数字地籍测量技术和方法开展地籍图的测绘工作。地

籍图分幅按照图式规定进行标准分幅,采用50cm×50cm正方形分幅,编号用图幅左下角的坐标值,以公里为单位,取2位小数,X在前,Y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宗地图采用任意分幅的方法,宅基地的宗地图比例尺范围一般在1:100至1:400之间。集体建设用地宗地图的比例尺视宗地面积而定。宗地图比例尺最小为50进位。

1.1.1.4.3、计量单位

采用法定计量单位,长度单位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用平方米(㎡),面积汇总用公顷(hm),均保留两位小数。

2

1.1.1.4.4、主要精度指标

(1)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不得大于±10cm。 (2)界址点的精度: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相邻界址点间距误差 级别 中误差 一 二 ±5.0cm ±7.5cm 允许误差 ±10.0cm ±15.0cm (3)地籍图的精度:

①采用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和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为图上±0.3mm,限差取中误差的2倍;

②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中误差、邻近地物点的间距中误差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为图上±0.6mm,限差取中误差的2倍,山区放宽至1.5倍。

1.1.1.5、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是土地总调查的第一步,也是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 成立项目管理小组,制订工作计划,编制实施方案。

2、 在工作全面开展前,对行政领导、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等。在进场前,采用各种形式

向干部群众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工作步骤及相关要求,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3、 收集已有的资料: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和审批、征收、转用、

划拨或出让、转让、登记成果等资料,经过梳理,在外业工作开展前对行政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资料收集和清理,包括历年来已登记发证和未登记发证的宗地,违法占地查处的宗地,有权属争议的宗地,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调查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标准地名等资料。

1.1.1.6、土地权属调查 1.1.1.6.1、预编宗地代码 (一) 宗地划分

在地籍子区内,按照以下情形划分宗地:

A、依据宗地的权属来源,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其他使用权宗地等。

B、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

C、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D、土地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注:公用广场、停车场、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城市(镇、村)内部公用地、空闲地等可单独设立宗地。)

(二) 定着物单元的划分

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将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划分为不同的定着物单元。 定着物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

A、同一权利人拥有的独幢房屋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B、具有多个权利人的一幢房屋,应按照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

幢、层、套、问等封闭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

C、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问等)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每套(层、问等)房屋直各自划分定着物单元。

D、同一权利人(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拥有的两幢或两幢以上的房屋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

A、权属界线封阅、独立成片的森林、林木可划分一个定着物单元。 B、属于同一权利人多片森林、林木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定着物为其他类型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

A、每个定着物可各自单独划分一个定着物单元。

B、属于同一权利人全部同类定着物(如:水塔、烟囱等)可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三) 不动产单元设定

A、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应设定不动产单元。

B、无定着物的使用权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C、有定着物的使用权宗地(宗海) ,宗地(宗海)内的每个定着物单元与该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四) 不动产单元编码

1) 代码结构

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基本要求,依据 GB/T 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 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代码与定着物代码构成,分述如下:

A、宗地代码为五层 19 位层次码,采用 TD/T 1001 规定的编码规则,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特征码、宗地顺序号,其中宗地特征码和宗地顺序号组成宗地号。

B、定着物代码为二层 9 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

C、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2) 编码方法

A、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 6 位,采用 GB/T 2260 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

B、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 3 位,码值为 000-999; C、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 3 位,码值为 000-999; D、第四层次为宗地(宗海)特征码,代码为 2 位。其中:

1)第 1 位用 G、J、Z 表示。\表示国家土地(海域)所有权,\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表示土地(海域)所有权未确 定或有争议。 2) 第 2 位用 A 、B、S、X 、C、D、E 、F、G、H、W 、Y 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 ,“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 ,“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 ,\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 (草地) ,\表示海域使用权宗海, \表示使用权无居民海岛,\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域) ,\表示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用于宗地(宗海)特征扩展。

E、第五层次为宗地(宗海)顺序号,代码为 5 位,码值为 00001- 99999,在相应的宗地(宗海)特征码后顺序编号。

F、第六层次为定着物特征码,代码为 1 位,用 F 、L 、Q、W 表示。\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表示森林或林木,\表 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 \表示无定着物。

G、第七层次为定着物单元编号,代码为 8 位。

1 )定着物为房屋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编号。前 4 位表示房

屋的幢号,房屋幢号在使用权宗地(或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码值为 0001-9999;后 4 位表示房屋的户号,房屋户号在每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 0001-9999 。

2) 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 00000001-99999999。

3)其他的定着物,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 00000001-99999999。 的使用权宗地内无定着物的,定着物单元编号用\表示。 3) 代码表示方法

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分段的表示,具体方法如下: A、第一段表示行政区划代码。 B、第二段表示地籍区与地籍子区。

C、 第三段表示宗地号,由宗地特征码和宗地顺序号共同组成。

D、第四段表示定着物代码,由定着物特征码和定着物单元编号共同组成。 E、不动产单元代码在表示时,段与段之间可用全角字符\空格\进行分隔,“空格”不占用不动产单元代码的位数。

如:

4) 代码变更规则

宗地特征、界址未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宗地代码的变更:

宗地特征、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代码不变。

定着物代码的变更:

A、宗地内定着物特征和空间范围均未发生变化的,定着物代码不变; B、宗地内定着物特征发生变化的,先确定新的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在新定着物特征码的最大定着物单元编号后续编;

C、宗地内定着物特征未发生变化的,独幢、层、套、间房屋的定着物单元编号变更情形如下:

1 )整幢房屋内的层、套、问界线发生变化的,房屋幢号不变,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的

最大户号后续编。

2)新增的整幢房屋,房屋幢号在宗地(或地籍子区)内最大幢顺序号后续编,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 0001 - 9999。 3 )整幢房屋改建、扩建和翻建的,房屋幢号不变。该幢房屋内新增的层、套、间,房

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最大户号后续编。

D、宗地内定着物特征未发生变化的,独立成片的林木等其他独立定着物的空间范围发生变化的,定着物单元编号在相应定着物特征码的最大定着物单元编号后续编;

E、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着物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的,定着物代码变更情形如下:

1 )定着物全部转移给其他权利人的,定着物代码不变。

2)定着物部分转移给其他权利人的,定着物代码按照编码的要求编码。 3 )定着物发生新增、拆除、改造等变化的,不动产权利人未发生转移

的,定着物代码不变。

5) 宗地特征发生变化、界址未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宗地代码的变更:

在地籍子区内,确定新的宗地特征码,宗地顺序号在新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宗地代码。 定着物代码的变更:

定着物代码按照规定的要求变更。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t9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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