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2016-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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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1 1.1
总 则
为贯彻“中国建筑,服务跨越五洲;过程精品,质量重于泰山”的质量方针,实现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1.2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质字[2010]11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程建设施、
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法律、法规、规范编制。
【说明】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
1.3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股份”)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中建总公司委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及其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说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1.4
本办法是中建股份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是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的依据。所属施工企业(专业公司)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说明】本办法的定位。由于中国建筑股份公司为三级法人的企业集团,且施工企业就涉及了建筑工程、铁路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市政工程、装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园林工程等诸多领域,本办法不可能做出完全详细地规定,所以各级、各类施工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所规定的原则,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1.5
所属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或其他行业的有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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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办法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内部管理标准,其位臵低于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所以,当本办法的要求低于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优先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1.6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努力实现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所属施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
【说明】虽然本办法在制定的过程中曾多次向基层征求意见,并对获得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的考虑,但任何管理制度(标准)的制定都不可能完全一次性到位,都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所以,基层各企业应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特别是要积累资料。我们希望基层各企业随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但应表述清楚。如要求修改某一条时,应提交修改后的全文及理由;若建议增加某一条时亦应提交条文的全文及理由;若建议删去某一条时亦应提交明确的理由。
1.7
2 2.1 2.2
术语
企业——特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不包括分支机构。 质量管理决策体系——由企业质量管理决策机构、决策机制及相应制度构成的体系。
2.3
质量保证体系——由企业、项目部对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力资源、材料物资、施工设备、施工及技术管理、商务合约等机构、岗位及其质量管理职责、制度等构成的体系。
质量监督体系——由企业、项目部质量监督机构、岗位及其监督职责、制度等构成的体系。
质量工程师——项目部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质量检验、监督及管理的人员。
责任工程师——项目部负责组织现场施工的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测量工程师——项目部从事现场测量工作的人员。
试验工程师——项目部具有上岗资格证书,从事试验工作的人员。 材料工程师——项目部从事现场材料、设备等物资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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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5
2.6 2.7 2.8 2.9
【说明】上述岗位的称为是与《中建股份项目管理手册》中的称为保持一致。
2.10
特殊建筑工程——结构体系复杂、技术难度很大或面积超大的群体建筑工程、大空间大跨度建筑工程、建筑高度200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工程等。
3 3.1
质量管理体系
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均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
【说明】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项目质量管理的基础,是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科学、有效的关键。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项目,都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若体系不能有效运行,则体系将名存实亡。所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对企业质量管理考核的重中之重!
3.2
企业层面的质量管理体系主要由质量管理决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等组成。
【说明】将企业层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分解为决策体系、保证体系、监督体系,是为了理清现在,或者说一直以来质量管理存在的混乱局面,杜绝企业质量管理的重大问题、事项无决策,质量保证要素无管理,以及质量保证与质量监督责任界定不清的问题。
3.3
所属施工企业均应建立质量管理决策体系,设立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作为决策机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主任委员,并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
【说明】质量管理决策机构可以是质量管理委员会,也可以是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即机构的名称不重要,其关键是质量管理重大事项必须有人来管,有人负责。
本条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是基于其法定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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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4
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使影响工程质量的直接或间接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说明】对影响工程质量的直接或间接因素的控制是施工质量的根本保证。
3.5
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监督体系对企业、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负监督责任,确保发挥其监督、监控的职能,并保证产品质量交验前处于合格状态。
【说明】本条说明了质量监督体系的基本职能及责任。
3.6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管理制度得到落实。
【说明】制度应覆盖各项质量管理工作,覆盖质量决策、质量保证、质量监督各体系,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表现就在于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即企业和项目是否都能够切实执行既定的制度。
3.7
所属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项目部均应执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可依据实际情况对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加以补充或完善,若必须单独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时应经过企业批准,并经企业审定后发布实施。
【说明】质量管理制度是企业的法规和管理标准,而要使具有较多非法人机构的企业保证其管理达到同质化,所属的非法人机构均应首先执行法人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只有在法人企业的管理制度不能覆盖时,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制度,且这些制度不能与法人企业的制度相抵触。所以,法人企业的制度在制定时就应该考虑全面覆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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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1
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是工程质量的综合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全系统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说明】由于股份公司总部机构的名称可能变动,但质量管理工作总会有部门负责,所以在此没有部门的名称。
4.2
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监督部门应配臵专业齐全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应与其规模相适应。
【说明】工程质量涉及了各类工程中的诸多专业,所以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主要承担的施工项目的类型配臵各类专业质量管理人员,从而使质量管理切实到位,即能够发现各专业的质量问题,指导各专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尤其是基层的公司、分公司,专业齐全尤为重要。
4.3
所属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应配臵质量总监;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不同的施工阶段,配备相应数量及相应专业的质量工程师,并实行动态管理。 1 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至少应配备2名专职质量工程师;
2 三万~五万平方米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的专职质量工程师配备不应少于4人;
3 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和特殊建筑工程项目应设臵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专职质量工程师应在4人以上,并应专业齐全; 4 市政工程的专职质量工程师的配臵可参考一般建筑工程。若以造价计算,三千万造价以下的工程,专职质量工程师配备不应少于2人,三千万造价以上的工程,专职质量工程师数量应视情况配臵,但必须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5 其他类别工程的专职质量工程师的配臵应符合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说明】本条所规定的项目专职质量工程师的数量是保证项目质量监督及质量验收的最低要求,其配臵的原则就是必须能够保证质量监督和质量验收的工作质量。 由于中国建筑的施工涉及了众多的工程类别,在此不便将所有类别工程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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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质量工程师的配臵数量一一列出。但原则是不应少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保证质量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的质量。
4.4
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监督部门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文化程度不低于大专学历; 2 专业技术职称不低于工程师;
3 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说明】本条对企业层面(工程局、公司、分公司)质量监督部门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做出了规定,其目的是保证人员的基本素质,即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的基本保证条件之一。
4.5 施工项目的质量工程师应具有上岗资格证书。
【说明】项目质量工程师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均应具有上岗资格,即应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因为质量工程师必须熟悉相关专业的各项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中对质量的规定,不是任何专业技术人员都可以担任的。这也是保证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的基本保证之一。
4.6
所属施工企业应定期对质量管理人员和施工项目质量工程师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每年累计继续教育的培训不应少于40学时。
【说明】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和项目的质量工程师都必须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学习提高,从而不断加深对规范标准的理解。所以本条规定了最少的培训学时数,以保证学习效果。质量管理就是不断追求卓越的过程,其基础是质量监督人员基本素质的不断提高,从而促进其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5 5.1
质量管理职责
所属各级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重要事项的决策。其职责是:
1 对企业质量管理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策; 2 确定企业中长期质量管理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
5.2
所属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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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依法经营、管理企业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1 组织制定企业质量管理规划;
【说明】企业质量管理规划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基础,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制定。
2 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说明】鉴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地位,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建立。
3 协调企业质量管理资源的配臵;
【说明】企业质量管理资源的配臵涉及影响质量的“人、机、料、法、环”等各要素,是企业质量分管领导力所不能及的。
4 召集并主持企业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
【说明】鉴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地位,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并主持企业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
5 组织评价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说明】由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对企业质量管理的重要作用,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并不断改进。
5.3
企业质量分管领导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负监督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说明】企业质量分管领导的主要责任就是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1 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并将运行情况向企业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告;
【说明】企业质量分管领导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领导小组负责。
2 制定企业质量管理中长期规划;
3 组织制定、审核企业有关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性;
4 负责企业质量监督体系的建设并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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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组织对所属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
6 组织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5.4
企业生产分管领导对企业的施工过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说明】企业生产分管领导对施工过程的质量负领导责任。即管生产就必须管质量,施工作业质量不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1 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施工过程中的有效运行; 2 建立企业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制度; 3 参与对质量事故的调查。
5.5
企业技术负责人对企业的工程质量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制定企业质量技术标准及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2 组织开展质量技术创新工作;
3 研究、制定解决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
4 保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工艺等能够满足质量标准的要求;
5 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组织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5.6
企业质量管理监督部门是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2 制定企业质量管理监督制度;
3 配合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开展质量教育活动;
4 制定企业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及质量创优滚动计划并监督落实; 5 参与编制企业质量技术标准; 6 开展施工项目质量策划; 7 参加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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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开展质量检查并监督质量缺陷的整改;
9 开展对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10 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小组(QC小组)活动; 11 负责处理质量投诉及整改; 12 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7
企业技术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1 在对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的评审中,确保施工技术、施工工艺等满足项目质量目标、质量标准的要求; 2 编制本企业的质量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3 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技术、理论研究,组织工程项目质量技术推广和攻关活动;
4 负责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保证其准确性; 5 参与工程质量创优活动,为创优工程提供技术支持; 6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5.8
企业经营及合约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1 施工项目的合同条件应与工程质量承诺相协调; 2 各类分包合同条件均应满足工程总体质量目标的要求。
5.9
企业项目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1 督促项目部严格按程序组织施工,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 2 督促项目部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 督促项目部开展以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的过程质量管理; 4 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10
企业物资供应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说明】企业物资管理部门应对物资质量负领导责任,物资质量不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1 选定物资、设备的合格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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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证采购的物资、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工程设计的要求。
5.11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1 为施工项目配臵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人员; 2 组织对企业的全体员工开展质量意识教育; 3 组织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评价;
4 组织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或地方的相关培训、考核、取证工作。
5.12
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及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 保证国家、行业、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在项目的实施中得到贯彻落实; 2 建立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3 召集并主持项目部质量专题会议;
4 按规定上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并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5.13
项目质量分管副经理(质量总监)对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及工程质量负监督及管理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 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
2 监督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并向项目经理及时报告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3 保证项目质量监督体系有效运行;
4 监督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在项目的落实; 5 根据项目的质量目标,组织编制项目质量策划; 6 研究解决项目质量缺陷或质量通病; 7 组织工程各阶段的内部验收工作、外部验收;
8 组织对项目部人员的质量教育,提高项目部全员的质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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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组织项目的质量例会;
10 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质量事故; 11 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
5.14
项目生产副经理对项目施工过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 严格执行企业各项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2 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3 参加项目质量例会,对涉及施工过程管理的质量问题监督整改; 4 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15
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技术管理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范;
2 保证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满足项目既定的质量目标和分部工程的质量标准,并监督方案、技术措施的落实;
3 保证试验、检测的数据反映施工质量的真实状态; 4 参加项目质量验收工作; 5 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16
项目专业工程师是项目工程施工操作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 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 编制对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并组织交底,使施工操作人员真正了解施工方法和工序质量标准;
3 依据技术交底文件,实时监控作业人员的工序操作质量; 4 施工作业前核实所用材料、设备的质量; 5 组织或参与施工现场的试验、检测工作; 6 监督工序、班组交接检验; 7 组织对不合格品的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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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编制本专业的施工资料,保证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可追溯性,并与施工进度保持同步。
5.17
项目质量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负监督与确认的责任。其职责是: 1 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
2 接受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交底,了解技术及管理要求; 3 参加对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监督工艺、工序质量要求交底到位;
4 依据对班组的技术交底对施工作业面进行质量巡查,必要时旁站监督;
5 协助专业工程师实施对工序质量进行过程控制; 6 参加项目各阶段工程质量验收,编制质量验收资料; 7 会同建设方、监理方对检验批质量进行验收;
8 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隐患或经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时,应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立即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报告; 9 参与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 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日志。
5.18
项目材料工程师负责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把关,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 核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保证其符合物资购买合同的要求;
2 核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 参与进场材料、设备的开箱验收,并填写相关记录。
5.19
项目测量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测量成果数据的真实、准确负责,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 使用合格的测量设备进行各项测量作业; 2 严格按批准的测量方案操作; 3 真实记录测量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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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项目试验工程师对应送第三方的检(试)验工作的真实、有效负责,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 严格按有关检(试)验方案取样,保证试件的代表批量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 保证项目部设臵的试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3 保证各类试件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
4 完整、准确填写试件送检单,保证试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6 6.1
总、分包质量管理
所属施工企业所选择的分包方除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外,还应在其承担项目的所在地登记注册。
【说明】避免违法分包,避免质量责任无法界定。
6.2
所属施工企业在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订工程质量专项协议,进一步明确其承担工程的质量标准、质量过程管理、竣工后的保修与服务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等各方面总、分包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说明】与分包签订的质量专项协议是总包对分包进行质量管理的依据,且该依据与分包合格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3
施工项目应依据分包合同和质量专项协议开展总、分包管理策划,将分包方的质量管理纳入总包的质量管理体系,满足总包的质量管理要求。 施工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分包方的技术管理工作,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审批,保证其满足工程既定的质量目标的需要。
【说明】这里的分包主要是指专业分包。
6.4
6.5
施工项目的专业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应参加分包方对其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监督其技术措施、质量标准等交底到位。
【说明】总包的质量管理体系要贯穿分包到班组,所以必须参加分包对班组的技术交底。
6.6
由于分包方人员不服从总包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的管理,施工质量低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须及时解除分包合同并立即请退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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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总包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或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给予高度关注,当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时应立即通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使其及时消除质量隐患,避免工程整体质量受到重大影响。
【说明】按《建筑法》的规定是不允许业主直接发包的,但现实是很难避免。但为了保证工程整体质量,总包单位对这类分包工程的质量不能臵之不理。
7 7.1
质量技术管理
所属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质量技术管理工作,并大力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等活动。
【说明】技术与质量有直接关系,技术是质量的基本保证,所以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技术管理工作,并通过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不断提高施工质量。
7.2
未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获得批准之前,有关分部工程不得盲目施工。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三级交底制度。
1 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部全体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
2 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对相关专业工程师、质量工程师等管理人员进行施工方案交底;
3 专业工程师对班组进行施工操作及工序质量标准交底。
对于项目的创新技术以及重大设计变更或方案变更时,应进行相应的专项技术交底,必要时应进行操作示范。
7.3
7.4
所属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工作,确保全面、准确理解设计意图。
【说明】全面满足设计要求的工程才是真正合格的工程,而只有全面、准确理解设计意图,才可能全面满足设计要求。
7.5
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当设计存在问题或确实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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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7.6
施工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深化、细化,以满足施工的要求。
【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不足是普遍现象,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开展施工图的深化工作。
7.7
施工项目应执行或参照执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编制管理规程》,建立项目施工资料编制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施工资料的编制质量。
【说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编制管理规程》是股份公司的强制性管理标准,所有建筑工程均必须执行。其他类型的工程均应参照执行。
7.8
所属施工企业应定期向所属分支机构、施工项目发布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清单。
施工项目应根据企业发布的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清单备齐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技术规范、标准、图集。
7.9
8 8.1
质量过程管理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中建股份建造“过程精品”的质量方针,不断提高质量过程控制的水平和能力,避免或减少因返工等造成的效益流失,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检验批质量,以检验批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证项目的整体工程质量。在保证实现施工项目质量目标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工程的质量成本。
所属施工企业应以“目标管理,过程控制,阶段考核,持续改进”,即PDCA循环的动态管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所属施工企业对所承接的每个项目均应制定质量管理目标。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目标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详细策划。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工序质量控制制度,使各施工项目的工序质量得到有效监控,并应将工序质量与施工项目的专业工程师、操作人员或分包
15 / 25
8.2
8.3
8.4
方的经济利益挂钩,保证施工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说明】工序质量是施工质量控制的最基本单元,只有工序质量受控,才可以说施工质量受控。
8.5 8.6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所属施工企业应切实做好计量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1 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所用仪器、设备等必须按相应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校核,超过检验校核有效期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工程中不得使用;
2 施工项目应对分包方使用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8.7
所属施工企业应坚持“样板制”、“三检制”等行之有效的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和方法。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质量管理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
所属施工企业应对在施工程及已竣工项目进行全数的定期质量回访和满意度调查,将回访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
所属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已竣工工程质量维修费用的管理,建立已竣工工程质量维修费用台账,详细记录每个竣工项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并对发生的质量通病进行统计分析,制定预防措施。质量保修期内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应计入工程建造成本并抵扣毛利率。
【说明】要求记录质量保修期及以后的所有质量维修费用其目的不单是要求简单记录费用的数额,其关键是通过对每项工程后期维修情况的统计,切实了解企业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项目的质量维修费用必须计入工程建造成本,并以此计算工程效益和项目的兑现。
8.8
8.9
8.10
8.11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质量投诉管理机制。 1 建立投诉台账;
2 重大投诉应立即向企业分管领导报告;
3 及时组织对投诉的调查,确属本企业责任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安排
16 / 25
维修;
4 维修后应进行回访,直至用户满意为止。
8.12
施工项目应对质量目标进行逐级分解,并将项目的质量目标通过合同及质量协议分解到每个分包(供)方。
施工项目必须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1 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时必须附有齐全、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各项质量保证资料;
2 需进行复检、复试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取样,并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试或复验;
3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必须及时清退出场,并做相应记录。
8.14
施工项目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检验与试验工作。
1 依据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制定分部工程检验、试验计划; 2 各项检验、试验均应编制专项方案;
3 严格按批准的检验、试验方案进行检验与试验;
4 规定需由第三方检验的试件,必须送具有相应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
8.15
施工项目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项目质量管理策划中。
9 9.1
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与评价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对下属企业、分支机构、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目标考核制度,按年度或项目周期逐级签订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应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量化,明确对各级主要责任人的奖罚,使质量管理工作与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的具体内容可根据企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中建股份每年对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考核与评价: 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8.13
9.2
17 / 25
2 工程质量技术管理; 3 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4 企业质量管理效果; 5 项目质量管理效果。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表2。
9.3
本办法第9.2条第5款项目质量管理效果又分为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项目质量过程管理、项目工程实体质量、项目工程技术资料等4个子分项。 中建股份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由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建股份主管副总裁担任,考核评价小组由安全质量环境部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
9.5
质量管理考核采取抽查的方式,中建股份在对二级次施工企业进行考核时,每个二级次施工企业抽查不少于2个子企业或分公司及其2个在施项目。二级次及三级次施工企业的考评抽查范围可自行确定,但应具有代表性,应能够反映企业的质量管理现状。
企业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应列入上级企业对下级企业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内容。
所属施工企业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应列入企业对项目班子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的评价采取评分的方式并分为A、B、C、D四个等级。总分为100分。 质量管理A级的标准为:
1 全面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实际得分在95以上(含95%); 2 考核的5个分项的合格率均在95%以上;
3 考核期内未发生质量事故,也未发生质量投诉事件。
9.10
质量管理评价B级的标准为:
1 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实际得分在85以上;
18 / 25
9.4
9.6
9.7
9.8
9.9
2 考核的5个分项的合格率均在85%以上,95%以下;
3 未发生质量事故,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事件,且一般质量投诉事件均得到圆满处理。
9.11
质量管理评价C级的标准为:
1 基本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正常,实际得分在70以上;
2 考核的5个分项的合格率均在70%以上,85%以下;
3 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事件,一般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投诉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9.12
质量管理评价D级的标准为:
1 未能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70以下;
2 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事件。
9.13
当总分达到相应评价等级标准,但分项的考核合格率达不到相应评价等级标准要求时,综合评价降低一个等级。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5个分项的权重分配为: 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10%; 2 工程质量技术管理15%; 3 工程质量过程管理15%; 4 企业质量管理效果10%; 5 项目质量管理效果50%。
9.15
每个分项评价分为4个等级,分项考评见附表2。 1 分项合格率在95%以上(含95%)的为一级; 2 分项合格率在85%至94%的为二级; 3 分项合格率在70%至84%的为三级; 4 分项合格率在在70%以下的为四级。
19 / 25
9.14
9.16 评分的计算方法:
综合得分 = 各分项合格率加权总和×100。
其中:项目质量管理分项的分值=[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合格率×10%+项目质量过程管理合格率×20%+项目工程实体质量合格率×50%+项目工程技术资料合格率×20%]×100。
9.17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分值为每年度考核单位对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得分累计的平均值。
总体评价是所属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经考核后,根据各分项评价合格率情况的综合性评价。总体评价见附表1。
总体评价根据各分项评价的合格率计算,并按实际得分评出评价等级。 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应在每年的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质量管理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告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
9.18
9.19 9.20
10 10.1
工程质量创奖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引导施工项目开展工程质量创奖活动,并以此推动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使工程质量创奖与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形成良性互动。
【说明】企业应端正质量创优的动机。工程质量奖设立的宗旨——初衷与目的是促进质量水平的提高,是一种荣誉。而市场营销等作用只是后来产生的,有些完全是人为产生的。所以企业应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即通过工程质量创优,到底要达到什么目的,在企业质量管理中到底应发挥什么作用。
10.2
凡拟申报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工程,无论由何种渠道申报,必须获得中建股份优秀项目管理奖。
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每年对拟使用中建总公司指标参评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项目进行筛选。申报指标的分配由中建股份主管副总裁确定。
10.3
10.4
获得中建股份申报指标的所属二级施工企业应确保申报工程获奖,若获得申报指标后未能获奖,每浪费1个指标惩罚1年申报指标的分配权力。 对于从有关省(行业)协会自行获得申报指标,且工程已获得中建股份
20 / 25
10.5
优秀项目管理奖及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时,中建股份支持其申报,并积极协助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10.6
当工程自行获得申报指标,而未获中建股份优秀项目管理奖,且未经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或未经中建股份主管副总裁特殊批准时,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11 11.1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所属施工企业、项目部均应制定工程质量突发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并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
发生突发质量事故后,施工项目、所属施工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项目、所属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立即逐级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
发生质量事故后,所属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所属施工企业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均有检举、控告和投诉的权利及义务;严肃处理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人的行为;对隐瞒事故者应加重处罚,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6
对于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基本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到处理不放过。
12 12.1
奖励与处罚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积极有效的质量管理奖惩机制,对于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重视质量管理工作,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处罚。
12.2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集体(项目部),应给予奖励,奖励范围应涵盖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
1 全面完成质量管理工作(项目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
21 / 25
11.2 11.3
11.4
11.5
质量管理考核达到A级。
2 获得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3 以提高工程质量为前提,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确有明显提高。
【说明】本办法中质量管理考评标准的A级是质量管理的理想化状态,是目前企业努力的目标。所以,若能够真正达到A级标准的话就应予以奖励。
12.3
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中取得显著成效、贡献突出的个人应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1 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2 主持或参与项目创优创奖并取得成效;
3 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
4 积极推进质量管理责任的落实,有效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说明】在质量管理工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或不为名利,长期安心于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有所建树的人员,应予以奖励。
12.4 对于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企业,除获奖项目的有关人员外,其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质量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等亦应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说明】对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目的奖金分配方面,除项目部的有关人员外,各层次管理人员也应予以考虑。没有企业层面的支持,单凭项目部的能力是无法实现创优目标的。所以,企业在奖金分配方案中应列入有关管理人员。
12.5
质量奖的奖金来源可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4.2.2条第3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处罚或处分: 1 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所规定的内容; 2 质量管理考核为D级; 3 造成质量事故;
4 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导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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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态扩大,使企业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或名誉损失; 5 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
6 质量低劣被建设方或用户在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对企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
7 竣工后保修服务不到位,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说明】对造成企业经济、荣誉损失、损害的责任人,企业必须予以处罚。企业可以“外圆内方”,但在实际操作中决不能只“外圆”不“内方”。并且对于责任人员,无论其在“外圆”中有何突出表现,均不应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不应减轻处罚,更不能免于处罚。否则就会树立极坏的榜样。即质量可以不重视、不管,一旦出了问题,只要能摆平就行,甚至得到领导的赞赏。
12.7 对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内容的处罚范围: 1 企业领导班子; 2 质量监督部门领导;
3 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部门领导; 4 其他相关人员。
12.8 质量管理考核在D级的处罚范围: 1 企业主要领导; 2 质量监督部门领导; 3 质量保证体系相关部门领导。
12.9 对质量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和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大过,同时给予撤职、降级处分,并给予扣除全部年薪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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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的5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100000~200000元人民币。 2 重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
重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大过,同时给予撤职处分,并给予扣除全部年薪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重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的5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50000~150000元人民币。 3 较大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较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过,同时应视情节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并给予扣除50%年薪的经济处罚。 较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的3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20000~100000元人民币。 4 一般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留用或记大过处分,其经济处罚额度不应低于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亦不应低于100000元人民币。 一般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过处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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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扣除20%年薪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一般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的2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10000~50000元人民币。
5 与质量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亦应降级,直至免除。降级或免除技术职称的人员五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重新申报职称。情节严重的在中建股份系统内终身不得从事技术工作。
【说明】
1 对于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政府必定就行调查并会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作为企业的管理办法,不是说政府管了企业就可以不管了。
2 对于给企业造成经济、信誉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3 在企业管理办法中制定有关条款的主要目的和作用是警示,希望引起有关人员的重视,杜绝类似问题的出现。
4 关于质量事故的分级标准,见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质字[2010]11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13 13.1 13.2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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