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标准印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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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财行资发[2011]12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标准(试行)》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装修和维修的标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标准(试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办公用房? 维修 标准 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11月2日印发

附件: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装修和维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的标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等,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直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上级部门或非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等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维修等所发生的支出(不含拆旧费)适用本标准。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前期费(如勘查设计费等)、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在项目建设期内发生的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支出(如招投标费、监理费等)。

第四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应当遵循勤俭节约、保证安全、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

第五条 本标准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茶水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等。 第六条 本标准所述指标,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预算的最高控制(限额)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其中分项指标和综合指标均不得超标。各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详细的工程预算。

第二章 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第七条 办公用房整体装修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实行总价控制,平均装修标准不应超过800元/平方米;局部装修以实际装修项目为准,以各部分使用面积为基数,单项造价不应超过以下标准:

(一)公用部分:包括门厅和公共走道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门厅装修费用不超过900元/平方米,公共走道不超过500元/平方米。

(二)会议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等。

装修标准:装修费用不超过800元/平方米。 (三)办公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等。

装修标准:装修费用不超过500元/平方米; (四)卫生间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

装修标准:装修费用不超过900元/平方米。 (五)茶水间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装修费用不超过500元/平方米。 (六)计算机房、通信机房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装修费用不超过600元/平方米。 (七)文档、资料室等公共服务用房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装修费用不超过500元/平方米。 (八)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装修费用不超过500元/平方米。 对于其他尚未明确费用标准的装修项目,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申报装修预算。

第八条 非新建办公用房主体结构装修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年,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可以适当提前。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10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年但低于10年(包括10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5年及以下的,可以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第三章 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第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按损坏程度和维修工作量大小分为大修、中修和小修。其中,大修是指对办公用房进行全面修复;中修是指对办公用房进行局部修复;小修指及时修复办公用房微损或小故障,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作的日常养护。

办公用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为危房的,不得作维修处理。

第十条 使用期在15年以上(含15年)办公用房,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大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中修。但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可以适当提前。

(一)房屋结构严重损坏,存在安全隐患。

(二)房屋屋面、外墙、门、窗等围护系统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

(三)建筑装饰装修系统严重损坏,影响装修效果与安全。

(四)空调与通风系统、电梯系统、排水系统、电气系统等严重损坏,需进行更新改造的。

(五)其他确需维修的因素。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不在申报范围;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若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且费用已列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不在申报范围。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维修费用控制标准如下: (一)对于全面修复的大修,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实行总价控制,平均维修费用标准不应超过800元/平方米。

(二)对于局部修复的中修,以实际维修项目为准,以各部分维修面积为基数,单项造价不应超过以下标准:

1.屋面维修

维修内容:包括重做屋面防水层、保温层和隔热层等。 维修标准:按实际维修面积,维修费用不超过140元/平方米;

2.外墙维修

维修内容:包括整栋楼重做防水层或外墙装饰层等。 维修标准:按实际维修面积,维修费用不超过80元/平方米;

3.内墙维修

维修内容:包括重做内墙装饰层等。

维修标准:按实际维修面积,维修费用不超过30元/平方米;

4.地面维修

维修内容:包括更换面层等。

维修标准:按实际维修面积,维修费用不超过170元/平方米;

5.天花板维修

维修内容:包括重做天花板装饰层等。

维修标准:按实际维修面积,维修费用不超过130元/平方米;

6.门、窗维修

维修内容:包括门、窗更换等。

维修标准:按实际维修面积,门、窗维修费用分别不超过5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

7.办公用房排水系统、电气系统维修

维修内容:包括整栋楼水电管线及设备的更换等。 维修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维修费用不超过120元/平方米。

(三)对于微损或小故障修复的日常小修,单位按实际情况申报维修预算。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单位应在部门预算中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预算,须向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材料:

①办公用房装修或维修的书面申请,须列明办公用房使用状况、拟装修或维修的资金测算和资金来源等,其中资金测算要依据本标准逐项列明,资金来源要依据“一下”预算控制数,并附上相关文件依据;

②拟装修或维修的办公用房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 ③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④对于办公用房预算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装修或维修项目,应附上项目申报文本中的项目可行性报告(盖章);

⑤对于达到基本建设立项标准的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项目,应提供发改委等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⑥对于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维修类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范围的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项目,应提供省财政厅投资评审处出具的项目评审意见;

⑦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依据本标准对单位报送的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预算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方可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部门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中预算批复数范围内。对于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办公用房装修或维修预算的,单位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核批。

第十六条 对于应予以资本化的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支出,单位应及时转增办公用房账面价值,并通过资产管理

信息系统变动办公用房卡片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本标准是各单位编制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预算、财政审核配置预算以及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预算支出绩效将纳入资产管理绩效考核范围,作为省财政厅核定单位以后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要严格执行本标准,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装修或维修办公用房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装修和维修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上级部门或非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等进行办公用房装修或维修的,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t3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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