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案例分析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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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上海安诺其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诺其(300067)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及原因。 (一)认定控股股东的依据及原因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8.1 部分第五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持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以及根据股份数所对应享有的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权。

同时,参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6号)的相关规定,一致行动人能够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扩大其所能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其中一致行动人包括持有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配偶。本所律师认为,纪立军及其夫人张烈寅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上述标准,本所律师认为纪立军个人直接持有公司 60.03%的股权,其夫人张烈寅直接持有公司9.62%的股权,并且分别完全享有各自股权所对应的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权。因此,本所律师经核查,认定纪立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张烈寅共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原因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8.1 部分第六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其能否对公司行为进行支配,无论该支配行为的实现是否通过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标准,基于如下考虑,认定公司控股股东纪立军及其夫人张烈寅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参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6号)的相关规定,一致行动人能够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扩大其所能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其中一致行动人包括持有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配偶。本所律师认为,纪立军及其夫人张烈寅为一致行动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8.1部分第七款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控制表现为很多种方式,其中包括: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上,采用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多的考察该人是否可以实际上对公司的决定实施重大影响和有效控制。

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 号)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上允许共同实际控制关系的存在,即允许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认定多人共同实际控制公司,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纪立军及其夫人张烈寅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公司 69.65%的股权,实际上对公司重大决定起着共同控制的作用,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案例二: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荣信股份申报时点股权结构:

持股数 (万股)

1151.8037

股份性质 社会法人股

持股比例(%) 24.00

股份质押情况 无质押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左强

972.8435 自然人股 20.27 无质押 深圳市天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

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 362.5848 北京天成天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96.1186 贺建文

259.4127 深圳市延宁发展有限公司 180

张新华

147.5727 上海九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20 孙景顺 117

李静 106.0514 贺峤 77.48 陈佳 55 赵殿波 51.6531 龙浩 50.8892 王立生 50.5903 焦东亮 50 王强 45 李兴 40 王岱岩 36 张银山 30 合

4800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表述:

四、关于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意见

社会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 自然人股 社会法人股

自然人股 社会法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12.50 无质押 7.55 无质押 6.17 无质押 5.40 无质押 3.75 无质押 3.07 无质押 2.50 无质押 2.44 无质押 2.21 无质押 1.61 无质押 1.15 无质押 1.08 无质押 1.06 无质押 1.05 无质押 1.04 无质押 0.94 无质押 0.84 无质押 0.75 无质押 0.63 无质押 100

无质押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自2003 年10 月以来,近三年股份公司一直由左强以及深港产学研和深圳延宁的实际控制人厉伟和崔京涛共同控制,其理由如下:

(一)左强先生是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1、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17 条的规定,我们认为,认定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关键要看其能否支配公司行为、控制公司或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左强先生是公司的主要创始人,主要技术带头人,一直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重大影响力,并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实际支配公司行为、控制公司。具体如下: (1)左强先生是公司的主要创始人

左强先生系公司的主要创始人,一手缔造了公司的管理体系、产品体系、市场营销体系、技术开发体系、人力资源体系及企业文化体系,并自公司创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整个公司团队及公司发展具有无可替代的深远影响。

公司董事长一直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工作,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均由左 强先生负责。

(2)左强先生是公司的主要技术带头人

左强先生是我国第一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SVC 的主要设计者、SVC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的主要领导者、我国SVC 国家标准发起制订者、公司多项专利技术的研制人,并一直担任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委员。左强先生一直是公司核心技术的主要带头人,并缔造了公司的技术开发体系。

(3)左强先生是公司股权结构优化的主要推动者

左强先生直接策划、组织实施和促成了股份公司的改制变更设立工作,策划落实

了股份公司的增资扩股和主要投资者的引进工作。 (4)左强先生对公司股东具有重大影响力

左强先生是公司新增资本的主要引进者,与诸位投资者关系良好,对公司股东大 会的决议具有重大影响。公司主要投资者均是左强先生引入的,尤其是公司在左强先生的带领下实现了经营业绩的持续快速增长,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已经发展成为SVC 行业的龙头企业,左强先生的技术背景和管理能力获得了公司股东的高度认同,左强先生对公司股东具有了广泛的影响力。 (5)左强先生对公司董事具有重大影响力

自公司设立以来,左强先生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同时公司设立至今的董事会成员中,厉伟先生系左强先生引进的深港产学研的法定代表人,周爱勤女士系左强先生引进的河南新纪元的副总经理,龙浩董事是由左强提名产生的,原董事贺建文女士也系经左强先生提名产生的,左强先生同时担任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在董事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与公司董事一直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关系,对其他董事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6)左强先生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重大影响力

经左强先生提名,董事会先后聘任赵殿波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焦东亮为公司副总经理、龙浩为公司财务总监、王强为公司销售总监,并一直任职至今。通过左强先生的推动,公司高管层实现了持股。左强先生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享有很高的权威,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强大的影响力。 (7)左强先生对公司重大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力

左强通过上述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进而能够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2、左强之所以能成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还因为自2003 年10 月以来左强一直是持有股份公司股权比例较大的股东之一。

2003 年10 月增资扩股之后,左强持有股份公司10.9%的股份,是股份公司第三大股东,2005 年12 月增资扩股之后,左强持有股份公司20.27% 的股份,成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二)崔京涛、厉伟也是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崔京涛、厉伟的基本情况

厉伟先生,1963 年11 月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631111183,毕业于北京大学,硕士。自2000 年11 月股份公司设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其曾任职于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北京大学科技开发公司,历任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务代表、董事局证券委员会主任、安信财务顾问公司总经理、宝安集团总经理助理,深圳市延宁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深圳市深港产学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林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股份公司董事、深港产学研董事长、大连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深圳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副会长、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委员。

崔京涛女士,1967 年8 月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1670804104,毕业于北京大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海淀职工大学、中国工商银行深圳信托投资公司,现任深圳市延宁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厉伟、崔京涛系夫妻关系。

2、崔京涛、厉伟对深港产学研和深圳延宁的控制情况 (1)崔京涛、厉伟对深圳延宁的控制情况

深圳延宁原名深圳市延宁实业有限公司,由厉伟和崔京涛于1994 年3 月14 日出资成立;1997 年3 月,其更名为深圳市延宁发展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由300 万元增资至6800 万元,其中,厉伟持有2380 万元出资额、占深圳延宁35%的股权,崔京涛持有2040 万元出资额、占深圳延宁30%的股权;1999 年11 月,厉伟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增持深圳延宁股份至2720 万元、占深圳延宁40%的股权;2006 年10 月,厉伟将其持有的深圳延宁4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崔京涛。该次股权转让后,厉伟不再持有深圳延宁的股权,崔京涛持有深圳延宁70% 的股权。

(2)崔京涛、厉伟对深港产学研的控制情况

深港产学研的前身为深圳市佳定实业有限公司,由喻琴和罗飞于1996 年9

月4日共同出资成立。根据经该公司2000 年6 月28 日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以及和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于2000 年7 月6 日出具的和诚验资报告〔2000〕第89 号验资报告,截至2000 年7月6 日,深圳市佳定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000 万元,深圳延宁持有其2800 万元出资额、占其40%的股权。

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 年7 月13 日的(深圳市)名称变更内字〔2000〕第0113935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2000 年8 月7 日的《变更通知书》核准,“深圳市佳定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经深港产学研2001 年2 月28 日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以及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 年3 月1 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01〕38 号验资报告,截至2001 年2月28 日,深港产学研注册资本增至15000 万元;崔京涛直接持有其6600 万元出资额、占其44%的股权,深圳延宁持有其3400 万元出资额、占其22.7%的股权。

经深港产学研2002 年1 月9 日股东会通过,崔京涛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增持2700 万元的深港产学研出资额,使其直接持有深港产学研62%的股权,和深圳延宁合计持有84.67%的股权。

经深港产学研2005 年5 月11 日股东会通过,深圳延宁将其持有的深港产学研共计3400 万元的出资额全部予以转让。该次股权转让后,深圳延宁不再持有深港产学研的股权。但崔京涛仍持有深港产学研62%的股权。自该次股权变更后,深港产学研的股本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3)综上所述,崔京涛、厉伟自深圳延宁1994 年成立以来,即为深圳延宁的实际控制人;并自2001 年2 月28 日起,即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深港产学研60%以上的股权,为深港产学研的实际控制人。因此,自2001 年2 月以来,深港产学研和深圳延宁同为崔京涛、厉伟所控制。

3、崔京涛、厉伟通过深港产学研、深圳延宁对股份公司的控制

自2003 年10 月起,崔京涛、厉伟一直通过深港产学研、深圳延宁持有股份公司较高比例的股份。2003 年10 月股份公司增资扩股后,深港产学研持有股份公司25.55%的股份、深圳延宁持有股份公司5.26%的股份;2005 年12 月股份公司增资扩股后,

深港产学研持有股份公司24.00%的股份、深圳延宁持有股份公司3.75%的股份。

(三)左强、崔京涛、厉伟对股份公司的共同控制

由于公司股权较为分散,自2003 年10 月股份公司进行首次增资扩股后,左强及崔京涛、厉伟持有和控制了公司40%以上的股份,并一直处于持股最多的地位。

在2003 年10 月10 日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由2631 万元增资扩股至3420 万元后,深港产学研、深圳延宁和左强合计持有股份公司41.71%的股份,开始处于控制股份公司的地位;在2005 年12 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由3420 万元增资扩股至4800 万元后,至今,深港产学研、深圳延宁和左强合计持有股份公司48.02%的股份,进一步巩固了其在股份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由于深港产学研、深圳延宁都是风险投资公司,其目的并不在于控制公司,而是通过投资,从股份公司的高速成长中实现投资回报,同时,由于深港产学研、深圳延宁作为风险投资都是左强所引进,并且左强作为公司总经理兼技术带头人,对公司的迅速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得到了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管的高度信任,所以近三年来崔京涛、厉伟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上一直与左强保持一致。

本所律师经进一步核查认为,自2003 年10 月以来,左强和崔京涛、厉伟所持有和控制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成为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一直未发生变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律师工作报告中的表述:

(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事实及依据

左强先生近三年以来,一直是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17 条的规定,我们认为,认定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关键要看其能否支配公司行为、控制公司或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左强是公司的主要创始人,主要技术带头人,一直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重大影响力,并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实际支配公司行为、控制公司。具体如下:

○1 左强先生是公司的主要创始人

左强先生系公司的主要创始人,一手缔造了公司的管理体系、产品体系、市场营销体系、技术开发体系、人力资源体系及企业文化体系,并自公司创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整个公司团队及公司发展具有无可替代的深远影响。

公司董事长一直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工作,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均由左强先生负责。

○2 左强先生是公司的主要技术带头人

左强先生是我国第一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SVC 的主要设计者、SVC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的主要领导者、我国SVC 国家标准发起制订者、公司多项专利技术的研制人,并一直担任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委员。左强先生一直是公司核心技术的主要带头人,并缔造了公司的技术开发体系。

○3 左强先生是公司股权结构优化的主要推动者

左强先生直接策划、组织实施和促成了股份公司的改制变更设立工作,策划落实了股份公司的增资扩股和主要投资者的引进工作。

○4 左强先生对公司股东具有重大影响力

左强先生是公司新增资本的主要引进者,与诸位投资者关系良好,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具有重大影响。公司主要投资者均是左强先生引入的,尤其是公司在左强先生的带领下实现了经营业绩的持续快速增长,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已经发展成为SVC 行业的龙头企业,左强先生的技术背景和管理能力获得

了公司股东的高度认同,左强先生对公司股东具有了广泛的影响力。因此,在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中,公司股东的表决意向均与左强先生保持一致,左强先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具有重大影响。

○5 左强先生对公司董事具有重大影响力

自公司设立以来,左强先生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同时公司设立至今的董事会成员中,厉伟先生系左强先生引进的深港产学研的法定代表人,周爱勤女士系左强先生引进的河南新纪元的副总经理,龙浩董事是由左强提名产生的,原董事贺建文女士也系经左强先生提名产生的,左强先生同时担任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在董事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与公司董事一直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关系,对其他董事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6 左强先生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重大影响力

经左强先生提名,董事会先后聘任赵殿波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焦东亮为公司副总经理、龙浩为公司财务总监、王强为公司销售总监,并一直任职至今。

通过左强先生的推动,公司高管层实现了持股。

左强先生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享有很高的权威,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强大的影响力。

○7 左强先生对公司重大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力

左强通过上述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进而能够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从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看,公司股东、董事在议案的通过上均能与左强先生保持一致。

(2)2003 年10 月增资扩股后,左强先生因持有股份公司10.90%的股份而居第三大股东的地位,仅排在鞍山电子电力(26.20%)和深港产学研(25.55%)之后,实现了对公司的实际控制;2005 年12 月增资扩股后,左强先生因持有股份公司20.27%的股份而居第二大股东的地位,仅居深港产学研(24.00%)之后,进一步巩固了左强先生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这是因为:

○1 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无法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实施影响。

2003 年7 月16日,鞍山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出具《关于鞍山市电力电子公司实施依法破产的批复》(鞍企兼发[2003]22 号),决定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鉴于上述事实,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从2003 年7 月起已不能正常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2 深港产学研无力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实施影响。

股份公司作为一家高科技公司,从事的节能大功率电力电子设备制造业务具有极高的技术壁垒。深港产学研是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投资性公司,不具有参与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技术背景和经验,其投资股份公司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控制股份公司,更不是为了经营股份公司,而是基于对股份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信任,通过投资,从股份公司的高速成长中实现投资回报。所以深港产学研无力亦无意控制公司。

○3 左强先生具备公司实际控制能力。

由于各股东所持股权比例较为分散,且目前各股东中持股比例超过20%的仅有左强先生与深港产学研,而且自2003年7 月开始,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因进入破产程序无法控制公司,以及深港产学研无力控制公司,导致左强先生因其所持有的股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具有重大影响,并进而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保持三年来一直未发生变化。

招股说明书的表述: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自2003 年10 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扩股以来,本公司形成了股东较为分散、均衡的股权结构,单一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比例不超过30%,任何单一股东(包括其关联人)仅通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难以决定本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因此,认定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核心要件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根据此项要件和本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自2003 年10 月以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左强和崔京涛、厉伟,近三年来一直没有发生变化。 主要理由如下:

1、左强对本公司拥有重大的影响力

公司是以SVC 为主导产品,以节能大功率电力电子设备设计制造为业务发

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主导产品具有显著的节能降耗效应,但作为新产品市场接受有个过程。技术壁垒是进入该行业的主要门槛,市场开发是公司经营成败的关键。作为技术创新型和市场导向型企业,谁从源头上控制了公司的技术和市场, 谁就在事实上对公司形成了控制。

自股份公司成立以来,左强一直担任总经理和执行董事,除担负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外,还是公司多项核心技术的拥有者和技术团队领导人,也是公司主要的市场开拓者和市场开发团队的组织者,对公司的技术和市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左强是我国第一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SVC 的主要设计者,SVC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的主要领导者,发起制订了我国两项SVC 国家标准,为本公司多项专利技术的研制人、多项重大技术研发的牵头人、核心技术人员;左强还负责招聘了公司多数核心技术人员,组建了公司技术开发和市场开发团队。

从本公司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和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可以看出,左强主导了本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技术开发、市场开拓及团队建设,其专业背景、技术研发能力、经营管理水平使其在本公司管理团队中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影响力、支配力,左强对本公司的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2、崔京涛、厉伟通过其控制的深港产学研、深圳延宁为公司第一大持股人,对本公司的表决权有较大影响。

深港产学研于2000 年由左强推荐通过增资首次成为公司股东,自2003 年10 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以来,深港产学研与深圳延宁合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长期处于第一位,对本公司的表决权具有较大影响。

3、崔京涛、厉伟与左强之间互为认可并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础,具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事实上的一致行动行为。

(1)深港产学研作为一家专业从事风险投资的公司,前后投资的创业企业多达十余家,根据创业投资的一般规律,其投资本公司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对投资回报的要求重于对公司的控制;对管理团队的认可重于对技术、市场等因素的考核。深港产学研2000 年投资本公司主要是基于对以左强为核心的管理团队的信任,2003 年和2005 年两次参与增资也是基于对左强领导下公司不断取得良好业绩的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为此,深港产学研自投资本公司以来,从未向本公司推荐管理人员,从未参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深港产学研深信,唯有

继续依靠以左强为核心的管理团队,才能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2)左强虽然对本公司拥有重大的影响力,但由于其持股比例不占控制地位,必须依靠其他股东的支持才能在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决策层面实施实际控制。

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自2003 年7 月即被管理部门批准纳入破产范围并随后进入清算程序,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最终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由左强推荐并已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深港产学研及其关联人,与左强合并持有的股权达到41.71%,并能推选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与崔京涛、厉伟合作成为左强发挥实际控制作用的唯一选择。

(3)基于互相认可及彼此共同的利益基础,左强与崔京涛、厉伟之间形成了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和事实上的一致行动。

从本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看,崔京涛、厉伟听取并尊重了左强对公司相关事项的意见,和左强始终保持一致。

4、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自2003 年10 月起不再对本公司产生重要影响 (1)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公司高管人员并不是由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推荐或任命,其职务行为并不受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的影响或支配。

左强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是基于其对公司技术和市场等形成的控制力,基于其对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而在实践中形成的,是公司全体股东和董事的共识。左强虽然曾任职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但其后作为本公司总经理,其经营管理必然以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为最高目标。公司于2000 年引入新股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防止个别股东因“一股独大”对企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尤其是2003 年7 月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处于破产状态以后,作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同时又是股东的左强,更是竭力避免因个别股东破产对公司经营发展和其他股东造成的不利影响。

龙浩、赵殿波和焦东亮等人,是基于其在本公司的良好表现,由左强提名,通过董事会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总经理负责。其在本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与其曾任职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或其子公司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会受后者的影响或支配。

此外, 左强、龙浩、赵殿波和焦东亮在进入荣信有限公司工作前,就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了劳动人事关系。进入荣信有限公司工作后,

上述人员均未在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均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本公司领取薪酬并由本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其人事关系也独立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

(2)自2003 年10 月以来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通过其持股比例难以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自2003 年7 月起,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就由于经营状况不断恶化而处于破 产状态,无力参与本公司2003 年增资。2004 年6 月10 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指定成立清算组函》,成立了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由鞍山市铁西区副区长王洪刚为组长,负责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工 作,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所持本公司的股份由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 组持有。破产还债清算组的工作职责是完成清算工作、妥善安置职工,也无力与本公司2005 年增资。

2003 年10 月本公司增资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的持股比例下降到26.20%,2005 年12 月本公司再次增资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持股比例进一步下降到18.67%。

由此可见,从2003 年10 月起,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及后来承继其股权的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均不能依据其持股比例对本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3)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推荐的董事数量不断减少

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中,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推荐的董事有2 名,2003年本公司增资扩股后,在第二届董事会中,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当选的董事仅1人。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承继股权后,并没有重新向本公司推荐董事或参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

5、近三年来,本公司资产、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稳定

自2003 年10 月以来,本公司资产、业务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保持稳定,也足以说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左强与崔京涛、厉伟自2003 年10 月以来共同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公司保荐人认为:自2003 年10 月以来,左强与崔京涛、厉伟合并控制

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一直超过40%,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行为,左强与崔京涛、厉伟共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公司律师认为:自2003 年10 月以来,左强、崔京涛与厉伟所持有和控制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成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并一直未发生变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案例三、海隆软件IPO:通过持股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认定实际控制人 海隆软件申报时点股权结构:

股东姓名或名称 上海交大信息投资有限公司 欧姆龙(中国)有限公司

古德投资 包叔平等 38名自然人

合计

持股数(股) 10,725,000 10,296,000 9,009,000 12,870,000 42,900,000

持股比例(%) 25.00 24.00 21.00 30.00 100.00

其中38名自然人中,其中包叔平持股比例最大,为5.1282%。

海隆软件,2000 年增资之前,系日本欧姆龙株式会社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为根据日本欧姆龙株式会社需要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当时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上海中科股份有限公司 欧姆龙(中国)有限公司 合计 出资额(万美元) 16.42 65.68 82.10 出资比例(%) 20.00 80.00 100.00 2000 年,为应对日本经济长期低迷导致日本欧姆龙株式会社研发投入削减的影响,经过认真调研和论证并经包叔平先生的多次努力,日本欧姆龙株式会社同意由包叔平先生对公司进行业务及股东结构重组。包叔平先生根据自身优势,决定将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定位于面对日本市场,独立开展对日软件外包业务。 调整后股权结构及认缴出资额为:

交大发展认缴注册资金4,698,400 元,占公司股权比例为28%; 欧姆龙(中国)认缴注册资金4,027,200元,占公司股权比例为24%; 古德投资认缴注册资金3,636,200 元,占公司股权比例为21.67%; 励通科技认缴注册资金671,200 元,占公司股权比例为4%; 包叔平等30 名自然人认缴注册资金3,747,000 元,占公司股权比例为22.33%。

律师工作报告表述:

自发行人设立至今,包叔平先生始终对发行人具有实际控制权。经本所律师 核查,包叔平先生通过协议等形式共控制发行人51%的股权。 1、包叔平先生与古德投资的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2001 年7 月6 日,为了保证海隆软件及管理团队的稳定,防止股份公司因股权分散可能出现的问题,包叔平先生与古德投资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古德投资完全同意由包叔平先生代替其向股份公司推荐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人选,古德投资在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时应当与包叔平先生保持一致。

2007 年3 月2 日,为了适应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新形势,继续保持股份公司及董事会、管理团队的稳定,保证股份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包叔平先生与古德投资在上述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古德投资授权包叔平先生行使古德投资的下列股东权利:(1)股东大会的投票权;(2)提案权;(3)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4)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

本所律师认为,包叔平先生与古德投资签订的上述两份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因此协议有效。包叔平先生从而控制古德投资持有发行人21%的股权。

2、包叔平先生与其他自然人股东的协议 (1)股份公司设立前自然人发起人的协议

2000 年12 月,包叔平之外的29 名自然人发起人分别签订《上海欧姆龙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交大欧姆龙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技术骨干持股规则》,约定:获准持股的经营者/技术骨干同意共同委托公司现任总经理包叔平博士及其继任者,签署经营者/技术骨干作为一方当事人因认缴公司注册资本增资额应当签署的所有文件;代表其行使股东权利。同时, 29 名自然人发起人分别签署了授予包叔平下列权利的《授权委托书》:(一)授权包叔平签署应当由授权人签署的公司增资扩股、变更为股份公司及相关审批、登记程序所需的一切文件;(二)授权包叔平代为行使授权人持有公司股权及股份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股东权利(收

益权除外)。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至授权人不再持有股份公司股份/股票时止。据此包叔平先生控制发行人22.33%股权。 (2)2005 年1 月全体自然人股东的协议

由于发行人股权变化,至2005 年1 月4 日自然人股东人数增加至39 名,合并持股比例达到30%。新增和持股比例变动的自然人股东分别签署了《上海交大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技术骨干持股规则》,基本内容同上。 (3) 目前38 名自然人股东协议

由于发行人人员变动,目前发行人共有自然人股东38 名,为了适应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新情况,继续保持股份公司及董事会、管理团队的稳定,经股份公司现有的38 名自然人股东充分讨论,在2000 年12 月11 日《上海欧姆龙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交大欧姆龙股份有公司经营者/技术骨干持股规则》及《授权委托书》、2005 年1 月4 日《上海交大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技术骨干持股规则》的基础上,该38 名自然人股东于2007 年3 月2 日共同签署《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自然人股东持股规则》,约定“由包叔平先生作为受托人,代理本规则的全体参与人,代为行事其作为公司股东除收益权和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处分权之外的如下全部股东权利:(1)股东大会的投票权;(2)提案权;(3)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4)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 本所律师认为,包叔平先生与其他自然人股东共同签署的上述持股规则,各参与方意思表示真实,持股规则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因此持股规则有效。目前包叔平先生通过持股规则控制发行人30%的股权。

海隆软件[2007-11-22]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通过持股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认定实际控制人]

包叔平先生控制公司股份2,187.90 万股,占总股本的51.00%。

包叔平先生控制股份总额,系由其自己所持股份(占5.1282%)、公司另37名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及古德投资所持股份构成。

出于对包叔平先生的肯定和信任,2000 年12月11日,公司30 位自然人股东中除包叔平先生外的29 位签订《上海欧姆龙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交大欧姆龙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技术骨干持股规则》,约定获准持股的经营者/技术骨干同意共同委托自然人股东、公司总经理包叔平先生签署经营者/技术骨干作为一方当事人因认缴公司注册资本增资额应当签署的所有文件并代表其行使股东权利。

出于对以包叔平先生为代表的管理团队的肯定和信任,2001 年7 月6 日,上海古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包叔平先生签订协议,约定由包叔平先生代替其行使向公司推荐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人选的权利,并同意在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时,与包叔平先生保持一致。

根据上述协议,截至2001 年7 月24 日股份公司设立时,包叔平先生实际控制公司44%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为进一步巩固包叔平先生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2007 年1 月4 日上海古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包叔平先生签订协议,约定古德投资授权包叔平先生行使其股东权利,包括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2007 年3 月2 日,自然人股东共同签署《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自然人股东持股规则》,约定由包叔平先生作为受托人,代理本规则的全体参与人,代为行事其作为公司股东除收益权和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处分权之外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提案权及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

根据上述文件约定,截至目前,包叔平先生实际控制公司51%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身份证号为310104195511284030。

《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自然人股东持股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 授权和期限

前条所述全体参与人(以下统称“委托人”)均同意由包叔平先生作为受托人,代为行使委托人作为公司股东除收益权和依照法律法规、《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处分权之外的如下全部股东权利:

(一)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二)提案权;

(三)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含独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四)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

在包叔平先生不能履行前款职责时,新的受托人的产生程序如下: 1、由包叔平先生指定;

2、委托人中超过半数的自然人股东同意推荐;

3、持股比例占委托人合计持股2/3 以上自然人股东同意。 新的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中产生。

委托期限为本规则签署并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按照本规则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转让完毕时止。此间委托人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股权激励等增加的股份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一)受托人依照本规则行使权利无需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二)受托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受托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慎履行代理人的指责,不得利用委托人的委托损害委托人、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的规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承诺事项

(一)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前,委托人承诺仍遵守2000 年12 月11 日签署的《上海欧姆龙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交大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技术骨干持股规则》及2005 年1 月4 日签署的《上海交大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

/技术骨干持股规则》。自本规则签署并生效之日起,至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前,受让委托人股份的人必须承诺遵守本规则,其出具的遵守本规则的书面承诺视为已签署本规则。

(二)根据法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委托人承诺三年内不减持各自所持股份,三年期满后,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0%。委托人同意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办理股份的锁定等手续。

(三)委托人承诺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单方解除本规则中对委托人的授权,本项承诺为独立条款。

(四)委托人违反本规则第二条承诺,应当支付其所持股份对应股份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归本规则其他签署人按份共有。 (五)委托人违反本条(三)项承诺,应当支付其所持股份对应股份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归本规则其他签署人按份共有。 (六)委托人违反本条(二)的承诺,超卖部分的所得归本规则其他签署人按份共有。

(七)委托人在本规则中的所有承诺均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规则出现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解决。

张怡方女士(持股古德投资50%的股权)为发行人董事,且为包叔平先生的大学同班同学,鉴于其与包叔平先生多年的朋友及信任关系,上海古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包叔平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2007 年1 月4 日,古德投资与包叔平先生签署了《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注:乙方为古德投资,甲方为包叔平先生):

“第一条 乙方授权甲方行使乙方的下列股东权利:

(一)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二)提案权。

(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四)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

第二条 乙方承诺,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根据法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自乙方所持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转让之日起,乙方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第三条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单方解除本补充协议,本条为独立条款。

第四条 甲方必须遵守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不得利用乙方的授权损害股份公司的利益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授予他人行使。

第六条 乙方将以适当的形式就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的内容另行向股份公司作出承诺。

第七条 甲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损害股份公司利益的,乙方将根据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甲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补充协议。

第八条 乙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其所持股份对应股份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承担其所持股份对应股份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二条承诺的,超卖部分的所得归股份公司所有。 第九条 乙方声明其在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承诺均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反馈意见要求:“请补充提供包叔平与古德投资签订的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的协议及除包叔平以外的自然人股东签订的持股规则,并披露其主要内容。请保荐人和律师对有关协议和持股规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说明认定包叔平实际控制公司51%的股份,并将其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和法律根据;对包叔平享有公司控制权持续性、稳定性发表意见。

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并披露2001 年7 月以来,历次股东大会中,股东的表决情况及包叔平代理古德投资及其他自然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公司成立以来,历届董事及监事的提名情况;古德投资及其他股东与包叔平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审慎发表意见。”) 律师关于包叔平先生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持续性、稳定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

1、股份公司全体38 名自然人股东均已经作出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获准上市流通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之后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0%。 2、古德投资已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股份。

3、上海交大信息投资有限公司也已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股份。

4、2007 年1 月4 日古德投资与包叔平先生签订的《协议书》第九条约定:“乙方声明其在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承诺均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公司38 名自然人股东于2007 年3 月2 日共同签署《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自然人股东持股规则》的四条第7 项约定:“委托人在本规则中的所有承诺均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根据合同法关于约定优先适用的基本原则,该等约定在法律上保证了包叔平先生受托权行使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本所律师注意到,2007 年1 月4 日古德投资与包叔平先生签订的《协议书》第八条和公司38 名自然人股东于2007 年3 月2 日共同签署《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自然人股东持股规则》的四条第4、5 项还规定了违约责任。本所律师认为,如果包叔平先生不违背其在上述协议书、持股规则中

关于必须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委托人的授权损害公司的利益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承诺,古德投资、相关自然人股东如果作出单方解除委托的行为,根据上述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该协议书、持股规则的不可撤销性,包叔平先生仍然有权依照协议书、持股规则代为行使受托权,且其继续行使受托权的行为,应当得到仲裁机构关于继续行使受托权行为有效的仲裁裁决。也就是说,除非包叔平先生主动放弃受托权或者由于包叔平先生因违背必须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委托人的授权损害公司的利益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承诺被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受托权,在法律上古德投资、相关自然人股东不能通过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而单方解除委托。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如果发行人不通过增发股份等形式进一步稀释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在公司上市后的三年内,包叔平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案例四、科大讯飞案例

科大讯飞申报时点股权结构:律师工作报告44页。 认定14名一致行动人为实际控制人:

【招股书】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2003年7月24日,公司自然人股东刘庆峰、王仁华、陈涛、吴相会、江涛、黄海兵、孙金城、王智国、郭武、严峻、胡郁、张焕杰、吴晓如、徐玉林等14人签订《协议书》,王仁华等13人委托刘庆峰“出席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并在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上,就股东会所议事项和所决议事项,代表委托人决策并行使投票权;当委托人本人亲自出席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时,经受托人同意,可由委托人自己行使投票权,委托人承诺与受托人保持行动一致,否则,委托人的投票无效;委托人同意对讯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或推荐权由受托人行使;若委托人出任讯飞公司的董事,则在讯飞公司的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上,就董事会所议事项和所决议事项与受托人保持行动一致。”。

公司自然人股东刘庆峰、王仁华、陈涛、吴相会、江涛、黄海兵、孙金城、王智国、郭武、严峻、胡郁、张焕杰、吴晓如、徐玉林等14人签订了《协议书》,为一致行动人。

上述14 位自然人股东除持有本公司股权外,无控制其他企业;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上述以刘庆峰为代表的14 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公 司1,953.2425 万股,持股比例为24.30%。

近三年来,公司主要法人股东未发生实质变化:复星高科2000 年12 月成为公司第一大法人股股东,2005 年6 月将所持股权转让给上海广信,上海广信与复星高科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郭广昌)控制的企业,其股权转让未对公司造成影响;公司第二大法人股股东联想投资、第三大法人股东美菱股份、第四大法人 股股东科大控股均未发生变动。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化主要可概括为两条主线:

一是自然人股东,在近三年的股权变化过程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刘庆 峰为代表的14位自然人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持股数不断增加。2004年1月以来 实际控制人持股数变动情况如下:

2004 年1 月1 日 2007 年12 月31 日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持股比例元) 1 2 4 3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刘庆峰 王仁华 陈涛 吴相会 江涛 黄海兵 孙金城 王智国 郭武 严峻 胡郁 张焕杰 吴晓如 徐玉林 小计 590.025 279.3 102.9 44.1 44.1 44.1 44.1 44.1 44.1 44.1 29.4 22.05 7.35 7.35 1347.075 (%) 8.43 3.99 1.47 0.63 0.63 0.63 0.63 0.63 0.63 0.63 0.42 0.32 0.1 0.1 19.24 出资额(万持股比例元) 761.3375 361.68 161.04 66.11 59.51 72.05 48.51 44.11 37.4 71.83 77.44 19.855 117.37 55 1953.243 (%) 9.47 4.5 2 0.82 0.74 0.9 0.6 0.55 0.47 0.89 0.96 0.25 1.46 0.68 24.30 同时,在历次股权变化过程中,公司管理和技术骨干持股人数不断增多,持股总额不断增大,团队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加,从机制上促进了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发展。

二是法人股东,从发起设立时主要以安徽本地股东为主,逐步变化到以联想投资、上海广信、盈富泰克等具有产业背景的法人股东。在语音产业启动期,老股东保值增资的退出,新法人股东带入资金和资源进入,是科大讯飞逐步发展进入良性状况的重要保障,也符合各个层面股东的利益需求。

近三年来,公司主要法人股东未发生实质变化:复星高科2000 年12 月成为 公司第一大法人股股东,2005 年6 月将所持股权转让给上海广信,上海广信与 复星高科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郭广昌)控制的企业,其股权转让未对公司造成 影响;公司第二大法人股东联想投资、第三大法人股东美菱股份、第四大法人股 东科大控股均未发生变动。

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发行人主营业务、经

营性资产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公司及其前身设立以来,以刘庆峰为代表的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实质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持有公司股权的管理层和技术骨干人数不断增多,持股数量相应增加,经营团队的稳定性和凝聚力不断增强;公司业务逐年稳步增长,发展前景良好。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科大讯飞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相关规定。

【律师工作报告描述】 (六) 关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经核查,科大讯飞自然人股东刘庆峰,王仁华,陈涛,吴相会,江涛,黄海兵,孙金城,王智国,郭武,严峻,胡郁,张焕杰,吴晓如、徐玉林等 14 人于2003 年7 月24 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王仁华等 13 人(委托人)委托刘庆峰 (受托人)“出席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并在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上,就股东会所议事项和所决议事项,代表委托人决策并行使投票权;当委托人本人亲自出席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时,经受托人同意,可由委托人自己行使投票权,委托人承诺与受托人保持行动一致,否则,委托人的投票无效;委托人同意对讯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或推荐权由受托人行使;若委托人出任讯飞公司的董事,则在讯飞公司的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上,就董事会所议事项和所决议事项与受托人保持行动一致。”

据此约定,并结合讯飞有限或科大讯飞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实际运作情况,本所律师认为,以刘庆峰为代表的该 14 人为一致行动人。 (2)签订一致行动的《协议书》时,该 14 人合并持有讯飞有限 19.24%股权,目前持有经由讯飞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科大讯飞 24.29%股份。由于科大讯飞的股权较分散,单一持股最大股东上海广信[2005 年 6 月之前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复星”)。上海复星与上海广信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郭广昌],在 2003 年仅持有讯飞有限 18.43%股权,目前,上海广信也仅持有科大讯飞 17.66%股份。由此使得该 14 人合并持股数在近三年均超过科大讯飞任一股东,在科大讯飞股东大会上拥有第一大表决权。

此外,该 14 人系科大讯飞核心技术团队与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且绝大部分是科大讯飞的初始创业人员,其中有3 人担任科大讯飞董事,王仁华一直担

任讯飞有限及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一直担任讯飞有限、科大讯飞董事、总裁,在签订上述《协议书》当时讯飞有限有副总裁 2 人,由该 14 人中的2 人出任,目前科大讯飞有副总裁4 人,其中有2 名副总裁由该 14 人中的2 人出任。 由此,本所律师认为,以刘庆峰为代表的该 14 人对科大讯飞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均具有重要影响。

(3)科大讯飞系高技术软件公司,所从事的智能语音产业对核心技术依赖性较大,核心技术团队对公司技术研发有关键作用;且讯飞有限、科大讯飞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一直没有变化,始终以智能语音技术的产业化为发展方向,其核心技术人员主要为该 14 人中的刘庆峰、王仁华、陈涛、胡郁、吴晓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以刘庆峰为代表的上述 14 人作为一致行动人,系科大讯飞实际控制人。

分析: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未就实际控制人提问,可见认同保荐人和律师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案例五、金智科技IPO:多次股权变动认定实质控制人未变 分析提示:认定管理层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律师工作报告表述:

(五)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持股情况

发行人的股份实际由全部在发行人内部任职的以葛宁为代表的发行人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直接和间接持有,现管理层13名自然人直接间接持股情况如下:

1、葛 宁,身份证号码:320102580509281,住所:南京市玄武区文昌街2 号,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248.16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4.87%,通过南京金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1.58%,合并持有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6.45%。

2、徐兵,身份证号码:320106620406243,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回龙桥8号6栋二单元501室,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200.03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92%,通过南京金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6.39%,合并持有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0.31%。

3、叶留金,身份证号码:320102196501302817,住所:南京市玄武区山西南村5栋甲单元701室,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172.55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38%,通过南京金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6.39%,合并持有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9.77%。

4、冯伟江,身份证号码:320102630805281,住所:南京市玄武区兰园28号4栋23号,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117.86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31%,通过南京金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6.39%,合并持有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8.70%。

5、朱华明,身份证号码:320106196509292073,住所:南京市鼓楼区洪庙巷6号7栋二单元203室,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106.92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10%,通过南京金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81%,合并持有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7.91%。

6、向金淦,身份证号码:320106640321207,住所:南京市下关区五佰村41栋506室,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106.92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10%,

通过南京金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81%,合并持有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7.91%。

7、郭伟,身份证号码:320102700107281,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四牌楼2号,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106.92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10%,通过南京金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81%,合并持有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7.91%。

8、陈奇,身份证号码:320102600308165,住所:南京市公教一村19楼8号,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104.19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4%,通过南京金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81%,合并持有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85%。

9、陈 钢,身份证号码:320106551030281, 住所:南京市古平岗20号,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98.72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94%,通过南京金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82%,合并持有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76%。

10、贺安鹰,身份证号码:320111197507223213,住所: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9号,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78.89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55%,通过南京金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72%,合并持有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27%。

11、吕云松,身份证号码:142701710212881,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9号,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76.43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50%,通过南京金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70%,合并持有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20%。

12、郭 超,身份证号码:321123197302270012,住所:南京市玄武区四牌楼2号,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74.11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45%,通过南京金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81%,合并持有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26%。

13、丁小异,身份证号码:320102551008163,住所:南京市太平北路122号3栋102号,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53.32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04%,通过南京金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66%,合并持有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70%。

(六)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由以葛宁为代表的管理层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决策上发挥实际控制作用,发行人设立后,股东的持股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详见本所出具的实际控制人核查专项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其披露:

[股份公司成立及以后的股东变化情况]

股份公司设立满三年后,公司股东结构先后有如下的变化:

1、东南大学受让东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的公司全部股份。2003 年12 月14 日,东南大学与东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东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计1,305.50万股转让给东南大学。东南大学持股35%成为第一大股东。

2、东南大学向葛宁、徐兵、叶留金转让700 万股股份。

3、陈星莺、付志伟、徐勇、讯智公司所持股份向葛宁等自然人及金智投资进行了转让。

4、葛宁等自然人将所持有的部分股份向金智投资进行了转让。上述股权转让后,本公司自然人股东为13 名,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分散,自然人股东均为管理层。为了规避自然人相对分散持股可能构成公司未来股权结构不稳定风险,上述13 名股东一致决定发起设立金智投资公司,由金智投资受让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主要股份,使公司股权结构在发展过程中保持相对稳定。

5、东南大学向金智投资进行了股权转让。2005 年5 月23 日至2005 年6 月17 日,东南大学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征集受让方,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其经纪商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均在其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同时在2005 年5 月23 日《新华日报》上进行了公告。经过上述程序,2005 年6 月23 日,东南大学与金智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东南大学将其持有的605.5 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金智投资,每股转让价格参照经评估的净资产扣除2004 年度分红0.50 元之后确定为2.43 元。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以葛宁为代表的公司管理层,包括葛宁、徐兵、冯伟江、丁小异、叶留金、朱华明、陈奇、陈钢、贺安鹰、郭超、郭伟、向金凎和吕云松。

股份公司成立以来,虽然第一大股东发生过变化,以葛宁为代表的管理层一直实际控制公司。

保荐人通过上述股份转让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后认为,上述股份转让,发行人管理层、主营业务、经营性资产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股份公司设立以来,以葛宁为代表的管理层一直控制公司的经营与决策。

[行业]

公司主要从事电力自动化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包括发电厂电气自动化装置及系统、变电站综合自动化装置及系统、水电站综合自动化装置及系统等。公司自主知识产权的电气自动化装置及系统率先在国内300MW、600MW 火电机组上得到应用,确立了领先优势。该系统中的系列电气自动化装置和监控系统目前国内占有率第一,在火电厂自动化市场总体占有率达到40%以上。

公司同时从事高校信息化业务,是高校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领先者,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校信息化基础应用集成平台和高校业务应用软件。根据CCW Research 的统计,2003 年教育信息化领域市场份额中,公司以7.7%的市场份额列居行业第一位,目前在99 所“211”高校信息化市场,有19 所启动了高校整体数字化校园建设,其中13 所由本公司承建。

案例六、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表述: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案例七、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八、奥克股份: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请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并说明朱建民等四人共同控制发行人的理由和依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朱建民、刘兆滨、仲崇纲和董振鹏均为发行人的创始人,分别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奥克集团24.06%、8.21%、8.05%和7.99%的股权,合计持有奥克集团48.31%的股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朱建民、刘兆滨、仲崇纲和董振鹏共同控制发行人的理由和依据如下: 1、朱建民、刘兆滨、仲崇纲和董振鹏均分别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奥克集团24.06%、8.21%、8.05%和7.99%的股权,合计持有奥克集团48.31%的股权,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的规定;

2、发行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制度,发行人治理健全,目前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第三条第二款“发行人公司治理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的规定;

3、自发行人设立以来,朱建民、刘兆滨、仲崇纲和董振鹏以股东或经营管理者身份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共同决策,在发行人或奥克集团的历次股东会和董事会对议案表决时,从未出现表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形。朱建民、刘兆滨、仲崇纲和董振鹏已于2010年4月13日签署《协议书》,约定“各方同意在作为股东和董事行使对奥克集团的任何权利时,各方须共同表决,协商一致,形成一致意见;各方在奥克集团提名奥克股份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向奥克股份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以及在奥克股份股东大会上就审议事项表决时须形成一致意见,再以奥克集团名义提出或表决;在奥克股份董事会进行审议表决时,作为奥克股份董事的各方应根据事先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协议签署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所持奥克集团的股份;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不再直接持有并且也不再间接持有奥克股份的股份,该协议对其他各方仍有约束力。”除此之外,各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上述《协议书》的内容,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它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以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力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三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化”的规

定。

4、2007年2月12日,发行人股东由朱建民、刘兆滨、仲崇纲和董振鹏等26名自然人变更为奥克集团1名法人,但朱建民、刘兆滨、仲崇纲和董振鹏一直是合计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最高的4人,并且其持股比例相对稳定。因此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发行人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自发行人设立以来,朱建民、刘兆滨、仲崇纲和董振鹏等四人一直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案例九、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4、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叶滨持有发行人45%的股份,且担任发行人董事会董事一职,其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主要为对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的控制:

(1) 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实际控制:

1) 除叶滨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股份比例相对分散:

A、持有发行人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叶滨除外)及股份比例分别为:王耘持有发行人 20%的股份;曹继东持有发行人 9.33%的股份;陈勇持有发行人9%的股份。

以上三人持有的股份共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38.33%,低于叶滨的股份比例;

B、除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更为分散,共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16.67%,亦低于叶滨所持有的股份比例。

2) 除叶滨与叶蓉、喻大发为亲属关系之外,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或其他共同控制关系。

因此,除叶滨以外的任何股东均不可能单独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其相互间亦不存在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的关联关系或共同控制关系,叶滨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力。

(2) 对董事会的实际控制:

1) 叶滨除持有发行人45%的股份外,还担任了发行人的董事一职,其胞兄叶明亦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发行人董事会人数为 7 人,其中 3 人为独立董事,因此,叶滨及叶明拥有的董事会表决权为两票,已达到发行人董事会除独立董事之外的董事会表决权的半数。

2 ) 发行人第二大股东王耘为发行人董事长,但王耘仅拥有董事会一票的表决权,且根据《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在董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并不享有任何的特殊权利,其与董事会其他成员亦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共同控制关系,对董事会其他成员的表决权不具有实质性影响力。 3) 发行人现时的七名董事中,除叶滨和叶明系兄弟关系外,其他的五名董事(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间并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共同控制关系。 因此,虽然叶滨仅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未担任董事长职务,但其本人及叶明所拥有的董事会表决权仍然较发行人其他董事对董事会拥有更大的控制力。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认定叶滨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

案例十、华平股份:——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认定为共同控制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

(6)请发行人结合自身股权结构的演变情况,进一步说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的依据。

华平有限公司成立时股东三名,分别为刘晓丹持股70%、熊模昌持股24%、 梁艺丹(王昭阳之妻)持股6%。此后虽经过若干次增资,至2005 年末发行人 搭建海外融资架构(即华平有限公司变更为爱微康国际全资拥有的外商独资企业)前,华平有限公司上述股权结构未发生任何变动。

2005 年末,为境外融资之目的,华平有限公司股东一致决定在引入其他股东 (即包括刘晓丹之母刘焱、刘晓丹之兄刘晓露在内的9 名自然人)的基础上成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爱微康国际并返程收购刘晓丹、熊模昌和梁艺丹持有的发行人100%股份,发行人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同时由刘晓丹、熊模昌和王昭阳(梁艺丹丈夫)与其他股东(即包括刘焱、刘晓露在内的9 名自然人)通过爱微康国际间接持有华平有限公司的股权。因引入其他股东后各股东通过爱微康国际对华平有限公司的间接持股分布相对分散,为保证对华平有限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于2005 年11 月20 日,刘晓丹、熊模昌、 梁艺丹(王昭阳之妻)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就各方之间的一致行动事宜作出约定,包括(1)熊模昌同意将其于爱微康国际的股东会的投票、董事任命或委派、经营决策等方面保持与刘晓丹一致;(2)梁艺丹承诺将促使其丈夫王昭阳在以后的股东会投票、董事任命或委派、经营决策等方面保持与刘晓丹行动一致;(3)任何情况下,只要刘晓丹是华平有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持股人,熊模昌及梁艺丹同意(梁艺丹需促使王昭阳同意)提名并选举或委派刘焱、刘晓露、王强、王昭阳、熊模昌为华平有限公司的董事,且在董事会中选举刘焱担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2006 年2 月,华平有限公司正式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刘氏家族、熊模昌和王昭阳通过爱微康国际间接持有华平有限公司69.87%股权,为华平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刘氏家族、熊模昌和王昭阳通过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实现对华平有限 公司的控制。

2007 年12 月,华平有限公司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此次股本变更,刘氏家族、熊模昌和王昭阳原通过爱微康国际间接持有的华平有限公司权益转变为该些自然人直接持有的股权,刘氏家族、熊模昌和王昭阳对华平有限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仍为69.87%,继续通过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实现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2007 年12 月18 日,刘晓丹、熊模昌、王昭阳签订《一

致行动协议》,进一步明确三人在华平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的投票、董事任命或委派、 经营决策等方面继续保持一致行动,2005 年11 月20 日签订之《协议书》项下有关刘晓丹、熊模昌、梁艺丹一致行动的安排不受华平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变更的影响,各方应当继续遵照执行,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五年之日终止。

自2007 年12 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刘氏家族、熊模昌和王昭阳合计持有发行人69.87%的股份比例未发生任何变化。

综上可见,在发行人最近2 年股权演变过程中虽然存在股权变化的情况,但 控股权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主要股东的股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刘氏家族、 熊模昌和王昭阳依据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对发行人进行控制,该等一致行动协议内 容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且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可预期期限内亦 将稳定及有效存在。故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刘氏家族、熊 模昌和王昭阳,且该等实际控制情况最近2 年未发生变化。

律师工作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表述: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sw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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