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发展

更新时间:2023-11-01 19:1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农村信用社贷款发展

2010-12-29 16:28:02 来源:山西新闻网忻州站 作者:通讯员:王晓燕 浏览次数:2 贷款质量是衡量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高与低的重要标尺,如何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是农村信用社不断实践和探讨的一大课题。

为了打造一支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忠于职守的贷款团队应作风正、责任心强。一个好的贷款团队,是确保信贷资金质量的首要条件。作为一名好的信贷员要视信用社信贷资金如自己,尽心竭力地去为其择,这样才会有一批优质的客户落户到信用社。信贷员要积极主动、秉公办事、诚心诚意对待客户,建立一个良好的信贷关系网。同时要学习信贷知识,一方面要掌握信贷基础知识,熟悉信贷政策以及相关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掌握农业生产知识。这样才能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拓展市场。信贷员在贷前调查过程中要多问、多听、多想;在资料检查中和证据认定时仔细进行分析,在实践中要总结经验,积累知识,不段增强识别和控制贷款风险的能力。

在信贷管理方面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和省联社的管理规定要求建立,明确符合哪种条件贷款才可以放;实行怎样的操作流程才符合规定,违规办理贷款将承担怎样的责任等。

将经办人员对贷款的投放、管理、收回等环节的操作流程,能够入耳、入心、入手,同时自觉遵守。在放贷投放计划中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瞄准生产经济优势,针对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将发放贷款。

同时将根据银监会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办法,在发放贷款时按照经营中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的具体流程。一是要细化受理与调查环节。二是细化风险评价与审批环节。三是细化合同签订和发放和支付环节。四是强化贷后管理环节。信贷部门在遵循正确的操作流程同时,支持“三农服务”。

信贷部门坚持因农而为的“信念”不动摇,从“保三农是农村信用社的立社之本、经营之基、发展之源,是信合人民族情怀与政治责任的高度体现”的认知出发,端正经营宗旨不断引深“支农惠民行动计划”,不断推陈出新畅通支农渠道,不断探索服务新方式密切社农情感,有力推进了“保三农、促转型、控风险”三大战略举措,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由“做业务”转向“做客户”,分三个层次采取多种形式服务“三农”客户。

同时把支农惠民的核心放在了如何把推进“保三农”、与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机结合成特有的经营模式,与此同时,联社紧抓誉享全国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放松,立足发展实际,从内涵上对信用工程进行了大胆创新。一方面,首创地提出了三个不搞的革新办法,即在信用贷款期限上,根据种养加行业的生产周期,可长可短;在信用贷款利率上,根据农户与信用社的业务往来,可高可低;在信用贷款额度上,根据涉农产业规模大小,可大可小;根据行业种类的不同,实行差别化授信。另一方面,通过抓住“完善制度流程、量化信用度、创新授信额度测算办法、运用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建立风险共担体系、开立小额贷款专柜,使其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经营规律,有效解决了广大农户、商户和城户的“贷款难、担保难”问题,以此号准了信用支农的新脉搏。

最后,信贷部门坚持因农而严的“守信”不松劲。从客户申请到资金到账,全程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引导服务,公开承诺:信用贷款即时办,质押贷款当天办;建立案防堤坝,现场

签约、手工留存影响资料的做法,安装高清自动影像捕捉仪,实时捕捉签约影像,现场确认留存,确保了借款人、担保人、贷款人以及贷款发放的真实性,从根本上杜绝了各类风险隐患。

总之,“三法一指引“的出台和信贷部门严格的管理对农村信用社进一步规范贷款的操作流程和相关手续,防范信贷风险,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同时,我们将信贷业务的有关流程及手续只有严格的运用到操作中,才确保了信贷业务的安是我们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法则。只有严格贯彻到实际操作中才能确保信贷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营。

责任编辑:张泽华

对农村信用社发展社团贷款的实践与思考

--------------------------------------------------------------------------------

发表日期:2006年8月14日 作者:吴荣亮 詹灵敏 熊志平 本页面已被访问 1441 次

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这是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一次重大政策突破。如何认识并运用好这一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农村信用社改善和提高经营效益、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是当前社团贷款实践过程中亟需认真思考的课题。 一、发展社团贷款的现实意义

在《社团贷款指引》发布前,农村信用社也曾在县(市)联社辖内开办过“社团贷款”,但之前的社团贷款缺少有效的政策和法律规范,同时,随着以县(市)为单位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的逐步到位,原有的社团贷款已失去其本质的意义。《社团贷款指引》的发布,从组织要素、金融条件要素、管理监督要素等方面对社团贷款作了明确的规定,使社团贷款具有了完整概念和内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为农村信用社进军大客户提供了政策保障。长期以来,由于农村信用联社资本总额小,受金融监管当局的贷款单户比例的限制,使其在优质大客户的竞争中小法人的劣势暴露无遗,一方面,大客户找大银行成为企业融资的思维的定式,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长期扶持起来的优质客户,也因得不到大额资金的支持不得不将业务转移到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社团贷款的发放,使长期以来困扰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2、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寻找资金出路创造了条件。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的突出特征,就是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步伐缓慢,资金总体需求量不高,信贷投入风险大,农村信用社难以找到信贷资金的切入点。以南平为例,2003年至2006年6月份全市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年均增长速度为16.67%,比贷款年均增长速度多增5.22个百分点,存贷比由2003年的79.4%下降到2006年6月份的69.52%,最低的仅有52.61%,富余资金达7.93亿,假如闲置资金的70%能得到有效运用,全市农村信用社一年将增收3300万元,寻找信

贷资金出路以成为农村信用社业务拓展的重要目标。

3、是解决农村信用社信贷集中度风险的重要手段。农村信用社是以信贷投放形成的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受目标利益的驱使,近年来农村信用社超比例贷款问题时有发生,且资产状况令人担忧。2006年6月末,南平市农村信用社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9323万元,占全市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的2.87%,不良贷款达1161万元,占十大户贷款余额的12.45%,高于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3.6个百分点。社团贷款政策的出台,将使农村信用社在贷款项目的选择方面范围变得更广、机会也变多了,这实际是在客观上减少了农村信用社向单一企业“垒大户”机率的发生。同时,农村信用社还可以通过间接社团贷款的方式,对原已产生的超比例贷款实行有效的风险分散。

4、进一步密切了各成员社之间的关系。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农村信用联社在信息、资金、效益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通过组织社团贷款,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以资金为纽带,以项目为平台,将在不同法人信用社之间形成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使成员社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并将通过社团贷款业务推动成员社业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当前农村信用社发展社团贷款的问题和困难

尽管社团贷款解决了长期以来合作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不同质的问题,但在实践中一些农村信用联社在发展社团贷款方面仍然表现出相对冷漠的一面。

(一)思想观念问题。指引中所称的社团贷款,其成员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水平及资金实力来看,最具有普遍意义的应是以县(市)统一法人的联社之间的合作。但由于农村信用联社在服务县域经济发展中形成的习惯思维,对开展跨区域的贷款合作存在认识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因对异地项目的管理、市场、风险等方面了解不深,目前又缺乏良好的评价机制,因而对贷款项目前景持怀疑态度,同时,还会因为对牵头社或代理社在项目评估及贷款管理能力的认同层度,而对社团贷款产生过于谨慎的行为。二是出自于地方保护主义政策或联社当心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而不愿将资金投向其它区域的项目。三是由于对异地项目贷款的直观性差,而贷后检查管理又相对困难,觉得对贷款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难以把握,因此,对参与社团贷款的态度表现得不积极。

(二)队伍素质问题。社团贷款作为一个细分的金融市场,其本身就需要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不仅需要开展信用社与企业进行的双边沟通,而且还要对成员社进行多边的协调。从贷款的投向来看,一般社团贷款主要是用于项目开发和建设,期限相对偏长,在贷款管理的技术、方法和手段方面都要有更高的要求,可以说,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对项目贷款的评估和管理是都未接触过的,即缺乏做大项目的人才,也缺乏做大项目的经验,这对于长期以服务“三农”为对象的农村信用社来说无疑是一种全新的挑战,也是影响社团贷款发展的关键。

(三)制度管理问题。尽管银监会出台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的指引,但毕竟是框架性的指导。对社团贷款如何规范操作,目前尚没有一套规范化的操作办法;对社团贷款协议、抵押担保等合同资料、要件的严密性,缺乏一个权威的法律文本;对贷后如何进行有的管理,缺乏一个系统性制度;对贷款风险如何进行有效识别、监督和责任追究等,还没有一套完整和成熟的做法,而且指引也明确规定,社团贷款以支持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为对象,对贷款的风险控制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其操作和管理问题将成为制约社团贷款的重要障碍。

(四)法律关系问题 。社团贷款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社团内部的法律关系就包括:代理社与成员社之间的法律关系,成员社之间的法律关系;社团对与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法律关系。其中代理社在代理过程中的行为,会因操作程序的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完成不

同,特别是代理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可能会对社团其它成员社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此外,社团贷款中,社团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是属合伙关系、合资关系还是信任关系;社团本身是否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不是真正的民事主体,目前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三、发展社团贷款必须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

针对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存在的问题,在发展社团贷款中必须防止以下风险:

一是道德风险。牵头可能会出于对短期目标利益的追逐,或出于对地方政府的压力,而在组织社团贷款的过程中,隐瞒一些重要的信息,或不对参与银行透露较重要的非公开信息,向成员社推销符合自身或个人利益的贷款,并以各种名义有意减少其贷款的份额和比重。此外,由于成员社对社团项目贷款的经验不足,牵头社或代理社也可能利用间接的社团贷款向成员社转嫁一些项目企业已经出现或预计很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甚至有可能转嫁一些违规贷款。

二是经营风险。社团贷款发放的对象主要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为主,其原材料的来源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大,不可预见风险因素也较大,这一特定的对象使社团贷款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同时,农业产业发展又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如果社团贷款普遍发展,将使农村信用社的单户贷款平均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旦社团贷款出现风险难以收回,对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来说,其承受风险能力是十分有限的,而且所影响的可能不仅仅是一个农村信用联社,甚至可能形成社团的风险“链条”。

三是政策风险。农村信用社归省级政府管理之后,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更加密切了。社团贷款的推出,无疑给地方政府以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工具,但在此背景下政府也难以避免地会从地方不同的利益角度出发,要求农村信用联社发放一些具有明显社会效益或政绩工程项目的社团贷款,从而形成社团贷款最大的政策性风险。另一方面如果社团贷款参与太多,即便是按照单户贷款的比例要求,但所产生的资金量也是巨大的,这将形成支农资金的商业化流失,弱化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职能。 四是流动风险。由于企业项目的开发的建设需要一个较长的发展期,所以社团贷款一般来说金额大、期限较长,而在这一时期企业资金的需求最为旺盛,贷款一旦投入往往都要持续到企业的成熟期,如果农村信用社负债结构发生变化,那么对信贷结构进行流动性的调整就显得较为困难。

四、对发展社团贷款的监管思考

(一)尽快成立社团贷款的自律组织。农村信用社目前实行的是小法人独立核算的经营模式,在信息的获得及沟通上往往不对称,这就为寻找投资项目、合作伙伴造成了困难,而且即便是有了项目,县联社作为牵头社也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和号召力,因此,最好由省联社或办事处牵头,成立社团贷款管理委员会,一方面是更了解其所在区域的经济状况,掌握了各基层信用社的经营现状和资金余缺等信息,便于对社团贷款进行产业政策和结构方面的指导,防止农村信用社资金向某一产业过度集中。同时也有利于协调有关合作金融机构,统一组织发放社团贷款,提高农信社的资金运营效率,此外,也有利于对代理社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维护成员社的利益。

(二)要建立系统而规范的社团贷款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要求,由省联社统一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具体的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合同等法律文本,不断完善贷款的决策机制、定价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员工激励机制和风险分摊及补偿机制。按照一个流程一个制度、一个岗位一套操作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社团贷款业务各个环节的管理规章、监督、制约制度和处罚办法,用缜密的制度控制每个具体人员的每项业务和每个操作环节的行为,防止出现操作上风险和法律上的漏洞。

(三)建立专业化的社团人才队伍。社团贷款业务的业务创新、市场开拓、风险管理和

制度建设,最终都要具体落实和细化至具体的人,因此,建立一支专门化的社团人才队伍势在必行,对社团贷款业务实行从业资格制,按照社团贷款业务岗位的要求,设计、开发培训内容和考试科目,加强岗位培训,建立岗位上岗资格认证和岗位等级认证。并努力培养一批具有行业研究能力和专业水准,拥有不同专业特长的社团目标评估分析师,提高社团各成员自行对贷款人进行独立评估和贷款监控的水平。

(四)加强社团贷款控制和管理。无论贷款方式如何产生变化,但贷款的结构性调整与宏观经济政策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均应保持一致性。在社团贷款选客户、定项目上要深入分析,严格把关,完善程序,规范手续,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成员社的沟通方面,代理社必须严格执行社团的内部合作协议,并有义务向各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各成员社的咨询与核查;在贷后监督管理方面,要社团贷款建立贷后管理的档案,落实检查管理制度,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建立有效的信贷风险防范机;要落实好贷款企业信息真实和透明披露制度,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防止信贷管理上企业信息的失真;要建立相应的纠错机制,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和代理社的违规行为,成员社有权要求其停止不当行为,并依据过错和损失程度,要求向其他成员社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发现代理社未能勤勉尽责的,省级联社要依法采取行政等措施,纠正不当行为。

(五)加强对社团贷款的法律研究。农村信用联社及上级主部门,要针对当前社团贷款中存在的法律模糊现象进行专门的研究,迅速厘清社团贷款各方的法律关系,科学的界定社团成员以及借款企业和担保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的责任关系,对代理社实施的重大行为应召开社团会议,并出具社团会议的决议或其它成员社共同出具的函,防止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和信贷风险,维护债权方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社团贷款统计信息系统和信息披露制度。在对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落实备案制的基础上,建议监管部门牵头组织辖内合作金融机构建立社团贷款统计和信息披露系统,对社团贷款的数量、成员单位、行业分布,区域分布、保证情况以及社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年限、担保条件以及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进行统计并公开披露,提高社团贷款的管理水平,防止贷款的行业集中风险和信贷资金非农化的倾向的发生。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完善

一、 建立新型的农村信用社行业体制模式

2002 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认定了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主要以县联社为单位进行,这既是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同时又借鉴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有利于农村信用社自助互惠性质的发挥,有利于对全国合作金融的监督,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经营方式的转变。农信社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但并不排斥按商业化原则经营,因为利润是任何一个组织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农村信用社要实现最高目标,就必须不断地实现更高的利润指标,增加更多的积累。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对农村信用社的具体管理体制模式进行选择,如,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根据条件,让其逐步过渡为农村商业银行,在服务好“三农”的前提下,开展商业化经营。总之,应确保农信社管理体制理顺,使其能大力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发挥好农村信用社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二、建立真正意义的合作金融产权制度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与产权理论,农村信用社作为企业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而我

浅析基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工作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农村信用社从2004年10月29日开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0.9-2.3]区间进行贷款利率浮动定价。此项政策扩大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管理权限,使农村信用社有了更大的贷款定价自主权和盈利空间,同时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及风险定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实施农村信用社贷款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最佳组合,建立健全科学的、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制度,发挥利率杠杆对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效果、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的作用。作者于日前对基层农村信用社实施贷款利率定价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此研究报告。

一、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工作的方式和原则

(一)定价方式方面

农村信用联社审贷委员会对辖内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实行统一管理,联社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结合辖内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及贷款需求情况制定出具体的贷款利率标准后下发到基层信用社执行,基层信用社无权制订贷款利率,执行的是联社制订浮动后的固定利率,即固定价格定价方式。

(二)定价原则方面

农村信用联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定价原则,主要以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政策为依据,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客户信用等级、担保方式、银企关系、贷款用途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四种贷款利率水平:存单质押贷款;信用户农业生产及生活专用贷款;一般农户、农业生产及生活费用贷款;工商业及其他贷款。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问题一:无差别贷款利率和较高的利率水平 一方面是贷款定价不分期限长短,贷款六个月与贷款三年的利率,只不过是基准利率不同,而浮动幅度却相同。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要求应按贷款期限长短定价,贷款期限越长,不可预料和不可控制的风险就越多,贷款面临的风险就越大。因此,对短期贷款的利率应少上浮,对中长期贷款的利率要适当提高上浮档次。另一方面,对优良客户和大客户,是农信社主动营销的贷款户,这类企业一般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效益较好,资金流动性较强,资金结算量较多,也是各金融机构争夺的对象,贷款利率一般不上浮或少上浮,如果采用无差别的高利率,很容易使优良客户和大客户产生失落感,由于支付较多的利息,加重了经营负担,从而会选择贷款利率较低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借贷款。造成农信社扶持多年,已发展壮大的优良客户和大客户的流失。

(二)问题二:现行的贷款利率定价不能充分体现“扶优限劣”原则

各行各业“千篇一律”,各种用途“一成不变”,容易出现国家限制行业或产业由于利润较大,能够提供足够的担保或抵押,从而较易取得贷款,进一步引发投机问题的发生,助长了限制行业的畸形发展。限制行业的冒险发展,也会连带影响到农村信用社自身资金安全。而农业发展贷款由于风险或不能提供必要的担保抵押会出现“贷款难”问题,与当前国家扶持“三农”等产业、信贷政策产生矛盾。

(三)问题三: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一刀切”

现在的农信社在制定贷款利率时带有一定的趋利性,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调查显示,贷款利率定价过高,虽然合法却不合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市场主要在农村,面对的是急需资金的大批农户,过高的定价使农民贷款的利息支付较多,生产成本加重,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影响了农民增收。不利于支农惠农和促进农民增收增效。更不利于农村信用社长远经营的战略。因为民间借贷已瞄准了农村市场,并乘危而入,出现了许多农户选择了民间借贷问题。

(四)问题四:一味提高贷款利率

这不但会使本该收回的贷款利息收不回来,也会使一些贷款户在成本增加的压力下,经营效益下滑,还本付息能力降低,还款意愿淡化,甚至诱发恶意逃债,客观上使农信社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农村金融信贷市场目前基本上处于“卖方市场”,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信贷市场上大多处于“垄断”地位,部分农村信用社盲目追求利润,只要政策允许基本上都将贷款利率浮动到最高区间,即执行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2倍或2.3倍,很少下浮,贷款利率执行偏高,高浮动的利率削弱了再贷款这一货币政策工具的支农效果。

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农村信用社员工素质不高,对科学定价工作难适应

主要表现在:一是领导认识不到位。不重视提高金融产品定价能力,没有把金融产品定价作为竞争的主要手段来抓,没有设立专门的利率管理部门和利率管理岗位,也没有专门的利率管理人员对金融产品进行定价的细分。二是人员思想不能适应当前贷款利率定价的需要。由于没有从传统利率管制思想的模式中走出来,普遍将贷款利率当作“高压线”,虽然现在贷款利率有了一定的自主定价权,但仍然习惯于以前的照本宣科式做法,仍认为坚决执行上级制定的贷款利率保险,害怕“触电”引发问题。三是人员素质不能适应当前贷款定价的需要。由于农信社队伍建设滞后,员工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信贷人员水平较低,缺乏对贷款利率市场的预测和分析能力,缺乏对制定贷款利率定价指标的分析判断能力,对贷款利率定价的部分参照指标理解不深不透,出现了实际执行中无法操作的现象或将部分定价指标简单化的问题。

(二)贷款定价机制不健全,科学定价工作难运行

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信用社还没有形成一整套的管理办法。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将利率浮动纳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中,存在营销与定价,审批与管理等方面的脱节现象,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防范系统,风险规避很难落到实处。二是农村信用社没有设立专门的贷款利率管理机构。目前贷款定价一般由财务会计、信贷、资金运营等多部门共同运作,这样无法对贷款利率定价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对浮动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具体浮动利率的确定及资金成本的测算等研究不透,出现了贷款定价工作过程中相互推诿,贷款定价不深入的问题。三是农村信用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不能对贷款利率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合规性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出现了粗放式、主观式的贷款利率定价,利率风险意识地弱化,道德风险的出现,从而引发了“一言堂利率”、“人情利率”、“关系利率”等问题,使贷款利率定价的自主性变成贷款利率定价的自由性和混乱性。

(三)贷款利率定价指标在实际执行中难操作、尺寸难把握 一是在测算付息成本率和平均费用率指标时,对于部份费用很难区分是否在存款和贷款

管理过程中相应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业务招待费、燃油费等,若全部计入指标则使得该指标变得过大,若计入过小又不能全面反映资金的实际成本。根据《金融保险商业银行财务制度》中对成本规定,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应如实计入。目前,大多数农村信用社会计报表中的费用科目一般比较笼统,使得在测算资金成本时很难将相关费用科目进行准确划分测算。

二是在测算目标利润率指标时,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利润来源具有多样性,可来源于贷款利息收入,来源于中间业务收入等,并不是所有利润都由贷款创造,若将目标利润全部摊入贷款,显然不合理。或者即使专门确定了贷款利润,但由于贷款利润中有一部分是由逾期贷款或呆滞贷款及以前年度发放贷款的利息构成的,而这部分贷款利息的收回率是不可测定的,再加上新放贷款量受经济社会环境影响较大,具有不可确定性。因此,要将利润合理划入新发放贷款中,从而确定新发放贷款利率也存在着相应的难度。

三是在测算风险违约率指标时,由于农业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农民贷款容易受自然因素影响,本年农业收成不好可能会出现违约问题,但大部分农民只要有钱还是能主动归还贷款,这样虽然有时违约率较高,但总体归还贷款率还是较高。如果按违约率测算,那么农业贷款利率一定要高,“利率虚高”超过农民经济的承受能力,会导致贷款农民还款付息难度加大。

(四)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着贷款成本高,贷款利率定价上浮易、下浮难

基层农村信用社由于受内、外部环境的影响,组织存款和管理贷款的成本一般较高,其贷款成本率一般在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左右,因此贷款自主定价的浮动,出现了“一浮到顶”的情况,制约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积极性,同时,最高浮动利率政策不符合我国“农情”。目前农信社向农民发放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30%,主要是受农信社贷款成本所限,但却损害了“三农”利益。这种贷款利率“一浮到顶”与逾期贷款罚息差距缩小,甚至高于逾期罚息,异化了借贷双方的信贷关系。旧贷到期,借新还旧,以贷收息,手续烦、费用大,能否贷得上还是个问题,有的贷户干脆还息不还本,认可逾期罚息。

(五)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基本上遵循“一户一定”的原则,形成新的“贷款难” 由于农村信用社主要是服务于“三农”

70%以上的贷款属于“三农”贷款,提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对农户贷款意愿未产生较大影响,尽管大多数农户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不理解,有看法,但没办法。从贷款供给主体看,随着农业银行乡镇营业所的大量撤并,农村信用社成了真正意义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几乎独家垄断了农村信贷供给市场,“三农”贷款别无选择。农民贷款只能求助于农信社。据调查显示,有95%的农户贷款需求不因利率的浮动而减缓需求意愿,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农户贷款,一般具有笔数多金额小的特点,这样每笔确定一个贷款利率,每笔进行一次评定,势必会增加农村信用社的工作负担,甚至会影响到贷款发放审批时间的长短,形成了新的“贷款难”。

(六)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要求收集贷款户大量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困难

由于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企业贷款多数为农村中小型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财务报表随意性较大,要收集真实准确的信息比较困难,同时,缺乏征信记录。目前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尚未覆盖农户、个体工商户及一些中小型的民营企业,而这些客户都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要客户群。而且贷款农民不像企业那样能够提供会计财务报表,能够通过相关

指标对现金流量、财务状况等深入分析。贷款农户较多,农村信用社人员相对较少,要得到完整的有实用价值的信息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贷款利率定价的难度。

四、解决基层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工作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增强贷款定价意识

一是要提高农村信用社员工对贷款定价重要性的认识。实现贷款利率定价思想认识上的飞跃,增强农村信用社员工贷款利率定价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不断适应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需要,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员工对贷款利率定价相关指标的分析判断能力,从而提高贷款利率定价总体水平。二是要增强对农户贷款利率定价管理的意识。合理细分农户贷款,制订多种农户贷款的利率定价,充分发挥利率定价的主导性、主动性和灵活性,主动适应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利率定价,充分运用利率杠杆,促进农户调整生产结构,大力发展高效农业。

(二)健全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一是健全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部门和岗位,具体负责辖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执行情况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操作规程和定价具体实施方案及指导意见,对贷款利率市场变化趋势做出预测评价,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进行定价及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把具有一定理论水平,业务素质高,认真负责的员工充实到贷款定价工作岗位上,“以人为本”作好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工作。二是健全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的运行机制。加强内部协调与沟通,形成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的贷款利率定价运行机制。首先由会计财务部门提供年度贷款单位资金成本,贷款管理费用和税金成本以及应由本年度分摊的以前年度亏损等定价信息,由信贷部门根据年度资金负债目标要求提供年度信贷投放规模和结构及同业竞争情况等定价信息,由资金营运部门提供市场利率等定价信息。并且由以上部门将具体报告报送给贷款利率定价部门,由该部门经过综合分析制定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其次由信贷员对贷户进行信息调查,填写相关信息调查表。最后由农村信用社审贷小组根据定价办法具体确定执行利率,并报贷款利率定价部门进行备案。三是健全贷款利率定价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执行及贷款利率定价的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可抽调会计财务、信贷、资金营运、利率定价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从贷款利率定价的每一个环节入手,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确保贷款利率定价有理,优惠有因,授权有度,防止出现“人情利率”、“关系利率”等问题。四是健全利率风险的预警机制。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根本目的是实施贷款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最佳组合。农村信用社应通过利率传导机制来量化贷款价格、识别规避风险、整合信贷资产结构、优化资产质量。规避利率风险,要求负责利率管理部门应定期通报利率市场趋势,通报利率变动对业务经营产生的影响,根据基准利率上升或下降的趋势,及时引导农村信用社调整利率敏感性资产与负债的结构,规避利率风险。

(三)完善贷款利率的科学定价

一是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特点,有差别的贷款利率定价操作实施细则。要针对不同行业特点,不同企业特点,不同贷户特点,不同用途特点,不同贷款方式特点等制定出不同的贷款利率定价参考标准,根据贷户的不同情况,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实行百分制打分的办法,综合对贷款进行合理科学的定价。二是科学合理地对贷款利率定价指标进行测算。对于付息成本率、平均费用率、目标利润率、违约率等难以确定和准确测算的指标,可对该指标进行连续三个年度的测算,并且对三个年度指标进行平均,求出平均率,然后根据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扣除一定比例进行确定,以保证这些指标能够比较全面科学地反映实际情况。三是贷

款利率定价实行“分级授权,逐级审批”的制度。各县级联社在核定基层信用社的贷款权限时,对贷款金额、利率一并授权,贷款利率作为贷款审查、审批的重要内容。在金额权限内的贷款利率,由基层信用社按程序审批,必须经贷款审批小组全体成员通过方为有效;超权限的贷款利率,由基层信用社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须经贷款审查委员会2/3以上同意。四是针对农户贷款的共性特点,可在一定程度上简化贷款利率定价操作程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定价,可由县级联社年初对农户贷款需求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给预评级、授信,根据授信总额的大小和提供贷款的资金来源,测算出资金成本,结合当地农村经济产业发展情况,经济发达程度,农户收入情况等,在同档次基准利率的浮动幅度不超过20%的范围内确定各期限利率,以提高贷款利率定价工作效率。避免出现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五是对于大额贷款、企业贷款、优质客户贷款等特殊贷户的利率定价,基层社提出意向利率,报农村信用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联社根据此类贷款的不同特点,可突破常规,在国家利率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上或下地浮动,确保贷款利率定价的科学性。

(四)创新贷款利率定价方式

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缺乏严明的、系统的数据分析。为使贷款利率定价合理,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联社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企业承受能力和自身效益及产业、行业、信用状况、期限、金融、担保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贷款定价等相关因素,与时俱进地推出创新型的定价模式,如优惠利率加风险方式,成本加总式(即贷款利率在资金成本、贷款管理成本、风险补偿水平和目标收益加点基础上确定贷款利率,以保证每一笔贷款都能获取的目标收益)和成本收益式(将贷款定价纳入各信用社的整体业务关系中加以考虑,以贷款收益和相关业务收益作为总收益,贷款成本及相关业务成本作为总成本,再根据贷款的预期利率水平确定贷款利率等)。同时,还可对市场和客户进行细分,并根据客户需要,适时推出创新型竞争型的“利率套餐”。

(五)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

一是加强农村信用社向社会公布贷款定价政策及贷款利率定价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管理。二是加强联社监事会对贷款利率定价的科学合理地进行监督检查的管理,重点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资金成本率,目标利润率,税金成本率,风险溢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利息收入等指标进行监查管理,及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查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科学合理性。三是由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尚处在摸索阶段,定价水平低,定价技术匮乏,要积极努力争取人民银行的技术帮助和技术扶持。四是联社信贷部门要加强研发力度,研究出适合基层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及利率水平,开发适合基层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系统,并能与信贷管理系统实施数据和信息共享,使贷款定价机制规范化和科学化,不断增强基层农村信用社有效规避风险的能力,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的贷款利率定价的运行管理机制。

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待完善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尚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贷款投放的效率与效益。

现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 定价机制的缺陷

现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模式限制利率信贷导向功能的充分发挥

以广西北海市为例。目前,北海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主要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贷款对象划分,条块分割比较突出。贷款利率定价模式大致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农户联保贷款上浮幅度在10%~20%之间,其中有个别基层社对农户社员贷款只执行基准利率;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上浮幅度在20%~40%之间;对工商、企事业单位贷款上浮幅度在30%~60%之间。

受定价模式限制,农村信用社未能充分发挥贷款利率的导向功能,更多地是在贷款额度上进行操作。贷款利率定价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农户贷款需求的影响并不明显。以大类型贷款对象为标准来分类定价,不仅无法使信贷资金收益最大化,也难以使信贷资金得到有效的市场配置。

个别农村信用社基层社机械地执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北海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是按照贷款对象来分类,有的基层社制定利率定价时,只是机械地执行现行贷款利率定价模式,并没有充分考虑其他可变因素。如,目前有的农村信用社基层社对贷款风险为零的企业客户贷款和风险系数较高的企业客户贷款都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利率。这对零风险企业客户而言,贷款利率明显偏高,不仅会造成一部分客户的流失,也不利于发挥信贷人员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信贷员在贷款发放上的考虑仅仅局限在贷款的安全性一个方面,而对贷款项目的好与坏不会过多考虑,因为项目不管是好是坏,贷款利率都相差不大,甚至没有区别。这是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运行过程中最突出的缺陷。

现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难以应对有关信贷风险

一是容易形成市场风险。近年来由于金融机构人民币基准利率调整比较频繁,尤其是2008年连续多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银行存贷利差空间缩小。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比较简单,不足以应对经济发展变化带来的风险,已经订立的信贷合同容易导致银行经营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二是容易形成操作风险。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复核机制,加上具体经办人难以正确理解浮动利率的形成和确定,容易出现利率定价时人情定价、指令定价、随意定价、主观定价的现象,进而引发道德风险。

缺乏配套的贷款利率定价专业人才

贷款利率定价的技术含量较高,需要有专业人员在做好对市场利率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再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评价。而目前农村信用社没有专门的利率管理机构,对浮动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具体浮动利率标准的确定以及资金成本的测算等缺乏相关的业务知识;具体执行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员工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对客户的偿贷能力、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履约纪录、高管素质等难以准确把握。

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 定价机制的政策建议

农村信用社要尽快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实际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和利率风险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模式。建议农村信用社按照市场化、效益化、差别化和规范化的原则,建立综合反映客户信用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管理水平和自身成本控制、效益核算、风险抵偿等情况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主要目标客户群,选择相应的定价模式,确定合理的贷款价格水平,最终形成一套以成本效益为基础、市场价格为导向、降低利率风险和提高盈利能力为目标的定价管理办法,遏制道德风险,用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现“扶优限劣”原则。二是利率风险管理要遵循“高风险高回报,低风险稳收益”的原

则。在具体的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贷款客户的综合情况,如拥有的资产、经营状况、项目的好坏与风险高低等区别对待,确定其贷款利率。 重视贷款利率定价专业人才的培育

贷款利率定价是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关键性工作。建议农村信用社设立专门的利率定价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使经办人全面掌握浮动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具体浮动利率标准的确定以及资金成本的测算等相关业务知识。 做好宣传工作,为利率政策的有效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要利用储蓄、收息和收贷的机会,耐心、细致地做好利率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让农民及时知晓和正确理解现行利率政策,为宏观调控和农村信用社自身业务经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者单位:人民银行广西北海市中心支行)□

完善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建议

贷款利率定价始于2004年10月28日央行的利率调整,这次政策调整取消了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浮的限制,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仍然实行最高限价,即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3倍。这对建立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加快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与挑战。基本情况对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及建设的重要性熟悉不足。将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狭义地理解为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执行浮动利率定价,普遍没有机制概念。对其重要性熟悉明显不足,认为是人民银行要求他们这样做的,没有意识到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及利率市场化的必然。

贷款利率的高低主要依据贷款期限来确定。如某市各联社大多数贷款在6个月到1年之间,以1年期贷款较多,超过1年的贷款较少。贷款利率较高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有的联社一年期最高贷款利率上浮2.3倍,而有的联社最高只浮动了2倍,事实上很多信用社把6个月至1年期的贷款也执行了1年期贷款利率。

对贷款用途及行业因素、风险因素考虑较少。实际中有些联社将工业企业贷款、商业贷款及房地产开发贷款同农户贷款一样对待,贷款审查环节技术手段粗糙、单一,对贷款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可能带来的收益与损失缺少研究与计算。

对贷款利率与信贷资金承担的一些固定的支出没有统一起来。如对贷款资金的付息成本率、贷款治理费用率、税负成本率以及最低目标利润率等很少进行精确计算与评估,信用社的盈亏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几点建议大力宣传,使相关单位充分熟悉到建立贷款定价机制在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贷款定价机制给予了农村信用社全新的运作机制与理念。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通过建立贷款定价机制,实现对信用社的精细化作业和治理,对提升信用社的整体经营能力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谁先进入,谁先受益”,建立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是信用社发展的必然选择。

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信用社监督治理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实现贷款定价的前提。一是通过农村信用社改革,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将信用社所有经营决策环节公开透明、制度化。二是通过建立信用社治理人员、信贷人员工作绩效考核系统,建立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结合当地经济的发展,确定贷款利率定价的实际水平。一是要根据信用联社的信贷资金实力以及资金的运用水平,综合分析联社的贷款类型、贷款期限、贷款对象,以及贷款人所在行业的风险状况、农户个人的经营能力、工商业者资产负债水平等,从更高的角度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的调整点数和利率水平。二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确定信用社综合目标利润率,尽可能地降低贷款利率。

建立完善的贷款利率定价参照系统。可以考虑收集、归类、分析农村信用社近五年来的一些基础数据,如农业贷款、农户贷款、商户贷款、农村小型工业企业贷款、种植业和养殖业贷款以及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综合评估各类贷款违约率、违约风险及违约损失,确定盈利水平和最低目标利润率。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应注重其垄断带来的不利因素,避免垄断定价。可以参照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是农业银行的贷款定价方式及利率水平,建立相关的贷款利率参照系统,使其制定的贷款利率更加贴近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必要时还要参考债券、拆借及民间借贷利率。

三法一指引”贷款新规在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中的运用_分析思考_中国金融界网 三法一指引”贷款新规在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中的运用

2010年07月03日 15:39:32 来源:中国金融界网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有效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步伐加快,特别是在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逐步建立并完善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但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领域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此外,2008年爆发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金融带来了巨大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出台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积极应对危机,为了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求,保障我国银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的现实状况和薄弱环节,制定出台贷款新规,力图从制度源头上根本解决长期困扰我国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乃至监中的矛盾和问题。

一、贷款新规的出台背景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规模加速扩张,我国银行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信贷规模不断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其中很多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却难以解决或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去解决。同时,目前执行的有关信贷管理监管法规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实际业务及有效风险管理的需要,亟待调整和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贷款挪用现象较普遍。由于目前粗放的贷款管理模式,尤其是贷款支付和贷后管理环节的薄弱以及信贷文化的不健全,贷款人很难监控贷款的真实用途,增加了贷款人的信用风险,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甚至违规进入股市、房市的现象层出不穷。贷款挪用的问题,不仅给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信贷损失,也严重危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声誉,并对信贷资金有效进入实体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但是,在传统信贷管理法规和体制下,银行对此无力管控,甚至会代人受过。

(二)过度授信问题较突出。当前,部分银行“垒大户”发放贷款现象屡禁不止,一家银行对同一客户多次、过度发放贷款,或者多家银行对同一集团客户、上市公司盲目密集投入信贷资源,造成客户获得的信贷资源远远超出实际资金需求。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也为贷款闲置甚至进入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提供了客观条件。

(三)合同缺乏有效约束力。当前,我国银行业使用的主要是格式合同,部分合同条款设置较为粗放简单,缺乏针对性的约束条款,对需要约定的情形和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考虑

不够充分,因合同问题产生的法律纠纷经常发生。同时,合同签署前审查不严,签约过程违规操作、履行合同监管不力等问题也比较突出。

(四)贷后管理流于形式。一直以来,部分银行业“重贷前调查和审查,轻贷后管理”的问题较突出。就全省农信社来看,就全省农信社来看,很多贷款形成不良的重要原因就是贷后管理不到位,跟踪检查不落实,风险处置不及时,导致贷款风险不断扩大,最终形成不良。

(五)虚假交易骗贷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状况还有待改善,市场交易制度和交易行为约束不够规范,往往诱发虚假交易,甚至无交易划转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频频发生。这不仅直接影响了贷款资金的安全,也导致信贷资源在地区间、行业问配置的信息不准确,从而影响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有效性。

(六)银行业的发展和监管受限。从实践看,1996年实施的《贷款通则》等信贷法规已经不适应银行业的发展,有的规定甚至严重制约了业务的发展和深化。同时,没有赋予监管部门更有针对性、更加有力的处罚依据和手段,监管部门难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管理加强监管和引导,不断改进和完善现行监管法规的紧迫性日益突出。

基于以上背景,银监会经过大量调研,出台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新规,以此推动银行业规范信贷管理,促进信贷业务科学发展,更好地支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贷款新规的重要意义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贷款新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银行业风险管理,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举措。自2008年爆发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调银行业要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求;要加强银行风险管理,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保障我国银业长期可持续发展。为此,银监会针对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的实状况和薄弱环节,制定出台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力图从制度源头上根本解决长期困扰我国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乃至监管中的矛盾和问题。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要求的重大举措;是规范和加强银行信贷管理,确保国家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促使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更好地;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我们一定要站在贯彻国家信贷政策、加强信贷管理的战略高度,把这些贷款新规落实好。

(二)贷款新规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合理配置,防范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落实国家一系列经济剌激政策的背景下,贷款新规的出台有利于我们科学、合理地配置信贷资源,挤掉那些并非实际用于实体经济的“虚假”需求,抑制金融体系资产规模过快膨胀的态势,抑制资产泡沫的产生,防范其加剧经济波动,从而保障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既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又有效防范贷款快速增长形势下的银行资产损失,防止银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

(三)贷款新规有利于实现贷款精细化管理,促进信贷业务科学发展。

贷款管理是一个诸多环节环环相扣的全流程管理,任何贷款管理链条上出现问题都会引发风险。省联社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加强信贷管理,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体来说,仍处于一种比较粗放的管理模式。比如:信贷流程不够科学细致;各环节、各部门、各岗位之间分工不明、责任不清;贷款和用款不分,等等。贷款新规正是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实现贷款经营的规范化和管理的精细化。这将促使我们加强贷款的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贷款管理模式转变,保持信贷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四)贷款新规有利于转变传统的贷款观念,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健康的信贷文化。

过去,银行业的贷款资金基本上是实行“实贷实存”的。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贷款资金直接打到借款人账户中,借款人可以随意支配账户中的资金,这客观上为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提供了条件和冲动。这一方面归结于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流程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借款人在贷款使用认识问题上存在偏差,认为“取得了贷款,钱就是我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贷款新规通过强化支付管理、加强合同约束、明确法律责任等技术手段,倡导\实贷实付\的信贷经营理念,将为我们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健康的信贷文化。

三、贷款新规的核心要义

贷款新规尽管体现为四个独立的规章文件,但其核心要义是完全一致的,其思想精髓是完全相同的。总的来说,贷款新规的基本要点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强调全流程管理原则。

一直以来,我们把贷款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但实践表明,三个环节的划分,相对粗略,既难以有效防范贷款操作中的风险,又难以对贷款使用实施有效的管控。贷款新规从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将传统的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改变为受理、调查、风险评估、审批、签约、发放、支付、贷后管理八大环节,并要求贷款人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以此推动银行业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信贷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二)强调诚信申贷原则

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贷款人要求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并且承诺所提供材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二是借款人应证明其设立合法、经营管理合规合法、信用记录良好、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以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等。

(三)强调贷放分控原则

贷放分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业务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

推行贷放分控,一方面可以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可以践

行全流程管理的理念,建设流程银行,提高专业化操作,强调各部门和岗位之间的有效制约,避免前台部门权力过于集中。

(四)强调实贷实付原则。

一直以来,农信社对贷款用途的监管不够,比如:贷款额度和期限确定的随意性;对贷款的资金流向监测不力、发现贷款用途改变时不及时采取措施,等等。贷款新规要求我们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贷款用途管理:一要科学评估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二要在合同或者协议中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三要在贷后管理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监测贷款资金的流向与使用;四要在借款人不按约定方式、用途使用贷款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这此措施,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证贷款资金不被挪用,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在贷款的支付上,我们传统的做法是“实贷实存”,即贷款审批通过后,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指令,把贷款资金划拨到借款人的账户并形成借款人的存款,由借款人自行决定资金的使用。贷款新规提出了“实贷实付”这一新的管理理念。“实贷实付”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是实贷实付的根本目的。简单地说,就是要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发放贷款,既包括额度方面的需求,也包括期限方面的需求,不能让贷款资金闲置。

二是按进度发放贷款是实贷实付的基本要求。要根据项目进度和借款人资金运用情况按比例发放贷款,及时慎重地调整贷款发放的节奏和数量。这也是欧美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最基本要求。

三是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的重要手段。所谓受托支付,就是指贷款人根据借 款人委托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而不是由借款人支付资金,这确保了贷款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一致,有效降低了信贷风险,也降低了借款人的财务成本。

(五)强调协议承诺原则。

目前,我们对贷款合同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还不够,由此导致了许多合同纠纷和贷款损失。贷款新规要求我们配备专业性人员,加强对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一方面,要求贷款人根据不同的业务品种、行业特点和客户对象,在合同等协议文件中灵活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要求客户在合同等协议文件中对申贷信息的真实性、贷款用途的真实性、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承诺,依靠法律来约束客户的行为,更好地保护贷款人的利益。

(六)强调贷后管理原则

贷后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以后所开展的所有信贷风险管理工作。贷款新规在沿袭商业银行传统贷后管理方式的同时,突出强调以下方面的新要求,监督贷款资金按用途使用,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控,强调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和约束性,明确贷款人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贷后管理的法律责任。

(七)强调罚则约束原则。

贷款新规属于部门规章,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三个办法”均以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对贷款人的监管力度。我们如果不落实有关规定,将面临严格的监管处罚,这是前所未有的。

一是采取监管措施。采取监管措施的法律依据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包括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调整高管人员等,针对的行为主要涉及制度建设、流程、执行等全局的问题。

二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针对的多是具体的行为而非制度流程。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给予高管纪律处分、取消高管任职资格。如对贷款调查、审查、放款等环节未尽职的除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外,还可处以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罚款;对越权审贷、违规放贷、违规支付贷款资金的,除采取监管措施外,可处以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罚款。

四、农村信用社在实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后的经营思路和业务流程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新规强调贷款全流程与精细化管理,贷款经营按照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支付-贷后管理流程经营思路。较旧规很大不同就是将贷款发放细化为合同签订-发放-支付三个环节。农信社应就新规及时调整新经营思路和与之伴随的部室细化与人员的定岗定责,新成立发放与支付部门,负责信贷资金发放与支付。一是细化受理与调查环节。流程为:市场营销与客户申请-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资料真实性承诺-资料初审-确定调查人员-信贷业务调查与业务谈判-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审核与审定。二是细化风险评价与审批环节。流程为:初审-风险评估-信用评价-复审-审定和独立审查环节-撰写审查报告-审批-风险提示。三是细化合同签订环节。着重细化支付、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相关检查、对重大事项的变更提前通知贷款人以及承担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条款。四是细化发放和支付环节。农信社成立发放与支付部门,具体负责此项事宜。先确认借款人满足了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再根据借款人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和受托支付金额,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五是细化贷后管理环节。包括贷后检查、风险监测与预警、本息回收、贷款展期、借新还旧、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对于贷后检查,农信社应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不定期现场与非现场的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情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五、要积极组织农信社员工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培训学习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出台的贷款新规,是当前信贷业务经营的一次重大变革。农信社要及时组织辖内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并要求他们学以致用。整个学习过程可以按照“学习-应用-总结经验-再学习-再应用”层层递进的方式。在培训上,重点注重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重要性;二是“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内容;三是“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贯彻落实的具体操作;四是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分组讨论,并共同提高。讲解人员不要照本宣科,要从“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入手,着重讲解办法指引中的难点和重点。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与《项

目贷款融资指引》的关系、《个贷办法》中的面谈面签制度、《流贷办法》中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在支付管理中哪些情况适用于自主支付,哪些情况适用于受托支付等等。

六、要快速并强化“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执行力

由于历史原因,当前农信社各项业务的发展与其他大型银行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此次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新规的出台,对各金融部门一视同仁,并要求其不折不扣地执行。农信社要想在新的起跑线上不落后,就必须迅速强化新规的执行力。一是农信社省、市、县各级部门要成立一把手负责领导小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中国银监会刘明康主席签发形式下发,足见新规执行力的重要性,各级农信社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新规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统领辖域工作。二是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就新规对原有信贷制度文件进行修订。新规对原有信贷制度文件有变革和提升,农信社应因地制宜,因社而论,在原有规章制度基础上进行修订,特别是信贷流程、实贷实付、发放与支付环节的细化与明确,以顺应新规要求。三是各相关人员要尽快将新规应用到具体工作中。再好的政策,空谈而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也就变成了纸上空策,农信社对于新规修订后的信贷制度要坚决不折不扣地执行,并要随时随地将其指导实际工作,按新政办事。四是各权力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新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对于执行好的要适当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并继续保持发扬,对于执行不到位的或未执行的,要严惩,情节严重的实行离岗新规学习,合格后方能上岗。五是总结经验并进一步提高。此次“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不是阶段性的文件,是中国银监会要求各金融部门长期贯彻执行的一项命令,各管理层部室、人员要通过检查以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反馈的信息,及时总结经验,并制定下一阶段的贯彻执行方案,达到新规的与时俱进并长期贯彻执行下去。

七、要加大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新规的宣传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新规,不要说贷户不知道,就连好多农信社内部人员都不知道。新规虽然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就业务程序而言,新规比老规多了很多手续,所以农信社要贷户以及农信社自身人员加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全社会知道此次新规的出台是农信社有效防范信贷业务风险,是保护贷户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是对社对客户都有利的。具体宣传可以以省联社为中心,由上而下地宣传,对于县级联社,可以安排信贷业务经营部室具体编撰宣传资料,精心策划、统一部署,在辖区内持续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宣传。一是充分利用赶集等人员集中的地方开展现场宣传、解释,宣传资料发放到辖内农户;二是召开客户对接座谈会,开展对接宣传;三是吸收的新客户进行现场宣传解释到位,使客户配合农信社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执行。 八、避免几个误区:

1、“面谈面签”是为了甄别客户而非麻烦客户

个人贷款业务近年来发展迅速。此前个人贷款的发放依据沿用多年的《贷款通则》,已不能涵盖银行业的现有业务,比如电子银行、信用卡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推出是中国银行业规范管理的又一次提升。

新办法对银行的贷款全流程包括从受理、调查、审查到审批的每个环节都作了非常详细、明确的规定,其中“签约需面签面谈”这一条,广受关注。

除小额循环贷款等个别业务外,目前绝大多数个人贷款业务都已实施“面谈面签”。而新办法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强调,可以确保其不流于形式。以前,借款人总是按业务员的指令不停地签字而来不及看合同;现在则必须对还款能力、贷款用途、放款流向反馈以及违约责任等有充分的了解后才能签字。新规定对借款人而言没有增加手续,只是业务人员会问得更仔细,办手续的时间比过去长一些而已。“借款人更重视贷款成数和执行利率,对面谈时间长一点不会介意,而深入访谈恰恰更能体现银行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能力。

面签面谈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甄别客户,而不是麻烦客户,这对客户是有利的。他介绍,以往出现过一些本人没有贷款,因为证件被盗用却要为贷款承担责任的事件,现在,面签面谈就可以有效杜绝这类事件发生。

2、严格贷款流向管理,但并不影响借款

个人贷款新办法规定,装修、买建材等个人贷款可以自主支付,但贷款人要和银行约定并按期报告贷款用途。新办法还规定,个体工商户50万元以下经营性贷款可以通过个贷途径申请,也可以自主支付,但有诸多限制措施。这一系列的规定是否意味着个人贷款的标准更严、门槛更高了?

对借款人,新办法在要求上并没有增加或提高门槛,只要符合条件和规定,不会贷不到款,借款人不用担心。流程管理主要针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银行精细化管理、风险管理的一个方向。银行管理水平提升了,最终的管理效率会提升,客户也会受益。

对于贷款用途的管理,一看划拨的流向,二看支付后的凭证,还要按合同约定定期报告。一旦发现与贷款指定用途不一致,将要求收回贷款。借款人使用的不是自有资金,而是信贷资金,从防止风险的角度出发,合理的监管是必要的。

个人经营性贷款主要是一些创业贷款或小额助业贷款,创业的变数较大,这么严格的贷款管理是否会影响自主创业?业内人士指出,如果确实需要改变贷款用途,可以先提前还款,终止原有合同,再重新办理申请审核手续,不会因此贷不到款,对自主创业也不会有影响。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贷款新规仍面临诸多待解难题。比如,借款人最大的担心莫过于银行对放款的严格把控会影响其正常经营。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在经营中面临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资金急用时有发生,新政策会“束缚”手脚。这就需要银行改进服务,优化流程,提高审核、放贷的效率。再如,新政策要求将资金直接付给交易对象,避免借款人从中挪用,但如果借款人和交易对象组成利益“同盟”,信贷资金还有可能被挪用,政策效应将大打折扣。这就需要银行自身严格审查,同时有关部门需提高监管水平,严防政策实施中的道德风险。

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机制与利率市场化适应性分析

2004年人民银行放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约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面临新的要求。特别是农村信用社,随着近两年业务竞争的不断加剧,农村信用社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有效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已经成为非常迫切的需要。

近两年包头郊区农村信用社积极应对利率市场化的要求,在贷款定价上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但是受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人员素质低、技术力量弱等条件的限制,贷款定价机制始终不成熟。目前,郊区农村信用社虽根据市场、客户特性等进行区别对待、灵活定价,但高浮动幅度的贷款利率还是加剧了农村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使农村信用社面临着黄金客户流失、市场份额缩小的挑战,客观上也“助长”了民间借贷的发展。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贷款利率定价,使农信社更好地服务三农、提高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是农村信用社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包头郊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现状

(一)贷款利率按不同行业区别对待。按照《贷款利率定价浮动管理办法》,郊区农村信用社从三个方面对不同行业的企业贷款进行定价。一是适当增加期限档次,鼓励企业加速资产流动。根据企业资金需求时间短、周转快的特点,首次增加了三个月档次利率,同时通过五个档次贷款利率的优惠,突出对资产流动性好、周转快的企业的优惠支持。贷款期限越短,贷款利率上浮越低,反之则贷款利率上浮越高。每个期限以10个百分点的水平进行调整。二是对不同客户区别对待。按行业分为四类,体现了对不同类型、不同贡献率企业各有侧重、择优扶持的利率定价原则。三是对农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在确定上浮利率时,绛档执行,对入股社员、信用户利率少上浮5%,既是信用户又是入股社员,只上浮50%。

(二)贷款利率定价尚不具备单独定价能力。从理论上讲,贷款利率等于无风险收益率加上该笔贷款的风险溢价和目标收益率。而郊区农村信用社在利率定价技术方面的建设仍是空白,不具备对每笔贷款进行单独定价的能力,同时在确定风险系数、期限调整系数方面的技术力量不够。因此,该利率定价机制目前还是采用一次摊销、整体定价、差别推算的方法,以此来确定不同种类、期限贷款的利率水平。

(三)贷款利率定价以传统的比例浮动方式为主。目前包头郊区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主要是在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定价机制比较简单,定价时考虑的因素较少,基本上没有体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扶优限劣、风险度量、区别对待、综合评价等原则。由于贷款利率定价方式固定不变,对利率风险的敏感性不强。利率定价可采取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浮动利率定价通过按月、季、年定期调整利率,可有效规避利率风险。但包头郊区农村信用社一直采用固定利率定价方式,不能适市场的快速变化。主要原因是:

一是浮动利率定价模式成本过高。由于浮动利率定价模式要求借贷双方在贷款合同期内定期重新确定利率,而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投放上以农业贷款为主,金额小、笔数多,若定期一一重新定价,将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增加成本,影响效率。

二是农信社对利率风险的敏感性不强。从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看,居民存款利率尚未市场化,基本执行基准利率,支农贷款虽然执行浮息制度,但也是一年一变。因此,最大的利率风险就是法定基准利率的调整,利率风险程度较低。在资金运用方面,农信社的贷款利率本身就已经很高,即使短期内利率上调,其贷款利率上调的空间也十分有限。

三是借款人对利率变化的敏感度不高。农信社的客户大多是农户和个体工商业者,贷款金额小、期限短,利率微调对其利息支出的影响有限,对利率的敏感程度较低,加上农村地区信贷资金处于卖方市场,借款人更不会计较少许利息的得失。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sv2.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