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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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

可证申领和2013年已发证企业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甘环总量发[2014]1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和2013年已发证

企业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甘环总量发〔2014〕10号)

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规范排污者污染物排放行为,加大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根据《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我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甘环总量发〔2014〕9号),现将我省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和2013年已发证企业年度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 / 7

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是加强全省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和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重要

抓手。2014年,我厅要对2013年已通过总量核定的32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纳入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其余159家企业,全面核发排污许可证,力争到2014年底前,完成所有燃煤电厂,以及国家重点监控的排放废水、废气的企业和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并限期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2014年,我厅将继续把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纳入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加大对各地工作的考核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对未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及不按照许可证规定超标、超总量排污单位,不得审批其新扩改建项目,不得出具行业准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意见,在环境保护治理资金安排上不予支持。

各地环保局和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人员力量,安排专人负责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并加强与我厅工作沟通协调,确保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督促指导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做好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一)各地要按照我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甘环总量发〔2014〕9号),督促指导辖区内相关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做好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请各市州环保局负责通知辖区内还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积极开展排污许可证申领准备工作,并对企业申领材料进行预审,主要查看企业申领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填写规范,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 申领材料包括:1、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文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试生产批复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5、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表复印件; 2 / 7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7、近2年

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复印件(新建项目除外);8、近1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复印件(新建项目除外);9、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复印件,以及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的说明;10、排污口照片;11、甘肃省排污许可证市、州环保局审核意见表;12、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供临时排污许可证原件。其中,甘肃省排污许可证市、州环保局审核意见表,除填报《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企业最近两年排放污染物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审核意见外,还要补充填写“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企业排污口的规范情况”等的审核意见。

各地要及时将预审后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3),于3月31日前上报我厅。同时,负责通知相关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委托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排污许可核定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我厅将根据各地预审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存在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由各市州环保局负责督促整改。 (二)请各地督促2013年已通过总量核定,还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32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4),尽快与我厅和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系,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在2014年4月底前,做好排污总量核定报告专家评审准备工作和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三、认真组织做好2013年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年度审验预审工作

根据《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要求,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要进行年度审验。各地要加强对2013年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14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5)的日常监管,督促已发证企业按照《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 7

(试行)》要求,认真准备排污许可证副本原件,上一年度监督性监测报告(包括在线

监测数据))、排污费缴费凭据以及本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等排污许可证年度审验材料及2013年排污情况进行自查总结报告,开展年度审验预审工作。各地要在2014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有关企业年度审验情况初审意见报我厅,以便办理年度审验登记手续。

联 系 人:总量控制处 蔡国牛 联系电话:0931-4811927 13919915842 电子邮箱:gszlch@163.com

联 系 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陆 荫 联系电话:0931-8682988 15593104858 电子邮箱:lu-yin-61@163.com

附件:1. 2014年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 ____市(州)符合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的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汇总表 3. ____市(州)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的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汇总表 4. 已通过总量核定的32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5.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14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7日

附件1

2014年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序号 地 区 1 4 / 7

兰州市

监控企业类型 企 业 名 称 水

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5 / 7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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