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826法学综合二之《民法》考研冲刺模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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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826法学综合二之《民法》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一) (2)

2016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826法学综合二之《民法》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二) (8)

2016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826法学综合二之《民法》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三) (13)

2016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826法学综合二之《民法》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四) (18)

2016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826法学综合二之《民法》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五)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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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826法学综合二之《民法》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一)

注意:①本试题所有答案应写在答题纸上,不必抄题,写清题号,写在试卷上不得分;

②答卷需用黑色笔(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书写,用铅笔、红色笔等其他颜色笔答题,

试题作废;

③答卷上不得做任何与答题无关的特殊符号或者标记,否则按零分处理;

④考试结束后试题随答题纸一起装入试题袋中交回。————————————————————————————————————————一、名词解释

1.民事损害

【答案】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损害的可补救性;②损害的确定性;③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2.隐名合伙

【答案】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隐名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隐名合伙人和出名营业人双方。其中,出资人为隐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为出资,不能以劳务和信用出资。隐名合伙人不得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仅享有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有限的权利,如查阅权、分得利润权等,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对超出其出资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3.抵押权

【答案】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财产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抵押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或权利。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上设定的,须债权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在这一点上,它与依法律规定当然地产生的留置权有所不同。

4.相邻权和地役权

【答案】(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2)相邻权与地役权的相同点:①产生原因相同;②在权利内容方面两者也有重合之处;③在法律救济途径上,权利人都可以请求适用物权的保护措施或者债权的保护措施。

(3)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差异:①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②二者的调整范围、方法不同;③二者的调节限度不同;④二者在有无对价上不同;⑤二者在存续期间上不同。

二、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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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继承权的丧失及法定事由。

【答案】(1)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其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①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②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2)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依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a.客观上继承人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杀害行为是指以剥夺人的生命为目的的违法行为。b.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至于继承人的杀害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则在所不问。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但因实施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因其行为不具有不法性,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构成这一法定事由的条件包括:a.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法上规定的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以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b.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由于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因此,该杀害行为只能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只要具备以上条件,不论继承人的杀害行为既遂未遂,也不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故意不尽扶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处于危难或困境。构成这一行为的条件为:a.被遗弃的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b.继承人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而故意不尽扶养义务。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以各种手段对其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但虐待行为与遗弃行为不同。虐待行为有轻重之分。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否则不丧失继承权。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以被继承人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

遗嘱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财产的法律行为,设立遗嘱是被继承人的权利,合法遗嘱受法律保护。伪造、篡改、销毁遗嘱的行为,既是对被继承人生前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和意愿的干涉和侵害,也是对可依照遗嘱取得遗产的人的权利的侵害。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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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可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6.以内容为标准对民事权利进行分类。

【答案】民事权利的种类多,性质各有不同,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1)财产权与人身权

①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

②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有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有配偶权、亲属权等。对于法人是否有人格权,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据此可以认定法人享有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格权的内涵不同。

(2)分类的价值

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性质不同,财产权有财产价值,可以用货币衡量。财产权一般可以转让、继承,依法可以抛弃。人身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用货币衡量。人身权不能放弃、转让和继承。在特定条件下,有些人身权的行使可能形成财产价值,例如,肖像可以有偿使用或者转让。

知识产权的性质有特殊性。顾名思义,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但知识产权中又有人身权因素。例如,著作权(又称版权)中的署名、发表、修改等权利,属于人格权。

继承权与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法定的近亲属享有继承权。遗产通常有法定继承人,但是,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权的内容是财产权,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属于期待权。

7.简述抵销的条件和效力。

【答案】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1)抵销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抵销是通过冲抵债务,使双方的债权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因此,抵销必以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对立的债权、负有对立的债务为前提。抵销人供抵销的债权应为自己享有的具有完全效力的债权。抵销人的债权为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的,不得以之供抵销,但对方以其债权与之抵销的,可发生抵销的效力。抵销人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供抵销。对于他人的债权,即使该债权人同意,也不得以之供抵销。

②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抵销的债务以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为必要。因为只有给付的种类相同时,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口的才一致,通过抵销才可满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需要。两项债务为不同种类的给付,若当事人以抵销而不必为给付,则会难以满足当事人的经济需要。因此,抵销的债务一般为金钱债务和种类之债。

③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因为抵销具有清偿的效力,因此只有债务己届清偿期时才可抵销。两项债务,一项己届清偿期,而另一项未届清偿期时,若未到期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可以抵销;己届清偿期的一方主张抵销,未到期的一方同意抵销的,则也可以抵销。如果两项债务都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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