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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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 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3月,自治区安监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内安监危化字〔2010〕56号,以下简称试车规范),通过一年的实践看,各地执行不够规范,2010年发生5起危化事故,死亡8人,其中4起7人发生在试生产阶段。今年(2011年)元月份又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危化事故,也在试生产阶段。

为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危险化学品试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试车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周密组织,严格执行试车规范和十个严禁的要求制订试生产方案,安全、规范、圆满完成试生产活动。

由自治区安监局履行程序的建设单位试生产备案时,除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8号令)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上报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增加以下内容:

1、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2、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

3、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应知、应会、应急能力情况,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4、各车间、工段试车准备情况,由车间工段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5、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说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6、安监总局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15种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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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安监管三字[2011]59号

7、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情况说明;

8、盟市、旗县区安监部门出具的试生产方案审查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内安监危化字〔2010〕56号,以下简称试车规范)要求,加强全区新改扩建项目试生产期间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试生产工作主体责任,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结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8号令)和试车规范的要求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二、试生产方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编制。试车队、外聘专家、建设单位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编写,必要时,还应吸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核准。

三、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超过试生产时间的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建设单位要停产整改。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主要包括消防、电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车辆、安全阀、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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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等检验检测内容),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单位要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要求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应建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工艺管理,开停车管理,设备管理,电气管理,公用工程管理,施工与检维修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变更管理,巡回检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干部值班,事故管理,厂区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承包商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奖惩等。建立工艺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检修作业及各工序安全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等,特种作业技术规程按照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3021-2008~AQ3028-2008安全规范编制)。

八、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在试生产时严格执行,带班领导负责指挥单位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单位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安全试生产。建设项目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要切实加强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九、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试生产必须遵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到“三查四定”,即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整改时间;现场检查要做好记录,建立台帐。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检查现场1次、分管安全副职每周至少检查现场3次,安监部长每日至少检查现场1次,试生产期间聘请厂外专家进行1次专项检查,每周进行一次各专业综合安全检查。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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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做到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动员、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设单位要按有关标准辨识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工作。在重大危险源现场明显处设置安全警示牌、危险物质安全告知牌,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有关人员。

十一、规范作业过程管理、确保现场作业安全。作业前要明确作业程序,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安全作业规程或标准,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确保作业过程涉及到的人员都经过了适当的培训并具备相应资质,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应掌握作业的范围、风险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必要时,作业前要进行预案演练。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危险作业场所。严格作业许可管理,要建立作业许可制度,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作业过程必须由作业方和批准方共同安排专业人员监护,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资源,作业结束后经双方验收合格注销作业票。

十二、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要加强对承担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的管理。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要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向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建设单位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严格控制工程分包,严禁层层转包。

十三、实施规范化安全培训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新建项目要在装置建成试车前6个月(至少)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工作,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新工艺、新设备、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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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新方法投用前,要按新的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要制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编制试生产期间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制定方案,建立培训档案,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使从业人员满足本岗位对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要求。

必须对新录用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教育,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及操作规程;具备对工作环境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的能力;掌握应急处置、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主动接受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的要求,参加由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培训,掌握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应急体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和专(兼)职应急队伍,明确职责,并配备应急装备、物资,确保可靠有效。鼓励企业与周边其他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和应急协议,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赋予企业生产现场的带班人员、班组长、生产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提高突发事件初期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或避免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十五、完善应急预案管理。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企业的应急预案要与周边相关企业(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应急联动机制。

十六、加强安全事件及事故管理。要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按照重大、较大、一般等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制定整改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安全事故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单位报告安全事件,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由单一事后处罚,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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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奖励与事后处罚相结合;强化事故事前控制,关口前移,积极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后应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处理。深入剖析事故事件的原因,找出安全管理体系的漏洞,从整体上提出整改措施,改善安全管理体系,切实吸取事故教训。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

编制说明

为加强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并吸取了近年来区内外化工装置试车工作经验,借鉴原化学工业部、山东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内蒙古在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本规范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准备、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停车、生产考核、附则及六个附件和两个附录。

本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规定了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要求,试车前必须具备的条件,试车的基本程序,试车应达到的标准要求等,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安全试车工作。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应认真总结试车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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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组织准备 人员准备 技术准备 安全准备

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 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 其它准备 预试车 一般规定 单机试车 工程中间交接 联动试车 化工投料试车 试车条件 试车方案及标准 倒开车 试车队伍 停车 常规停车 紧急停车 生产考核 试车总结 稳定运行考验 生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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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附件:

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2、《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 3、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 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5、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 6、化工装置安全试车流程图 附录: 1、用词说明 2、参考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持续运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安全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应遵守本规范;小型化工装置执行本规范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有关的试车程序和内容要求。

长周期停车、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开车工作,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的试车工作,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套引进化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化工装置试车分为四个阶段,即试车前的生产准备阶段、预试车阶段、化工投料试车阶段、生产考核阶段。从预试车开始,每个阶段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要求,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

第四条 化工装置试车及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工作必须贯穿试车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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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化工装置试车工作应遵循“单机试车要早,吹扫气密要严,联动试车要全,投料试车要稳,试车方案要优,试车成本要低”的原则,做到安全稳妥,力求一次成功。

第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负责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筹集、组织建设或检维修、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项工作。化工投料试车的组织和指挥、生产考核工作的组织必须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

第七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将试车日期、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组织、设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规定,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生产准备工作应从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开始。建设(生产)单位应将生产准备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的总体统筹计划,及早组织生产准备部门及聘请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编制化工项目建设统筹计划,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非标设备监造、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调度等工作,办理技术交底、中间交接、工程交接等手续,并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详见附件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第九条 生产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检查和确认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成熟、安全可靠。

2、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其它全部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确保质量合格。

4、建设项目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质量控制,进行化工专业工程质量监督。

5、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设施必须和主体装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经相关检验测试合格并满足试车需要。

6、所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测检验合格,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否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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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化工装置必须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应进行强度试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并有合格的质量证明书。 第十条 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计划的要求,完成全部生产准备工作。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

第二节 组织准备

第十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建设(生产)单位应及早组建生产准备及试车的领导和工作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和指挥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等工作。避免因生产准备工作的延误影响试车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导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和试车工作,其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主管生产、技术、安全、环保、工程建设、设备动力、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必要时,还应吸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同类型企业的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 工作机构应根据化工装置的生产原理、工艺流程和装置组成,分专业或单元系统成立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若干个工作组,具体设置和职责分工可根据实际确定。各工作组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专业的骨干人员。

第十四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主要管理制度:试车指挥机构及相关制度;生产调度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原材料供应及产品贮运销售管理制度;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生产班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级职能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维护保养制、质量负责制、岗位练兵制、班组经济核算制等);企业人力资源、财务、档案、预算、质量、成本、后勤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节 人员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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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定员,编制具体定员方案和人员配备计划,遵循“按岗定职、按职进人、全员培训、严格考核”的原则,有计划的配备和培训人员。

第十六条 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技术骨干人员,要有丰富的生产实践和工程建设经验;主要生产技术骨干应在建设项目筹建时到位,参加技术谈判、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生产准备等工作。

2、主要岗位的操作、分析、维修等技能操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在预试车阶段到位。

3、人员配备应注意年龄结构、文化层次、技术和技能等级的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达到项目定员的四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 人员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化工装置生产特点和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制定全员培训计划,以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为重点,分级、分类、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2、生产指挥人员及工艺技术骨干、生产班组长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至少四个阶段的培训,以便熟悉开停车、正常操作、异常情况处置、事故处理等全过程,掌握上下岗位、前后工序、装置内外的相互影响关系;四个阶段培训的全过程要始终贯穿安全培训;机、电、仪修人员掌握设备检修、维护保养技能,熟悉安装调试全过程。

第一阶段:专业培训。培训学习有关化工专业及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基础知识,机械、设备、电气、仪表、分析相关知识,工艺原理和生产流程及操作,危险有害因素及应急救援有关知识等。

第二阶段:实习培训。在同类型企业学习生产操作与控制、设备性能、开停车和事故处理等实际操作知识。实习培训实行“六定二包”,即定带队人、定培训点、定培训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定期考核,代培单位包教、培训人员包会。

第三阶段:现场演练。按照试车方案要求逐项开展岗位练兵,熟悉现场、工艺、控制、设备、安全等规章制度、前后左右岗位的联系等,通过演练,提高生产指挥、操作控制、应急处置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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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阶段:实际操作培训。参加化工投料前的各项试车工作,进行实际操作、事故应急处置的技能培训,参加现场的预试车工作,熟悉指挥和操作。

3、对于成套引进装置的出国培训,应认真选派出国培训的骨干人员,并在合同中明确技术培训和实习培训的有关条件。

第十八条 培训工作实行阶段性考核,上一阶段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培训;各阶段的考核成绩应列入个人技术培训档案,作为上岗取证的依据。

第四节 技术准备

第十九条 技术准备的主要任务是编制各种试车方案、生产技术资料及管理制度,使生产人员掌握各装置的生产操作、设备维护和异常情况处理等技术。 第二十条 建设(生产)单位要尽早建立生产技术管理系统,分期分批集中工艺、机械、设备、电气、仪表、计算机、分析等专业方面的技术骨干,通过参加技术谈判和设计方案讨论及设计审查等工作,使其熟练掌握工艺、设备、仪表、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具备独立处理各种技术问题的能力。

参加技术准备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稳定,并对其所承担的专业工作负责到底。 第二十一条 技术准备工作应以下列内容为重点:

1、组织编制或参与编制及审查预试车方案。 2、组织编制总体试车方案和化工投料试车方案。

3、组织翻译、复制、审核和编辑引进装置的流程图册、机械简图手册、模拟机说明和操作手册等资料。

4、组织编制技术培训资料,并以适当方式将各类试车方案(摘要)置于试车现场。

5、组织编制各种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法。

6、收集设计修改项目、操作方法的变更和在安装、试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编制试车阶段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7、准备试车操作记录表、本。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在化工装置试车前,组织生产准备部门或聘请设计、施工等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根据“三查四定”的技术资料编制化工装置的试车计划和方案;应在化工投料试车二个月之前,根据设计文件和《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出《总体试车方案》,经过反复修改,不断深化、优化,确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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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可靠。总体试车方案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详见附件2:《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

第二十三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的有关资料,适时完成各种培训教材、技术资料、试车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和考核方案的编制工作。

1、培训教材主要包括: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控制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主要设备结构图,工艺流程简图,生产准备手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消防、气防知识教材,计算机仿真培训软件等。

2、生产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工艺流程图、岗位操作法、安全技术及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环保及职业卫生技术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分析规程、检修规程、主要设备运行规程、电气运行规程、仪表及计算机运行规程、控制与联锁逻辑程序及整定值、设计修改项目和安装试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各种报表、台帐、技术档案等。

3、综合性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和化工装置情况、原材料手册、物料平衡手册、自动控制系统手册、产品质量手册、润滑油(脂)手册、“三废”排放手册、设备手册、备品备件手册、安全设施一览表、阀门及垫片一览表、轴承一览表等,并及时收集整理随机资料。

4、各种试车方案应覆盖全部试车项目,主要有:

(1)供电:外电网到总变电(总降)站、总变到各装置变电所、自备电站与外供电网联网、事故电源、不间断电源(UPS)、直流供电等受送电方案。

(2)给排水系统:水源地到化工装置区、原水预处理、脱盐水、循环冷却水系统冲洗、化学清洗、预膜,污水处理场试车方案。

(3)工艺空气和仪表空气:空压机试车、设备及管线吹扫方案。

(4)锅炉及供汽系统:燃料系统、锅炉冲洗、化学清洗、煮炉、烘炉、安全阀定压、各等级蒸汽管道吹扫、减温减压器调校、锅炉(二台以上)并网等方案。

(5)其它工业炉化学清洗、煮炉、烘炉等方案。

(6)空分装置:空压机、空分管道及设备吹扫、试压、气密、裸冷、装填保冷材料等,氮压机、氧压机、液氮、液氧、液氩等系统投用方案。

(7)储运系统:原料、燃料、酸碱、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润滑油(脂)、中间物料、产品(副产品)等储存、进出厂(铁路、公路、码头、中转站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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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消防系统:消防水、泡沫、干粉、蒸汽、氮气和二氧化碳、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火灾报警系统及其它防火、灭火设施等调试方案。

(9)调度通讯系统:呼叫系统、对讲系统、调度电话、消防报警电话等方案。 (10)化工装置的系统清洗、吹扫、试压、气密、干燥、置换等方案。 (11)化工装置的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装填、干燥、活化、升温还原及再生方案。

(12)自备发电机组、事故发电机、自备热电站等试车方案。

(13)化工装置的大机泵、超高压和超高、高径比大的设备以及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试车方案。

(14)联动试车方案。 (15)化工投料试车方案。 (16)事故应急预案。

(17)试车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案。

第二十四条 引进装置要翻译并复制工艺详细说明、电气图、联锁逻辑图、自动控制回路图、设备简图、专利设备结构图、操作手册等技术资料,并编制阀门、法兰、垫片、润滑油(脂)、钢材、焊条、轴承等国内外规格对照表。

第二十五条 化工装置的总体试车方案和化工投料试车方案,应经建设(生产)单位或试车领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余各种试车方案、培训教材、技术资料等,应经建设(生产)单位或试车领导机构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

第五节 安全准备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保证化工工程建设、生产准备和试车期间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二十七条 化工装置试车之前,建设(生产)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试车期间,还应根据需要增加安全管理人员,满足安全试车需要。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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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生产)单位要充分收集和整理汇编国内外有关安全技术资料和事故案例,本企业化工装置的安全、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程和消防设施分布及使用资料等,明确化工装置试车前必须具备的安全条件,形成培训教材,实施针对性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 建设(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和应急操作技能。新职工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参与试车的施工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外聘保运人员等进行相应的、严格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正确佩戴、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按风险评价管理程序,运用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预先危险性分析(PHA)等方法,对各单元装置及辅助设施进行分析,辨识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和危险的区域等级,制定相应措施,编制事故应急预案。要把防泄漏、防明火、防静电、防雷击、防电器火花、防爆炸、防冻裂、防灼伤、防窒息、防震动、防违章、防误操作等,作为安全预防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大、中型化工装置以及危险性较高、工艺技术复杂的化工装置,建设(生产)单位应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系统、详细地对工艺过程和操作进行检查,对拟订的操作规程进行分析,列出引起偏差的原因、后果,以及针对这些偏差及后果应使用的安全装置,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四条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按照化工装置的规模、危险程度,依据有关标准规定,编制三级(一般为公司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应急救援预案,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配备应急救援器材,组织学习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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