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03-16 21:2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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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

学号:08205060133 08建筑电气(1)班

陈俊生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变化,同时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更是提出了新的挑战,如:如何认定网络环境下的的侵权行为,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等。本文结合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 权保护的一些问题,并浅谈一点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 网络环境;知识产权保护; 思考

前一段时间,360和腾讯因为涉及到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在网络上大打口水仗并升级为网络间的恶性竞争,一时间成为我们学生最关注的问题。刚好这学期,我们学习了《知识产权法》这门课,于是,我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了思考。

首先,什么是网络知识下的知识产权 ?根据WTO网站中的解释,知识产权是赋予人们对其精神创造的权利,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相应地,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是赋予人们对其在因特网上的精神创造物的权利。

其次,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有哪些?

1.版权及其相关权利。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因特网环境下的广义版权包括著作人身权(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指作品的复制、播放、发行、编辑等权利)和邻接权(即合法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如表演者权、音像录制者权等)。网络版权的保护对象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创造性网络表述形式,如文本、音频、图形、图象、视频、动画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 。

2.工业产权 。网络工业产权即软件智力成果如程序结构等。

3.域名。 域名(Domain Name)是企业在因特网(internet)上注册的的英文名称和地址,是企业规范的永久性电子商标,是企业通过因特网进行销售宣传的标志。

那么,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这些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如何?有哪些问题? 1.网络作品著作权、传播权屡被侵犯 。

网络作品,是指在计算机信息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作品,其中包括文字、影像、声音、图形和软件等智力成果。随着当前网络数据压缩、文件复制、传输技术的进步,多种多媒体表

现形式网络作品侵犯行为屡屡发生。例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擅自将他人数字化作品文字化处理,规避技术措施侵犯他人著作权,利用网络侵害音像制品的领接权,以及侵犯电子数据库、多媒体作品的著作权等。由于网络信息的特殊性,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阅读或下载,从而使其产权所有人受到经济损失,这就可能造成版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

2.网页链接衍生法律问题。

网页链接是网络发展的关键技术之一,使存在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联系起来,有效地实现了信息共享,方便读者的查询,同时也成为网站及商家扩大影响、进行广告宣传的有效途径。但链接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设链者很可能对被链接的材料不享有任何权利,一旦被链接的材料的权利人对不期而至的链接表示异议,纠纷就在所难免。由此引发了诸多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如链接所导致的作品被复制、传播是否属于侵权?链接是否属于未经版权人允许使公众获得作品的行为?链接是否侵犯版权人“网络传播权”?

3.域名抢注争端成为焦点问题。

例如,2001年11月关于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国网公司撤销其注册的\域名,并赔偿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

4.中国企业域名保护意识淡薄 。

我国企业曾经在海外被抢注的域名达600余件,仅浙江有40家企业的名称曾经在网上被抢注。中信、工行、野风、宝钢、海尔、中化总公司、五粮液、红塔山、长虹、505、青岛啤酒、娃哈哈、健力宝、容声、三九、海信、中华、全聚德都被抢注过,更为遗憾的是许多企业对自己的名称在网上被人抢注的事实却一无所知 。据统计,中国企业注册的通用顶级域名(com.cn)已达292323个,而持有相应域名商标权的寥寥无几 。

5.法规不健全,司法难度大 。

虽然我国近年颁布了诸如《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但至今尚无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对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纠纷,我国仍采用参照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解决争议和纠纷,这给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带来了许多挑战。

最后,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看法或建议: 1.提高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

对于被抢注的域名,可采取以下三种途径解决:

(1)如先注册方与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诉诸法庭,按法庭裁决解决争议。

(2)如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国际域名注册审批的因特网信息中心将要求先注册方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一域名,而争议域名将暂停使用,直至法庭裁决。

(3)双方协商解决,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执行 。 2.向全社会普法 。

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至社会的层面,使网络知识产权得到社会各个阶层的重视,促进民间监督组织的建立,普及网络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做好相关的咨询工作,并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有效监督。

3.完善有关法律体系,加强司法保护 。

针对网络的特点专门立法,填补原有法律漏洞,明确网上知识产权纠纷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有关责任进行重新界定,参照国际法规和惯例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诉前停止侵害措施,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适用全面赔偿原则,实现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使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能在适当的时候运用有力的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制裁不法网络侵权行为,使网络知识产权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健康轨道。

4.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从源头上着手。 5.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由于网络具有全球性,它模糊了国家之间的界限,我国英特网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与欧美等发达国家比还存在差距。我们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发达国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和做法,使我们出台的相关的法规与国际接轨。在处理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时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沟通和协调,有效打击网络知识产权侵害者,维护合法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和世界范围内的网络知识产权安全。

总之,网络的蓬勃发展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立法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政策规范和法律约束,各级相关部门应迅速适应新的形势,加强普法教育,提高知识产权所有者及社会民众对网络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同时加强国际协作,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得到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郑成思. 知识产权论. 法律出版社,1998

2、郑成思. 版权法(修订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3、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邱均平,马海群. 中美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比较研究. 中国图书馆学报,2001 5、汤珊红. 对数字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思考. 情报理论与实践,2001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ru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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