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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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国家、国电公司和江苏省有关法令、法规的要求,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条例》制定本细则。

1.2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火电厂环境保护工作是电力生产和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电力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是搞好火电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

1.3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不断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提高监督水平。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是一项生产监督活动,必须纳入生产管理的轨道,其任务是对电力建设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掌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为防治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2 监督机构与职责分工

2.1 公司环境监测站是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管理机构,在总经理、总工、环保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环保技术管理工作。

2.2 总经理的职责

2.2.1 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环境保护法令、法规及有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规定。严格贯彻环保“三同时”。

2.2.2 负责全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对国家承担法律责任。分管环境保护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应在总经理的委托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2.2.3 定期召开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全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规划,积极听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2.3 环境保护专职的职责

2.3.1 在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国信公司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监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3.2 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3.3 负责组织本单位环境监测、污染的调查、环境治理工作及监督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 2.3.4 参与各项环保工程方案的制定、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执行。

2.3.5 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和投运须经环保专职的签字认可。 2.3.6 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编写事故报告。

2.3.7 按照《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要求,监督和指导环境监测“三级站”的日常工作

2.3.8监督环保工程及粉煤灰(渣)综合利用等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3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范围 3.1 各种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 3.2 烟尘排放及烟气处理设施。 3.3 各种噪声治理装置。 3.4 灰(渣)场的管理。 3.5 粉煤灰(渣)的综合利用。 3.6 公司区域内绿化。 4 环境监测的监督

4.1烟尘(气)监测的监督

4.1.1 烟尘(气)排放的监测工作应根据国家有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4.1.2 烟尘(气)监测工作的监测周期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

4.1.2.1 每年对所有锅炉的烟尘(气)排放情况进行测试,作为环境管理、排污申报、排污缴费及环境保护统计等多项工作的依据。主要的测试项目有:烟气量、烟尘浓度、二氧化硫浓度和过剩空气系数等;

4.1.2.2 锅炉大修后需要对烟气特性参数和除尘器的主要性能参数进行测试,以检查大修效果;

4.1.2.3 除尘器改造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除尘器性能验收试验。 4.1.3 烟尘(气)监测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4.1.3.1 测量位置的选择与测点的布置应按《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写组编写的《燃煤电厂锅炉烟尘监测采样位置与采样点数的有关说明》进行;

4.1.3.2 进行烟尘(气)监测之前,应编写较为详细的试验大纲分送给与试验相关的各个生产部门;

4.1.3.3 测试期间锅炉燃用煤种和运行工况需调节稳定,锅炉负荷不得低于90%,锅炉也不得进行吹灰,排污和打焦等工序。

4.1.4 除尘器大修后的监测试验,应将监测结果与大修质量挂钩,综合评价大修前后除尘器的性能参数的变化情况。

4.2 废水水质监测的监督

4.2.1 采样点的设置:排污申报的废水采样点为电厂外排的废水排放口,考核废水处理设施的采样点为公司区域内各废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4.2.2 采样方法、采样容器、采样量、采样周期及监测项目参照《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 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采用国家环保局主编的《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中规定的分析方法。

4.3 噪声监测的监督

4.3.1 按《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进行厂界,生产区及生活区噪声和重点噪声源的噪声监测工作。

4.3.2 测量周期、测量仪器、测点设置及测量结果的数据处理均按《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国家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

4.3.3 必须对所有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审核。若外排污染物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必须尽快查明原因,并处理。

4.3.4 江苏省电力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电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业务工作进行考核,电厂环境监测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5 环保设备的监督 5.1 电除尘器的技术监督

5.1.1 电除尘器即是环境保护设备,又是生产设备,执行电除尘器技术监督是为了保证电除尘器的安全、高效和稳定运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人员应对电除尘器的安装、检修、运行和管理各方面的工作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对电除尘器的运行、检修和管理进行监督;

5.1.2 电除尘器的技术指标考核

序号 1 指标名称 能 耗 进行 标准数值 按整流变压器设计参数2 3 4 5 6 7 8 平均场强 平均板电流密度 电场投用率 冲灰水量 除尘效率 除尘器漏风率 除尘器阻力 ≥3KV/cm ≥0.4mA/m2㎡ ≥90% 按设计值进行 ≥98% ≤5% ≤295Pa

5.1.3 电除尘器辅助设备投用可靠性考核(正常/不正常)所有人孔门和绝缘小室的安全联锁装置;灰斗、绝缘小室和电缆引入室的加热系统;电极及电流分布板的振打系统;排灰系统;在控制柜上能进行电场启停操作;在控制柜上能进行电场的手动紧急跳闸操作;整流变压器过电流和过电压保护的可靠性;整流变压器油温报警和跳闸的可靠性。

5.1.4 电除尘器的管理制度考核(有/无)

应有设备台帐和备品备件记录;大小修计划和检修情况记录、设备运行情况、故障分析和消缺记录;人员培训台帐;事故假想与演习记录。

5.1.5 电除尘器安装调试过程中的技术监督

根据《电除尘器施工工艺导则》、《燃煤电厂电除尘器通用技术条件》和电除尘器制造厂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对电除尘器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全过程进行技术监督,并对电除尘器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评价与验收。

5.3 废污水处理设备的技术监督

5.3.1 冲灰水系统:闭路循环系统:预处理池、回水池应正常运行,采用有效的防垢措施,控制水灰比在设计指标范围内,灰水闭路循环系统的主要考核指标有:闭路循环系统的投运率、

灰水的回收利用量、回收率、闭路循环设备的运行状况、闭路循环系统运行费用。

5.3.2 生产区工业废水

5.3.2.1 含油污水处理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将生产内各类油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 5.3.2.2 机炉大修及各类机械设备的洗涤水,均应进行适当的处理后达标排放; 5.3.2.3 化学废水应在进行充分的中和处理后,PH值达标排放;

5.3.2.4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在新、改、扩建的电厂中应做到环保“三同时”,并保持正常运行,保证处理效率达到设计和排放要求;

5.3.2.5 化学清洗和停炉保护等临时性排水应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后排放。 5.4 灰场及灰池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做到不决坝,不跑灰,外排水悬浮物应达标。灰场不造成二次污染,已停运的灰场应尽可能进行复耕和表面固化处理。

5.5 噪声治理设备的监督

定期对有关设备的消音隔声装置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投用。 5.6 其他环保设备的监督

5.6.1 粉煤灰(渣)综合利用设备

监督粉煤灰(渣)综合利用设备的使用状况,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其进行改造; 5.6.2 脱水仓和捞渣池系统

监督脱水仓和捞渣池系统的设备运行状况与投用情况。 5.6.3 干灰设施

监督干灰设施的设备运行状况与投用情况。 6 粉煤灰(渣)综合利用的监督

6.1 粉煤灰(渣)综合利用工作的监督目的是提高粉煤灰(渣)综合利用量和利

用率。主要内容有:

6.1.1 监督粉煤灰(渣)综合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严格审核用灰量。

6.1.2 定期检查粉煤灰(渣)综合利用的日清单和月报表,掌握年度计划的完成进度和费用收支情况,建立大用户档案。

6.1.3 粉煤灰(渣)综合利用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粉煤灰(渣)的综合利用量和利用率,灰贴的使用。

7 公司区域内绿化工作的监督

建立公司区域内可绿化面积的档案,合理制定绿化工作台计划,公司区域内的绿化率是本项工作台的考核指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rl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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