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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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法治的含义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 (一)存有 “良法”是前提。

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因为人们可以遵

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订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2]正确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人们应该遵从;蜕变了的政体制订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恶法,恶法非法。这样,良法正是通过正确的政体制订出来,以“使人们能够有最善良的行为和最快乐的生活。” (二)“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 “法律至上”也是我们目前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良法原则与法律至上原则是构成法治的基本要素。

二、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很明确地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并对这一论断作了全面深刻的论证。

1、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2、法律不会在统治中加入偏向。“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

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3、集体的智慧胜过一人的智慧。

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无限的,而一个人的认知能力则是有限的,众人的智慧总会优于一个人的智慧,“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席;相似地,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因此,将众人的智慧成果转化为法律规则,用以治理国家、社会,能够较少发生错误。

4、法治不易于腐败,一人之治易于腐败。

大泽水多而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在邦国(国家)之中,自然而平等的人,人人具有同等的价值,应当配给同等权利。在平等的基础上“轮番为治”就是主张以法为治。

5、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也实属困难.如果实行一个之治,必然造成独理万机的局面,因为人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全面管理国家事务,而应由多数人执政。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并不否定人的智虑的作用。并不否认现实中有些人的才智较为杰出,也不否认才智杰出者更有资格执掌公共权力。但是,这并等于说才智杰出者不会犯错误。“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人治),这总得限制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即“运用其智虑”的权力)成为法律

监护官的权力。”

三、法治的实现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抓住立法和守法这两个基本的环节。立法的好坏决定法律是否优良及其优良的程度,是法律能被普遍遵从的先决条件;而守法则直接决定法治的成败。“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如果立法和守治均达成法治的要求,法治就将因内在于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而成为人们普遍的价值准则和行为方式,法治社会也就由理想转变为现实。

在立法上,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之一。立法者应当制定良法。制定良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良法必须是以城邦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这与他的政体观是相呼应的。第二,良法应适合于不同的政体。第三,良法必须是能够久远维护合理政体的法律。立法应当考虑国境大小和人口多少的因素。立法者还应当注意法律的修改,“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善。”

在司法方面,指出应健全司法机构。加强执法以维护各方利益。 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以法为据”。具体体现为:第一,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必须以法为据;第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周详的时候,执法者应该根据“法意”(法的本来精神)来公正的处理;第三,审议和裁断不应依靠个人的智慧,而应该依靠民众,通过公民大会的形式来进行。

在守法方面,他认为守法是法治的关键。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般

意义上讲,正义等同于守法。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他既强调统治者守法的重要性,也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他认为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法律要有实效,全靠民众服从。他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十分深刻,他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这种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的思想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笔者评论: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要件之一。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也是法律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洛克、孟德斯鸠等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与自由并不对立的思想。不过亚里士多德主要指出的是法律为自由确定范围。自由不是无限的,自由只是在法律范围内任意行动。后来的思想家们在此基础上做了更大的扩展。西塞罗指出了自由是法律的目的,他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马克思也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以确立和保障人的基本人身、政治自由(权利)为目的,已经被认为是法治国家的一条基本的原则。

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首先,立良法是法治的前提.良好的法律本身具有正义性,稳定性和明确性。因此,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我们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中国最优良的政体,制定和认可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权力应在法律之

下,中国历来有法律而无法治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法律在权力之下,这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最大障碍。这就需要我们做到使人民知法、懂法,并且正确引导他们凡事以法律为行动准则,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做到“有法必依”。再次,司法独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实现法治。中国从古到今一直没有摆脱专制和人治的束缚,“特权”现象存在,严重阻碍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法制建设受到挑战。最后,倡导在全社会的守法,法律应成为人们的普遍信仰。这便需要培养公民的言行,提高公民的守法思想意识和守法的主动性。

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多年前就影响世界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也是影响巨大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立法、法制教育等思想都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很大启示。在这些启示的指导下,中国在立法、守法,法学教育等诸多方面加强完善机制,促进中国的法制建设,早日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

参考文献

[1]赵峰:《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评述》,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2000年8月,第2卷第3期。

[2]姜丽,许仲举:《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析》,榆林学院学报,2009年5月,第19卷第3期。

[3]李娟:《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研究》,辽宁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5月。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

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徐爱国、李桂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r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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