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2004.6.25)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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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 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 送审稿
)温 州 市 规 划 局
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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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章 建 筑
第一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二节 建筑间距 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 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 第五节 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六节 其 它 第四章 配套设施 第五章 城市道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城市道路系统 第三节 道路红线宽度 第四节 平交路口
第五节 立体交叉口用地控制 第六节 交通设施 第六章 城市管线 第七章 城市绿地 第八章 附 则
附图一 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分区示意图 附录一 名词用语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建筑间距图示 附录四 建筑离界距离图示
附录五 温州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附录六 有关建设工程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对应说明
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为了加强温州市(下简称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1.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3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尚无经过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涉及本规定内容的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2.1条 为了确保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城市功能有效发挥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对本市城市用地进行管制分类。
第2.2条 本市城市用地管制分类按使用性质的公共与非公共属性分为保护用地、控制用地、指定用途用地、一般用途用地四大类二十九小类。各类用地的代号和含义以及相应的国标代号如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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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地 分 类 表2-1
序号 用地类别及代号 1-1 1-2 1-3 1-4 1-5 1-6 2-1 文物古迹用地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水域 耕地 园地、林地 道路广场用地 国 标 代 号 C7 内容与含义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保护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古迹等的用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G1、S22 域)及以绿化为主的公共活动广场 提供花草苗木的园地以及用于保护环境而留设的防护林地、G2 绿地或其他绿色空间 江、河、湖、海、水库、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E1 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3、E4、果园、茶园等园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E5 S1、S21 S3 T U E7 E8 C1 C3 C4 C5 C6 D C9 R1 R2 城市的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用地,包括交叉口用地和交通性广场用地以及以硬地面为主的公共活动广场 公共使用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库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的线路站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卫设施、殡葬设施用地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列入城市公园的山头 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及相关区域 2-2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2 2-3 对外交通用地 控制用地 2-4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2-5 2-6 3-1 3-2 3-3 指定3-4 用途3-5 用地 3-6 山地 湿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特殊用地 国家机关、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13 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图书展览、配套建设的文14 化活动中心等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和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15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急救设施等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外事用地,监狱、劳改场所,安全保卫部门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 3-7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4-1 4-2 4-3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4 E61 以建制镇住宅为主的用地 E62、E63、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除村镇居住用地外的生产和生活的4-4 村镇建设用地 E69 各类建设用地 一般商业娱乐服务金融 除独立地段的农贸、小商品、工业品及综合的市场用地之外C21-C25 用途4-5 用地 的商业、娱乐金融业、服务业和旅馆业和商务办公用地 用地 4-6 市场用地 C26 独立地段的农贸、小商品、工业品及综合的市场用地 4-7 4-8 4-9 4-10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M1 M2 M3 W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对环境有一定影响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对环境有严重影响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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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保护用地、控制用地是为保障城市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与必须留设的公共保留地,包括为城市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公用性基础设施用地,为城市历史文化所必需的公共性保护用地,保障城市生态环境的公益性绿化用地。对保护用地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指定用途和一般用途用地是除公共保留地之外的城市其它产业活动和居住活动用地。 第2.4条:建筑物(设施)依其使用性质分为三十类,序号及含义如表2-2。
建筑物(设施)分类 表2-2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类别 园林建筑及小品 低层住宅 多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 高层住宅 宿舍 基础教育设施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小型文化体育设施 小型卫生设施 小型公用设施 社区管理设施 商业服务金融设施 大中型交易批发市场 文化设施 娱乐设施 体育设施 卫生设施 教育设施 科研设计设施 行政办公设施 社会停车场(库) 对外交通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 一类工厂 二类工厂 三类工厂 普通仓库 危险品仓库 老人公寓 内容与含义 园林绿地中有造景作用同时供人游览、观赏、体育的小型建筑及城市雕塑等小品 1-3层的住宅 4-6层的住宅 7-9层的住宅 大于等于10层的住宅(100米以下) 集体宿舍 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小百货、饮食、浴室、储蓄所、邮政所等市场 小型文化活动和体育设施,文化站、活动室等 小型卫生设施,门诊所、卫生院等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水泵房、燃气调压站、配电房、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 居委会、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等 商场、餐厅、旅馆、商店、金融机构、商务办公楼、期货市场等商业贸易设施 工业品、农副产品、综合性市场、小商品市场等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 文化宫、青少年宫、影剧院、音乐厅、俱乐部、活动中心等 体育场馆等 医院、防疫站等 大学、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电视大学、培训中心等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设施等 行政、党派和团体机构等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管道运输等对外交通运输线路、站场及附属设施 加油站、给水、排水、供电、燃气、邮政、通讯、消防、环境卫生、城市交通等设施 对环境无影响的工厂 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工厂 除危险品仓库以外的其他仓库 储存危险品的仓库 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住宅(含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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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各类用地与各组建筑物(设施)的适建规定为表2-3。凡表中未列入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核定。
用 地 适 建 规 定 表2-3
保护用地 土地 类别 建筑 设施 组别 文物古迹用地 生产防护绿地 道路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控制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指定用途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一般用途用地 其它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一市类场工用业地 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公共绿地 市教政行文医育山 湿 公政化体疗科 用 办设育卫研设公施用生设 施用用地 用计地 地 用地 地 地 用地 地 仓储用地 1-1 1-2 1-3 2-1 2-2 2-3 2-4 2-5 2-6 3-1 3-2 3-3 3-4 3-5 4-1 4-2 4-5 4-6 4-7 4-8 4-9 4-10 1 园林建筑及小品 2 3 4 5 6 7 低层住宅 多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 高层住宅 宿舍 基础教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 ○ ○ ○ ○ 9 小型文化体育设施 ○ ○ ○ 10 小型卫生设施 ○ 11 小型公用设施 △ ○ ○ ○ ○ ○ ○ 12 社区管理设施 △ ○ ○ ○ ○ ○ ○ 13 商业服务金融设施 ○ 14 市场 15 文化设施 16 娱乐设施 ○ 17 体育设施 18 卫生设施 19 教育设施 20 科研设计设施 21 行政办公设施 22 社会停车场库 23 对外交通设施 24 市政公用设施 25 一类工厂 26 二类工厂 27 三类工厂 28 普通仓库 29 危险品仓库 30 老人公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允许,○表示需经审核后允许,△表示一般不允许或经市人民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批后允许,空格为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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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红线、紫线、蓝线、绿线、黑线用地必须按各自的有关规定严格保护。
第三章 建 筑
第一节 建筑容量
第3.1.1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3.1.2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或分区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应按本规定表3-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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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3-1 区位 建 筑 建筑 类 容量 型 低层独立式住宅 其它低层住宅 居住建筑 一般办公 建 筑 旅 馆 商业建筑 商 办 综合楼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 普通仓库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D % 36 28 25 35 30 40 38 55 40 40 40 FAR 1.6 2.5 3.8 2.5 6.5 2.4 5.0 3.0 5.0 2.0 4.0 D % 18 25 32 25 22 33 30 38 35 45 35 35 30 40 45 40 38 FAR 0.30 0.7 1.5 2.3 3.5 2.3 5.5 2.3 4.8 2.8 6.0 2.0 4.5 ≥1.2 1.2 1.8 3.0 D % 16 25 30 24 22 30 28 35 33 40 35 35 30 40 40 35 30 FAR 0.3 0.7 1.4 2.1 3.5 2.1 5.0 2.0 4.5 2.5 5.0 2.0 4.5 ≥1.2 1.6 3.0 3.5 旧城区 核心城区 规划区
注: 1、旧城区范围:车站大道——锦绣路——过境路、广化路——瓯江以内。
核心城区范围:旧城区以外,中兴大道——瓯海大道——翠薇大道——瓯江以内。 规 划 区:指核心城区以外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确定的城市规
划区以内。
2、本表规定的指标除指出以外均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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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容积率计算见附录二-2 4、区位见附图-1
5、学校、体育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6、特殊地区——古城,按历史文化名城规划执行
第二节 建筑间距
第3.2.1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
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3.2.2条 住宅间距
(一)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首先必须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符合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本市标准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旧城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二)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住宅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1、平行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朝向为南北向的,核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12米。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10米。
朝向为东西向的,核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10米。旧城0.9倍,且不小于9米。
低层独立式住宅和低层独立式住宅之日照间距,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0倍,且不小于12米。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南北向的间距,核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其最小值为9米。旧城不应小于0.8倍,最小值为8米。
东西向的间距,核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值为9米。旧城区不应小于0.7倍,且最小值为8米。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等于大于16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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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南北向的,当南向为塔式高层(面宽小于32m)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3倍加12m,且最小值核心城区、规划区为30米,旧城区为24米。南向为板式高层(面宽大于等于32m)时,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加12m,且最小值核心城区规划区为27m,旧城区为22m。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最小值为24米。 5、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高层住宅与其东(西)侧多、低层住宅的间距不小于24米。
塔式(面宽小于32m)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高层住宅建筑高度的0.33倍加低多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核心城区、规划区为30米,旧城区为24米;板式(面宽大于、等于32m)住宅位于低多层住宅南侧时,其间距不应小于高层住宅高度的0.5倍加低多层住宅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核心城区规划区为30m,旧城区为24m。
高层住宅位于低、多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旧城区、核心城区、规划区均不应小于低、多层住宅建筑高度的0.5倍加12m,且最小值不小于13米。
6、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住宅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20米;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住宅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8米;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20米。 8、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当两幢住宅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三)住宅山墙间距
多、低层住宅的山墙间距应大于等于6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或通道要求控制。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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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宅山墙设置阳台的,住宅南沿墙设置阳台连续三个以上的,住宅外墙设置阳台,凸出物累计长度超过建筑外墙边长二分之一的,建筑间距从阳台或凸出物的外沿计算。
(五)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且该裙房为停车用房时,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第3.2.3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3.2.4条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侧时,两者之间的间距按住宅间距控制。
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
第3.3.1条 建筑物退离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除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外还须符合本章规定。
第3.3.2条 建筑退道路红线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交通要求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表3-3控制。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及交叉口的最小距离
表3-3 红 线 后 退 类 别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后退交叉口的最小距离 (按较窄道路控制)(m) 低、多层建筑 3 5 8 10 高层建筑 8 10 15 20 距 宽 离 度 (m) 低、多层建筑 2 5 8 10 高层建筑 4 8 12 15 12(含12)以下 12—20(含20) >20—40(含40) >40 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按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退距离等同较窄路的后退距离。异形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由规划设计另行确定。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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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类别 居住建筑 30 18 非居住建筑 多层 15 10 高层 20 15 高架 匝道
(二)在房屋密集地区建高架桥,房屋与高架桥外侧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宜设隔音板。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按表3-4控制:
(三)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宾馆、体育场、展览馆、大型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还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四)沿街建筑因市容及环境景观等需要,可外挑阳台、雨蓬、招牌、灯饰,但建筑物任何部位垂直投影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外悬净高在消防通道处不得小于4米,其余部位不得小于3米。
(五)建筑物沿城市道路的围墙、基础、化粪池、净化池、地下油罐、地下水池,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投影、附属设施等不得压、越道路红线。
(六)围墙、大门后退
除特殊要求外,围墙中心线后退30米以上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后退30米以下道路不小于1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界外是耕地时,围墙中心线后退地界不小于1米。
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米以上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后退其它等级道路不小于1米,并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第3.3.3条 建筑后退铁路线: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时,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
铁
路
设
施
除
外
)
侧铁路中心线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3.3.4条 建筑后退公路:沿高速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高速公路中心线不得小于75米;沿国道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国道边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沿省道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省道边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沿县、乡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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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线距离不得小于5~10米。
第3.3.5条 建筑退离用地红线: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3-6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间距。
(二)当界外是居住建筑和北侧是居住用地时,除按表3-6控制外,还须同时符合第二章建筑间距和附录二日照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本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表3-6 离 界 建 筑 居住建筑 类 别 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北18 南12 4.5 4.5 14 最小间距(m) 3 5 12 按消防间距控制 6.5 距 离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旧城区 核心城区规划区 0.55 最小间距(m) 旧城区 5 核心城区规划区 建 筑 朝 向 低层 主要朝向 (见附录四) 0.5 多层 高层 低层 次要朝向 (见附录四) 0.4 多层 高层 0.2 0.45 4.0 北:L>32m时0.5 L≤32m时0.33 南:12m 北12 南12 4.0 - 0.2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0.7倍控制。 3、L:高层居住建筑面宽。
第3.3.6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于3米。
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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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条 建筑的高度、面宽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节规定。
第3.4.2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街一般建筑物高度(H)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街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街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街建筑的后退距离。
(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
(四)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根据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廊线要求决定。
(五)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前后道路临接广场、河、湖等,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湖等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3.4.3条 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沿街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长度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二)沿街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第3.4.4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台电、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3.4.5条 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3.0米,不应高于3.6米,层高超过3.6米的,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层高超过4米的,按2倍计。坡顶层视具体情况核定。
第3.4.6条 工业建筑有工艺要求的,层高按其工艺要求确定,其它厂房层高高于等于8米者,以2倍建筑面积计。
第3.4.7条 办公楼层高不应超过4米,超过的按1.5倍建筑面积计,低层进厅不受此限制。
第3.4.8条 新建住宅小区,不宜超过18层。核心城区以外地区,提倡建9层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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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配电梯的高层住宅。
第五节 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3.5.1条 各类建筑基地的绿地和绿地率应符合《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规划报批时要有专门的绿化规划布置图和绿地率计算书。
第3.5.2条 居住区绿地面积不应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和公共文化设施绿地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其他类的绿地不应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0%。
第3.5.3条 一个街区内的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3.5.4条 公共绿地内硬地面积不宜大于总绿地面积的20%。
第3.5.5条 位于核心城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地下室顶板面、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系数如表3-7:
表3-7 离地高度(m) 覆土厚度(m) 每平方米折算系数(%) <0.3 0.5~1 60 >1 80 0.3~1.5 0.5~1 50 >1 70 >1.5 0.5~1 40 >1 60 第3.5.6条 建筑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必须严格保护,在距树冠垂直投影外5m范围内严禁建设任何建、构筑物。
第六节 其 它
第3.6.1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用地:500m2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1000m2 (三)高层居住建筑用地:2000m2 (四)高层公共建筑用地3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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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危房修建、改造。
第3.6.2条 住宅裙房商业用途的限定:
(一)旧城区以外地区的住宅裙房中不宜设置菜市场。 (二)住宅底层或裙房中不宜设置餐饮与娱乐用房。
第3.6.3条 新建多、低层、中高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面。城市干道及重要商业街两侧沿街住宅不得设置非封闭外挑式阳台。
新建建筑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推行水、电、燃气数据户外或远程采集。
第四章 公共配套设施
第4.1条 市级、区级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确定。
第4.2条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建设要配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商业服务(含金融邮电)和行政管理等七类公共服务设施。
第4.3条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一般按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三级规模配置,也可根据选用的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第4.4条 配套公共设施项目内容和规模按表4-1执行。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4-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本级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三者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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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表4-1 类 别 教 育 设 施 1 序 号 一般规模(㎡/处)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寄 宿 制 高 中 60班 18班 普 2 通 高 中 24班 30班 36班 18班 3 初 中 30班 12000~14300 22500~27000 4~5 24班 60000~66000 7650~9450 10200~12600 12800~15800 15300~18900 7200~8550 9600~11400 96000~100000 16200~18900 21600~25200 27000~31500 32400~37800 13500~16200 18000~21600 <3.5 3.5~4.5 4.5~5.5 5.5~6.5 <3 3~4 48班 48000~52800 76800~84000 36班 36000~39600 用地面积 57600~63000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级别 配置规定 居住 地区 用地面积为32~35㎡/座,建筑面积为20~22㎡/座。 ● 用地面积为18~21㎡/座,建筑面积为8.5~10.5㎡/座。 建筑面积为8~9.5㎡/座,占地面积为15~18㎡/座。 ● ○ ○ 居住 区 居住 小区 备 注 --15 续表4-1 类 序 别 号 一般规模(㎡/处)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级别 配置规定 居住 地区 居住 区 居住 小区 备 注 36班 14400~17100 27000~32400 5~6 九 -1627班 36班 45班 54班 18班 10800~12200 14400~16200 18000~20300 21600~24300 5300~6100 7000~8100 20200~23000 27000~30600 33700~38300 40500~45900 11300~13700 15000~18300 <1.5 1.5~2 2~3 3~3.5 <1.5 1.5~2 用地面积为15~17㎡/座,建筑面积为8~9㎡/座。 ○ ○ 年 一 4 贯 制 学 校 - 小 5 学 30班 8800~10100 18900~23000 2~2.5 24班 用地面积为14~17㎡/座,建筑面积为6.5~7.5㎡/座。 ● 续表4-1 类 序 别 号 一般规模(㎡/处)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级别 配置规定 居住 地区 居住 区 居住 小区 备 注 36班 10500~12200 22600~27500 2.5~3 --17 6班 1600~2000 1800~2100 <0.7 用地面积9班 2400~3000 2700~3200 0.7~1 为10~12㎡/座,建筑面积12班 3200~3900 3600~4300 1~1.5 为9~11㎡/座。 18班 4800~5800 5400~6500 1.5~2 幼 6 儿 园 ●
续表4-1 类 别 医疗卫生设施 8 门诊部 200~3000 3~5 9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1~2 7 综 合 医 院 800床 40000~48000 64000~93600 15~20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和常见病诊疗等工作。 500床 25000~30000 40000~58500 10~12 200床 10000~12000 16000~24000 4~6 用地面积80~1.7m2/床,建筑面积50~60m2/床。 序 号 一般规模(㎡/处)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级别 配置规定 居住 地区 ● 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宜优先设置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基层卫生医疗设施等。对于市级或区级医院而言,宜配建800床或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医院。 居住 区 ○ 居住 小区 备 注 --在设置有大型综合医院的居住区内不宜单独设置门诊部。 18 文化娱乐设施 ● 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并应专门设置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宜设置多功能厅、展览厅、电脑室等。 10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 居住区级文化设施2500~6000 4~6 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1m2。 续表4-1 类 序 别 号 一般规模(㎡/处)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级别 配置规定 居住 地区 11 社区文化娱乐中心 1500~3000 1~2 居住 区 ○ 居住 小区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12 综合体育活 动中心 12000~18000 4~6 ● 备 注 体育设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 --施 19 13 游泳池 200~300 2000~3000 4~6 ○ 宜与体育活动中心或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合设。 14 社区体育活 动场地 200~1500 1500~3000 3000~6000 <0.5 0.5~1 1~2 居住小区级体育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3m2。 ○ 社会福利 15 敬老院 3000~6000 4000~6000 建筑面积15~20 m2/床,用地面积25~30m2/床。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 敬老院每处容纳200~300床。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宜结合住宅区绿地或社区文化娱乐中心,设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儿童活动场所等设施,条件许可还宜设置游泳池、排球场等。 续表4-1
一般规模(㎡/处) 类 别 序 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规定 居住 地区 ● 16 街道办事处 1500 10~12 配置级别 居住 区 居住 小区 街道办事处宜独立占地,且与社区服务中心组合设置 社区居委会包括办公室、服务站、文体活动17 社区居委会 140~230 0.5~0.7 ● 室,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18 社区服务中心 1500~2000 10~12 ● 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 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19 派出所 2500~3000 2000~2500 10~12 ● 宜具体结合公安系统内部的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进行选址。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备 注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20 商业设施 21 居住区级商业设施 4~6 社区警务室 10~20 0.5~0.7 -20- ○ ○ ○ 建筑面积400~500㎡/千人 宜相对集中布局,独立设置。 若设置于建筑物底层,应有独立出入口。 续表4-1
一般规模(㎡/处) 类 序 项目名称 别 号 居住小区级商业设施 2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居住 居住 居住 地区 1~2 建筑面积450~550㎡/千人 市 区 小区 ○ 布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备 注 低程度,宜设置于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餐饮店宜集中布置,不应设于多层住宅底层。 社区肉菜市场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社区内菜市场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0~1500㎡。 邮政支局宜独立占地,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政公用设施 23 邮政支局 1500 2000 ● 24 邮政所 标准普通消防站 25 小型普通消防站 陆上特勤消防站 26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100~150 ● ○ ○ ○ ● 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 别。 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服务半径宜为1~3km。 每0.1~1 k㎡应设一处垃圾收集站 且独立占地,并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0m的隐蔽地段,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21 1700~3600 2400~4500 350~1000 400~1400 3000~4000 4000~5200 100~200 30~50 1000~1500 100~150 27 垃圾收集站 28 再生资源回收站 800~1200 1000~1500 ○ 续表4-1 一般规模(㎡/处) 类 别 序 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规定 居住 地区 30~100 ○ 配置级别 居住 区 居住 小区 宜与垃圾收集站或基层环卫管理机构组合设置。 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40~80 60~80 1~2 ●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m,周围宜设绿化带。 供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31 环卫工人作息站 7~20 1~2 ○ 工具等。 休息场所视具体情况宜与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设置在一起。 备 注 29 再生资源回收点 30 公共厕所 --22
注:①市政公用设施除表4-1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管线等配置标准见第五章、第六章。
②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第4.5条:在旧城区的外地区建设居住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应按表4-1标准执行,在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由于用地条件限制,可酌情减小配套规模。
第五章 城市道路交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各级道路必须成系统,必须结合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必须优先考虑公交路线布设,必须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必须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条件,必须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要求。道路平面走向应考虑保护古树、名木、历史遗存,应与河道水系协调,应考虑竖向设计,宜与重要地物对景,应避免填河。
第5.1.2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市政工程项目;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各类大型市场;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两侧、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繁忙等地区,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或者配建停车泊位大于100个的建筑,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审批。
第5.1.3条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的住宅区以及用地规模10公顷(含10公顷)以上、交通影响较大的项目,应进行交通专项规划设计。
第5.1.4条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筑工程,应根据外部市政条件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还必须进行竖向设计。
第5.1.5条 道路分类与分级
本市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大类。
各类道路按照其功能、区位、特殊限制条件及设计交通量等进行细分。快速路分为Ⅰ,Ⅱ级,Ⅰ级为全封闭形式,Ⅱ级为半封闭形式;主干路、次干路分为Ⅰ,Ⅱ级,Ⅰ级适用于核心城区以外地区,Ⅱ级适用于核心城区;支路分为Ⅰ,Ⅱ,Ⅲ,Ⅳ级,Ⅰ级为交通性支路,Ⅱ级为机动车通行、自行车优先支路,Ⅲ级为非机动车专用路或步行道,Ⅳ级为历史街区保护街巷。
第5.1.6条 道路建筑限界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最小净高必须符合表5-3的规定。顶角抹角高度应为50cm;顶角抹角宽度非机动车道应为50cm,机动车道同外车道侧向净宽。建筑限界内严禁有任何物体侵入,最小净高按表5-3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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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建筑限界最小净高 表5-3
车行道路种类 行驶车辆种类 最小净高(m) 各种汽车 4.5 机动车 无轨电车 5.0 非机动车 有轨电车 自行车、行人 其它非机动车 5.5 2.5 3.5 第5.1.8条 新建城市道路和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第二节 城市道路系统
第5.2.1条 本市城市道路面积率规划指标宜大于20%。
第5.2.2条 本市道路网密度规划指标不应小于6.0km/km2,道路网规划应注重提高次干路,尤其是支路的网络密度。干路网密度指标规划应达到2.5-3.0km/km2。
第5.2.3条 本市各类各级道路规划设计应符合表5-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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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技术规定 表5-1
道路类 (级)别 措施名称 及指标 道路网密度(km/km2) 路段双向机动车道条数 断面形式 Ⅰ Ⅱ Ⅰ Ⅱ Ⅰ Ⅱ Ⅰ Ⅱ Ⅲ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0.4~0.5 0.8~1.2 1.2~1.4 3~4 6、8 4、6 6、8 4、6 4、6 4 2、4 1、2 单幅路 0 双幅路、四幅路 根据相交道路级双、三、四幅路 单、双、三幅路 交叉口要求 别进行立交规划设计 主干路、次干路、交通性支路之间的交叉口必须渠化 道路相交要求 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娄量应严格控制,支路不能与快速路直接相交,并且路网节点只允许相邻两类或同类道路相交。 机动车交通(远期目标非机动车交通禁行) 非机动车交公交、非机动车 通为主、机动车交通为辅 行人、非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 主要服务对象 (非机动车交通 禁行) 机动车交通为主,非机动车交通为辅 快速路禁止两侧用地直接接口;主干路两侧应严格控制建筑出道路两侧用地开口 入口,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缘石断口位置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60米。 两侧分隔带的不连续中央分隔带,两分隔设施 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应≥400米 对穿断口间距宜不小于200米,对穿断口间距宜不小于300米,开口长度宜为10~15米 路边停车 禁止 禁止 禁止 非高峰时间可以 两侧分隔带的不对穿断口间距宜不小于150米,对穿断口间距宜不小于200米 次干路、支路两侧可设置建筑物出入口,可为道路两侧用地提供直接服务功能 公交服务 公交站按港湾设置 公交优先、公交站按港湾设置 公交优先、道路两侧应设公交站及出租车站 满足公交线路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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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道路红线宽度
第5.3.1条 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可按表5-4的规定确定。
各类道路路段红线宽度推荐标准及断面几何尺寸 表5-4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Ⅰ Ⅱ Ⅰ Ⅱ Ⅰ Ⅱ Ⅰ Ⅱ Ⅲ 道路类别 道路级别 红线宽度40~56 40~56 50~80 38~44 33~36 28~30 16~24 12~16 <12 (m) 注:表中所列道路红线宽度(主干路Ⅰ级除外)是指满足道路交通服务功能所需尺寸,并 未包含特别加宽的道路绿化带宽度。
第四节 平交路口
干路交叉口必须根据交通组织、交通流特征及相交道路断面形式等进行渠化规划设计;近期无法进行渠化的应控制交叉口用地。 第5.4.1条 交叉口红线
交叉口转角处的红线宜做成圆曲线,各级道路红线右转弯推荐半径见表5-5。
交叉口红线右转弯推荐半径 表5-5
道路等级 交叉口红线右转弯控制半径(m) 主干路 >50 次干路 >30 支路 >15 注:1、道路等级:干路与干路相交取较高一级;支路与任何道路相交取支路。
2、交叉口相交道路交角<60°时,锐角红线半径标准可适当降低,钝角红线半径标准可适当提高。
3、该交叉口红线右转弯半径为控制交叉口用地设置;相交道路的转弯缘石半径,应以低一级道路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推荐缘石半径为准,尽量减小交叉口的车辆游荡范围。
第5.4.2条 平交路口渠化规划设计
(一)道路交叉口通行能力必须与路段通行能力相协调。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一般不少于五车道,困难时可为四车道;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时,进口时应保障至少有三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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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渠化交叉口相交道路每边应展宽4~10米。交叉口进口道车道宽度推荐值宜为3.5米,一般最小值应为3.0米,极限最小值宜为2.7米。
(三)进口展宽段(不包括过渡段),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红线转弯半径的端点向后延伸,渠化段长度宜为60~70米。交叉口渠化过渡段长度宜为30~40米。
(四)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红线转弯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50~60米。当干路出口车道条数小于3条时,出口道应展宽4m。
第五节 立体交叉口用地控制
第5.5.1条 立体交叉口要预留用地,用地规模为: (一)十字交叉口:一般约17公顷。 (二)T形交叉口:一般约8公顷。 (三)X形交叉口:一般约15顷。
第六节 交通设施
第5.6.1条 本市住宅和常用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指标按表5-6执行,其余工程设施停车配建指标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划》执行。
住宅停车配建指标 表5-6 平均每户(套)建筑面积 ≥200m2或别墅 120 m2≤平均户建筑面积<200 m2 100 m2≤平均户建筑面积<120 m2 80 m2≤平均户建筑面积<100 m2 <80 m2 机动车泊位(停车位/户) 旧城区 1.2 1.0 0.8 0.5 0.2 核心城区、规划区 2.0 1.5 1.2 0.8 0.4 非机动车 (停车位/户) / 1.5 1.5 2.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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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指标
机动车泊位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旧城区 核心城区规划区 2.0 1.2 1.0 1.5 0.8 1.5 1.0 0.3 1.0 1.0 2.0 1.8 1.0 2.5 2.0 1.5 2.0 1.0 2.0 1.2 0.6 1.2 1.5 3.0 2.0 1.5 3.0 2.0 4.0 10.0 7.0 12.0 6.5 3.0 10.0 8.0 5.0 5.0 5.0 项目 机关行政办公楼 外贸、金融、合资企业及高层办公楼 普通办公楼 ≥5000m2的商业建筑 1000m2~5000 m2商业建筑 ≥3000 m超市 21000~3000 m2超市 <1000 m商业建筑 2肉菜、农贸市场 专业市场 >1000 m2的餐馆、酒店、茶楼 200~1000 m2餐馆、酒店、茶楼 ≤200m2餐馆、酒店、茶楼 第5.6.2条 公共加油站应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加油站宜按1.0公里至1.5公里的服务半径设置。
(二)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5-7的规定。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表5-7
级 别 油罐总容量(立方米) 用地面积(公顷) 一 61-150 0.25-0.30 二 16-60 0.16-0.20 三 ≤15 0.10-0.14 (三)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附设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四)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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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160~200m2。 第5.6.3条 公共交通停靠站宜按下列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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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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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公共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6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入道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
城市干道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0米,直线段长度为20~40米,过渡段长度不小于5~10米。
第六章 城市管线
第6.1条 地下管线的位置应与城市规划的道路、铁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地上的杆塔和线路还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协调。
第6.2条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
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6.3条 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敷设,走向要顺直。
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按规范采取安全加固、保护措施,能达到安全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会同专业部门确定。
第6.4条 管线综合
(一)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二)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采用城市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地质危险地带和洪峰。
第6.5条 管线埋设
凡在城市道路内埋设管线,均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各类管线应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平行规划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在适当位置应安排横向过街统一管廊,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考虑建设综合性的管沟。 城市道路两侧用地内的专用管线应当布置在道路红线以外。 第6.6条 管线的设置方位,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在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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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1)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管(沟); (2)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给水管、综合信息导管(沟)、燃气管;
(3)在快车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管沟;
(4)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电力管(沟)、综合信息导管(沟);
(5)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缆线、信息缆线、燃气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配水、配气管;
(6)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7)弱电(通讯)管线应当遵循同沟同井的原则统一设计、统一埋设。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第6.7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口处;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正常状态下的信息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第6.8条 架空线设置的规划要求
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建设,避免增设杆塔。 第6.9条 高压线设置要求
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专项工程规划布置,进入城市市区应敷设地下电缆。城市市区现有的110千伏以下(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应逐步改为地下电缆,新建设的必须敷设地下电缆。
在城市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分期或者同期敷设十根以上电力电缆的,应建设电力隧道或者地沟。在同一路段上同一系统或者同电压的线路,必须组合同沟敷设或者同杆架设;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的线路应当尽可能合沟敷设或者合杆架设。
第6.10条 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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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在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下,应当预先埋设电力电缆管道和综合信息线缆管道。
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
第6.11条 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6.12条 10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设专用走廊,宽度应符合表6-7的规定。在其控制的范围内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黑线)规划走廊宽度 表6-7 线路电压等级(kv) 10kv 35kv 110kv 220kv 500kv
高压线走廊宽度(m) 10m 20m 25m 40m 75m 第6.13条 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区域内设置,并报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和市规划局批准,设置微波通道,一般不得进入市中心区。
第七章 城市绿地
第7.1条 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7.2条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公园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综合公园人均绿地标准宜大于5平方米/人,公园面积宜大于20公顷,建筑用地宜小于7%,绿地面积宜大于70%。带状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宜为10~25%,建筑用地宜小于2%,绿地面积宜大于70%。
街头绿地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当沿道路布置的路侧绿带宽度超过8米时,根据规划可以划为“街头绿地”,算作公共绿地;当路侧绿带宽度不超过8米(含8米)且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时,应计入道路广场用地内。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应不小于总面积的70%。
第7.3条 城市内河两岸必须开辟开放性绿化带,属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带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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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绿带每侧宽度为:河宽小于20米时为10米,大于20米时为15米,支河(断头河)不小于5米。重要水源保护河段与重要景观河,按规定范围控制,最小宽度不小于30米。沿河为高层建筑时,绿化带宽度在满足上款前提下再增加8米以上。
第7.4条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的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具有地方特色。
第7.5条 严格控制生态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城市山坡地进行土石开采等活动。
第7.6条 城市山体公园及景观生态山体的山脚线外3米范围为山体保护控制线,在控制线内不得进行任何有损山体的挖建活动。沿山低多层建筑后退山脚线8米以上,高层建筑后退15米以上。
第7.7条 城市所有江、河、湖水面都应保留,驳岸须保护修缮。所有驳坎、修筑埠头(码头)、填塞盲河、建造构筑物等缩小水体的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7.8条 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遗迹、地下风景等都是城市绿化、地方文态的主要内容,必须按文保单位规定保护。未列入文保单位的,以主体控制范围和通视要求确定紫线,紫线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紫线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应与其协调。
第八章 附 则
第8.1条 本规定是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技术规定。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8.2条 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已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8.3条 本规定由温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8.4条 本规定自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温州市规划局二○○一年三月份开始试行的《温州市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录一 名词用语解释
-34-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含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高度超过1.5米的且层高≥2.2m的半地下室)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含超出室外地坪1.0米的半地下室部分)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低层建筑
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其中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4、多层建筑
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其中多层住宅为4层至6层(含6跃7层)的住宅。
5、高层建筑
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建筑。其中高层住宅为10层至33层的住宅;中高层住宅为7层至9层的住宅。
6、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7、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8、商办综合楼: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9、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裙房高度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0、汽车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11、城市道路:本规定所指城市道路是指红线宽度大于等于16米的道路。 12、红线、蓝线、绿线、黑线、紫线:红线分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指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用地红线指建筑基地的边界线,建筑红线指建筑地基墙面的控制线。蓝线指城市规划区内河湖水面用地的控制线。绿线指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用地的规划控制线。黑线指高压电力线走廊规划控制线。紫线指文物保护单位对周围建设提出要求的控制线。
13、征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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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征用的土地面积(包括其中的水体面积)或出让的地块面积。 14、建设用地面积
征地面积或地块面积扣除大于等于16米宽度的城市道路面积,公共用地之外的净用地面积。
15、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公众提供常年开放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外内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任一方向的净宽度不小于15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2)以净空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高差不高于5.0米亦不低于3.5米。
(3)无上层建筑,但允许设采光天棚或遮阳蓬架。 (4)常年为公众义务开放,且不改变用途。 16、塔式高层住宅:面宽小于等于32米的高层住宅。 17、板式高层住宅:面宽大于等于32米的高层住宅。 18、骑楼:
面向城市道路或广场、净空和净宽不小于3.8米,长度不小于15米,供公众常年通行的有顶盖的通道。
19、山墙:建筑的左右两端墙,其中住宅两端面为住宅侧面,当被遮挡住宅侧面开窗且为该套住房唯一居室采光窗时,视为住宅正面。
沿墙:建筑的前后墙,其中住宅朝阳前沿墙面为住宅正面。 20、允许:提出申请可获准许。
经审核后允许: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可否准许、可以准许、可以附带条件准许、也可以不准许。
经审批后允许:需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确定可否准许、可以准许、可以附带条件准许、也可以不准许。
21、本规定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①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②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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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④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和无围合的架空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2、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的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且层高≥2.2米,按一层计算。
(3)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表3-1中的商业、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指标规定执行。高层商办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办公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办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办公建筑的规定执行。
(4)多、高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开放空间(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该层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指标。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基地,如后来因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建设基地面积缩小的,其已批准的建筑面积允许不变。
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基地边界
建筑基地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街坊内建筑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每一建筑基地不应大于9万平方米。
(2)建筑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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