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人事科工作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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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政工人事

政工人事科工作制度

一、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思想状况、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出提拔配备和使用意见。

二、根据医院的编制,合理编配各科室工作人员,根据人才的梯队建设,合理申报大中专毕业生计划。

三、做好各级各类人员的考核工作,提出对干部职工的奖惩和任免。

四、做好职工晋升晋级、调资、人员异动和离退休手续办理等工作。

五、负责管理在职职工人事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按时完成人事、劳资统计报表。

依法执业管理规定

一、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上岗资格。无执业资质的医疗护理人员不能单独值班,只能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医疗、预防、保健执业活动。

二、在规定时限内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上岗资格者,医院准许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获取资质者:

l、新聘任人员,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上岗资格后才予以签定正式聘用合同;已签定劳动合同的,还未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待院内劳动合同期满后一律予以辞退。

2、已办理人事手续(含人事代理)人员或留岗、待岗、转岗、分流、解聘并停发绩效工资和奖金补贴,40岁以上者,可个人申请提前内退。

三、医院工作人员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医院同意,不得在院外医疗业务机构从事执业活动,违反者作辞退处理。 ; 四、取得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含调入人员)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医务科、 ‘

护理部申请执业注册或变更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从事医疗、护理工作,且不能 ;

参加本专业职称资格晋升。 , ·;

五、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交政工人事科存档,按政策予…:

以岗位确定、工资调整。

科室负责人竞聘上岗制度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在院办领导下开展竞聘上岗工作,其实施方案需经院办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参与竞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

1、 政治坚定,有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的精神。作风民主,团结 :

同志,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医院建设做出了实绩。

2、具有岗位要求的合格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在相关科室工作的经 验。

3、身体健康。

四、竞聘上岗工作程序

1、发布公告。公布竞岗职位、资格和任职条件和岗位的工作任务、目标(各

项工作指标)以及相关待遇。

2、报名与资格初审。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自荐,也可采取群众

举荐、科组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院办按照竞聘上岗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

3、竞聘演讲与民主测评。竞聘人员须在一定范围内就竞聘职位进行竞聘演说。

其内容包括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自身竞聘优势尤其是拟任职后的工作思路、奋

斗目标等。并进行民主测评。

4、组织考察。院办、支部、工会及相关职能科室根据竞聘人的资格、竞聘演

说、民主评议结果等情况,择优确定对象进行考察,再经院办集体讨论决定聘任 人选。

5、任前公示。根据考察结果,对院办审批后的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7天。

五、聘任。结合公示反馈的意见,由院办会讨论通过聘用人员名单,院长予

以聘任。新聘任的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任期为2~3年(含试用期)。 六、任期考核

1、按年度进行考核。被聘干部年终进行个人述职,由医院组织人员对其聘

期内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2、任期内考核优秀者,如其他竞聘条件符合,在下一轮竞聘时优先聘用。

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进行岗位调整或解聘。

3、在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领导集体讨论通过,予以解聘:

(1)管理能力低下,造成科室管理混乱,规章制度无法落实,不能完成交办

的指令性任务,工作目标不能完成者;

(2)严重违反党纪政纪、行风建设有关规定者;

(3)缺乏奉献、敬业精神,团结协作意识淡薄,科室内部不团结或部门之间

不协调,严重影响科室工作和业务发展者;

(4)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事故,或导致医院资金、财产、设备等重

大损失者。 ”

岗位聘用制度

; 一、医院成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聘用(任)领导小组及管理机构,

酥负责全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聘用(任)工作。其机构由院领导、医务科、

卜护理部、政工人事科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院长任组长。

良 二、医院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岗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实行总量控

[制和科室结构比例控制的双控管理办法。

『 三、实行岗位执业资格准入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 F技术执业资格。

L 四、实行评聘分开。对已获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医院根据岗位设置

陇行聘用(任)。聘用(任)原则:

E l、专业对口聘用(任),严格执行《转岗管理制度》。 F 2、责、权、利结合。 3、聘期一般为三年。

五、原则上不实行低职高聘。对具有创新能力、成绩突出的少数技术岗位骨

干,可以破格聘用(任)。但必须具备破格条件,提交破格申报材料,经院办研究

同意才子聘任。 六、聘后管理

1、健全聘后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制度。各管理部门负责

对聘用(任)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绩效奖励和解聘的 主要依据。

2、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将考核项目及权重分值具体化,总

分为100分。考核综合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者为优秀,作为续聘、晋级、

实行绩效奖励的依据。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作为平聘、缓聘的依据,

不实行绩效奖励。60分以下者,作为低聘、解聘的依据。

(1)德(10分):考核遵纪守法、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组织观念、社会评 价等。

(2)能(40分):解决实际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和聘期年度内业务能力、考

试考核成绩。中、初级职称(职务)侧重基础理论和业务技术操作规范的掌握。

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职务)侧重解决实际疑难、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以及对下级

职务指导和带教的能力。 ’—‘

(3)绩(40分):考核年度聘期内在技术业务、科研、教学等方面的数量、

质量、效果以及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4)勤(10分):考核工作态度、工作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及出勤情况。

人才引进准入管理制度 一、引进准入标准 · 1、医药技专业

(1)一般人员:临床专业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执业

资格和上岗资格;中医专业一律不引进和招聘;药剂、检验、影像专业必须为高

中毕业的大专三年全日制学历人员。

(2)贮备人才:全日制统招硕士(含硕士)以上学历的应届生。 (3)引进技术人才: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含副高)

职称,年龄45周岁以下。 2、护理专业

(1)一般人员:高中毕业三年全日制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有执业护士 资格。

(2)贮备人才: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3)引进技术人才:全日制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副高(含副高)以上

职称,年龄在40岁以下。

3、调入人员参照以上标准。 二、引进办法

1、医务科、护理部可以遵照医院人才引进准入的管理制度为医院物色人才,

确定好基本人选后到政工人事科报名。

2、报名。报名者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毕业证、在校获奖证书、英语等级

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表现及毕业生成绩表等,交政工人事科进行资质审查。

3、面试。由主管人事的院长、业务院长进行面试交流。 4、体格检查。社区服务科组织完成。

5、临床考查。分别安排至相应科室进行考查,考查期一般为一个月,试用期 三个月。

6、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由院办和各部门负责组织,将合格或不合格名单交 院长。

7、院级领导审查。

8、应聘人员录用公示。

9、办理聘用手续。具备执业资格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优秀者二

年后办理人

事代理手续。引进技术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解决人事关系。暂无执业资格

人员:签订见习期协议。 三、工资待遇

1、人才引进的考察期不发任何工资、奖金,试用期发基本生活费300元/月。

2、具备执业(上岗)资格的合同人员享受在职职工除公务员津贴、住房公积

金外的同等待遇。

3、引进技术人才,除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待遇外,按学历及职称等级一次性给

予安家费(硕士学历给予人民币3万元,副高职称硕士给予人民币5万元,正高

职称硕士给予人民币10万元)。

4、暂无执业(上岗)资格人员一律不签定劳动合同,只享受国家标准见习期

待遇,医院缴纳意外伤害险。 四、纪律要求 。

1、人员引进工作实行三公开,即准入条件公开、招聘程序公开、招聘结果公

开。应聘者应提供真实的证件资料,弄虚作假者,取消应聘资格。 2、招聘人员应按医院安排,参加报名、理论考试、操作考核、健康体检等,

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3、医院职工子弟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予以适当照顾考虑。 五、医院其他岗位引进人员参照此管理制度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

一、医院劳动用工实行多形式的劳务派遣制。所有临时合同工全部与劳务派

遣管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二、医院成立由支部、院办、工会、政工人事科、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

等部门组成的医院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负责与劳务派遣管理机构签订人才派遣协 议。

三、所有临时合同工必须与医院签订上岗协议。

四、医院严格执行《人才派遣协议》和《上岗协议》条款。 五、协议期内合同人员如有违纪违规、犯罪行为,医院有权解除或终止协议。

六、协议期内合同人员提出辞职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医院提出书

面申请,经院长审批,政工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作违约处理。 转岗管理制度 一、医院工作人员确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者,可申请转 岗。

二、医院经考察认为确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者,·医院有权作转岗安排。

三、转岗人员转岗后按照有关国家政策标准和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新岗位;

的福利待遇。 ·

四、转岗后不得申报原岗位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职称晋;

升必须从事现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

五、根据湘劳人薪(1985)314号文件规定:不从事护理岗位工作时,从转岗;

后下月起停发提高10%部分和护龄津贴待遇。 : 六、办理转岗手续的程序: i 1、个人申请; :

2、原科室签署意见,出具原始证明材料(如疾病诊断证明书等); ;

3、主管部门考察; :

4、院领导审批。如同意转岗安排新岗位,医、药、护、技人员由业务院长审÷

批,交院办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财务、行管、后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由其分管院i 掏

长审批。 :

5、由政工人事科办理新岗位上岗的相关手续。 ; 护理岗位管理规定 ;

一、为合理安排护理人员,充分利用护理人力资源,充分调动护理人员积极;

性。落实培训、考核、奖惩及工资福利等相关人事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二、护理岗位的界定。护理岗位是指临床业务科室及医技科室所需配置的护

理岗位。从事管理职能的护理部、医务科、科教科、感控科的护理人员归属此类。

三、加强对护理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确保护理队伍的稳定。从事护理工

作人员不能随意调离护士岗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上,因身体状况和工作需要等原

因需转岗者,按转岗管理制度办理。

四、实际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因工作需要且经组织批准调离护士

工作岗位者,方能享受增加工资标准10%的工资和护龄津贴待遇。从事护理工作不

满二十年的,从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的下月起,工资标准提高部分及护龄津贴即

行停发,执行新工作岗位的福利待遇。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护士,在

离退休时其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及扩龄津贴,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护龄自从事

护理工作当月起计算,调离护理岗位半年后不予计算护龄。

五、凡中、高级职称护理人员的聘任,只满足临床一线及重点管理岗位的聘 任需求。

岗前教育制度

一、医院要对每年新招聘到岗的职工实行上岗前教育。 二、岗前集中培训时间5—7天。 · 三、岗前教育的内容

l、医院基本情况介绍、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教育。

2、政治思想教育、医德道德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

3、医疗制度教育、医疗事故及处理、医疗法规教育、医患沟通技巧。

4、母乳喂养知识、院感知识、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教育等。 5、安全措施、消防安全教育。

四、培训结束,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岗前教育与试用期考察结合。新上岗的医务人员在试用期内,除进行专

业技术培训外,仍须坚持岗位教育培训,并在转正前作出评价。 六、其他新上岗的职工,要依照本制度进行自学和考核。

七、医务科、护理部、科教科制定培训计划,互相配合、协调完成此项工作,

以保证职工队伍素质培训规范化。 · 出差、进修、培训待遇管理制度

一、凡因公出差、进修、培训学习人员一律由科室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

到科教科、政工科、财务科登记备案后,方可安排。

二、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在湘潭市范围内4元/人/天,省内12/元/人/天。

三、外出进修、培训人员一律无伙食、误餐、加班等补助。市内不能提供住宿条件的以80—100元/人/天包干,省内、省外按实报销。医院指派的学科带头人

和外出进修人员奖金可按100元/人/月,由院方下拨到所在科室。 .

四、因公出差、进修、培训学习人员,乘车船超过12小时的可买硬卧车票或

三等船舱船票,原则上不许乘坐飞机。

五、因公出差、进修、培训学习人员,车、船费按直线双程报销,非直线部

分自理。出差期间,可报销市内交通费4元/天;培训期间只报销往返车、船费一

次,无交通费用。湘潭市、县范围内出差一律凭车票按实报销。 六、因不能胜任工作,自费外出进修学习者,医院发给基本生活费300元/月,

其它费用自理,进修结束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 职工继续教育待遇及规定 · .

一、鼓励在职职工积极参加国家认可的学历继续教育学习。 二、在职继续教育学习应在不影响本岗位工作的前提下自行安排脱产学习时

间。所在科室在权限内适当照顾排班。

三、脱产学习期间学费、食宿费和车船费自理。

四、半脱产学习期间只发档案工资,不享受奖金、津补贴等待遇。全脱产学

习期间,不享受任何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其五险一金每年定期一次性全额缴付给 医院。 ;

五、在职人员考研,专业选择时必须与本专业、岗位对口,经医院审批同意:

后方可报名。 : 六、在职研究生学习期满取得相应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并与医院签署长期留用:

合同的,医院一次性奖励5000元。违反规定的,必须按就读研究生期间所有费用:

总额的1.5—2倍赔偿给医院。 ·

七、获继续教育学历者,需将其学籍档案送政工人事科,收归个人档案,作

晋升、调资依据。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一、职工工伤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由医院统一划入社会保障财政专产。 ’

二、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

医疗待遇: ::

1、从事本单位日常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以及在紧急情况· 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

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

成伤害或者

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死亡的,不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犯罪或者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四、职_72-1-_伤事故发生后,先应积极抢救,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之内用快速

办法将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经过、工伤人员基本情况、医疗救治情

况及时报告湘潭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0731-57801121),并在24小时内将书面

材料报告政工人事科。

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政工人事科三天内书面报

告《湘潭县工伤事故快报表》、《工伤职工诊疗卡》、《工伤职工特殊诊疗项目(药

品)申报审批表》,在30日内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管理股)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职工凭《工伤认定审批表》到医院医保办落实报销事项。

职工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伤事故,应当立即

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六、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湘潭县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报告(受伤经过时间、地点、从事的工作、一同

作业人员、受伤害的原因、伤害部位、伤害程度)。

3、首次医疗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单位的工伤报告(附证人证言); 5、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

6、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人事关系证明;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车辆的提

供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2、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处理结论书。

3、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4、在工作岗位上和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

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提交

单位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旧病复发的诊断证明书; ,

7、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埔 八、职工工伤期间医疗待遇: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等,按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

规定由医保办落实报销;

·2、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内的疾病,其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I

保办落实报销支付; 呜

3、因工致残旧伤复发时,由就诊医疗机构出具需要继续治疗的证明,经县i

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治疗期间,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医保办落实报销韶

4、工伤职工因正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假眼等辅删

具,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由医保办落实报销。 ; 九、职业病的诊断和其他有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芒

职工请休假制度 ” 一、请假程序

凡职工婚、产、计划生育、探亲、病、丧、事假,必须先由请假人写出》

报告,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医、药、技术人员经医务科;护'

员经护理部;行政、后勤、财务人员经院办;保健人员经保健院长)同意后报月

导批示,最后交办公室审核,并将审批回执返科室作考勤依据后方可休假。4

人不得先休假后补手续,否则作旷工论处。特殊情况由院办特殊处理。 ÷i

二、休假批准权限 ,

1、休正常六天法定假由科主任批准。 遗

2、副院长、科主任(班组长)、护士长休假,须履行报告制度。休假÷§告各自的上一级领导;休假二天报告分管院长批准;休三天

以上报告院长批凋

3、医、药、护、技人员由业务院长批准后执行;行政、后勤、财务等其他人

员由行政院长批准后执行;婚、丧、探亲、产假、计划生育假、病假、事假由院 长批准后执行。

三、各种休假期限及待遇 l、正常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 ①全年正常休息日72天。

②节日假1l天,其中:春节(农历30、初一、初二)3天;国庆节(10月1

日、2日、3日)3天;元旦节、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另妇

女节(3月?日),女职工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青年职工放假半天。因

特殊情况未休完者,不予补休。

2、婚假:3天,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者增加晚婚假12天。休假

期间不影响工资及福利,但不享受奖金和补贴。

3、丧假:凡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

予丧假3天,路程假2天。休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及福利,不享受奖金。

4、病假

(1)病假期间不享受奖金。

(2)职工因病(伤)需休假,除急诊病(伤)者可先治疗,后补办病休手续

外,非急诊病(伤)需休病假,须经本院保健医师出具病假证明,按休假程序送

交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相关部门审批后交政工科、财务科备案方可休病假。不

允许先休病假后补办病休手续。

(3)职工因病(伤)住院,出院后需继续休假的,必须经病室主治医师出具

证明、该病室主任签具意见,按休假程序送交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相关部门审

批后交政工科、财务科备案方可休病假。

: (4)一次休病假或全年病假累计在3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按其休假天数扣

幂薪级(岗位)工资,见习期人员按休假日数扣除工资。

驻 (5)职工病假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按

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牡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职务(等级)工资、薪级工资百分之八十,

障补贴工资按休假天数扣发。

÷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职务(等级)工资、薪级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萨补贴工资按休假天数扣发。

黔 (6)职工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莨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职务(等级)工资、薪级工资的百分之六

旷,津补贴工资按休假天数扣发。

肛 ②I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职务(等级)工资、薪级工资的

百分之七十,津补贴工资按休假天数扣发。

(7)合同人员连续休病假或全年累计病假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按

正式职工同等情况执行;连续休病假或全年累计病假在三个月以上的,医院可根

据相关政策解除(终止)其劳动合同。 5、事假

(1)全年累计事假天数在2天以内(含2天),不影响工资,但扣发其休假

期间奖金。

(2)全年累计事假天数在2天以上,按休假天数扣发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

(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内)

(3)累计休事假超过20天,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合同人

员医院可根据相关政策解除(终止)其劳动合同。

(4)已享有法定年休假的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个人提出申请,经

科室同意,可冲抵当年法定年休假。 6、探亲假:

(1)探亲假具体规定

①本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双休日团聚的

可享受探亲待遇;与父亲、母亲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双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 探亲待遇。

②长沙市、株洲市、衡阳市、娄底市、郴洲市、岳阳市等交通方便的地区,

职工可以利用双休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一律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⑧确定职工是否与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往返基本路费,

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

④因工作需要,经医院派往外地工作满一年以上,又不能利用双休

日团聚的,

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医院公派外出一年以内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⑤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探亲假的,本人申请,经医

院批准同意,其父母或配偶可以到单位探亲,并按规定报销一人次往返车程费。士

职工本人不再享受此次探亲待遇。 茹

⑥探亲假须在当年一次享受,不得分期使用。因工作需要,经同意后可分两

次使用。 ;

(2)探亲假期 ;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每次1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

每次10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婚后一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每次30天,C

上假期是指与亲人团聚的时间,另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季

假日和法定假日。 撼 (3)相关规定 j

①探亲假期间,扣发薪级工资,不享受奖金。

②职工探亲往返路费经政工人事科、院长审批签字后按规定报销。 ③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度座位费。年满五十周

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④乘轮船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⑤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报销。 ⑥探亲途中只报销往返车程费。

7、产假:正常产假90天,晚婚晚育增加3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30

天,难产增加15天。休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及其它福利,但不享受奖金。 8、计划生育假:由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后休假。 (1)女职工上节育环假3天,取环假2天。

(2)男职工结扎手术假15天,女职工结扎手术假30天。

(3)人工流产假15天,人工流产后同时结扎假30天,引产假30天。人流、

引产假婚后只享受一次,第二次视同病假。

(4)以上假期均包括住院手术时间和公休、法定节假日在内。休假期间不影

响工资、奖金。结扎手术后营养补助50元。 9、因工(公)伤休假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可靠证明,可享受因工(公)休假待遇:

①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医院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 残废。

②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财产安全、

与犯罪分子搏斗等),从事对本单位或社会有益的工作、行为而造成的

疾病、负伤 或残废。

·⑧从事与医院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

④在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负伤、残 废。

⑤在工作中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的职业性疾病(即符合中华人民共

郝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造成的残废。

* ⑥经派遣或同意乘车外出开会、听报告、参加各种劳动所乘坐车出了非本人

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负伤、残废。

,、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可靠证明,可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 ①因工出差途中遭受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负伤、残废。

; ②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的。

; ⑧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

汐l,事故而负伤、残废,而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

④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战争时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可靠

的组织证明)转入本单位后,因旧病、伤复发造成残废的。

⑤参加医院所组织的各种体育比赛活动或代表医院参加上级组织举办的和各

种体育比赛时负伤或残废的。 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应负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发生负伤或 死亡的。

⑦在各种政治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向犯罪行为或各种错误现象进行斗

争被坏人谋害负伤致残的。

(3)凡上述情况,经医师证明、科室同意、主管部门确认不能坚持工作的,

报请院长批准,由政工人事科落实工伤休假待遇。 (4)工伤休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福利。 10、年休假

①正式职工(在职在编职工、人事代理制职工)凡参加工作已满1年,均可

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工作已满1年一不满10年 休假日数为5天 工作己满10年一不满20年 休假日数为10天 工作满20年以上 休假日数为15天

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各科室应在确保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年休

假10天以上的可分次安排,但不能跨年度安排,切实做好职工休假计划与科室工

作计划相协调,做好职工休假前后的工作交接。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

经科主任同意,在科室奖金二次分配中解决未休假的补助费用。 ④年休假期间不发奖金,不影响工资及其它福利。

⑤医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报主管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适当给予补助。

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均包括正常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假,假中无 假。

四、其他规定:

1、各种休假,一律按批准时间返院,要求续假均须先经科室、主管院长批准

后执行,未经批准自行续假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2、职工休假期间,应与医院(科室)保持联系,如遇紧急任务和突发事件应?

服从医院调遣回院工作。未休完的假期另作安排。

3、试用期不享受探亲假。期间请病、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试用期。

4、各科室负责人应每日认真对本科室人员出勤、休假等情况在考勤表上进行

登记并签字认可,在下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送政工人事科,未出满勤的将影

响年终考核和评优。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2)请(休)假无正当理由延长假期或未及时申请续假补办手续的;

(3)工作不服从分配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工作岗位上班的; (4)打架斗殴致伤、残或致使旧病复发而不上班的;

(5)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签到、下班或迟到、早退超过一个小时的;

(6)其他规定以旷工论处的。 6、对旷工者的处理规定:

(1)旷工一天,扣发当月50%工资、当月奖金; (2)旷工两天,扣发当月工资、当月奖金; ’

(3)旷工三天,扣发当月工资、半年奖金,合同制人员中止其劳动合同。

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对象:全院各科室所有人员。 二、考勤时间:

l、上午上下班时间8:00一12:00时

2、下午上下班时间: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为14:30—17:30时 冬季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14:00—17:00时

三、在门诊楼两个入口处考勤。日常劳动纪律由院办组织医务科、护理部进 行督查。

四、考勤管理工作由政工人事科负责。包括各科考勤表的收集、科室考勤信

息录入、资料变更以及统计上报等具体工作。

五、下列情形的,情况属实者,经科室负责人认可并在考勤表上登记,视为

按时上下班或正常休假:

1、检查、治疗、手术、抢救危重病人等医疗业务工作尚在进行,不能按时上、 下班者;

2、外出会议、下乡、院外联系工作、报送材料等其它特殊情形者; 3、遇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形,如交通车辆故障在规定的考勤时段内不能按时参

加考勤,报人事科及所在科室,经查证属实者; 4、处理医疗纠纷,不便上下班按时签到的;

5、接待或陪同处理公务,不便上下班按时签到的;

6、经批准休病、丧、事、婚、产假、计生假、探亲假、年休假等休假的;

7、因工作需要,在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上班,经批准后补休的;

8、其它有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

六、若无以上规定特殊情形而未在工作时限按时上班或签到的职工,视为迟

到、早退或旷工。

1、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上班或签到的;

2、经核实,属弄虚作假编造理由,未按时上班或签到的; 3、未经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学术活动或其他活动的; 4、违反《职工请休假制度》规定的。

七、凡迟到、早退或旷工的,按相关规定处罚。凡经处罚的科室或个人在周

例会上予以通报。

职工工作牌管理规定

一、工作时间内职工必须佩戴医院统一订制的工作牌上岗。 二、工作牌由政工人事科负责管理。

三、当工作岗位调整、职称(职务)变更或有损坏时,到政工人事科及时更 换工作牌。

四、工作牌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和转借他人。

五、进修、实习人员工作牌由科教科或护理部安排和管理。 职工年度考核管理制度

一、考核模式:年度综合考核。

二、考核目的:决定全院在岗人员考核等级,评先、评优结论。 三、考核办法:每年度末个人考核表经科室考核后交所属部门考核,最后交

考核小组评议,公布结果。 四、考核具体内容

1、德、勤

(1)思想觉悟,政治表现。 (2)服务态度,敬业精神。 (3)劳动纪律,奉献精神。 (4)创业意识,科技兴院。 2、能、绩

根据各科室的管理目标、岗位职责内容记分,主要包括: (1)工作职责,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2)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解决的情况。

(4)完成科主任、护士长交办的工作任务情况。 (5)与相关科室、人员的协调情况。

(6)业务学习、理论考试、操作考试成绩情况。 职工奖惩管理规定

一、职工奖罚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民主、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职工奖

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对职工处罚,坚持以政治思想教育和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

行政、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

二、医院职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1、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 绩显著的;

2、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 3、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学术论文在国家、省部刊物发表的;

5、防止和及时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减少或免受损失的;

5、在抢险、救灾中积极参与事迹突出的; 6、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7、同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8、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三、奖励类别 1、通报表扬; 2、嘉奖; 3、记功;

4、推选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其他荣誉称号; 5、授予先进集体及其他集体荣誉称号;

6、对受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和根据不同类别等次发给

一定数额的奖金。

四、医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

1、思想政治素质差、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 3、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作风差的;

4、玩忽职守,严重失误、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5、贪污、盗窃、行贿、受贿、以权以职谋私、在经济活动中违纪违规,损害

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6、弄虚作假、造谣生事、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决定、决议、调动安排的; 8、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9、违反社会公德,道德品质、生活作风败坏(赌博、嫖娼等行为),造成不

良影响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医院规章制度的。 五、处罚类别

l、院纪处理: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岗位、待岗待聘、年度考核评定为

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延期转正定级、取消执业资格、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辞退; 3、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4、触犯刑律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刑事处理。 六、相关规定

1、医院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不按所定岗位工资级别对应薪级工资标准内晋升一级工资档次;

(3)不得晋升行政职务。

2、医院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降低一个职务职级层次(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

(2)不按所定岗位工资级别对应薪级工资标准内晋升一级工资档次;

(3)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3、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医院职工l降低一个级别;

无级别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

低状况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4、医院职工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

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5、受处分的医院职工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

定等级。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6、医院职工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级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不按所定岗位工资级别对应薪级工资标准晋升工资档次;

(2)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7、医院员工在经济活动中违纪违规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8、医院员工受记过、记大过、留党察看处分及年度考核讦定为基本称职、不

称职等次或不定等次的,执行时间一般为一年。即自受处分之月起至次年同月止。

处分期满,根据当事人表现作出解除处分或延长处分期的书面决定。 七、医院职工受取消执业资格处罚的,由医院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并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八、医院职工受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开除辞退等处罚,本人不服的,可

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向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上级劳动争议仲

裁部门申诉、裁决。

九、医院相关奖罚管理制度、规定与本规定相符的,视为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一并执行。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奖

罚规定不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奖罚规定为准。 离退休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由政工人事科负责办理离退休手续。

二、根据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工作人员的出生日期,以档案中最先记载

的出生日期为准。

三、政工人事科提前一个月将离退休人员名单报院办,并通知离退休人员本

人。院办委托相关部门对离退休人员作离岗前谈话,并督促其做好工作移交。

四、政工人事科将离退休手续办完后,及时将退休证书、退休纪念章(牌)、

退休纪念品送达本人,并组织欢送会。

五、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身体能胜任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又确 因工作需要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延迟办理离退休手续。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 一、返聘对象

1、已按国家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人员。 2、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人员。 二、返聘条件

1、专业学科带头人。 2、医院工作需要。 3、本人自愿。

4、身体能坚持全日正常工作。

5、在院外未兼任有报酬收入的工作。

三、返聘人员职责与要求

l、返聘人员应履行在职时同样职责, 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

3、返聘人员不得擅自外出从事医疗活动。 四、返聘人员待遇

退休返聘人员根据不同的职称(职务)级别享受除养老金外的补助标准,同

时享受在职职工的同等福利和退休人员的慰问津贴等。 五、返聘、辞聘程序及相关规定

l、返聘人员由科室向政工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湘潭县妇幼保健院

退休(内退)返聘申请表》,相关职能科室签署审核意见,报院办研究批准后,由

政工人事科下发《退休返聘通知书》聘任。

2、返聘期限一般为一年,聘期结束前返聘者未接到续聘书面通知则不再续聘。

3、提前要求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4、对违反医院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医院有权随时辞聘。 职工辞职管理办法

一、职工要求辞职,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本人向医院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交政工人事科,并填写辞职申请审批表;

2、院办研究后报上级主管局审批。

3、经审批同意辞职的,凭审批批复件到人事部门办理移档手续。 4、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医院将辞职申请表及批复件存入本人档案。

二、有关事宜

l、辞职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本人提出辞职者不给予一次性经济 补偿。

三、各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许辞职

1、担任科研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工作尚未完成的; 2、选派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学科负责人;

4、聘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工作服务期限未满,医院不同意解除合同或协议的;

5、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6、由医院出资进行专门培训的,以及医院出资引进享受安家费的,培训或引

进后工作服务年限未满的(初、中级职称未满5年,高级职称未满10年)。

职工死亡丧葬管理办法

一、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的退休人员、在职工作人员,其丧葬费、遗属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q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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