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政策与法规: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招标师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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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招标师政策与法规:市场交易活动的

通用法律-招标师考试

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

主要有《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等法规,用以规范合同签订等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法》。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主要是调整市场活动主体之间平等的交易关系及行为,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按照《合同法》有关要约与承诺的理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一种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则是要约,招标人定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则属于承诺,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要通过签订合同实现交易,必须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有关具体规定。

2)《民法通则》。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民事基本法律,主要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及行为。由于招标采购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经济活动,须遵守《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3)《担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债权担保的民事法律,主要规定了各类经济活动设定担保的基本原则、担保方式、实现担保等内容。为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可依法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应当同时依法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或货物款支付担保。这些活动都必须遵守《担保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实现担保的具体规定。

(3)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重要设备、材料的主要采购方式,这些采购行为与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存在密切联系,必须遵守《建筑法》及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1)《建筑法》。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质上是以竞争的方式选择工程承揽单位,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既是法定责任和义务,又是中标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招

标投标活动还需遵守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规定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2000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了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面的规定。工程建设活动是一个系统过程,招标投标是正式施工之前必须完成的重要环节,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优劣将直接影响施工的质量和工期。因此,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还需遵守施工许可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制度,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4)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方面的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规

定,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要求。因此,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法律规定。如2000年《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明确规定了我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这些强制性标准包括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5)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18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我国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建设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第159号),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并具体规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等级、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等内容。

建设部还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2001]82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市[2006]40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等规定,具体细化了各类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和分类标准等。

6)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结算方面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其中合同主要内容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报价。因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结算方面的管理规定。如2007年《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具体规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的方法、投标报价的要求、合同价方式及竣工决算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09号),具体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价款决算、价款结算争议处理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2013年招标师专业实务:招标投标当事人法

律责任-招标师考试

8.2.1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照招标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法律性质,其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招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招标人的行为规范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均有所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

1)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几种行为应属于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①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②泄露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④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⑥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书。

2)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招标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承担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责令改正。招标人应承担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应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其改正方式主要有:招标人与中标人重新订立合同;招标人在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②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已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2)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对于招标人的行为规范及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和一些部门规章之中。

1)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

①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

②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④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⑥泄露标底的。

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⑧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⑨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部门规章中对招标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因为我国招标投标项目涉及各个部门,因此各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招标管理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规定,对招标人行政法律责任均作出了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3)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①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招标人有上述《招标投标法》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行政部门有权对招标人发出书面警告,并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②罚款。招标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人依据不同规定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并同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③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④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招标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⑤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是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如果招标项目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的执行或是暂停向该项目拨付资金。

(3)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招标人承担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后果。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泄露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或是泄露标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qn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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