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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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大 学 本科生课程(选修)论文

论文题目: 对于人道主义干预与国家主权的研究

课程名称: 近现代国际关系史 姓 名: 陈立 学 号: 10124769

2012年 3 月 8日

【摘要】纵观错综复杂的国际政治格局,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性一直是各国讨论的重点。从科索沃战争到近日爆发的叙利亚问题,人道主义干预一直都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动乱地区发动战争的重要理由。不同的利益代表者对于人道主义干预有不同的定义,核心即人权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国家

一.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讨论

根据日本《国际法辞典》:“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个国家为制止在别国发生的非人道的事情而进行的干涉 ,也就是从人道主义的观点出发而对别国内政进行的干涉。”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华黎明在《新版“人道主义干涉”》一文中指出:“美国的确创造了一种新模式,即表面上美国不主导介入,不指挥每一次行动或者领导每一次进攻,但实际上仍充当幕后总指挥。其核心是所谓“合法”、“有效”和低代价。”华指出,美国是人道主义干涉的总指挥。如果这个事实成立,人道主义干涉就已经被偷换了概念。从科索沃,伊拉克,利比亚到现在的叙利亚,当这些国家发生大规模动乱,决定是否采取人道主义干涉不应该仅仅是美国或者俄罗斯又或者是中国这样几个国家在联合国的表决,否则就构成一种侵略行为,因为它不具备客观性,只能是强权国家对弱小国家的武装干涉。“国家”在这里代表的也许是政府的意志而不是人民的意志。

再者就是人道主义干涉的手段。近些年的人道主义干涉最常见的手段就是发动战争,武力介入似乎成为了人道主义干涉的代名词,仅仅依靠武力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以暴制暴。以伊拉克战争为例,我们看到一方面是萨达姆对伊拉克人民的暴政,一方面是美国与萨达姆集团的战争对伊拉克人民造成的伤害,这就好比暴君剥削人民,拯救人民的超人用同样的方式对待暴君。再看科索沃,科索沃战争是由西方国家发动的维护人权的第一场战争,英国首相布莱尔称它为一场基于道德目的而进行干涉的正义的战争。北约轰炸机在大约500米高空轻易避开地面火力的反击,这种战术使北约人员无一人伤亡,地面部队没有派出制止塞族的杀人行为,轰炸机却因飞得太高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平民的伤亡。如果在一场战争中,一名士兵的性命比众多平民的性命宝贵的多,这场战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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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正义的。塞族以国家统一的名义大开杀戒,而北约以人道主义的名义狂轰乱炸。从受害者的角度来说,从一个狂热的种族主义士兵手中射出的子弹,与人道主义干涉部队投下的精确制导炸弹,都是在杀人。人道主义的概念由西方发起,西方哲学认为人道主义是褒扬人的价值,捍卫人的尊严,提高人的地位,但是武力介入的结果是更多平民的死亡,人道主义干涉最基本的应该是保障人民的生命,没有了生命,人权又从何谈起。

二.人权与国家主权关系

中国《人民日报海外版》评论员在《人权与主权的真实关系中》指出:“人权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利比亚战争之后,中国评论学者刘仰表示:“人权高于主权”是强盗的逻辑。”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普遍人权才是本质的,第一性的权利,不能屈从于任何国家的限制。世界公民权利的要点其实在于,它超越了一切民族国家主权,才可能真正做到保证人权的普遍实现。”

个人认为,人权和国家主权本身不具有逻辑关系,在世界上所有国家还没有形成一个整体的当下,现在所讨论的人权的概念首先是建立在国家主权的之上的,我们现在所谈的个人自由的权利必须从属于国家。中国人有中国人的人权,美国人有美国人的人权,利比亚人有利比亚人的人权。“人权”没有普世的意义,否则人权包括一个人选择自己国家的权利,利比亚人民为什么要经历战争,美国人民就可以享受高福利?美国政府应该不会同意大量利比亚人移民美国,因为这样本国人民的权利会收到影响,人权的提出首先有了界定词:国家。本杰明·富兰克林 :“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是我的祖国。”

如果一定要将人权与主权做比较,个人认为,人权应该高于一切。人权是超国家超阶级超意识形态的,这个世界上是先有了人,才产生了国家,国家的责任就是保护国民的人权,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采用暴行对待自己的国民,个人认为作为旁观者,首先应该将焦点聚焦在该国国民的人权上而不是主权。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正式通过,宪章在序言里开宗明义宣告:“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遭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个人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国际法在以后很长时间多次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而中国的专家学者批判人权高于主权往往是纠缠在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上,但并不是任何为了保护人权而进行侵犯主权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关键要看侵犯主权后所保护的人权利益是否大于侵犯前的人权利益。一直纠缠主权问题不放,最后买单的还是动乱国家民众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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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道主义干预与国家主权

《奥本海国际法》对人道主义干涉的阐述:“一般都同意依据国家的属人与属地的最高权,国家有权自由决定对国民的待遇。但是,很大一部分的意见却支持另一种见解,认为这种自由决定权是有限度的,而一国如果犯有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或迫害的罪行,以致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骇人类良知,那么,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中国学者指责美国在科索沃等问题上是干预了他国的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主权指的是:“国家的权力行使,也可能因某些外力因素导致暂时无法行使主权,但这并非主权丧失。在原则上主权是合法行使权力的根据,在实际上则是拥有行使权力的实际能力。”美国等西方国家在科索沃,伊拉克,利比亚等地区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是萨达姆,卡扎菲,阿萨德这样的政治集团,个人认为,美国在这些战争中打击的实际是独裁统治权,萨达姆卡扎菲在伊拉克和利比亚的大肆屠杀行为同样不具有合法性,如果这个事实成立,那么他们所掌握的就不能称得上合法的国家主权。

笔者在前文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讨论中对于西方国家人道主义干涉的手段提出了质疑,西方国家即使在人道主义干涉中侵犯的是被侵犯国的独裁权,但纯武力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干涉了他国内政,如果这种干涉带来的结果是有利的那么普通民众的牺牲是必要的,如果这种干涉带来的结果是不利的我们就应该思考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和方式。 四.小结

随着中东地区战争的不断爆发,西方国家根据道德理由进行武力干涉已经成为“二战”后的一个基本特点。笔者赞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干涉民族国家的主权而使《人权宣言》得到尊重,人权始终高于主权的观点,但是人道主义干涉干涉的手段干涉的目的有待商榷,在国家主义盛行的世界中,随着普世主义渴望的显现,治国之术必须与伦理相结合,国家不但有利己的义务,同样有利他的责任。

参考文献:

[1]熊文驰.《哈贝马斯“普遍法律状态评析--兼论西方语境下世界正义理论的结构矛盾[J] 《国际观察》2009

[2]哈贝马斯.《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J].《包容他者》.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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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斯塔斯·杜兹纳 .《人权的终结》[M].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 [4]熊文驰 马骏.《大国发展与国际道义》[M].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 [5]钱春泰.《武力威胁与对外政策》[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0

课程论文评分表 论文题目 姓名 评分标准: 优(90-100分):选题新颖,有很大的实践价值;资料掌握翔实;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思路清晰,逻辑性强;文笔流畅,写作规范。 良(80-89):选题比较新颖,有较好的实践价值;资料掌握比较充分;论点比较有新意,论据比较充分,论证思路比较清晰,逻辑性比较强;文笔较好,合乎写作规范。 中(70-79):选题一般,有一定的实践价值;资料掌握能够满足论文需要;论点清楚,论据尚可,论证思路能合乎逻辑;文笔合乎写作规范。 及格(60-69):选题一般,有一定的实践价值;资料掌握基本满足论文需要;论点基本清楚,论据尚可,论证思路尚能合乎逻辑;文笔一般,基本合乎写作规范。 不及格(60以下):选题不适宜,缺乏实践价值;资料掌握不充分;论点不明确,论据不足,论证思路不合乎逻辑;写作能力差,不合乎写作规范。 学号 5

评语: 论文得分 日期 20XX-20XX 学年 X季 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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