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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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康复管

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2]378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12.28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2〕37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徐州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8日

徐州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工伤康复管理工作,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伤康复(包括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是指利用现代的康复理论和技术,为工伤康复对象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服务。

第四条工伤康复采取治疗和康复并重,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兼顾的方式,遵循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是指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以下统称为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是指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资格,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康复政策及工伤康复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规划的实施;对工伤康复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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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准工伤康复方案;与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编制工伤康复费用预算;工伤康复的业务管理及其康复费用的核拨和相关业务管理结算。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负责制定康复对象的康复方案;为康复对象提供康复服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确认康复对象;对工伤康复方案、康复效果有异议的进行确认;对康复后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积极组织和配合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

工伤职工经救治医疗机构临床抢救且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后经康复评估确认需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及时转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第九条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

(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已鉴定有伤残等级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三)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需要进行职业康复的。

(四)其他符合工伤康复介入标准的。

工伤康复终结后一年内或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第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3 / 4

时,应当同时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工伤康复申请表》(见附表),提交相关资料。

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康复申请。

第十一条对申请工伤康复资料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后15日内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工伤康复介入标准对工伤职工是否具有康复价值进行评估,作出康复对象确认意见,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情况特殊的,作出确认意见的时限可以延长15日。

第十二条康复对象应当自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意见之日起10日内,持《工伤康复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康复对象在工伤康复期间,应当服从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安排,配合康复医师完成工伤康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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