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更新时间:2023-12-01 09:4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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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勤奋学习、勇于创新,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推动优良学风形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怀化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学院学生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业成绩奖学金、科创文体竞赛奖学金等。

第三条凡正式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可获得奖学金。

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确保评审公平、公正、公开,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参照《怀化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指在学校、院(部)、班级、寝室等各级学生组织,以及在校级学生社团中担任主要职务的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是为肯定学生干部的学习和工作成绩,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学生干部勤奋学习,提高综合素质,更好地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而设立的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全体学生干部的15%,学校对获奖者给予一定奖励和颁发荣誉证书。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模范地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社会、学校的安定团结。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在

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个人或者所在的班集体获得过学校或院(部)的奖励。

4.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5.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独立思考,勇于创新,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且各科成绩无补考。

第六条 学业成绩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或者当学年在学业上取得很大进步而设置的一项奖学金。学业成绩奖学金设特等奖学金、甲等奖学金和乙等奖学金,以及学习进步奖学金。学业成绩奖学金评选以占在校学生总数来核算比例,其中特等奖学金为1%,甲等奖学金为5%,乙等奖学金为13%,学习进步奖学金为1%;奖励标准分别为特等1500元/人、甲等1000元/人、乙等500元/人、学习进步奖500元/人,同时授予荣誉证书。

第七条 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申请奖学金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校二年级(含)以上学生,完成学籍注册;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校、学院(中心、部)组织的各项活动,社会工作、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奖学金申请分类条件

1.特等奖学金:上一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名列本专业排名前5%。

2.甲等奖学金:上一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名列本专业排名前15%。

3.乙等奖学金:上一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名列本专业排名前30%。

4.学习进步奖学金:上一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在同一年级学生中进步最大。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当学年奖学金: 1.本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本学年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有补考者。

第八条科创文体竞赛奖学金指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主办的学科竞赛、科技文化活动、体育比赛、艺术比赛等,为学校赢得荣誉所进行的奖励。科创文体竞赛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参照《怀化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评选条件和奖励标准按照《怀化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部)必须组织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学习和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标

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学校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评审程序参照《怀化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本院(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复议申请,院(部)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学生对本院(部)评审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申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 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院(部)。

第十一条 学生可申请多项奖学金,但奖励金额不累计发放,学校只按其中最高奖励金额发放奖学金,其余奖项只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在评审和发放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怀化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的要求,坚持“五个原则”、把好“六个关口”、做到“七个不准”。对在评审工作中和评审结束后发现违规违纪的行为,严格按照《怀化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有的《怀化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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